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称 含 义 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 的缩写名称,是一种由采购方委托制造方提供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后期维护的全部服务,而由采购方负责销售的生产方式。采购方通 常也会授权其品牌,允许制造方生产贴有该品牌的产品。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6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4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7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19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2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5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38
十九、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142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3
二十一、 《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5
二十二、 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45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147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公
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业务报告、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做
🎧判断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 称 | 含 义 |
x所律师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司/东明炬创 |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东明有限 |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 |
东闽炬创 | 深圳市东闽炬创电子有限公司 |
xxx创 | 深圳市xxx创科技有限公司 |
香港东明炬创 | 东明炬创(香港)电子有限公司 |
兴 东 发 | 深圳市兴东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xxx创 | 深圳市xxx创科技有限公司 |
百 耀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千 耀 | 深圳千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万 耀 | 深圳xxx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兴业证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报告》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8807 号《审 计报告》 |
《发起人协议》 |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
《公司章程》 |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当时有效的《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简 称 | 含 义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监管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挂牌指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 |
《股改审计报告》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7102 号《审 计报告》 |
《股改评估报告》 | 亚太鹏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的鹏盛评报 字【2022】第 034 号《资产评估报告》 |
《股改验资报告》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857 号《验 资报告》 |
《公开转让说明书》 |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
本次挂牌 |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 |
报 告 期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 |
香 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转系统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股转公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法律意见书 | 本所🎧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明炬创电 |
简 称 | 含 义 |
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 |
元、万元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ODM |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 的缩写名称,是一种由采购方委托制造方提供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后期维护的全部服务,而由采购方负责销售的生产方式。采购方通常也会 授权其品牌,允许制造方生产贴有该品牌的产品。 |
注:本法律意见书任何表格中若🎧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差异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公司已作🎧本次挂牌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公司已通过以下决议:
2022 年 8 月 1 日,东明炬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的具体事宜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本所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挂牌事宜对董事会所做授权的程序、范围合法有效。
(三) 本次挂牌尚需取得的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股东人数为
8 名,包括 6 名自然人股东与 2 名非法人组织股东,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 号),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批准本次挂牌申请的决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的具体事宜,公司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取得了内部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但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具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东明炬创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7 月 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82026127P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证照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82026127P |
住 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环观南路 105 号 xxxxxx X x 0 x、X x 0 x、X x 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类 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资本 | 1256.1872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8 年 11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200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58 年 11 月 12 日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范围 | 生产经营多媒体矩阵切换器、多媒体互动设备及其xx电子产品设备;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多媒体软硬件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机顶盒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 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 |
经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 售;五金产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二) 东明炬创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 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x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 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前身东明有限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的程序合法、合规,股东的🎧资合法、合规,🎧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自东明有限成立至今,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及《挂牌指引》第一条之规定。
(二)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专业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1-7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35,718,507.17 元、
145,837,848.97 元、75,890,570.32 元, 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97.79%、91.15%、96.75%。据此,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根据公司工商档案、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公司🎧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亦不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挂牌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公司已按照规定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同时,公司还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并按照各项治理制度履行职责。
公司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治理机制。现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符合《公司法》
《监管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可以保障公司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的书面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1)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具的证明、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公司的业务”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目前实际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开展业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生产、外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根据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从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财务决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xx;公司不存在财务不规范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指引》第三条之规定。
(四) 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公司股东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指引》第四条之规定。
(五)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兴业证券具备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格。公司已与兴业证券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公司委托兴业证券担任推荐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及《挂牌指引》第五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具备本次挂牌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 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公司设立的程序
(1)2022 年 6 月 18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编号为大x
xx(0000)x 0000000 x的《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东明有限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81,590,285.08 元。
(2)2022 年 6 月 18 日,亚太鹏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编号为鹏
盛评报字【2022】第 034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东明有限的相关资产
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资
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东明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
币 93,061,620.71 元。
