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氣體/化學品之採購,應於請購規範上載明必須符合「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相關規定,並提供符合該規則規定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SDS)。 第九條 權責 單位請購職業安全衛生之專業防護裝備或專業監測儀器/設備時(如:SCBA、化學/消防防護衣、氣體偵測器等),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針對實際作業需求,提供採買 之相關意見,並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教職員工安全衛生手冊
含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緊急應變計劃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編印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目 錄
1.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9
3. 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6
4. 緊急應變計劃 31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規定,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x xxx用詞:
一、 工作者: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人員,即勞工、自營作業者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在本校工作場所作業,並接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含志工、勞務承攬派駐人員、派遣工、臨時工或其他受雇主指派至本校工作場所工作之人員等。
二、 勞工: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勞工。三、 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及同
法第 102 條準用人員。
四、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依照本校組織編制表,設置之各級單位,授權負責所轄工作場所,擔任指揮或監督之主管人員。
第三條 x守則適用對象包括下列人員,均應確實遵守本守則所訂之各項規定:
一、 本校工作場所之工作者。
二、 本校公務人員準用本工作守則。
第貳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第四條 本校安全衛生業務權責分工如下:
一、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
(一) 規劃、督導及推動各單位實施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二) 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提供改善工作方法建議。 (四) 有關安全衛生防護綜合業務。
(五)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二、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
(一)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xxxxx與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二)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與
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校針對得標廠商進入本校工作場所作業之職業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 招標單位於得標廠商進場施工前應告知職業安全相關規定。二、 招標單位應審查廠商的資格與相關證照文件,並視需要於
作業期間進行驗證。
三、 本校如為原事業單位時,本校之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擔負其安全衛生之監督責任,確實要求廠商相關人員遵守相關安全衛生規定,必要時得停止其作業,督促其確保安全後再行作業。
第六條 x守則第三條適用對象,應切實遵守下列事項:一、 本工作守則。
二、 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從事相關作業,並遵守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示之安全作業規定。
三、 參加本校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 遇有緊急事故應依通報程序,立即通報各級工作場所負責
人及相關單位。
五、 遵守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及本校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第七條 工作者第一次進入本校工作場所作業前,用人單位應提示本守則及請其簽署,並要求確實遵照辦理。
第八條 本校工程或勞務採購,承攬人需在本校工作場所施工或指派人員作業,招標單位應檢附本守則及相關作業危害告知單,送達廠商要求其人員遵守執行。
第九條 承攬人未遵守本守則,視同違反採購契約,並依契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得標廠商進入本校場所進行作業,應接受本校相關人員指揮監督,並指派作業主管負起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之責。
第十一條 工作場所有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工作者使 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或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 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等情形,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工作者退避至安全場 所。
工作者執行職務發現有前述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代表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報告。
第十二條 工作者於本校工作場所作業時,應確實遵守本守則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於工作者至本校工作場所作業前,應確認用人單位已提供相關人員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工作鞋等)及告知進入該工作場所作業應注意事項(如注意惡犬、突出物、開口等)。
第參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十四條 本校工作場所有關下列事項,應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設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第十五條 本校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採購單位應確認製造廠商提供之規格、安全作業程序或標準,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暨相關規定,並不定時檢點維護,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所轄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發現有危險或有害之虞,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
暫停使用。
