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聚通宝”鑫益系列人民币理财计划(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董事长:xxx
xx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 xxxxxxx0-0xxxxx
xxxx:广州市体育西路1-3号峰源大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拟设立“富聚通宝”鑫益系列人民币理财计划(净值型)(以下简称系列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托管人为该系列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本系列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净值型。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及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托管人对本系列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理财资金交付
(一)本合同所称理财资金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一切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托管运作通知书(附件四),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该期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其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该期理财产品相关文件(需加盖甲方预留印鉴(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等。如理财产品文件有更新或补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更新或补充的文件。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收到托管运作通知书(附件四)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需加盖甲方预留印鉴(附件一)),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无误后,于理财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之日(即
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五)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申购时,甲方在份额确认日将申购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交付乙方托管。
第二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保管
(一)理财资金保管原则
1、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确保依本合同保管的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保管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2、除依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保管的理财资金。
3、乙方对本系列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按期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的完整与独立。
4、因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
5、乙方的保管职责始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理财产品终止且理财资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6、乙方仅负责保管存放于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
(二)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该期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户名以实际开立的为准)。
每期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其托管账户进行。每期托管账户存款利率均为 1.6%每年。
2、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三)理财资产保管
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账户内的财产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户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乙方对理财资产的保管并非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理财产品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与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及资金清算。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 账户提供相关便利。甲方代表理财产品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甲方保
存。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六)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由甲方负责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甲方向乙方发送银证转账指令,乙方按照甲方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因证券资金账户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或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而导致乙方无法及时进行资金划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全力配合甲方实施相应紧急措施,避免造成实际损失,但如果最终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七)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其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
x合同生效后,理财产品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
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
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理财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
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定期存款证实书由甲方自行保管。
第三条理财资金划拨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附件二:《划款指令授权书》,以下称 “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指令发送用章。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甲方可使用寄送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
当甲方采用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时,应同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甲方和乙方确认的时间,则以甲方和乙方确认的时间为授权通知实际生效时间。xx在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邮件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当甲方采用寄送授权通知书原件的方式时,应同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授权通知书以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
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附件三)应写明划款用途、到账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含大额支付行号)等,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并加盖指令发送用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甲方可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传真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双方指定用于发送和接收划款指令的邮箱、传真号码以及指令确认联系人和电话详见业务联系表(附件六)
甲方未按照业务联系表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对于甲方通过业务联系表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变更或新增指定邮箱、指定传真号码、指定指令确认人及电话,甲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法定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变更通知。
乙方更换指定邮箱、指定传真号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法定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须加盖乙方预留印鉴),因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划款指令附件的发送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业务联系表预留的指令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预留电子邮箱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向乙方发送的要求当日执行的指令的发送截止时点为当日 15:00,其中银证转账指令的发送截止时点为当日 14:00,截止时间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因晚于截止时间造成的指令无法执行不由xxxx责任。甲方应当最晚于每日 15:00 告知乙方当日资金预计往来情况,对于截止时间后报送或不报送资金预计往来情况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且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法定工作日 15:00 点后仍需提交指令划款的,甲方需提前电话告知乙方,乙方应尽力配合执行,因未能给乙方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不由乙方承担。
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开放式基金申赎交易以及其他场外交易,甲方在交易结束后将交易成交单及时以扫描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或电子指令附件的方式发送给乙方。如果已成交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在交易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甲方撤销交易成交单,甲方应在原交易成交单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并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其中,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甲方也可向乙方出具《关于取消发送银行间交易纸质成交单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八)并按照其有关约定执行。
2.指令的确认: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即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审查划款指令金额与相关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若有),审查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甲方撤销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并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
4.指令处理后要求
(1)甲方通过场外渠道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向所投资产品的管理机构索要对账单,并提供给乙方用于对账。
(2)甲方投资于场外标的指令执行完毕后,及时向乙方提供能够证明产品投资权益生效的有效法律文件(如基金持有份额回执、存单复印件等)。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至少 1 个工作小时),否则乙方对因此
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甲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 x纠正。
(六)更换授权通知书相关内容的程序 1、更换被授权人、预留印鉴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预留印鉴,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法定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划款指令授权书(以下称“授权变更通知书”),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可使用寄送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变更通知书。
当甲方采用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变更通知书时,应同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授权变更通知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变更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授权变更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甲方和乙方确认的时间,则以甲方和乙方确认的时间为授权变更通知书实际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内容失效。xx在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变更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邮件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扫描件