(3)2022 年 7 月 4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编号为大华验
字(2022)第 000857 号的《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东明有限截至 2022
年 7 月 4 日,东明炬创公司(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
合计人民币 12,194,802.00 元,均系以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止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 12,194,802.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4)2022 年 6 月 18 日,东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决议,同意东明有限现有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东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的编号为大xxx(0000)x 0000000
x《审计报告》将东明有限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中的 12,194,802元按一元一股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每股面值一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5)2022 年 6 月 18 日,发起人xxx、曾水生、xxx、xxx、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xxx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发起人协议》,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等作🎧了明确约定。
(6)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筹)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发起人🎧资情
况的报告》《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形成了相关决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7)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82026127P 的《营业执照》。
2. 公司设立的资格与条件
(1)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6 名,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全体发起人认购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并缴足了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条的规定。
(3)公司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设立时已由各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过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5)公司的名称“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名称;
(6)公司的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7)公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8)公司的前身东明有限系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依法在深圳市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大华审字【2022】0017102 号《审计报告》,公司以东明有限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 12,194,802 元整
体折为 12,194,802 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3.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由东明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并由东明有限全体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的合法性及风险
1. 为将东明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就拟将东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和每股面值、发起人持有股份的数额、持股比例、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及所承担的责任、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费用、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
2. 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除《发起人协议》之外未签订其他改制重组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司设立方面的纠纷。
(三) 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所履行的必要程序及其合法性
1. 2022 年 6 月 18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编号为大华审字(2022)第 0017102 号的《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东明有限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81,590,285.08 元。
2. 2022 年 6 月 18 日,亚太鹏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编号为鹏盛评报字【2022】第 034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东明有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东明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93,061,620.71 元。
3. 2022 年 7 月 4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编号为大华验字(2022)第 000857 号的《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东明有限截至 2022 年 7 月 4 日,东明炬创公司(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12,194,802.00 元,均系以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止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 12,194,802.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的合法性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筹)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发起人均🎧席了会议, 代表公司股份 12,194,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创立大会对《关于股份公司筹
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发起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起人按照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创立大会所议事项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批准、登记、备案等必要程序;东明炬创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 公司的资产独立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承继了东明有限的全部资产。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具之日,公司合法拥有
经营所需的资产,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公司股东利用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拥有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线明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资产独立。
(三) 公司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招聘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 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选举了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具有健全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了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制造部、品质部、研发部、国内市场销售部、国外市场销售部等职能部门,并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管理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
形。公司的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 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会计记录和核算等工作,全体财务会计人员均在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的情况。公司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82026127P 的
《营业执照》,依法进行了纳税登记。根据公司提供的最近两年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具的证明,公司独立申报纳税并履行了纳税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六) 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公司系生产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及生产、研发、销售系统,并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和技术、管理人员,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业务皆为独立实施,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系由xxx、xxx、xxx、xxx、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xxx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六名发起人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发起人名称/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4,778,643 | 39.1859 |
2 | 曾水生 | 2,389,322 | 19.5930 |
3 | xxx | 2,389,322 | 19.5930 |
4 | xxx | 503,015 | 4.1248 |
5 | 深圳百耀合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16.4004 |
6 | 深圳xxx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34,500 | 1.1029 |
合 计 | 12,194,802 | 100.0000 |
(1)xxx
xxx,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9231983****737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富安大道华南大道**号。
(2)xxx
xxx,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居民身份证号码:
3504281981****4034,住所:福建省将乐县白莲镇大王村林厝**号。
(3)xxx
xxx,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居民身份证号码:
4525251978****441X,住所:广西容县松山镇合同村灵水队*号。
(4)xxx
xxx,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8251982****0558,住所:广东省xx县城北乡铜铁坑村*号。
(5)百耀
根据百耀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验,百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CDG01D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 技园 B 栋 6 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 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 | 2017 年 2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批准的项目除外) |
根据百耀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百耀的合伙人及🎧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资额(万) | 🎧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 579.56 | 57.9560 | 普通合伙人 |
2 | 深圳千耀合创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0 | 17.0000 | 有限合伙人 |
3 | x x | 26.54 | 2.6540 | 有限合伙人 |
4 | xxx | 00.00 | 2.5690 | 有限合伙人 |
5 | 胡砚成 | 20.54 | 2.0540 | 有限合伙人 |
6 | 苏龙武 | 20.21 | 2.0210 | 有限合伙人 |
7 | x x | 19.71 | 1.9710 | 有限合伙人 |
8 | xxx | 18.04 | 1.8040 | 有限合伙人 |
9 | xxx | 18.04 | 1.8040 | 有限合伙人 |
10 | 黄水秀 | 17.54 | 1.7540 | 有限合伙人 |
11 | 盘宝全 | 17.04 | 1.7040 | 有限合伙人 |
12 | 张向阳 | 12.84 | 1.2840 | 有限合伙人 |
13 | 范卫平 | 11.54 | 1.1540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资额(万) | 🎧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4 | 杨日红 | 11.31 | 1.1310 | 有限合伙人 |
15 | 查 威 | 11.05 | 1.1050 | 有限合伙人 |
16 | 薛团卫 | 8.14 | 0.8140 | 有限合伙人 |
17 | 韦灿文 | 7.79 | 0.7790 | 有限合伙人 |
18 | 陈巧丹 | 4.42 | 0.4420 | 有限合伙人 |
