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包号:11000024210200078880-XM001/01-04
项目名称: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
项目编号/包号:11000024210200078880-XM001/01-04
采购人: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中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标介联和(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
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8880-XM001
2.项目名称: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
3.项目预算金额:171.7458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71.7458万元
4.采购需求: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 金额( 万元)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01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 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一包) | 24.225 | 20%除虫脲悬浮剂,2.85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02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二包) | 59.7 | 20%杀铃脲悬浮剂,1.95吨(具体详 见招标文件) |
30%阿维灭幼脲悬浮剂,7.2吨(具 体详见招标文件) | |||
03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 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三包) | 43.5708 | 20%虫酰肼悬浮剂,3.42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04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四包) | 44.25 | 25%甲维灭幼脲悬浮剂,5.1吨(具 体详见招标文件) |
1%苦参碱可溶液剂,3吨(具体详见 招标文件) | |||
4.5%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3吨(具 体详见招标文件) |
5.合同履行期限:采购人指定时间。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 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否
□ 是,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2.2凡受托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管理、检测、监理和其相关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2.3投标人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3.2.4投标单位必须出具招标农药的“三证”,三证缺一不可;
3.2.5投标单位必须出具农药经营许可证;
3.2.6企业生产的招标货物必须有证明大面积使用两年以上的经历或记录,并且有过防效试验;同时应该提供招标货物在产品规定的使用浓度范围内对轿车表面的侵蚀程度试验结果及掉落在轿车表面上的药滴的去除方法;
1.时间:2024年03月12日至2024年03月18日,每天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04月0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宋xxx客文化创意基地西院区306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 〕
248 号文)的规定;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
4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库〔2014 〕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5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 号);
6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
7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8 〕2593 号)。
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3.办理CA认证证书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4.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5.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6.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7.招标编号:BJLHZB-HW-20240021
8.开户名称:标介联和(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府前街支行银行账号:323370387475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如“ 中标服务费”等,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http:// 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中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服务中心)地址:xxxxxxxxxxx000x院
联系方式:xxx,010-555355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标介联和(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xxx客文化创意基地西院区306室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010-53392291、137638011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x电话:000-00000000、13763801158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2.4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 包不适用。 ■本项目01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03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02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20%杀铃脲悬浮 剂。 本项目04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25%甲维·灭幼脲 悬浮剂。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 。 |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 。 | ||||
4.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 |||
5.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包号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所属行业 | |||
01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 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一包) | 工业 | |||
02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 | 工业 |
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二包) | |||||
03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 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三包) | 工业 | |||
04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 及应急药剂采购(第四包) | 工业 | |||
11.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12.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01包:¥:4845.00元; 02包:¥:11940.00元; 03包:¥:8714.00元; 04包:¥:8850.00元;递交方式: (1)递交要求: ■采用银行汇款、电汇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保证开标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需备注招标编号)。 收款人:标介联和(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账号:1101040160001556066。 (2)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均视为无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投标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金退还办理时间: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未中标人:中标公告发布后,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
12.7.2 |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投标截止后,供应商撤销投标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 (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
1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
14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递交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宋xxx客文化创意基地西院区306室。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U盘形式的盖章扫描 PDF彩色版及WORD可编辑电子文档各1份)。 2、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单独出示: 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则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注:本项目投标文件副本可以使用正本的复印件,当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与投标文件纸质版副本或投标文件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纸 质版正本为准。 |
22.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评审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
25.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6.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送达或电话联系项目联系人后电子邮件送达。 |
26.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采购部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xxx客文化创意基地西院区306室。 |
