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關懷本縣弱勢青少年,使其自立並改善家庭經濟,藉助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結合企業與 NPO 的力量,提供青少年培力相關資源,使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的場地發揮使用功能,茲與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為關懷本縣弱勢青少年,使其自立並改善家庭經濟,藉助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結合企業與 NPO 的力量,提供青少年培力相關資源,使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的場地發揮使用功能,茲與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經營管理」相關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后,以資雙方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xxxxxxxxx 00-0 x房屋 B 棟(靠中華路左側)約 51 坪空間及外圍草地(如附件圖說)由乙方經營管理。
第 二 條 合約期限
一、 有效期限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合約屆滿前
3 個月,xxx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甲方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並經甲方同意後得辦理續約,後續擴充 1 年,期間最長可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未通過評鑑者視為合約到期。
二、 在合約有效期限內,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終止本案經營管理合約。
三、 甲方評估於合約屆滿後,未能自行或指定第三人接管營運,基於社會公益,甲方得要求簽訂暫管合約,乙方不得拒絕,但至遲需於合約屆滿前 2 個月通知乙方,暫管合約由雙方另行協議。
第 三 條 服務項目與範圍
一、 甲方提供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現有之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由乙方作為辦理本合約指定業務之使用,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所有,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乙方得配合甲方辦理各項青少年活動,並依需要提供場地使用。
二、 乙方負責管理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硬體設施及營運所生之責任,於經營管理期間不得挪為其他私人用途,所得收入歸乙方於經營管理計畫營運使用。乙方需負責本案環境維護及設施設備安全維護管理,並負擔清潔、安全、消防、保險、人力、水電費、房屋稅等必要支出繳納。
三、 乙方提供之青少年培力服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服務對象:以屏東縣 15-22 歲之弱勢青少年為主。
(1)失學、中輟、中離、司法處遇或缺乏工作經驗之青少年。 (2)各社福團體轉介有培力及職場見習需求之弱勢青少年。
(3)其他需要就業準備與職場輔導之弱勢青少年。 2.經營管理項目:
(1)藉由經營青少年中心二館辦理青少年培力服務及輔導職場見習
。
(2)每年至少培力 5 名弱勢青少年,每人培力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
,受培力時數應含職前培訓、在職訓練、職場接待等職能課程及實作訓練。
(3)每年至少辦理 3 場次青少年講座或活動,以提供青少年正當休閒,活絡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空間。
(4)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服務計畫書規定,規劃青少年培力服務及經營管理計畫之運作、服務能量之維持及設施設備之維護。
(5)培力、經營方式及項目,如有變更,應先徵得甲方事前同意且以符合相關法令許可為限。所經營項目之銷售價格,應在公認合理範圍內訂定,不得有任意哄抬行為。
3.回饋金:乙方營運所得應自簽約日起至合約截止日,每月應繳納營業額之 2% 至甲方縣庫,作為推動本案各項青少年培力經費,並定期函文檢送以下資料備查:
(1)每月 10 日前函文檢送上月「營業額 2%繳庫證明」備查。
(2)每季(4、7、10、1 月)10 日前函文檢送上季「收入支出明細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備查。
(3)每年 1 月 20 日前乙方對於上年度本案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甲方備查。(但乙方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時,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權利金:
(1)乙方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繳付每年權利金,計新台幣 4 萬
0,464 元整至甲方縣庫。
(2)權利金依本案 109 年 1 月至 10 月經營管理營業額推算,詳如附件「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試算」,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者,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5.履約保證金: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入選文到後次日起 10 日內繳付履約保證金
,計新台幣 4 萬 0,464 元整至甲方縣庫。
(2)履約保證金參照全年度權利金額度,收取新台幣 4 萬 0,464 元
整。
(3)履約保證金於契約期滿,且完成財產點交後發還。
第 四 條 乙方對於本案業務應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甲方不給予經費補助。但屬公益性之業務內容或乙方願出資改善原有設施,經甲方審核確能提升服務品質者,甲方得依法就其業務性質或方案給予補助。
第 五 條 乙方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需報甲方核備,乙方於經營管理期間因投資相關設備致增加收費項目或部分項目自訂收費標準時,其投資計算方式及收費標準應送甲方核備後實施。
第 六 條 經營管理期間,乙方因本計畫自行添購之器材設備等,仍屬乙方財產,乙方保有其權利。
第 七 條 x合約之修正需經雙方同意始為生效,合約內容含「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經營管理服務計畫書(如附件)」,若乙方或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情事發生後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法令變更。
二、服務需求變更。三、技術設備更新。
四、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
五、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
甲乙雙方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契約要求後應於 60 日內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任一方不得異議。
第 八 條 乙方為推展工作需要,於不影響建築結構、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原則下,經甲方核可後,得變更、增添設備。