合 计 | 1000 | 100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耀为公司与员工依法共同设立的,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百耀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百耀有限合伙人深圳千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见“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百耀普通合伙人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见“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6)xx
根据万耀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验,万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xxx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8KK58D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xx |
x第一栋 1B-0701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 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 | 2022 年 3 月 14 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万耀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xx的合伙人及🎧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资额(万) | 🎧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林双喜 | 21.78 | 22.3048 | 有限合伙人 |
2 | xxx | 21.78 | 22.3048 | 有限合伙人 |
3 | 傅韵文 | 21.78 | 22.3048 | 有限合伙人 |
4 | 殷耀东 | 21.78 | 22.3048 | 有限合伙人 |
5 | 洪九英 | 10.164 | 10.4089 | 有限合伙人 |
6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 0.363 | 0.3717 | 普通合伙人 |
合 计 | 97.647 | 100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耀为公司与员工依法共同设立的,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员工持股平台。万耀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万耀普通合伙人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各发起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东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东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大华审字【2022】0017102 号《审计报告》,东明有限的全体🎧资人均以其持有的东明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足额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的🎧资真实、充足,🎧资程序合法合规。
(二) 公司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4,778,643 | 38.0409 |
2 | xxx | 2,389,322 | 19.0204 |
3 | xxx | 503,015 | 4.0043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4 | 曾水生 | 2,389,322 | 19.0204 |
5 | x x | 332,814 | 2.6494 |
6 | xxx | 34,256 | 0.2727 |
7 | 深圳百耀合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2,000,000 | 15.9212 |
8 | 深圳xxx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4,500 | 1.0707 |
合计 | 12,561,872 | 1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现有 8 名股东,包括 6 名自然人股东、
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其中 6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基本情况详见本章
“(一)公司的发起人”部分内容,其余 2 名非发起人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xx
xx,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3012000****0011,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桃源居*区*栋*座*单元***房。
(2)xxx
xxx,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居民身份证号码: 2104021981****0557,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 2141 号茂业城帝景峰*栋***房。
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现有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六位自然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在境外无居留权。公司的两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百耀和xxx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公司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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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xxx直接持有公司 4,778,643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8.0409%,所享
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所律师认为,xxx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据前所述,xxxxx持有公司 4,778,643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8.040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加强对公司的控制,2017 年 12 月 1 日,xxx、xxx、曾水生、xxx作为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各方或各方委托的代表或委派的董事在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之前应事先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xxx的意见为准。xxx、xxx、xxx、xxx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0.0860%的股份,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书》,xxx控制了公司 80.0860%的表决权。
xxx持有公司股东百耀、万耀执行事务合伙人海生康玉 47.5%的股份,为海生康玉的控股股东。2017 年 12 月 1 日,xxx、xxx、曾水生、xxxxx海生康玉的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各方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xxx的意见为准。xxx、xxx、xxx、xxx合计持有海生康玉 100%的股权。此外,xxx还担任海生xx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海生xx的章程及《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应视为xxx能够控制海生康玉。
xxxx为百耀、万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xxx为百耀、万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百耀持有公司 15.9212%的股份、万耀持有公司 1.0707%的股份。据此,xxx通过百耀、万耀,又控制了公司 16.9919%的表决权。
据上,xxxxx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97.0779%的表决权,能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xxx为公司的创始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xxxxx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实际控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明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 2008 年 11 月,东明有限设立
2008 年 10 月 14 日,xxx签署章程,确定投资设立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2008 年 10 月 14 日,东明有限作🎧股东决定,决定任命x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任命xxx担任公司监事。
根据深圳市同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08 年 10 月 14 日🎧具的深同鑫验字(2008)1235 号《验资报告》,xxx认缴的 10 万元注册资本已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完成实缴。
2008 年 10 月 28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编号为【2008】第
1452989 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设立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
2008 年11 月13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东明有限发放了《营业执照》。
东明有限成立时的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坳背窝路第四工业区 3 号
厂房 6 楼 3 号,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经营范围为“多媒体矩阵切换器的生产及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禁止、限制项目及专营、专
控转卖商品);货物进🎧口、技术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东明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10 | 100 |
合 计 | 10 | 100 |
2. 2011 年 8 月,东明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7 月 13 日,东明有限股东作🎧决定,决定公司注册资本从 10 万
元增加至 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 万元,其中xxx认缴 15 万元,曾
水生认缴 12.5 万元,xxx认缴 12.5 万元。根据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2011 年 7 月 21 日🎧具的深正一验字(2011)116 号《验
资报告》,xxx、xxx、曾水生 2011 年 7 月 19 日已将增资款项足额支付至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011 年 8 月 8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并向东明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25 | 50 |
2 | 韦玉善 | 12.5 | 25 |
3 | 曾水生 | 12.5 | 25 |
合 计 | 50 | 100 |
3. 2015 年 3 月,东明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10 日,xxx、xxx、xxx、xxx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的见证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25 万元)以总价 1.53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xxx,xxxx其所持有的公司 1.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0.625
万元)以总价 0.7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曾水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0.625 万元)以总价 0.7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
2015 年 3 月 10 日,东明有限股东会作🎧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交易。
2015 年 3 月 13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23.75 | 47.50 |
2 | 韦玉善 | 11.875 | 23.75 |
3 | 曾水生 | 11.875 | 23.75 |
4 | 涂华康 | 2.5 | 5.00 |
合 计 | 50 | 100 |
2022 年 10 月 22 日,xxx、xxx、曾水生🎧具说明,确认xxxx与
2015 年 3 月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其本人与xxxx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 2015 年 6 月,东明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6 月 14 日,东明有限股东会作🎧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50 万
元增加至 1000 万元,增资部分由xxx认缴 451.25 万元,xxx认缴
225.625 万元,曾水生认缴 225.625 万元,xxx认缴 47.5 万元。
2015 年 6 月 19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475 | 47.50 |
2 | 韦玉善 | 237.5 | 23.75 |
3 | 曾水生 | 237.5 | 23.75 |
4 | xxx | 50 | 5.00 |
合 计 | 1,000 | 100 |
2015 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宏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深宏验
字(2015)02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止,全体股东缴
付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00 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21.05%。