27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计取。服务费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标介联和(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府前街支行银行账号:323370387475 缴纳时间: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 支付。 |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文)。
5.2.1中小企业定义:
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
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 .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 19〕9号)。
5.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
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 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
5.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5.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 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6.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9.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1.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1.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1.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
1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1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
人;
12.6.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1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1份(采用U盘,均应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每份电子版中均应含 word 等可编辑文件与投标文件盖章扫描后的 pdf 文件各1份,投标文件包括的其他电子文档也应包含在内)准备投标文件。
15.1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建议对投标文件双面打印。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
15.2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投标时,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及电子版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或者正、副本及电子版以密封袋/箱放入一个密封包装箱里。密封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
15.3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当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中报价应当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15.4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5 在第 15.2、第 15.3、第 15.4 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
15.5.1 注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如有)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5.5.2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
15.6 所有包装袋/箱上还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5.7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该供应商投标将被拒绝。
16.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16.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拒收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7.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
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18.2开标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3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4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的投标文件之外,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
18.5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做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8.6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
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20.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
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废标
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投标人的报价不是固定唯一报价;
24.1.5应交而未交/未足额交纳/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4.1.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4.1.7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4.1.8投标有限期未体现或不足的;
24.1.9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图片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4.1.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
24.1.11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注*号条款要求;
24.1.1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1.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1.14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5.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中标服务费以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 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 (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 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 | 提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 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 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
1-2 | 投标人资格声明 书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 |
1-3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 ccgp. gov. 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1-4 |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 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政策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1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 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
2-1-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 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 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 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4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 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扫描件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 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 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 | |||
3-2 |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3-3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 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 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的; |
6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 章的; |
7 | ★号条款响应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8 | 拟分包情况说明 (如有) | 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 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
9 | 分包其他要求 (如有) | 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 的规定;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扫描件(如有); |
10 | 报价的修正 (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 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11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 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 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12 | 进口产品 (如有)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 口产品; |