第十六條 x守則適用對象使用本校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前,應先行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工作。發現有危險或危害之虞,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暫停使用,並通報工作場所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校工作場所使用之設備、設施於自動檢查發現或接獲通報有危險或危害之虞,應即禁止使用,並實施安全管制。且立即僱請廠商修繕,非確認維護正常或測試安全,不得開放使用。
第十八條 本校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或其他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
第肆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對於進行營繕工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區隔、圍籬、警告標示:
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第二十條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第二十一條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
於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
三、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上級主管。
第二十二條 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第二十三條 為防止墜落災害,高處作業之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 禁止使用 2 公尺以上之合梯進行高處作業。
二、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於該處所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三、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地面、樓面、牆面開口部分,階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時,應裝置護欄、護網或設置護蓋等設施。
四、 高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五、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防護具。
第二十四條 為防止電氣災害,所有作業之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為之。
二、為調整、修理電氣機械設備時,其開關切斷後,應於開關處掛牌揭示之。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處所,非電氣技術人員不得進入。
四、不宜肩負過長之鐵(鋼、銅、鋁)管、竹梯等長形物接近高壓電氣線路。
五、電氣開關之啟閉應切實,如有加鎖設備,則應於操作後確實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拔插頭,不宜拉導線。七、切斷電氣開關動作,應迅速切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電氣開關。
九、於潮濕地帶或良導體內部使用之電氣機具,各線路應設置漏電斷路器。
十、電動機具之外殼應妥為接地。
十一、 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十二、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接近場所工作,該電路四周應設置絕緣用防護裝置。
第二十五條 為防止堆置物件發生倒塌、崩塌或掉落,所有作業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使用繩索捆綁、加置護網、設置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方式。
二、除作業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准進入該場所內。
三、施工架應與建築物妥實連接或以斜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四、鋼管支撐之支柱,於高度 2 公尺以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
第二十六條 對於工作者使用之合梯,不得以合梯當作兩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禁止站立於頂板作業,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 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第二十七條 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工作者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第二十八條 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工作者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第二十九條 對於工作者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工作者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對於工作者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工作場所每一工作者所佔立方公尺數 |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
未滿五.七 | ○.六以上 |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 ○.四以上 |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 ○.三以上 |
二八.三以上 | ○.一四以上 |
第三十條 對於工作者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人工照明表
照度表 | 照明種類 | |
場所或作業別 | 照明 x燭光數 |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 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 二○米燭光 以上 | 全面照明 |
一、走道、樓梯、倉庫 、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 等。 | 五○米燭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二、全面照明 |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 造。 | 一○○米燭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二、局部照明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 裝、木材處理等。 | 二○○米燭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 三○○米燭光以上 | 一、局部照明二、全面照明 |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 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 織等。 | 五○○至一 ○○○米燭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上、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 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 一○○○米燭光以 | 局部照明 |