为准。
当甲方采用寄送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的方式时,应同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授权变更通知书以授权变更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邮件指令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邮件指令扫描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
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乙方、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甲方应及时将本理财计划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本理财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甲方、乙方和证券经营机构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2.乙方每日根据收到的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乙方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 本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
(2) 本理财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甲方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对于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乙方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乙方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乙方应不予执行。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甲方和乙方定期核对。 2.证券账目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定期核对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甲方与乙方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第五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对每期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甲方作为委托资产的会计主体。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和乙方每个自然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并于每法定工作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核对。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会计核算方法及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资产。 2、估值方法
x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银行存款按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②银行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公布的在估值日的估值价格(净价)进行估值。若中债登对同一债券给出多条记录,优先使用有“推荐”标注(若有)的记录。其中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符合监管有关规定的情况,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中证债券估值价格(净价)进行估值。未上市私募债按成本估值。符合监管有关规定的情况,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④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⑤上市基金估值:
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⑥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
⑦未有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其他类资产,按照合适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委托资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为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对存在估值方法或估值模型变更的,需将新的估值方法或估值模型以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函件形式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邮件同意确认,确保双方估值方法的一致性。
3、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方进行,由乙方进行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通过传真或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馈给甲方。乙方如对甲方的估值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对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由此出现的估值错误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为本系列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委托资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估值差错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和乙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资产账册的建立
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2.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资金运用有关的信息。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
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5.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7.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8.因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予以赔偿。
9.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移交乙方保管;
10.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
2.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办理理财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按托管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出具托管报告。
5.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因为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理财产品投资人及甲方予以赔偿。
8.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9.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10.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不得投资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乙方不负责审查托管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以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理财产品因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但总资产不超过监管机构的相关比例限制。
乙方如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审核甲方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第七条(三)1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3.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见附件五)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4.乙方不对理财产品资金划付后的使用过程承担监督与核查的职责。第九条费用
1、托管费
乙方按照本托管合同提供服务,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可优先于管理费得到支付。
托管费按照 0.008%年费率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托管费计算公式如下:前一日理财产品实收资本×0.008%/365,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托管费每日计提,支付周期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根据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乙方。
乙方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手续费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账号:1115601000066447支付行号:403100000004
2、固定管理费
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固定管理费率以产品说明书中记载为准。
管理费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前一日理财产品实收资本×固定管理费费率/365,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支付周期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固定管理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根据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甲方。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专户
账号:600871900011564990100000013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运营管理部支付行号:313731010015
3、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理财产品税费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按期缴纳。如遇产品提前结束,税费在产品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税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根据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甲方。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专户账号:600871900011564990100000013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运营管理部支付行号:313731010015
4、其他费用
于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提前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出具相关划款指令后从托管账户进行划付;
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若还有其他费用等的收取,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商定相关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
5、甲方指定的本金收益分配银行账户为:开户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专户账号:600871900011564990100000013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运营管理部支付行号:313731010015
第十条理财产品清算
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清算报告,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终止后 2 个工作日提供产品托管报告。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首期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补充协议形式变更合同;本合同于理财产品清算完成日终止。
(三)委托人变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选择与新任委托人签署新的托管合同;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单方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告知乙方。
(四)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理财产品财产运用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的真实性。乙方仅对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查合格的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未尽表面一致性审查及形式审查义务的除外)。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 60 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一)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
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每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