13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 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 全 标 准 (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 准。 |
14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 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
15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 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 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 |
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16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7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 他无效情形。 |
2.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
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
2.4.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2.4.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2. 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
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3.2.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_。
3.2.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_____。
4.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4.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商务部分(15分) | ||||
1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可得2分,最多可得10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即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03月01日至今)合同(含首页、工作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 认可。 | |
2 | 履约守 信情况 | 1 | 履约情况好、无诉讼记录的,得1分,其他情况 不给分。(投标人出具诉讼情况说明) | |
3 | 保障性服务 | 2 | 投标单位接受省级(含)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相关行业监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2分, 其余不得分。 | |
4 | 节能环保 | 2 | 政府采购的强制产品除外: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的,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的,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 期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技术部分(55分) | ||||
1 | 技术响应 | 10 | 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要求,并有优于用户需求方案技术参数,且能详细描述得10分;完全满足用户需求要求得7分;基本满足用户要求得4分,部分有偏离用户需求要求得2分;不能满足 用户需求则不得分。 | |
2 | 质量保证 | 4 | 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完整授权等),表述清楚明确、充分 。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可得4分,不提供或 表述不明确、不充分则不得分。 | |
3 | 产品检测合格 证书 | 3 | 提供省级以上农药检测部门出具的招标农药的产品检测合格证书,提供资料齐全得3分,不提 供则不得分。 | |
4 | 农药登记证登 记 | 6 | 农药登记证防治作物登记为森林、林木、果树等林业领域的,防治对象登记为美国白蛾、松 毛虫等林果害虫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 |
资料齐全得6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 ||||
5 | 货物调运方案 | 10 | 货物调运方案内容全面且详细,可实施性强,可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10分;方案内容全面但不详细,可实施性较强,可满足项目需求得7分 ;方案内容较全面,有可实施性,可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4分;方案内容不全面,可实施性较 差,可部分满足项目需求得2分;其余不得分。 | |
6 | 产品名录 | 5 | 属于国家森防总站推荐产品名录内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供资料齐全得5分,不提供则不 得分。 | |
7 | 售后服务方案 | 5 | 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各阶段服务计划、质保期、维护保养期服务(包括费用)等承诺可靠、具体,备件供应齐全得5分;内容包含全面但不详尽得2分,内容不全面或不提供以上内 容则不得分。 | |
5 | 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处理方案合理、可操作性强,并承诺对农药包装等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丢弃残留药剂和包装物得5分;内容包含全面但不详尽得2 分,内容不全面或不提供以上内容则不得分。 | |||
5 | 提供近一年已完成的包装回收记录和使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包装回收证明,每提供一个 可得1分,最多可得5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 |||
8 |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 | 2 | 供应商对供货过程中出现的临时配送任务、货物质量问题、运输过程的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正常配送服务保障,安全,环保等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的内容全面性、方案的合理可行性。内容全面,方案合理得 2分;方案一般得 1分 ;其余不得分。 | |
价格得分(30分) | ||||
1 | 投标报价 | 3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 ( 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分值。 | 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 法和评标标准》2.4及2.5。 |
合计 | 100分 |
1. 采购标的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 金额( 万元)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01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 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一包) | 24.225 | 20%除虫脲悬浮剂,2.85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02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二包) | 59.7 | 20%杀铃脲悬浮剂,1.95吨(具体详见招 标文件) |
30%阿维灭幼脲悬浮剂,7.2吨(具体详 见招标文件) | |||
03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 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三包) | 43.5708 | 20%虫酰肼悬浮剂,3.42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04 | 北京市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项目预防及应急药剂采购(第四包) | 44.25 | 25%甲维灭幼脲悬浮剂,5.1吨(具体 详见招标文件) |
1%苦参碱可溶液剂,3吨(具体详见招 标文件) | |||
4.5%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3吨(具体 详见招标文件) |
2.本项目01包-04包所有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合同包
3.本用户需求书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必优于或相当于本用户需求书的标准。
4.以下采购的产品,质保期未作出指定说明的产品均为一年(含)以上,所有产品质保期间享受三包服务。
5.报价要求
5.1 总报价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所有产品验收合格之前】所产生的保管、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等所有含税费用和参与验收工作以及履行售后服务产生的含税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此价格不受任何因素影响,采购人除上述费用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2 投标单位必须有能力将中标货物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送达指定地点并对相应农药的包装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安全保证、相关保险事宜等以及回收处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投标单位负责。
5.2 投标人须按照本次采购的内容的进行分项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5.3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5.4 投标人对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二、商务要求(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合同包)
1. 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1.1.交付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1.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第五条 结算方式”
3.包装和运输(须满足《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 2020 ﹞ 123 号))
3.1.包装:货物交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3.2.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中标人负责。
3.3.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3.4.货物安装所需的配件或附加件,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提交具体清单给采购人确认。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3.5.中标人负责将所有货物免费送至采购人地点。