第 九 條 甲方因相關業務需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需配合提供場地。
第 十 條 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地上物所有權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保有優先使用及不影響安全結構改造及增加設施設備的權利,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 十一 條 乙方不得將房屋及外圍場地之使用全部權利,或一部分轉租、頂讓,或以其他名義或方式由他人使用房屋。有違規定者,甲方得逕予解除或終止契約。
第 十二 條 乙方於經營管理期間,不得在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內放置違禁物。
第 十三 條 消防法及人員訓練
一、乙方應遵守「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應嚴加管制易燃、易爆物品,加強從業人員應變措施與防火滅火安全教育訓練。
第 十四 條 場地、設備之使用處理
一、乙方使用之場地、照明燈具、水電設備…等,應負維護保養保管之責任,如因人為或使用不當而遭致損壞或遺失者,則維修賠償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對於甲方點交之營運資產負有修繕義務,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二、由乙方具領保管使用之甲方設備,若經發現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補足或按原樣修復,乙方若執意未配合,甲方得逕予修復,並限乙方於 3 個月內返還該筆款項,如仍不返還,甲方得逕送強制執行。
第 十五 條 經營管理區域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乙方負責投保,並於開始營業日前將保險單據或證明文件函送甲方備查。其他保險得由乙方視實際需要自行投保,如因未投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足額理賠而發生賠償責任時,由乙方負責。
第 十六 條 乙方應投保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含第三人傷害責任及第三人財損責任),並以甲方為共同被保險人,其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
二、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上。
三、每一個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 3,400 萬元以上。
第 十七 條 乙方於經營管理期間,得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用規定及收費標準應送甲方核備後實施。
第 十八 條 乙方於經營管理期間,募集之相關資源需於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一併列入,並經董事會審議後送甲方核備,以呈顯本案運作之投入資源。
第 十九 條 業務督導與評鑑
一、乙方應於以下期限內函文檢送相關資料備查: (一)每月函文檢送上月「營業額 2%繳庫證明」。
(二)每xxx檢送上季「收入支出明細表」及「執行成果報告」
。
(三)每年函文檢送上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甲方備查。(但乙方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時,其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二、乙方每季應召開與甲方之業務聯繫會議,並將會議記錄送甲方備查。
三、乙方應函送受培力青少年之摘要報告予甲方備查。
四、甲方得不定期派員訪xxxx執行情形,並進行督導考核評鑑,乙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供甲方參考。
五、乙方於經營管理期間應接受甲方之期中、期末業務督導考核。
(一)接受甲方定期及不定期督導,評鑑其服務績效。
(二)服務過程,甲方得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服務情形予以了解及評估,俾提升服務品質。
(三)乙方於合約屆滿前 3 個月內,需配合甲方辦理屏東縣青少年中心二館經營管理服務之期末評鑑。
(四)經甲方督導、評鑑績效不佳時,甲方得終止本案合約關係
。
第 二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管理。
二、用途變更。
三、經營管理的原因消滅。四、都市計畫變更。
五、經營管理之財產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變更,致原經營管理合約無法繼續執行。
六、乙方解散或經法院裁定重整、宣告破產。
七、乙方有應改善事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
八、違反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九、超出經營業務範圍且情節重大。
十、將經營管理業務及區域轉包他人。
十一、乙方應繳納之回饋金、權利金或履約保證金,逾期經追討未繳納。
第 二十一 條 經營管理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乙方應將本館原有之建築物、設施設備與經營管理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於許可增、改建或添購時,同意乙方取回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甲方通知限期點交返還,逾期未點交返還者,甲方得依合約內容逕送強制執行。
第 二十二 條 x合約終止後,乙方應停止以本方案對外募款或使用該方案名稱,於合約期間申請之相關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乙方無條件同意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並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權利移轉相關事宜。
第 二十三 條 乙方不得將本合約轉由第三人經營管理, 若發現乙方違反前述規定,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第 二十四 條 乙方在經營管理區域若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處理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第 二十五 條 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律規定及合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三、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二十六 條 x合約如有修正之必要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為之,並以書面載明。
第 二十七 條 雙方同意本合約應經法院公證,法院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 二十八 條 其他
一、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書面協議之。其效力與本合約同。
二、本合約一式 4 份。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
副本 2 份,由甲方、乙方各執 1 份供相關業務使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約人
甲方:屏東縣政府
代表人:縣長 x x x 簽章地址:900 屏東縣自由路 527 號
電話:00-0000000
乙方: 代表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0 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