第三十一條 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第三十二條 對於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第三十三條 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二、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三、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
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四、 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五、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七、 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八、 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二、 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伍章 教育及訓練
第三十四條 工作者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三十五條 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一、對於新僱工作者或在職工作者於變更工作前,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接受至少 3 小時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教育訓練。
第三十六條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規定,應使工作者接受適當時數之在職教育訓練。
第三十七條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須有證書者始得擔任之工作,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
第三十八條 依法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不得充任為操作人員。
第陸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經指派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與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健康保護事項:
一、健康管理:如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二、健康促進:如教職、員工、與學生之健康、衛生教育與指導、工作壓力舒緩及其它身心健康促進方案。
三、協助辦理職業病預防: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走入工作場所,時常到工作現場巡查,發現可能存在的潛在健康危害因子,提供現場職業衛生保健諮詢等各項工作。
第四十條 新進勞工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並應依規定接受法定所須之各項健康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一、年滿 65 歲以上者,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二、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年齡未滿 40 歲者,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第四十二條 於校內工作者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參採醫師建議,告知校內工作者,並適當配置校內工作者
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對檢查結果異常之校內工作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校內工作者。
四、將受檢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第四十三條 工作者倘若覺得身體健康不適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各級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衛保單位反應。
第柒章 急救及搶救
第四十四條 作業場所應視需要置備足夠急救藥品與器材。第四十五條 本校各項急救原則:
一、 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勿貿然進行。二、 任何傷害事故(不論輕重)應即向主管報告,不得隱匿不
報。
三、 遇感電災害時,應先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再施以急救搶救。
四、 對危害物災害之處置,應考量危害物質之性質及相容性,運用適當之方法進行急救及搶救。
五、 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對於重大傷患應緊急送往醫療院所進一步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關急救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一般性急救
(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可由受過急救訓練之校內工作者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二)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xx。
(三)休克處置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 (四)速召救護車或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五)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六)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二、 外傷急救
(一) 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二) 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三) 止血時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澤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三、 觸電急救
(一) 觸電時應關閉電源或以非導電物體移開電源。
(二) 將患者移至通風良好的地方,解開上衣仰臥,將頭抬起必要時實施人工呼吸直至救護人員到來。
四、 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一) 即將眼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
(二) 沖洗至少 15 分鐘,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第捌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第四十七條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平時應監督所轄工作者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機械、設備等設置之防護設施,應經常檢查並保持其性能。
二、個人防護器具,使用後應妥為清理、維護,並做妥善之保管。
第四十八條 工作者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佩戴防護器具:
一、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二、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工作者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三、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護目鏡及其他防護具。
