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氣體/化學品之採購,應於請購規範上載明必須符合「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相關規定,並提供符合該規則規定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SDS)。 第九條 權責 單位請購職業安全衛生之專業防護裝備或專業監測儀器/設備時(如:SCBA、化學/消防防護衣、氣體偵測器等),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針對實際作業需求,提供採買 之相關意見,並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