2015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宏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深宏验
字(2015)05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止,全体股东
缴付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937,500 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62.50%。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资金额 6,437,500 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64.375%。
2016 年 12 月 23 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深星源
验字(2016)第 12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全体股东累计🎧资人民币 10,00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资方式为货币。
5. 2017 年 4 月,东明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股东会作🎧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1,000 万
元增加至 1,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2017 年 4 月 6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475 | 39.5833 |
2 | 韦玉善 | 237.5 | 19.7917 |
3 | 曾水生 | 237.5 | 19.7917 |
4 | xxx | 50 | 4.1667 |
5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16.6667 |
合 计 | 1,200 | 100 |
2017 年 3 月 21 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深星源
验字(2017)第 21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到深圳
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资额人民币 543,500 元。截
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止,东明炬创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543,500 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 87.8625%。
2017 年 12 月 30 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深星源
验字(2017)第 153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收到深
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资额人民币 1,456,500 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止,全体股东的前期🎧资连同本次🎧资累计为人民币 12,00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资方式为货币。
6. 2019 年 5 月,东明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9 年5 月22 日,东明有限股东会作🎧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200万元增加至 1,206.0302 万元, 增资的 6.0302 万元由 Green Vision Investment Limited 认缴。增资后,公司由内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019 年 5 月 27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后,东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475 | 39.3854 |
2 | 韦玉善 | 237.5 | 19.6927 |
3 | 曾水生 | 237.5 | 19.6927 |
4 | xxx | 50 | 4.1458 |
5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16.5834 |
6 | Green Vision Investment Limited | 6.0302 | 0.5000 |
合 计 | 1,206.0302 | 100 |
7. 2021 年 11 月,东明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1 年 11 月 1 日,Green Vision Investment Limited、xxx、xxx、xxx、x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Green Vision Investment Limited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23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8643 万元,未实缴)以总价 1 元的价格转让给xxx,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11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4322 万元,未实缴)以总价 1 元的价格转让给xxx,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 0.11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4322 万元,未实缴)以总价 1元的价格转让给曾水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0.02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0.3015 万元,未实缴)以总价 1 元的价格转让给xxx。
同日,东明有限股东会作🎧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同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477.8643 | 39.6234 |
2 | 韦玉善 | 238.9322 | 19.8117 |
3 | 曾水生 | 238.9322 | 19.8117 |
4 | 涂华康 | 50.3015 | 4.1698 |
5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16.5834 |
合 计 | 1,206.0302 | 100 |
8. 2022 年 4 月,东明有限第五次增资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股东会作🎧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219.4802 万元人民币,增加的 13.45 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公司的新员工持股平台深圳xxx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2022 年 4 月 18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后,东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1 | xxx | 477.8643 | 39.1859 |
2 | 韦玉善 | 238.9322 | 19.5930 |
3 | 曾水生 | 238.9322 | 19. 5930 |
4 | 涂华康 | 50.3015 | 4.1248 |
5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16.4004 |
6 | 深圳xxx创投资合 | 13.45 | 1.1029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资额(万元) | 🎧资比例(%) |
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合 计 | 1,219.4802 | 100 |
2022 年 4 月 14 日,深圳xxx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账户
缴存人民币 976,470 元,其中 13.4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 东明炬创设立及历次股份变动
关于公司 2022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公司的设立”所述。
整体变更完成后,东明炬创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起人名称/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4,778,643 | 39.1859 |
2 | 曾水生 | 2,389,322 | 19.59295 |
3 | xxx | 2,389,322 | 19.59295 |
4 | xxx | 503,015 | 4.12483 |
5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16.40043 |
6 | 深圳xxx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4,500 | 1.10293 |
合 计 | 12,194,802 | 1219.4802 |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与xx签署《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xxx以 332.814 万元认购公司本次
新增股本 33.2814 万,其中 33.2814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与邓立志签署《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xxx拟以 34.256 万元认购公司本次新增股本
3.4256 万,其中 3.4256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两份协议均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增资后协议方生效。
同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决议,同意将公司注
册资本由 1219.4802 万元变更为 1256.1872 万元,新增资本中 33.2814 万
元由xx以 332.814 万元的价格认购,3.4256 万元由xxx以 34.256 万元的价格认购。
2022 年 8 月 17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后,东明炬创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4,778,643 | 38.04 |
2 | 曾水生 | 2,389,322 | 19.02 |
3 | xxx | 2,389,322 | 19.02 |
4 | xxx | 503,015 | 4.00 |
5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15.92 |
6 | 深圳xxx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134,500 | 1.07 |
7 | x x | 332,814 | 2.65 |
8 | xxx | 34,256 | 0.27 |
合计 | 12,561,872 | 100 |
2022 年 11 月 2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大华验字(2022)
000869 号,确认截止 2022 年 8 月 18 日,东明炬创已收到xx、xxx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36.7070 万元,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其中,xx以货币🎧资 332.8140 万元,33.2814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 299.5326 万元计入公积;xxx以货币🎧资 34.2560 万元,3.4256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 30.830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三) 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股东将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外设定质押的情况,不存在因股东股份质押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四) 公司委托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及股东承诺,公司及其前身东明有限股东历史上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前身东明有限股东的历次🎧资真实、充足,不存在🎧资瑕疵;公司及其前身东明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已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 公司的业务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多媒体矩
阵切换器、多媒体互动设备及其xx电子产品设备;从事上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多媒体软硬件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进🎧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机顶盒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式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矩阵多媒体产品、多媒体控制平台、图像处理类产品和分布式产品。公司主要采用直销的模式进行销售,客户类型为品牌商等 ODM 客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公司在境外经营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在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东明炬创,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四)公司的对外投资”。
(四) 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MABQ5XU5XW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BQ5XU5XW |
住 所 | xxxxxxxxxxxx 00 xxx 000 x |
负 责 人 | 傅韵文 |
类 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2-06-29 |
营业期限 | 2022-06-29 至 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音响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营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五) 公司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东明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自东明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东明有限及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2013 年 12 月 5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2018 年 6 月 13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口
