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招标代理: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
说 明
一、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613 号)、《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四、工程施工按现行公路技术规范执行,如施工中发现设计施工图要求与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设计施工图要求为准。
目 录
5.设计 103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107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7
8.交通运输 107
9.测量放线 108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8
11.开始工作和交工 111
12.暂停工作 112
13.工程质量 113
14.试验和检验 114
15.变更 115
16.价格调整 117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17
18.交工试验和交工验收 119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19
20.保险 120
21.不可抗力 121
22.违约 122
23.索赔 124
24.争议的解决 124
25.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 125
26.最新标准、规范、法规 12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26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26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28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130
附件四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132
附件五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36
附件六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表 13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39
一、工程范围 140
二、时间要求 140
三、技术要求 141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4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7
第一卷 资信文件 148
一、投标函 15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51
三、投标保证金 153
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 154
五、资格审查资料 155
六、其他资料 163
第二卷 技术文件 166
一、承包人实施方案 167
第三卷 商务报价文件 16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0
二、价格清单 17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已经秀洲区“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 大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备案。项目业主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自筹。招标人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本次招标项目为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对秀洲区县道及以上公路现状纵坡过大路口进行调坡处理,控制主要道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在 0.15%~3%的范围内,具体详见。项目总投资约 600 万元。
2.1.1 工程名称: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2.1.2 招标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2.1.3 建设地点:秀洲区。
2.1.4 建设规模及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为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主要内容包括:1、对秀洲区县道及以上公路现状纵坡过大路口进行调坡处理,控制主要道路在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在 0.15%~3%的范围内;2、现有平交口次要道路接于纵坡大于 3%的主要道路时,将该平交口次要道路改接至主要道路满足纵坡要求;3、在“右进右出平交口位置可将被交道路改线为 Y 型,通过以长度换坡度方式减缓纵坡;具体详见指导方案。项目总投资约 600 万元。
2.2 招标范围:
本工程设一个施工设计总承包标段。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包括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管理、保修服务及负责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配合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含必要的勘察测量)、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交通组织方案设计、上述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负责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配合工作等。
2.3 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包括设计、施工);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
2.4 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深度;(2)施工质量标准: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同类工程设计及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及施工能力。
3.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家数(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双方应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拟承担的工作、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投标。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3.3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按牵头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xxx.xxx.xxx.xx)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称相符。对未列入上述名录或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5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和
“信用中国(浙江)”网站(xxx.xxxxxx.xx.xxx.xx)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
4.1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 补充文件) 投标人自行登陆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精神,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至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递交至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 2399号宝地大厦 1503 室),收件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由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做好投标文件交接签收记录、并及时告知投标人。由于疫情期间各地快递可能会有所延迟,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投标文件制作的影响及邮寄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截至 2021 年 月 日 09 时 30 分,所有未寄达或直接送达至上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视作投标人主动放弃。
注:
①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建议使用顺丰或 EMS,便于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做好投标文件交接签收记录,若因快递公司服务导致逾期送达的,后果须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各投标人寄件或送达时,请务必提供投标文件中受托人姓名、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须另附纸张与投标文件一起邮寄),以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联系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 0.5 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微信、QQ 等形式作出回复。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招标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地址:秀洲区新平路 117 号交通大楼 地址:嘉兴市xxx 0000 xxxxx 0000 xxx:000000 xx:000000
联系人:x先生 联系人:xxx
电话:0000- 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2021 年 7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地址:秀洲区新平路 117 号交通大楼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000- 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洪兴路 2399 号宝地大厦 1503 室室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EPC)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秀洲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上级补助及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包括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管理、保修服务及负责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配合工作。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包括设计、施工)。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深度。 施工质量标准: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最低条件:见附录 1;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最低要求:见附录 3; 主要人员的资格最低要求:见附录 4;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家数(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双方应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拟承担的工作、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投标。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 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下 载 网 址 : 嘉 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 的工作 | 无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设计分包 |
1.12 | 偏离 | 允许,仅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 年 月 日 09 时 30 分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1 | 投标文件形式 | 技术文件、资信文件、商务报价文件均单独密封。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其中:施工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公布的的工程量清单估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从0.96、0.97、0.98中确定)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设计费及总承包管理费报价均为固定价,投标时不得变动。 建安费清单估算价为 550.0000 万元;设计费投标控制费率为 3.5%,即 19.2500万元;总承包管理费投标控制价费率 3.0 %,即 16.5000万元。 投标人施工报价超过施工投标控制价或设计费、总承 包管理费未按规定报价的,均作否决处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2.3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次招标采用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投标报价按施工费、设计费、总承包管理费三部分分别进行投标报价,并最终报出投标总价。即投标总价=施工投标报价 +设计费投标报价+总承包管理费投标报价。 其中:设计费、总承包管理费为包干费用,结算不作调整。 2、投标报价包含秀洲区县道路口标准化改造和调坡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含必要的勘察测量)、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交通组织方案设计、上述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负责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配合工作等,直至移交招标人的所有工作内容和一切费用,以及合同及图纸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费用等。 3、本工程依据施工投标控制价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投标口径编制并报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如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超过了施工投标控制价,须无条件优化设计,直至预算造价控制在施工投标控制价内,且优化后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次招标要 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网银(超级网银除外)或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或银行电子保函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账 户: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 账 号:详见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招标公告 提交地点: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如不按时提交,后果自负(提醒:请投标人在开标三个工作日前提交,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以便确认到帐,具体规定详见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补充文件)、《关于调整保证金代收代退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嘉公管办〔2017〕3 号)。