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微电子”)目前承租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所属清华同方科技广场 D 座西楼写字楼第 12 层、15 层(电梯楼层分别为 15、18 层)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根据业务发展所需,并经租赁双方平等协商,拟继续签订《写字楼租约》。本次续租期为一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双方协商确定,
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芯 公告编号:2016-076
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租写字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鉴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微电子”)目前承租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所属清华同方科技广场 D 座西楼写字楼第 12 层、15 层(电梯楼层分别为 15、18 层)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根据业务发展所需,并经租赁双方平等协商,拟继续签订《写字楼租约》。本次续租期为一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续租期内,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228.13 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28.00 元/月/平方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合计 129.65 万元/月。
2、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原控股股东(2016年4月7日控制权变更),因此该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长xxxxx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了解,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概况
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0 x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周立业
成立日期:1997 年 06 月 25 日注册资本:296389.895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93Y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要经营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对外派遣实施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智能化及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电力工程机电设备、节能;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生产;水景喷泉制造;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 1 直辖市以及长春、
南昌 2 城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05 月 03 日);计算机及xx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维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智能化及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电力工程机电设备、节能;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办公设备的销售及工程安装;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开发、销售;消防产品的销售;高科技项目的咨询、xx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室内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不含消防子系统)专项工程设计;水景喷泉设计、安装、调试;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有线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广告发布与代理;船只租赁;工程勘察设计;设计、销售照明器具;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软件及辅助设备、广播电视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教育部 2、主要财务指标
同方股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 年 1-9 月 | 2015 年度 |
营业收入 | 1,714,187.39 | 2,844,728.42 |
净利润 | 509,754.44 | 126,159.34 |
2016 年 9 月 30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
总资产 | 5,865,950.90 | 5,686,083.59 |
净资产 | 2,268,268.69 | 1,765,144.24 |
3、关联关系说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原控股股东(2016 年 4 月 7 日控制权变更)。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位置:位于xxxxxxxxx 0 xx清华同方科技广场 D 座西楼。
交易标的:清华同方科技广场 D 座西楼第 12 层、15 层(电梯楼层为 15、18
层)。
交易标的建筑面积:第 12 层建筑面积 2530.97 平方米,第 15 层建筑面积
2530.97 平方米。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以所租写字楼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合理公允。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公司及子公司同方微电子与同方股份及其授权经营管理房屋事宜的全资子公司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签定了《清华同方科技广场 D 座西楼写字楼租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丙方: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
1、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租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 x(xx)写字楼第 15 层 1511、1512、1515、
1516 号(楼层单元),第 18 层 1811、1812、1815、1816 号(楼层单元)。
2、租赁用途:所租标的物只能为乙方办公之用。
3、租期:壹拾贰个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月租金标准:人民币228.13元/月/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标准:人民币28.00元/月/平方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合计为129.65万元/月。
5、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租期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本租约签署之日起 5 日内支
付第一月的房屋租金及第一期物业管理费;于当期最后一个月 15 日(日历日)前预先支付下一期的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不得有任何扣减。
若租约提前终止的,终止当月不足一个结算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终止当月的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具体推算方式为:
(a)不足一个结算月的租金=日租金×实际天数。
(b)不足一个结算月的物业管理费=日物业管理费×实际天数。
6、甲方授权丙方对标的物进行经营管理,具体授权权限为:磋商、谈判租赁、续租、退租相关事宜;协助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交付、收回租赁房屋;发送相关商务、法律函件;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期间的其它相关事宜。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7、其他:
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将该租赁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的,应至少提前叁个月通知丙方,经丙方同意后,
由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8、本租约包括附件及《写字楼租约细则》。六、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同方微电子继续租赁同方股份写字楼用于办公,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累计情况
2016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合计为2846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拟继续租赁同方股份写字楼用于办公,是业务发展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同方股份继续签订<写字楼租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续租同方股份写字楼用于办公,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续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租写字楼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续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