四、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五、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確實戴用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六、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者,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第四十九條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應責成相關人員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保持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第玖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五十條 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發生時,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
並應立即循本校緊急應變程序通報,安全衛生環保中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依情況予以必要之處置。
第五十一條 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於 8 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一、 死亡災害時。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五十二條 當校內發生下列「緊急事件」時,應立即應變及處理,並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教育部,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一、 發生死亡災害或有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二、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三、 逾越本校處理能力及範圍之事件。四、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第五十三條 工作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第五十四條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本校及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會同工作者代表,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會請安全衛生環保中心提供建議後,依
行政作業程序陳核,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拾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五十五條 使工作者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調整作業時間、留意身體健康狀況及強化作業場所巡視等危害預防措施。
第五十六條 使工作者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工作者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與交通工具。
第五十七條 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之用。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守則規定之工作者或代表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本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拾壹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x守則經勞資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一、 目的
為有效防止所屬校內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規定,訂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二、 適用範圍:
(一) 適用範圍包括校內所有工作場所。
(二) 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工作場所之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與學生等)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承攬商、供應商等)
三、 規章內容: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 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2. 各單位應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
3. 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4. 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5. 各項實(試)驗應依據各場所之安全作業標準進行。
6. 校內工作者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並遵守結果建議事項。
7. 校內工作者應依本校各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執行各項作業。
8. 校內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
衛生有關建議。
9.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10. 校內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 校內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2. 校內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二) 自動檢查之實施:
1.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自動檢查計畫,各單位應實施自動檢查。
2. 本校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主管理與檢查,以維護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3. 校內工作者於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4. 各單位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予以停工。
(三) 採購與承攬管理
1. 承攬人應依本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並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2. 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
3. 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四) 災害通報與處理:
1.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應依本校「職業災害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進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
2.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 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之完整,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檢查處實施調查(重大職業災害時)或檢查。