本项目(标段)保证金收退双方互不开具收据,均以收款人开户银行实际到账信息为准)。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和银行电子保函形式的,通过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投标保证电 子保函专栏办理,网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l?type=3,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下列不可预见情形: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文件;2、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正常操作;3、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发生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4、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5、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招标人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维护方、金融保函机构核查情况,若投标人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在开 标时予以记录、载明,提交评标委员会确认其效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或盖章其他要求:无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份,且另加一份电子文件(载体为U盘,投标文件全部内容)。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并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之前应按正本的复制件补交8份投标文件 的副本。 |
3.7.5 | 装订要求 | 装订的其他要求:电子文件 U 盘要求粘贴小标签,与商务报价文件一并密封,小标签格式如下: 工程 投标人名称: |
4.1.2 | 封套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资信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资信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商务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商务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市洪兴路 2399 号 宝地大厦 1503 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6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第4.2.6条细化为: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7天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 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第5.1款细化为: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xx xxxx000x,xxxxxxx)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 由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顺序: 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技术文件、资信文件、 商务报价文件三部分标书同时开启。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_5_人,其中招标人代表_1_人,专家_4_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库选专家中推荐或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7.1 款细化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 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后候选人为 1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原因及依据公示三天。 |
7.4.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转账或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 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时,出具履约担保的保险机构级别:支公司级及以上保险机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8.5 | 投诉(监督部门) | 第 8.5 款细化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 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
8.5 | 投诉(监督部门) | 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办理。 监督部门:嘉兴市秀洲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xxxxxx 000 xxxxxxx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9 | 踏勘现场 | 补充1.9.5项: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
1.11 | 分包 | 1.11.2 项细化为: (1)设计部分 不允许分包 (2)施工部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 685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2〕253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偏离 | 1.12 款细化为: 细微偏差指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不够完善的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详细评审。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 条细化为: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卷 资信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五、其他资料 第二卷 技术文件 一、承包人实施方案和方案设计文件第三卷 商务报价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二、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二)投标报价说明 (三)价格清单表格(清单自行编制) 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并编写详细目录,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 改。 |
3.2 | 投标报价 | 补充第 3.2.4 项 3.2.4 投标人的施工报价低于施工投标控制价80%(不含)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作否决处理。 |
3.3 | 投标有效期 | 第3.3.3项细化为: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4 | 投标保证金 | 第3.4.3项细化为: 3.4.3 在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日内,经交易中心核准后电子系统原路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4 | 投标保证金 | 存款利息,具体按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规定。 第 3.4.4 目细化为: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补充第 3.5.1~3.5.4 项: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并加盖单位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填写并提供上述资料,其中设计资质只由设计方提供,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只由施工方提供。) 3.5.2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项目负责人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第3.7.3项细化为: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商务报价文件)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4 项细化为: 3.7.4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 8 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载体为U盘,投标文件全部内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
5.1 | 开标时间和 地 点 | 第 5.1 款细化为: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若法定代表人身份或授权委托书装入投标文件的,则在开标时当场核对)。 上述有效证件经公证核验确认,若有弄虚作假等行 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
5.2 | 开标程序 | 第 5.2.1(6)目细化为: (6)由招标人代表抽取三个系数(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第 5.2.2 项细化为 5.2.2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作否决处理: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6.3 | 评标 | x款补充: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如经过询问核实程序的,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或在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 意见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7.1 | 定标方式 | 7.1 款细化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3 | 中标通知 | 7.3 款细化为: 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4 | 履约保证金 | 第 7.4.2 项细化为: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5 | 签订合同 | 第 7.5.1 项细化为: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 7.5.2 项细化为: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增加 7.5.3、7.5.4、7.5.5 项: 7.5.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单元的单价或合价。 7.5.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7.5 | 签订合同 | 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5.5 如果根据本章第 7.4.2 项或第 7.5.1 项规定,招标人招标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
9.1 | 重新招标 | 补充第9.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2 | 不再招标 | 补充第9.2款: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9.3 | 保持联系方式有效 | 补充第9.3款: 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网上系统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9.4 | 行贿查询 | 补充第9.4款: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 中标资格。 |
9.5 | 民工工资保证金 | 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合同价的 2%。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电汇; 出具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后 15 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之前。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 段 |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
/ |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同类工程设计及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及施工能力。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家数 (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双方应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拟承担的工作、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投标。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按牵头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xxx.xxx.xxx.xx)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称相符。对未列入上述名录或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4 、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 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和“信用中国(浙江)”网站(xxx.xxxxxx.xx.xxx.xx)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 |
标段 | 财务要求 |
/ | 流动资金承诺书:承诺用于中标合同段的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不小于人民币 50 万 元 |
注:投标人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的,信贷证明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 段 | 业 绩 要 求 |
/ | /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 段 | 信 誉 要 求 |
/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投标人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含联合体各方。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1、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有有 | ||