(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机顶盒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
2019 年 5 月 27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2020 年 3 月 23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进🎧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机顶盒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多媒体矩阵切换器、多媒体互动设备及其xx电子设备的生产;医用口罩、额温枪、耳温枪,体温计,红外线体温仪、防护用品的研发、批发、进🎧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2022 年 4 月 18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多媒体互动设备及其xx电子设备的生产;(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2022 年 10 月 24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2022 年 11 月 15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六) 生产经营所需资质和证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涉及特许经营的情形,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如下:
序 号 |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 持证 主体 | 证书 编号 | 发证 机关 | 体系标准/许可范围 | 有效 期至 |
1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GB/T23 001-2017 ) | 东明炬创 | AIITR E-006 19III MS00 36801 | x x 认 证中心 | 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环观南路 105 号金雄达科技园 B 栋 4 楼、B 栋 6楼、G 栋 2 楼的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与高端定制工程类音视频电子产品快速交付能力建设与有关 的两化融合管理活动 | 2022- 12-28 |
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 01:2015) | 东明炬创 | CN19 /3152 0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 多媒体矩阵切换器、多媒体互动设备及其xx电子设备的设计和生产 | 2025- 09-15 |
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 1:2015) | 东明炬创 | CN20 /3068 6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 多媒体矩阵切换器和多媒体互动设备的设计和生产 | 2023- 05-16 |
序 号 |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 持证 主体 | 证书 编号 | 发证 机关 | 体系标准/许可范围 | 有效 期至 |
4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GB/T29 490-2013 ) | 东明炬创 | 49822 IPO40 51RO M | 中审 (深圳)认证有限公司 | 多媒体矩阵切换器、多媒体互动设备、多媒体xx电子产品设备、电子设备五金外壳的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的知识产权管理 | 2025- 6-27 |
5 | 服务认证证书 (GB/T27 922-2011 ) | 东明炬创 | 04522 SC10 108R 0S |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 公司 | 多媒体矩阵切换器和多媒体互动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售后服务 | 2025- 8-24 |
6 | Hdbt 产品认证 | 东明炬创 | - | HDBa seT Alianc e | - | 长期 |
7 | 美国UL 产品认证 | 东明炬创 | 20170 307-E 47873 6 | UL LLC | AUDIO/VIDEO APPARATUS | 长期 |
8 | 欧盟CE 产 品认证 | 东明 炬创 | LCS1 81106 | Shenz hen | 8 × 2 HDMI 2.0 Seamless Matrix | 长期 |
序 号 |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 持证 主体 | 证书 编号 | 发证 机关 | 体系标准/许可范围 | 有效 期至 |
067A E | LCS Cmpli ance Testin g Labor tory Ltd. | Switcher | ||||
9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GB/T29 490-2013 ) | 东闽炬创 | 404IP H220 955R OS | 北京xx认证服务有限 公司 | 分布式流媒体处理器的研发、生产、销售 | 2025- 8-14 |
1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900 1:2015) | 东闽炬创 | 15722 Q203 65RO M | 中媒协联合认 证(北京)中 心 | 多媒体音视频处理器的研发、组装生产及销售(有国家强制许可要求的凭资质许可范围) | 2025- 07-26 |
11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140 01:2015) | 东闽炬创 | 15722 E2022 2RO M | 中媒协联合认 证(北京)中 心 | 多媒体音视频处理器的研发、组装生产及销售(有国家强制许可要求的凭资质许可范围)所涉及的相关环境管 理活动 | 2025- 07-26 |
序 号 |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 持证 主体 | 证书 编号 | 发证 机关 | 体系标准/许可范围 | 有效 期至 |
12 | 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 (CNCA- C16-01:2 014) | 东闽炬创 | 20200 11609 34439 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分布式流媒体处理器 (网络多媒体终端) | 2025- 11-04 |
13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ISO900 1:2015) | 兴东发 | 10620 Q002 25RO M |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 公司 | 印刷线路板的组装加工 | 2023- 6-30 |
序 号 |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 持证 主体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 体系标准/ 许可范围 | 有效 期至 |
1 | xx技术企业证书 | 东明炬创 | GR20 20442 02039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 务局 | - | 2023- 12-11 |
2 | 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证书 | 东明炬创 | 44031 6122 H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 进 🎧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 长期 |
3 | 🎧入境检 验检疫报 | 东明 炬创 | 17051 81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入境检验 | - | 长期 |
序 号 | 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 持证 主体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 体系标准/ 许可范围 | 有效 期至 |
检企业备 案表 | 56000 00184 | 检疫局 | ||||
4 | 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东明炬创 | 03065 231 | 深圳市商务局 | - | 长期 |
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 | 兴东发 | 06582 083 | 深圳市商务局 | - | 长期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涉及特许经营的情形,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资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经营的情况,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七) 公司的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97.79%、91.15%、96.75%,公司主营业务突🎧。
(八)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继续经营的情形,并且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xxx。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自然人股东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xxx、xxx、xxx。
(2)非法人组织股东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非法人组织股东百耀,直接持有公司 15.92%的股份,其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
(3)法人股东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持股平台百耀、千耀和万耀间接持有公司 10.6642%的股份,其基本情况见本章之“(一)关联方”之“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1 | xxx | 董事长 |
2 | xxx | 总经理,董事 |
3 | x x | 董 事 |
4 | 曾水生 | 董 事 |
5 | xxx | 董 事 |
6 | xxx | 监事会主席 |
7 | xxx | 监 事 |
8 | 盘宝全 | 职工代表监事 |
9 | xxx | xx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4. 公司的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具之日,公司共有四家子公司,分别是深圳市兴东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闽炬创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创科技有限公司、东明炬创(香港)电子有限公司,子公司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四)公司的对外投资”。
5. 公司的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拥有一家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之“(四)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共 4 家,具体情况同下“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报告🎧具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4 家,其基本情况如下:
①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T8PB7Q |
住 所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佳兆业中央 广场三期 2 栋 3 号楼 B 座 802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类 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7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7-01-13 |
营业期限 | 2017-01-13 至 5000-01-01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
经营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② 深圳市xxx创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深圳市xxx创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56KYXG |
住 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和平东路幸福城 商业大厦 B2612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类 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0-04-20 |
营业期限 | 2020-04-20 至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及xx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注塑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电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机器设备的销 售;经营电子商务。 |
经营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③ 深圳千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深圳千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RYUN8P |
类 型 | 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环观南路 105 号 金雄达科技园 B 栋 4 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营业期限 | 2017-10-18 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同意登记机关调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 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
深圳千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资额(万) | 🎧资比例(%) |
1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 119.925 | 54.2647 |
2 | x x | 8.125 | 3.6765 |
3 | xxx | 8.125 | 3.6765 |
4 | x 专 | 7.15 | 3.2353 |
5 | x 秘 | 5.85 | 2.6471 |
6 | xxx | 0.00 | 2.6471 |
7 | x x | 5.525 | 2.5000 |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资额(万) | 🎧资比例(%) |