4. 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應通報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進行災害調查、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四、 權責單位
(一) 校長職業安全衛生權責:
1. 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2. 擔任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3. 核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4. 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5.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權責:
1. 對本校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 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 研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 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6. 研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提案。
7. 研議校內之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9. 考核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0. 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1.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權責:
1.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2. 規劃、督導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 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測。
5. 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規劃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 督導校內工作者之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8.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有關校內工作者之之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9. 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0.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 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權責事項:
1.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衛生管理事項。
7. 校長或其代理人交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 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衛生職責:
1.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作業前切實實施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向上級報告。
3. 維持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及紀律。
4. 按照規定穿著或配戴個人防護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5. 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6. 報告所有傷害事故經過(含虛驚事故)及設備損害情況。
7. 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情況,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8. 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始可使用;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方可操作。
10. 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 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12. 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3.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應遵守事項
14. 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五、 獎懲:
(一) 本校校內工作者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對遵守本規章,而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具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予以獎勵。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函送檢查機構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 本規章未盡事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x規章中有關「自動檢查」及「承攬管理」等相關表單,請自本校安環中心網頁下載。
七、 頒布實施及修正
x管理規章經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第一章 總則
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災害發生,確保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等工作及學習環境之安全與衛生,使本校採購之承攬廠商(以下簡稱承攬商),均能遵守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適用範圍:
一、 原物/零配件料採購、維修與作業所需的採購。
二、總務工程案採購(包含:水電/空調/機器修護/興建大樓等)。三、勞務採購(包含:清潔環保類/團膳服務等)。
四、資本設備採購。
第三條 x辦法適用對象包括下列單位人員:
一、 採購單位:實際負責招標及採購作業之單位。
二、 權責單位:提出採購需求,負責後續驗收及維護之單位。三、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本校安全衛生環保中心。
第二章 各單位權責
第四條 本校安全衛生業務權責分工如下:
一、 採購單位:於招標及採購程序中,協助權責單位審核承攬商檢附之相關規範文件是否符合投標資格。
二、 權責單位:取得相關安全評估報告等規範文件,並負責確認承攬商所提供之設備或服務是否符合相關規範文件之內容。
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權責單位及採購單位如有需要時,應隨時提供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資訊及技術諮詢。
第五條 權責單位於招標時審核投標廠商提供相關安全規範、驗證資料,
承攬商承諾遵循本校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如附件)時,始符合審標資格。