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项目经理) | 1 | 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
3、近三年(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项目 | ||
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 ||
项目总工 | 1 | 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设计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相关专业),具有 5 年及以上公路设计工作经验 |
注: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项目负责人和拟委任项目经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行为查询)。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投标人主要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6.如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具体项目上任职,但该项目已提前完工,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如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则视为在其它在建项目上任职。开标后招标人不接受拟委任项目经理在其它在建项目提前完工的证明材料。
7.本文所指项目经理即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x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计划工期
x次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上传至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8 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 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上最后发布的电子文
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将疑问上传至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逾期提交的疑问将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将澄清文件发布于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必须自行下载澄清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于嘉兴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由投标人必须自行下载,否则后果自负。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所有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约束力。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投标文件构成如下:资信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五、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
一、承包人实施方案和方案设计文件商务报价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二、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二)投标报价说明
(三)价格清单表格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设计施工总承包费用。
3.2.2 采用综合评估法I,则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或网银(超级网银除外)方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网银,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和第 3.4.2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4.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
金;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资料,并按各资格审查资料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计划工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3.7.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如果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资信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封套中。(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商务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统一包装在同一个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资信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商务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分别对投标文件(资信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对投标文件(商务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资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投标报价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公证人当场核
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
容。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x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按法律、法规规定评标结果应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先复印后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质量 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下浮系数 i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月。
质量标准: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受 ( 中标人名称) 于 (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 方 已 接 到 你 方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 项 目 名 称 ) 关 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资料 | 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 | ||
其他情况 |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满足前附表 3.2.2 款要求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质量标准 | 承诺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自递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承包人建议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
其他情况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承包人建议书: 0 分资信部分: 2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 48 分施工投标报价: 50 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施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施工投标控制价(施工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估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开标时从 0.96、0.97、0.98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B 为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施工投标控制价或低于施工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投标人除外)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2、3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施工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 标准 | / | / |
2.2.4 (2) | 资信评分标准 | 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2 分)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双方同时具有)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得 2 分,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1 分,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0 分,信用等级为 C 级的扣 1 分。(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级为准,未参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的企业按 B 级认定。) |
2.2.4(3) |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 标 准 ( 取各评委打分的平均值) | 设计说明书(5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要点及建议(0,3-5 分) |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23 分) | 提供详细的现场路口调查资料,内容是否详细,关键节点是否清晰,路口位置是否全面,综合评分(0, 13—18 分) | ||
结合现状调查资料、提出详细、全面、合理的调坡方案。(0,3-5 分) | |||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20 分) | 总体项目管理方案:总承包组织管理体系内容是否全面可行,施工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配置是否符合本工程要求,综合评分。(0,3-5 分) | ||
设计质量、目标、进度承诺与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安全可靠,交通组织方案安全可行,工期进度计划编排合理、可行,各种机械配备是否符合本工程要求,施工、设计质量是否有保障,如有有序的安排进度计划,综合评分。(0,4-6 分) | |||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详细。全面的描述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如何避免安全问题产生的方案,综合评分。(0,3-5 分) | |||
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要点:质量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有完整的质量体系;是否能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具体保证措施是否完整可 靠,具有可实施性,综合评分。(0,3-4 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得分计算 |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E2。 其中:E1=1.2 ;E2=1.0 |
2.2.4(5)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其他因素 | (1)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2)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注:(投标人和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 受贿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
补充 | |||
1 | 评标方法 | 本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则依次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实缴注册资金高低排序。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如经过询问核实程序的,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或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 见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
3.1 | 初步评审 | 第 3.1.2(2)细化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 3.1.3 项细化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 |
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单元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单元合价累计数为准, 修正总价。 | ||
补充第 3.1.4、3.1.5、3.1.6、3.1.7 项: 3.1.4 价格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人给定的价格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单元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单元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单元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单元的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 ||
3.1 | 初步评审 |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1.7 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 以上成员认定。 |
3.2 | 详细评审 | 第 3.2.1 项(3)细化为: 承包人实施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定档范围内对各投标人独立打分(保留 1 位小数),取各评委打分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第 3.2.4 项细化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
3.3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 补充 3.3.4 项: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明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和设计方案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本项目即项目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本项
目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