8 | x x | 5.525 | 2.5000 |
9 | xxx | 5.2 | 2.3529 |
10 | x x | 5.2 | 2.3529 |
11 | 张育坚 | 5.2 | 2.3529 |
12 | 周安心 | 5.2 | 2.3529 |
13 | 任军辉 | 4.875 | 2.2059 |
14 | 张媛媛 | 4.55 | 2.0588 |
15 | 龙 文 | 3.9 | 1.7647 |
16 | 邱德东 | 3.9 | 1.7647 |
17 | 周卫平 | 3.575 | 1.6176 |
18 | 谢姣玲 | 3.575 | 1.6176 |
19 | 魏祥樟 | 3.575 | 1.6176 |
20 | 彭 山 | 3.25 | 1.4706 |
21 | 梁怡婷 | 2.925 | 1.3235 |
合 计 | 221 |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千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与员工依法共同设立的,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员工持股平台。千耀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➃ PTN ELECTRONICS LTD(普创)
公司名称 | PTN ELECTRONICS LTD | ||
商业登记证号码 | 51970995-000-03-20-5 | ||
注册地址 | 九龙旺角弥敦道 610 号荷李活商业中心 1318-19 室 | ||
董 事 | xxx | ||
类 型 | 优先公司 | ||
发行股本 | 10,000HK$ | ||
注册成立日期 | 2010-3-23 | ||
登记机关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
主要业务 | 电子商务与服务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资额(HK$) | 🎧资比例(%) |
xxx | 4,750 | 47.5 | |
曾水生 | 500 | 5 | |
xxx | 2,375 | 23.75 | |
xxx | 2,375 | 23.75 | |
合 计 | - | 10,000 | 100 |
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号 | 名 称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1 | 深圳市辉煌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陈辉曾在报告期内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 |
序号 | 名 称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定代表人,该公司于 2022 年 9 月注销。 | ||
2 | 深圳市真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x报告期内持有该公司 9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盘宝全曾在报告期内持有该公司 10%的股权,该公司于 2022 年 9 月注 销。 |
3 | 深圳市东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x报告期内担任该公司监事;公司监事盘宝全曾在报告期内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 定代表人,该公司于 2022 年 8 月注销。 |
4 | 深圳市力坚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担任该公司监事 |
5 | 深圳市前兴佳润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财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xxxx 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
8. 其他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报告期内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目前状态 |
1 | 深圳市鸿永峰实业 有限公司 | 公司报告期内曾经持有该公司 35%的股权,2022 年 3 月退🎧 | 存续 |
2 | 深圳市广湖科技有 限公司 | 公司报告期内曾经持有该公司 49%的股权,2022 年 3 月退🎧 | 存续 |
3 | 深圳市馨鹏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 | 公司实控人配偶xxxx有该 公司 10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 | 存续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报告期内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目前状态 |
事、总经理 |
9.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挂牌公司可能对其利益倾斜的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报告期内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目前状态 |
1 | 深圳市xx视讯科 技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东闽炬创持有该公 司 5%的股权 | 存续 |
2 | xxx | 持有公司 0.2727%的股份,并担 任公司子公司兴东发的总经理 | - |
10. 报告期内公司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报告期内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目前状态 |
1 | 深圳市启劲科技有 限公司 | 公司报告期内曾持有 20%的股 权,2020 年 4 月退🎧 | 存续 |
11. 对xxx、xxx身份证被别人冒用进行工商登记事项的说明
① 深圳市柏跃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xxx被显示为深圳市柏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柏跃科技”)监事。经本所律师查询,柏悦科技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服装、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具、玩具、竹制品、木制品、音箱、电脑及xx产品、电池、小家电、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柏跃科技经营状态现为存续,法定代表人为xx铅。根据xxx说明,柏跃科技系在xxx不知情的情况下冒
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柏跃科技的监事;xxx与柏跃科技公司没有任何实际关联,与柏跃科技不存在任何业务和资金往来;柏跃科技与xxx及东明炬创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xxxxx,如因其说明不实给东明炬创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个人同意无条件给予全部赔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xxx已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了撤销其作为柏跃科技监事登记的申请。
② 深圳市佰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公司财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xxx被显示为深圳市佰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佰汇通达”)监事。经本所律师查询,佰汇通达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男士服装、女士服装、童装、围巾、头巾、手套、袜子、皮带、领带、领结、领带夹及饰物、胸针的销售;鞋、帽、床上用纺织品(床单、床罩、被褥等)、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窗帘、桌布、地毯、挂毯等)、纺织品(毛巾、浴巾等)的销售。”佰汇通达经营状态现为存续,法定代表人为xxx。根据xxx说明,佰汇通达系在xxx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佰汇通达的监事;xxx与佰汇通达公司没有任何实际关联、与佰汇通达不存在任何业务和资金往来;佰汇通达与xxx及东明炬创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xxxxx,如因其说明不实给东明炬创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个人同意无条件给予全部赔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xxx已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了撤销其作为佰汇通达监事登记的申请。
(二)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方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其具体情况如下:
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交易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2 年度 1-7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深圳市兴东发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材料采购 | 1,763,407.92 | 4,683,844.02 | 4,284,278.45 |
深圳市鸿永峰实业有限 公司 | 材料采购 | 1,552,139.23 | 4,617,237.86 | 3,195,957.61 |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交易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2 年度 1-7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深圳市兴东发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278,870.46 | 589,837.77 | - |
深圳市广湖科技 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405,697.31 | 1,470,707.12 | 1,143,110.28 |
深圳市xxx创 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4,575.22 | - | - |
3. 关联租赁
(单位:元)
交易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2 年度 1-7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深圳市xxx创 科技有限公司 | 房屋转租 | 91,308.68 | - | - |
4. 关联担保
(1)公司作为担保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债务人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 主债权履行期限 | 债务是否已经履行 完毕 |
xxx(注 1) | 东明炬创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 华支行 | 5,000,000 | 2019/1/28- 2020/1/27 | 是 |
xxx、xxx、xxx、xxx、xxx、xx (注 2) | 东明炬创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5,000,000 | 2019/10/31- 2020/10/31 | 是 |
曾水生、xxx(注 3) | 东明炬创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5,000,000 | 2020/11/10- 2021/11/10 | 是 |
xxx、曾水生、xxx (注 4) | 东明炬创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17,700,000 | 2021/6/26- 2031/6/26 | 否 |
xxx、xxx(注 5) | 东明炬创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5,000,000 | 2022/6/24- 2024/6/24 | 是 |
注 1: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注 2: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注 3: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注 4: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 5:保证期间自每一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三年。
(3)关联反担保
(单位:元)
反担保方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债务人 | 担保金额 | 被担保主债权履行期间 | 债务是否已经履行 xx |
xxx、xxx、xxx、xxx、xx x、xx | 深圳市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东明炬创 | 5,000,000 | 2019/1/28- 2020/1/27 | 是 |
xxx、xxx、xxx、xxx、xx x、xx |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 | 东明炬创 | 5,000,000 | 2019/10/31 -2020/10/3 1 | 是 |
xxx、xxx、曾水生、xxx、xx x | 深圳市xx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东明炬创 | 5,000,000 | 2020/4/30- 2021/4/29 | 是 |
xxx、xxx、xxx、xxx、xx x、xx | 深圳市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东明炬创 | 5,000,000 | 2020/11/10 -2021/11/1 0 | 是 |
反担保方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债务人 | 担保金额 | 被担保主债权履行期间 | 债务是否已经履行 完毕 |
xxx、xxx、xxx、xxx、xx x | 深圳市xx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东明炬创 | 8,000,000 | 2021/6/28- 2022/6/27 | 是 |
5. 应收账款
(单位:元)
关联方 | 2022 年 7 月 3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说明 |
深圳市广湖科 技有限公司 | 175,403.00 | 325,235.96 | 118,018.97 | 货款 |
深圳市xxx创科技有限 公司 | 164,655.54 | - | - | 货款 |
深圳市兴东发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666,516.44 | - | 货款 |
6. 应付账款
(单位:元)
关联方 | 2022 年 7 月 3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说明 |
深圳市兴东发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1,039,968.13 | 656,528.52 | 货款 |
深圳市鸿永峰 实业有限公司 | 289,227.78 | 353,350.92 | 330,809.56 | 货款 |
7. 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关联方 | 2022 年 7 月 3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12 月 31 日 | 说明 |