3.6. 20%除虫脲悬浮剂、20%杀铃脲悬浮剂、30%阿维灭幼脲悬浮剂、25%甲维灭幼脲悬浮剂包装塑料桶包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桶内壁要求纳米涂层或氟化物阻隔材料,尺寸181 mm×239 mm×375 mm,桶口63mm,满口容量不低于11400ML,标准重量不低于600g,厚度不低于185mm。
3.7.不能出现纸箱变形和招标货物外泄现象。
4.售后服务(质保期)
≤30mL。
20%杀铃脲悬浮剂(核心产品,总价限价:17.94万元)的有效成分占比20±1.2%;储存期有效成分稳定性不低于2年;储存期有效成分不沉降或极少沉降,允许轻微分层,但摇动后可恢复原状,不结成永久性硬块。悬浮率≥90%,pH值5.5~8,筛析(通过75μm试验筛)
≥98.0%,持久起泡性(1min 后)≤25mL。
30%阿维灭幼脲悬浮剂(总价限价:41.76万元)有效成分占比30±1.5%,其中灭幼脲含量29.7%-29%,阿维菌素含量0.3%-1%;储存期有效成分稳定性不低于2年;储存期有效成分不沉降或极少沉降,允许轻微分层,但摇动后可恢复原状,不结成永久性硬块。悬浮率≥ 90%,pH值5.0~8.0,筛析(通过75μm试验筛)≥98.0%,持久起泡性(1min 后)≤60mL 。
25%甲维·灭幼脲悬浮剂(核心产品,总价限价22.95万元)有效成分占比25±1.2%,其中灭幼脲占比24.8±1.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占比0.2±0.03%;储存期有效成分稳定性不低于2年;储存期有效成分不沉降或极少沉降,允许轻微分层,但摇动后可恢复原状,不结成永久性硬块。悬浮率≥85%,pH值5.0~8.0,筛析(通过75μm试验筛)≥98.0%,持久起泡性(1min 后)≤25mL 。
1%苦参碱可溶液剂(总价限价13.8万元)有效成分占比1.0±0.10%,农药类别为杀虫杀菌剂,储存期有效成分稳定性不低于2年;储存期有效成分不沉降或极少沉降,允许轻微分层,但摇动后可恢复原状,不结成永久性硬块。PH值5.0~8.0,持久起泡性(1min 后)≤ 50mL 。
4.5%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总价限价7.5万元)有效成分占比4.5±0.4%,储存期有效成分稳定性不低于2年;储存期有效成分不沉降或极少沉降,允许轻微分层,但摇动后可恢复原状,不结成永久性硬块。PH值4.0~7.0,持久起泡性(1min 后)≤60mL 。
四、 验收标准(适用于所有合同包) 1.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五、其他事项(适用于所有合同包)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以下合同仅作为参考样本,具体合同要求以签订前采购人规定为准)
合同编号:
合 同 文 件
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中心(北京市
园林绿化局审批服务中心) 供应商名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中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服务 中心)
乙方(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采购下列货物,并就相关事项达成 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价格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总金额: |
以上货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包括【所有产品验收合格之前】所产生的保管、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等所有含税费用和参与验收工作以及履行售后服务产生的含税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此价格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甲方除上述费用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 货物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条款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包装、标志应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1)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货物;(2)乙方交货前要对产品进行合格性检验,交付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说明;(3)乙方产品应当符合技术要求、货物规格型号和园林绿化行业需要等;(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条款要求。
2.售后服务条款:乙方提供要求的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甲 方要求提供必要的使用技术服务;(2)对所供货物在保质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因素出现质量问题或按合同约定需要退货或更换的情形,由乙方保证负责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包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3)采购产品为农药制剂的,乙
方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货物包装物,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随意倾倒、丢弃残留药剂和包装物。
第三条 货物的交付
1.交货时间和地点: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根据甲方的收货地址和 时间,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2.运输装卸约定:乙方负责【所有货物验收合格之前】的运输、装卸等工作,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风险和责任,运输装卸过程应符合 行业要求 的装运条件和GB 12475 标准要求(农药制剂类),并对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3.配套文件:乙方提供所供货物的配套文件,例如货物目录、使用说明、 合格证明、出厂证明、检验证明、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随每批货物一同发运。如所提供文件不完整或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日内 将
文件免费邮寄给甲方。第四条 货物验收
1.验收时间:货物应于交付甲方后5个工作日 内进行验收。
2.验收方式: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及第二条】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认可方为有效。
3.验收要求:(1)乙方交货前,应由货物制造商对货物进行详细检验,出具检验证书,并后附检验结果和细节,该检验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2)甲乙双方对货物验收以后,要在甲方制作的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4.验收约定: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异议部分产品予以更换,直至【所有产品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含税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所有产品验收合格】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即视为【逾期交货】,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合同
【第七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异议的提出:甲方对货物的异议应于收到货物后15日内提出,此异议的提出不因检验结束而受影响。
6.隐蔽瑕疵:如货物存在隐蔽瑕疵,则甲方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受上款约定的期限的限制。本合同中“隐蔽瑕疵”是指标的内在不易察觉,且在甲方已经尽到检验义务后在正常检验期或试用期内仍无法察觉的瑕疵。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方采用分期支付方式付款:(两种付款方式根据项目实际选择)
第一期:本合同成立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8%;第二期:货物交付并验收 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2%。
第一期:本合同成立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8%;第二期:中期验收后支付
合同总价款的47%;第三期:余款5%作为货物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 支付(最晚不超过本年度财政资金封账时间)(无息)。项目验收不合格,不再支付5%的余款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2.甲方付款方式采用: 汇款或支票。
3.乙方根据上述支付约定,在甲方付款前5日提供与支付当期同等数额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三)期支付提供发票总金额与合同约定总金额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同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办理付款手续。
4.乙方收款帐户信息: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账号:
5.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中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8号
电话:010-8423648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110000400638564G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
账号:11020801040007822
6.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因财政资金拨付等问题无法履行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充分理解。
第六条 双方责任义务
1.澄清文件、会议纪要、双方认同的补充协议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有违反,应按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承担责任。
2.甲方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准确的送货地址和接货人,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及损失,如乙方逾期交货,甲方按照本合同
【第七条】追究乙方责任。
4.采购产品为天敌的,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种和生产天敌产品,并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产品的繁育、贮藏、包装运输和质量检验,如乙 方违反国家相关要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承担【所有货物验收合格之前】的安全保障、保险事宜和有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用、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货物遗撒泄露导致的 生态环境责任、甲乙双方或第三方遭受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6.根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货物负有责任,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15日内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2)如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指标与本合同【第一条及第 二条】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乙方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被禁止使用或需召回的货物,乙方要根据甲方要求免费更换等价货物或退还相应货款,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4)对于甲方已消耗,但同样符合上述条款更换条件的货物,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补偿相应数量且同一标准的货物或退还相应货款,补偿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乙方按照上述条款退货或更换货物或修补时,同时承担的损失和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损失、货物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等。