第六條 氣體/化學品之採購,應於請購規範上載明必須符合「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相關規定,並提供符合該規則規定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SDS)。
第七條 權責單位定期委由專門機構到校實施高低壓設備檢修或安全衛生專業檢測(如作業環境監測、環境汙染檢測)時,應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法定要求與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
第八條 權責單位若裝設達法令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與需特殊防護之機具時,應將辦理該機械設備檢查所需的法定資料(如:強度計算書、設備明細表、熔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文件等要求,詳列於請購規範上。
第九條 權責單位請購職業安全衛生之專業防護裝備或專業監測儀器/設備時(如:SCBA、化學/消防防護衣、氣體偵測器等),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針對實際作業需求,提供採買之相關意見,並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
第十條 權責單位如需請購放射性/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請購規範書中載明販賣商資格(即應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銷售許可證),並要求販售商應提供辦理輸入許可及使用登記時,必要的文件。
第十一條 凡涉及勞務採購時,應於採購合約上載明保險約定,並要求勞務服務人員,同意遵守本校安全衛生承攬作業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採購項目若涉及租賃承攬商之機具、設備或勞務服務時,應於雙 方租賃契約/說明書中明訂機械設備與勞務服務之安全管制規定。 (如:機械設備使用期間之自動檢查、合格危險性機械入校、入校
人員證照/專業訓練資格、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防護設施之有效性等)。
第三章 採購作業
第十三條 標單內容除採購名稱、規格、數量等資訊外,必要時應包含該項目安全衛生規格需求。
第十四條 權責單位填寫標單時,需注意下列事項:
一、品名、規格、數量、交期及該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格需求應填寫清楚,如有圖面、樣品、規範亦應以附件方式隨附送審。
二、如請購類別涉及其他安全衛生條件者,該請購規範上應清楚載明需求。
三、如基於安全衛生之特殊理由,須指定採購廠商者,應於標單上說明指定廠商理由。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於接到核准之標單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採購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的意見,納入採購之程序中。
二、遴選合格廠商時,必要時得將承攬商之安全衛生績效結果納入考量條件。
第十六條 工程採購合約書內容中,承攬商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編制,並提撥總採購金額數至少 1%,作為供應商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包含設備及措施)之費用;另應訂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時得扣款等處分之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驗收時,應注意訂單、發票、與安全衛生要求是否一致。若有異常,或立即退貨、作公證、或依據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x管理辦法經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嗣後修訂時亦同。
附件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承攬人安全衛生承諾書
x公司 (簽章)因承攬 貴校 工
程,在 貴校 場所施工,並於施工期間指派
(簽章)為本工程在 貴校施工期間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施工期間無異議同意配合 貴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承攬商安全衛生環境管理辦法」等執行相關規定。 貴校並已完整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及應採取之必要措施,本公司同意如有交付再承攬者,將負責完全且清楚告知相關規定;如有發生相關安全衛生意外事故,本公司及再承攬者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
特此聲明如上此致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印
印
事業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 人:
印
身份證字號: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緊急應變計畫
壹、目的
為鑑別可能發生之事故或緊急狀況,因應、防止、或降低此類事件所可能造成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工作環境影響,特定本程序。
貳、範圍
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教職、員工與學生等)、及進入工作場所活動之利害相關者(承攬商與訪客等)。
參、定義
3.1 學校常見的災害可分成化學、物理、生物及天然災害等四類,現將四種災害常見之引起原因分述如下。
3.1.1 化學性災害:包括腐蝕性酸鹼之燒灼傷、有機溶劑及毒性化學物質不當貯存、處理或曝露而引起的化學災害,如火災、氣體之外溢、爆炸等。
3.1.2 物理性災害:包括噪音、高溫、低溫、輻射、高壓電、機械災害等。
3.1.3 生物性災害:包括致病生物之傳染,或為疾病之媒介。
3.1.4 天然災害:包含地震、颱風、暴雨等引起之災害。
3.2 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危險物或有害物:
3.2.1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3.2.2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肆、 學校基本資料
4.1 學校相關位置圖(校區地圖)
伍、權責
5.1 本校安全衛生環保中心與校安中心:
5.1.1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5.1.2 界定緊急事故之狀況及後續處理。
5.1.3 平時緊急疏散之演練。
5.2 總指揮官: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擔任,負責指揮緊急應變行動、掌握災變狀況,並採取必要救災措施。
5.3 各單位
5.3.1 指派校內工作者參加緊急應變小組。
5.3.2 配合緊急事故之演練
5.3.3 紀錄各項緊急事件發生或演練之相關文件。
陸、 作業內容
6.1 緊急應變小組
6.1.1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
應變小組 | 職 掌 |
校長 (應變小組召集人及應變總指揮) | 1.視災害搶救之需要,召集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24 小時值勤救災指揮中心。 2.救災作業之協調與狀況之掌握。 3.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之決定與發佈實施。 |
安環中心主任 (應變小組副召集人兼業務執行督導) | 1.協助小組召集人綜理督導緊急應變處理小組業務。 2.協助小組召集人協調、督導緊急應變處理小組業務單位推動執行工作。 3.依小組召集人指派,隨同外界代表現場勘察救災技術指 導。 |
總務處 | 災害防範及災害搶救行政事務之支援。 |
學務處 | 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之協調處理。 |
安環中心 | 災害防救之協助處理。 |
秘書室 | 重大突、偶發預警資訊、災情資訊之蒐集、發佈。 |
軍訓室(校安中心) | 救災指揮中心之設立及值勤聯繫業務。 |
各系科 | 災害防救之業務。 |
