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監察院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監 察 院 (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書人:
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受託清除甲方一般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回收品等清除事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載內容,經雙方議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交付乙方清運至法定合格處理機構處置。二、契約期間: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
三、雙方議定契約內容、價格、付款、清理方式:
(一)甲方支付清運費用每月新臺幣15,550元(含稅),全年總價新臺幣 186,600元(包括代收廢棄物焚化場處理費用,並不因政府公告調整而異)。
(二)付款方式:乙方每月完成工作,經驗收合格後,於次月初將發票及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表送甲方請款,甲方於15日內將款項匯入乙方帳戶。
(三)清除範圍:原則為廢棄物貯存場區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品等(工程、建築裝潢廢棄物除外),每月清運數量約5噸,惟實際數量以當月實際清運數量為準。
(四)乙方提供甲方4台垃圾子車,供垃圾存置,並保持外觀清潔。
(五)清運時間:甲方上班日,每日下午6時30分至翌日上午11時前清運完畢。
(六)驗收方式:按月分期採書面驗收。
(六)甲方因節慶或舉辦活動等,而有必要加強清運垃圾時,乙方應無條件全力配合,並不得要求額外報酬。
(七)甲方如配合環保主管機關填報資料,如有涉及廢棄物清理資料時,乙方需配合並協助提供;每月之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表應於次月4日前提供甲方。
四、乙方對所清運之廢棄物清除處理、運輸方法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如違反上項規定概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若產生需要其他專業技術清除或處理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乙方不能清除時,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委託其他具專業技術之合法機構為清除處理之工作,其費用另議。
六、乙方若經營不善或遭撤證停業,宣告破產時,甲方同意乙方依民法有關規定為契約移轉之法律行為,但必須移轉於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証之合法公司;亦須陳報主管機關核准。
七、乙方如未依前述各條款規定清運廢棄物,每日罰款新臺幣3,000元,並由甲方於清運費中扣除。
八、本契約如需提前終止,甲乙雙方均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表明終止契約之意願。
九、甲乙雙方於貯存清除廢棄物之過程,遇有突發事件,應配合告知對方,以利緊急處置並聯絡救援單位,接受指示處置之。
十、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條規定辦理。
十一、履約保證:
(一)乙方須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8,660 元(得標總額 10%金額),俟契約期滿無息退還。
(二)乙方如提前解約,須俟甲方覓妥接替廠商後方可撤離,否則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二、契約終止或解除: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二)政府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乙方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六)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七)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三、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或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3.得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之。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之規定受理調解或依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機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 xx: (00)00000000 、 87897523。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時,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四、契約修改: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十五、契約範圍:與本採購案有關之招標須知、採購案件報價單、開標紀錄等皆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十六、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低於總人數各百分之一者,應繳納代金。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應於驗收付款前送甲方查核,以憑付款。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另作成書面文件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契約書自簽約日起生效;正本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5份
,乙方留存1份,餘由甲方留存。
(五)各投標廠商應恪遵相關法令,禁止「請託關說」、「飲宴應酬」及「餽贈財物」等不當行為,以維護採購案件之公平性。
立契約人
立契約書人
甲 方:監察院代 表 人:xxxxx代理人:
地 址:xxxxxxx0x0xx x:(00)2341-3183
乙 | 方: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 |
負 | 責 | 人:蘇嘉宏 |
地 電 | 址:臺北市德惠街16-5號7樓 話:(00)0000-0000 |
清除技術員:楊欽智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