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迟延供应拟购货物所产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向第三人采购拟购货物而支付的超出和卖方约定的货款部分以及甲方为此另外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而赔偿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等。
如果在甲方发出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条款即视为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合同条款赔偿损失,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处理货物包装物,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产生负面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乙方不能履行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乙方责任。
8.乙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债务纠纷、商业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经销代理权,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规定,若由此产生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要求,按时发放本合同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报酬,严格杜绝工资拖欠问题,如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并负责消除影响。
10.甲方要求乙方在服务期间落实各级公共卫生安全要求,依据卫健等部
门发布的指导意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员健康管理监督,强化公共卫生保障,落实疫病消杀措施,严防发生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问题或 事件。乙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落实公共卫生安全责任,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赔偿和责任,如由此造成负面影响,乙方负责为甲方消除
影响。乙方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身体健康发生变化或引起纠纷,乙方承诺自行解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中途退货,甲方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2% 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以批准支付的时间为准),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 5‰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甲方因财政资金拨付等问题无法履行合同或乙方无异议,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充分理解。
3.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交货和验收,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日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 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3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乙方责任。
4.乙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售后服务条款、不履行约定的责任义务等情形,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退货并单方终止合同。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 的违约金,并根据甲方通知要求退回甲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款项,如甲方决定退回已交付货物,乙方应退回相应货物款项,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管等费用。
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履行【第六条 双方责任义务】,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或导致甲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并消除负面影响,如乙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乙方还需赔偿甲方或第三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开支。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五( 5)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在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
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在收到不可抗力影响通知的情况下,仍没有采取能够减轻对方造成损失的措施,发出通知一方有权要求未采取措施一方承担因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相关货物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鉴定结果为准。如不能达成一致,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以解决争议。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由甲方负责起草,乙方须详细审阅全部合同文件。如乙方发现任何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歧义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出不一致或歧义之处。甲方有权自行或依据乙方要求就不一致或歧义之处发出有关指令。该指令为最终决定,乙方应予遵守并不得以遵照该指令为由向甲方索偿任何费用或要求延长交货时间。
2.除非另有特殊约定,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约定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优先解释顺序为补充协议优先于本合同。
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且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中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服务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标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
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___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
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合同金 额 (人民币元) | 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注:
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
分包意向协议(实质性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甲方(投标人):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协议仅在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且投标人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二、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投标无效。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国别 | 制造商 统一信用代 码 | 制造商规模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1 | ||||||||||
2 | ||||||||||
3 | ||||||||||
4 | ||||||||||
… | ||||||||||
总价(元) |
说明:制造商规模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中小企业的定义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8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投标无效;对合同条款中 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 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投标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具有上述证明文件,建议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4)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协议》;上述文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5)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6)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
﹝ 2020 ﹞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 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 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 (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 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 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8拟分包情况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___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
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合同金 额 (人民币元) | 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注:
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