人事室 | 災害防救人事相關業務行政支援。 |
主計室 | 災害防救會計相關業務行政支援。 |
6.1.2 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分組及工作內容:
任務分組 | 工 作 內 容 |
現場指揮官 (科系所單位主任) | 1.現場救災與化學物質處理作業之指揮與佈署。 2.支援需求之提出。 3.人力支援之機動調派。 |
通報組 (事故單位、安環中心) | 1.緊急狀況的警報發佈,及通報現場處理狀況。 2.依指示與現場指揮中心聯繫。 3.向有關單位請求支援協助。 |
搶救組 (事故單位、總務處、安環中心) | 1.協助災變分析與物質安全資料表及防護救災器材之提供。 2.專業與技術之提供、支援。 3.現場救災、狀況控制與化學物質處理作業(搶救洩漏、遮斷與修護)。 |
疏散組 (事故單位、軍訓室(校安中心)) | 緊急狀況發生時之人員疏散引導並管制人員進出。 |
救護組 (學務處衛保組與事故單位急救人員) | 傷患急救及協助送醫。 |
行政支援組 (人事室、主計室) | 災害防救人事與會計相關業務。 |
6.1.3 緊急應變小組及相關單位人員聯絡方式:
(一) 學校各級單位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聯絡電話 |
校內分機 | |||
校長室 | 校長 | 黎文龍 | 1001 |
副校長室 | 副校長 | xxx | 0000 |
副校長室 | 副校長 | xxx | 1051 |
教務處 | 教務長 | xxx | 1101 |
學務處 | 學務長 | xxx | 1201 |
總務處 | 總務長 | xxx | 1301 |
研發處 | 研發長 | xxx | 1401 |
機電學院 | 院長 | 張合 | 4501 |
工程學院 | 院長 | xxx | 4521 |
電資學院 | 院長 | xxx | 6201 |
管理學院 | 院長 | xxx | 0000 |
設計學院 | 院長 | xxx | 4561 |
進修部兼進修學院 | 主任 | xxx | 1701 |
秘書室 | 主任秘書 | xxx | 1002 |
軍訓室 (校安中心) | 主任 | xx民 | 1901 |
人事室 | 主任 | xxx | 1601 |
主計室 | 主任 | xxx | 0000 |
衛保組 | 組長 | 豐東洋 | 1261 |
事務組 | 專案助理 | xxx | 1323 |
安全衛生環保中心 | 主任 | xxx | 1301 |
(二) 校外救援單位:
醫療單位 | ||
單位名稱 | 地 址 | 電 話 |
臺大醫院 | 台北市中山南路 7 號(東址大樓住院急診服務) | 00-0000-0000 |
仁愛醫院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0 號 | 02-27093600 |
中興醫院 | 臺北市鄭州路 145 號 | 02-25523234 |
救災單位 |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 臺北市仁愛路 3 段 2 號 | 00-0000-0000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大安中隊 | 臺北市復興南路二段 92 號 5 樓 | 02-27084739 |
環保署化學及毒性物質管理局 |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 132 巷 35 弄 1 號 | 02-23257399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 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7 樓 | 職災報案專線: 0910-922707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6 樓東北區 | 02-27208889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 1 段 80 號 2 樓 | 02-82317919 |
6.2 緊急應變程序
6.2.1 火災及實驗室化學性災害緊急應變實施流程(如圖一所示)
圖一
6.2.2 火災及實驗室化學性災害疏散作業流程如下表所示
程 序 | 內 容 說 明 | 權責單位 |
疏散廣播 人員立刻撤離 主管清查人數 回報指揮中心 狀況解除復原 對外溝通 | 1.由總指揮官依災情嚴重性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2.利用廣播系統或擴音器傳達疏散指令。 | 總指揮官 通報聯絡組 |
1.集合地點之指定,應參考當時的風向。人員聽到疏散通知,應依避難引導組引導或依逃生路線圖緊急撤離 2.撤離過程,若有人員受傷應由救護人員 先做緊急處理安置,再安排緊急送醫。 | 總指揮官 救護組 | |
1.人員集合後,應清點人員,以確定是否全數撤離。 2.需將事發當時之訪客及承包商納入清查 對象。 | 總指揮官及其指派人員 | |
1.將疏散執行情形,回報指揮中心,以利總 指揮官掌握災情。 | 通報聯絡組 | |
1.救災工作結束,由總指揮官下達解除指令。 2.需先確認災區的安全性,才可允許人員進入。 3.在總指揮官之指揮下進行復原工作。 4.必要時指揮官對外發出新聞稿說明。 | 總指揮官及相關權責人員 |
6.2.3 一般災害通報流程(如圖二所示)
圖二
6.3 緊急應變措施及救護
6.3.1 意外災害緊急防護措施
6.3.1.1 緊急處理
A.疏散不必要之人員。
B. 隔離污染區並關閉入口。
C. 視事故狀況,聯絡供應商、消防及緊急處理單位以尋求協助。 D.搶救者須穿戴完整之個人防護具、與防護設備,方可進入災區救
人。
E. 緊急應變搶救編組宜採互助支援小組方式進入災區救人。
F. 急救最重要的是迅速將患者搬離現場至通風處,檢查中毒症狀,判斷其中毒途徑並給予適當的急救。
6.3.2 急救處理原則與方法
6.3.2.1 急救處理原則
A.立即搬離暴露源。不論是吸入、接觸或食入性的中毒傷害,應先移至空氣新鮮的地方或給予氧氣,並在安全與能力所及之情況下,儘可能關閉暴露來源。
B. 脫除被污染之衣物。迅速且完全脫除患者之所有衣物及鞋子,並放入特定容器內,等候處理。
C. 清除暴露的毒化物。
D.若意識不清,則將患者做復甦的姿勢且不可餵食。
E. 若無呼吸,心跳停止時立即施予心肺復甦術(CPR)。
F. 若患者有自發性嘔吐,讓患者向前傾或仰躺時頭部側傾,以減低吸入嘔吐物造成呼吸道阻塞之危險。
G.立即請人幫忙打電話至119求助。
H.立即送醫,並告知醫療人員曾接觸之毒性化學物質。
6.3.2.2 急救處理方法
A. 救護人員到達前,請急救人員依據不同之傷害進行不同之急救。
B.詳細急救步驟,請參照接觸之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SDS)
(見附表1),緊急處理及急救措施中,依其暴露途徑實施急救。
6.3.3 善後處理
6.3.3.1 人員除污處理:
A.自事故現場回到指揮中心前宜先做好裝備及工具的除污工作。
B. 依指定路徑進入除污場所。
C. 以大量水沖洗防護裝備及洩漏處理工具。
D.簡易測試是否有殘留毒性化學物質,若有者再進一步清洗。
E. 完成後依指示在特定區域將防護裝置脫除。
F. 脫除之防護裝置及除污處理後的廢棄物宜置於防滲塑膠袋或廢棄除污容器中,待進一步處理。
6.3.3.2 災後處理:
A.保持洩漏區通風良好,且其清理工作須由受過訓之人員責。
B. 對於消防冷卻用之廢水,可能具有毒性,應予以收集並納入廢水處理系統處理。
C. 洩漏區應進行通風換氣,廢氣應導入廢氣處理系統。
D.可以非燃性分散劑撒於洩漏處,並以大量水和毛刷沖洗,待其作用成為乳狀液時,即迅速將其清除乾淨。
E. 亦可以細砂代替分散劑,再以不產生火花之工具將污砂剷入桶中,再將其氣體導入廢氣處理系統。
F. 事後可以使用清潔劑和水徹底清洗災區,產生之廢水應予以收集處理。
6.4 緊急演練與訓練規定
6.4.1 校區及宿舍區緊急應變演練分別由安環中心及校安中心主辦,每年各至少一次。
6.4.2 演練計畫包含:演練目的、依據、演練時間、參加演練單位、演練模擬狀況及演練過程說明等;演練前十日安環中心或校安中心應將演練計畫說明呈報校長核准,依演練計畫實施演練。
6.4.3 參與演練人員包含承包商及進入校內之訪客。
6.4.4 演練結果進行檢討並作成記錄呈報校長。
6.5 記錄與追蹤
6.5.1 發生緊急事故後,需檢討緊急應變計劃的適用性,必要時得修訂內容。
6.5.2 事故發生後,需依「職業災害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進行事故調查與後續處置。
6.6 災後復原
由校長召開災後復原會議,訂定災害復原計畫,各單位依據制定災害復原計畫執行。
6.7 公告與修正
x計畫經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暨輻射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嗣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