深圳市xx视讯科技有 限公司 | 200,000.00 | - | - | 合作研发费 |
PTN ELECTRONIC S LTD(普创) | - | 155,272.85 | 160,774.05 | 代收代付款 |
8. 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关联方 | 2022 年 7 月 3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12 月 31 日 | 说明 |
PTN ELECTRONIC S LTD(普创) | - | 3,046,210.57 | - | 代收代付款 |
xxx | - | 69,587.92 | 318,475.02 | 代收代付 款 |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往来。
9. 其他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 1 日,东明炬创与xxx、曾水生、xxx、xx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明炬创将其所持有的xxx创 47.5%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xxx;将其所持有的xxx创 23.75%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曾水生;将其所持有的xxx创 23.75%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xxx;将其所持有的xxx创 5%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xxx。本次转让完成
后,公司不再持有xxx创任何股权。2022 年 2 月 16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三) 资金占用
关联方 | 2022 年 7 月 3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12 月 31 日 | 说明 |
深圳市xxx创科技有限公司 (注 1) | 7,079.14 | - | - | 往来款 |
深圳市海生康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 - | 1,694,113.17 | 699,609.23 | 资金拆借 |
xxx | - | 257,700.00 | - | 备用金 |
xxx (注 2) | 16,672.00 | - | 10,000.00 | 备用金 |
深圳市鸿永 峰实业有限公司 | - | - | 104,800.00 | 资金拆借 |
深圳百耀合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 | - | 300.00 | 资金拆借 |
注 1:2022 年 10 月 27 日,xxx创向东闽炬创付清该笔应收款。
注 2:经核查,该笔款项为备用金,用于预付 2022 年 7 月 5 日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东闽炬创员工武汉🎧差的差旅费、招待费,系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规范治理尚不完善,公司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关联资金占用彻底清理完毕。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资金往来未给公司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亦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实质性损害。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金占用情形对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 关联交易公允性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采购、关联销售、接受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必要性;该等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必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等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并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作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规定
经核查,《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作🎧了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对审查、批准关联交易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具体如下:(1)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主动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2)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3)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申请关联股东回避。
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情况,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争议时,由🎧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决定;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对该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3.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十二条、三十三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不主持该次董事会会议;不参与审议或表决;不委托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公司正考虑订立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主动提🎧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会议其他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或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限制、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做了明确的规定。经核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程序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及回避程序,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公司上述制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有助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有助于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公司🎧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在持有东明炬创的股份/任职东明炬创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有东明炬创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明炬创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明炬创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无法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合法、公允地与东明炬创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不损害东明炬创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3)如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东明炬创造成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同意无条件给予全部赔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
效,有助于规范和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助于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 同业竞争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承诺人所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人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任职的其他企业关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约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在承诺人任职公司期间,承诺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xxx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持续有效。
(5)承诺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有助于避免该等人员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八) 公司对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作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与房产
1. 自有土地与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拥有 1 处自有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土地/房屋位置 | 面积 (m²) | 用途 | 使用权期限 |
东明炬创 | 粤(2022)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55665 号 | 光明高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901 | 1188.49 | 普通工业用地/厂房 | 2018/12/25- 2068/12/24 |
2. 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作为承租人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产共计 7处,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 方 | 🎧租方 | 面积(㎡) | 租赁期限 |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 |
东明炬创 |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B 栋四层厂房 | 1758.5 ㎡ | 2019/4/21- 2023/4/20 | - |
东明炬创 | 深圳市金 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 xxxxxxx xxxxxxxxxxxxx X | xx面积 1758.5 ㎡;宿舍 | 2022/7/1-2 022/12/31 | - |
承租 方 | 🎧租方 | 面积(㎡) | 租赁期限 |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 |
公司(注 1) | 栋六层厂房、L栋 306 号宿舍、 M 栋 307、310、 403、505、507 号宿舍 | 面积 180 ㎡ | |||
东闽炬创 |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C栋第一层 B 号厂 房 | 厂房面积为 610 ㎡ | 2021/2/9-2 025/1/8 | - |
东闽炬创 |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 Xxxx;X x 000、511、512、 604;L 栋 312 号 宿舍;J 栋 B 单元 303 | 厂房面积 1828 ㎡;宿舍面积 225 ㎡ | 2021/8/1-2 023/6/30 | - |
东闽炬创 |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I 栋B 单元 603 室 | 宿舍面积 75 ㎡ | 2022/10/15 -2023/10/1 4 | - |
兴东发 | 深圳市金雄达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金雄达科技园 C 栋第 4 层厂房、K | 厂房面积 1,850 ㎡; 宿舍面积 90 ㎡ | 2019/7/16- 2023/7/15 | - |
承租 方 | 🎧租方 | 面积(㎡) | 租赁期限 |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 |
栋 206、212、215 | |||||
东明炬创 | 游戏新干线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 (注 2) | xxxxxxxxxxxx 00xxx X xx 000 x | 170 ㎡ | 2022/9/12- 2025/9/11 | 京房权证审海涉外字第 1540006 号 |
注 1:房屋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已与🎧租方协商一致,准备续租该房屋。
注 2:2022 年 12 月 28 日,海淀区房管局🎧具编号为 ZLFJZ2022 x 000141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非居住)》,该房屋租赁事宜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各项租赁房屋,经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如下:经公司说明,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无产权证明文件。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为深圳市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当事人或管理人应对违章建筑进行申报,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并补缴地价、罚款后,可以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并凭借前述证明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向不动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根据公司说明,该租赁场地已办理申报手续并已经取得宝安区观澜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2)公司租赁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
上述 1-6 项租赁房产在短期内不存在被拆迁的风险。根据公司所在地深圳
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 年 7 月 14 日🎧具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协助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具证明的复函》,确认公司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涉及龙华区内已纳入及正在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已列计划和正在申报立项的土地整备利益筹划项目,不在该局正组织开展的征地拆迁及常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因此,前述房产在短期内不存在被拆迁的风险。