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x项目无联合体单位。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
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采购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
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
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
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xx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
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
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
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
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
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
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
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
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
(7)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00.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
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
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
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具体按照嘉人社【2018】191 号文执行。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具体按照嘉人社【2018】191 号文执行。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
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说明: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1 | 1.1.2.2 | 发包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地 址: 秀洲区新平路 117 号交通大楼 邮政编码:314000 |
2 | 1.1.2.9 | 监理人: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地址: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邮编: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
3 | 5.3.3 |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3 天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 件的修改。 |
4 | 5.5.1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5 | 6.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
6 | 7.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
7 | 9.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21 天内 |
8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 1000 元/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0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0 元/天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0 %签约合同价 |
12 | 13.1.1 | 质量目标: (1)设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深度。 (2)施工质量目标: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 |
13 | 15.2.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无奖励。 |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不调整。 |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 | |||
16 | 17.2.1 | 材料预付款比例: / 。 | |||
17 | 17.3.3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
18 | 17.3.4(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 |||
19 | 17.3.4(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含)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本项目不适用 |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 |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
24 | 18.6.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 |||
25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 |||
26 | 20.1.1 |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0 ‰,已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 |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 |||||
27 | 20.1.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
保险费率: 5 ‰ | |||||
28 | 20.2.1 |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按照嘉人社【2018】191 号文执行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x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已标价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价格清单,包括价格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价格清单各项表格。
本项补充第 1.1.1.11 目:
1.1.1.11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本项补充第 1.1.1.12 目: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目细化为:
1.1.2.2 发包人:嘉兴市秀洲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本项补充第 1.1.2.11 目、第 1.1.2.12 目:
1.1.2.11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分别对应设计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总工)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2 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的第三方单位,对施工图勘察、设计实施咨询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单位、地质勘察监理单位。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
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 1.1.3.12~第 1.1.3.14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1.1.3.1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第 1.1.4.9 细化为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本项补充 1.1.4.12~1.1.4.14 目:
1.1.4.12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4.13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4.1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第 1.1.5.1 细化为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有效合同价:指不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金额。
第 1.1.5.4 和第 1.1.5.5 修改为:
1.1.5.4 暂列金额:指在承包人在价格清单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报金额,但由发包人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的部分。
1.1.5.5 暂估价:指在承包人在价格清单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报金额,为发包人实施相关工作而暂估的费用,由发包人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使用。
1.1.6 其他
x项补充第 1.1.6.4~1.1.6.7 目:
1.1.6.4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5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含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承包人实施方案;
(8)承包人建议书;
(9)价格清单(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初步设计图纸;
(1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第 1.6.1 项约定为: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施工图批复后,设计文件的提供的数量:纸质版 10 套(含施工图预算),电子版 2 套,其中文字部分采用 WORD 格式,图表采用 PDF 格式。
第 1.6.2 项约定为: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2 份。
1.7 联络
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9 严禁贿赂
x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
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x款选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4.12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 (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7 其他义务
第 2.7 款细化为:
(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技术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工作周期。 (2)发包人不应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开展设计施工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全部初步设
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系的协议、文件等。
(4)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施工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专题设计成果等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承包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承包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6)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承包人质量事故应有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根据第 11.1 款、第 12.1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5)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变更指示;
(6)确定第 15.3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4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15.6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9)确定第 17.1.2(2)d 项下的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 4.1.3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第 4.1.4 项补充: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完成本项目合同的设计、施工工作。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价格清单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或承包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的 7 天内未及时响应,则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并通知承包人,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秀洲交〔2018〕60 号文件关于《秀洲区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内容见附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服从;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
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认真组织实施,并承担全部费用。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
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道路的维护通行、交通组织、施工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做到通车、施工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拓宽路段的施工特点,针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拓宽路段交通组织及施工维护方案进行补充优化,并配合全线交通组织方案的实施,服从交通组织协调、实施机构的指挥与协调,编制各项保证车辆通行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鉴于本项目为改造工程,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承包人应牢固树立“通行第一、施工第二、大局为重”的理念,当施工与通行相冲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有关主管部门对车辆通行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