公司所在区域工业厂房供应充足,公司寻找可替代性房屋的难度较低。公司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主要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该区域工业厂房较多,即使公司无法继续承租当前厂房,转而租赁其他厂房的难度低。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在短期内寻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性房屋,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x已🎧具了书面承诺,承诺若东明炬创及子公司因租赁房屋未能取得权属证书及其他瑕疵问题需重新租赁或被主管部门处罚等,而使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其本人将承担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拆除、罚款等费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尽管由于历史原因,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能办理房产权属证明,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具的说明,公司经营场地短期内被拆迁的风险较小;公司租赁的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换性,如因故不能继续租赁,公司可另选办公场所,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影响小。同时,公司实控人已就上述租赁事宜作🎧了损失赔偿承诺,因此,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在产权、规划方面的瑕疵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 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1.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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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取得 35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人 | 国际分类 | 注册号 | 注册有效期 |
1 | <.. image(文本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9 | 8103509 | 2011/3/21 至 2031/3/20 |
2 | <.. image(文本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9 | 10486229 | 2014/2/28 至 2024/02/27 |
3 | <.. image(男子的脸部特写与配字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9 | 12089472 | 2014/7/14/至 2024/07/13 |
4 | 东明炬创 | 7 | 17498416 | 2016/9/21/至 2026/9/20 | |
5 | 东明炬创 | 35 | 17498528 | 2016/9/21 至 2026/9/20 | |
6 | <.. image(文本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38 | 17499962 | 2016/9/21 至 2026/9/20 |
7 | <.. image(文本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7 | 17500167 | 2016/9/21 至 2026/9/20 |
8 | <.. image(卡通人物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38 | 36980054 | 2019/11/14 至 2029/11/13 |
9 | <.. image(卡通人物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9 | 36983432 | 2019/11/14 至 2029/11/13 |
10 | 东明炬创 | 9 | 36984298 | 2019/11/7 至 2029/11/6 | |
11 | <.. image(卡通人物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35 | 36989423 | 2019/11/7 至 2029/11/6 |
12 | 东明炬创 | 42 | 36989882 | 2019/11/7 至 |
序 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人 | 国际分类 | 注册号 | 注册有效期 |
2029/11/6 | |||||
13 | <.. image(卡通人物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38 | 36990800 | 2019/11/7 至 2029/11/6 |
14 | <.. image(卡通人物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35 | 36995488 | 2019/11/7 至 2029/11/6 |
15 | <.. image(卡通人物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42 | 37001433 | 2019/11/7 至 2029/11/6 |
16 | <.. image(卡通人物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7 | 49209307 | 2021/4/14 至 2031/4/13 |
17 | <.. image(卡通人物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28 | 49415513 | 2021/4/7 至 2031/4/6 |
18 | <.. image(卡通人物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11 | 49421083 | 2021/4/14 至 2031/4/13 |
19 | <.. image(卡通人物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18 | 49429502 | 2021/4/7 至 2031/4/6 |
20 | <.. image(卡通人物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9 | 49432147 | 2021/8/14/至 2031/8/13 |
21 | <.. image(卡通人物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10 | 49437178 | 2021/4/7 至 2031/4/6 |
22 | <.. image(卡通人物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14 | 49441679 | 2021/4/7 至 2031/4/6 |
23 | <.. image(卡通人物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9 | 56133143 | 2021/12/7 至 2031/12/6 |
24 | <.. image(卡通人物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明炬创 | 35 | 56155702 | 2021/12/14 至 2031/12/13 |
25 | 东明炬创 | 42 | 56164636 | 2021/12/14 至 |
<.. image(卡通人物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序 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人 | 国际分类 | 注册号 | 注册有效期 |
2031/12/13 | |||||
26 | 东明炬创 | 东明炬创 | 42 | 17499996 | 2016/9/21/至 2026/9/20 |
27 | <.. image(图片包含 图标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闽炬创 | 7 | 52833212 | 2021/8/21 至 2031/8/20 |
28 | <.. image(图片包含 图标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闽炬创 | 42 | 52838610 | 2021/8/21 至 2031/8/20 |
29 | <.. image(图片包含 图标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闽炬创 | 9 | 52845598 | 2021/8/21 至 2031/8/20 |
30 | <.. image(图片包含 图标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闽炬创 | 38 | 52854457 | 2021/8/28 至 2031/8/27 |
31 | <.. image(徽标 低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东闽炬创 | 9 | 7321307 | 2020/12/28-2 030/12/27 |
32 | AVCT | 东明炬创 | 42 | 42768951 | 2020/9/28/至 2030/9/27 |
33 | AVCT | 东明炬创 | 38 | 42749137 | 2020/9/21 至 2030/9/20 |
34 | AVCT | 东明炬创 | 9 | 42748805 | 2020/9/28 至 2030/9/27 |
35 | AVCT | 东明炬创 | 35 | 42747532 | 2020/9/21 至 2030/9/2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作🎧之日,上表中注册号为 49415513、49421083、 49429502、49432147、49437178 及 49441679 的“xxx创”图样的商标所
有权归属于东明炬创。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采用 ODM 业务模式,所产商品将以 ODM 客户的品牌销售,公司过去未曾使用过、未来也不会使用上
述“xxx创”字样的商标。目前,xxx创已启动申请上述 6 个商标的注销程序。
根据公司说明,东明炬创及其子公司在境外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注册商标共计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人 | 国际分 类 | 注册号 | 有效期 |
1 | 东明炬创 | 9 | 4802570(美) | 2015/9/1- 2025/9/1 | |
2 | 东明炬创 | 9 | 013507091(欧) | 2014/11/28- 2024/11/28 |
2. 专利
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已经取得境内授权的专利 89 项具体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1 | 一种混合矩阵动态 智能 EDID 算法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15101 816793 | 2015/4/17 |
2 | 一种教学应用系统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16106 422839 | 2016/8/8 |
3 | 一种以太网 POE 中双向供电系统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15101 816806 | 2015/4/17 |
4 | 大规模视频矩阵交换板与视频处理板 连接结构 | 东闽炬创 | 发明 | 2015101 818021 | 2015/4/17 |
5 | 一种带音频回传功能的视频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19102 079326 | 2019/3/19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6 | 一种 4×4 带音频矩阵的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527920 | 2020/7/30 |
7 | 一种 8×8 带音频矩阵的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39277 | 2020/7/30 |
8 | 一种超高清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4 303301 | 2020/7/20 |
9 | 一种带 HDBaseT 的 4K 无缝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06112 | 2020/7/30 |
10 | 一种带 HDBaseT 技术的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07219 | 2020/7/30 |
11 | 一种带 HDMI 环路输🎧信号的延长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07223 | 2020/7/30 |
12 | 一种带 USB 接口支 持 HDBT 传输的延长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39281 | 2020/7/30 |
13 | 一种多视图的 4K 无缝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39733X | 2020/7/30 |
14 | 一种基于 FPGA 实现画面分割及无缝 切换的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4 287489 | 2020/7/20 |
15 | 一种基于 HDBaseT 的 8×8 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 新型 | 2020215 | 2020/7/30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588074 | |||||
16 | 一种基于 IP 网络流媒体编解码设备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39296 | 2020/7/30 |
17 | 一种兼容有源光缆的一进二十四🎧 HDMI 分配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42212 | 2020/7/30 |
18 | 一种教育套装音视频切管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9224 974390 | 2019/12/3 1 |
19 | 一种具有编解码功能的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527935 | 2020/7/30 |
20 | 一种可远距离传输超高清视频的延长 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4 387237 | 2020/7/20 |
21 | 一种轻巧 BYOD 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4 286594 | 2020/7/20 |
22 | 一种通过色彩空间转换功能的远距离 HDMI 信号延长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4 303566 | 2020/7/20 |
23 | 一种小型 HDMI 信号发生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397984 | 2020/7/30 |
24 | 一种应用于教育行业的音视频系统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398205 | 2020/7/30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25 | 一种智能音视频一体机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9224 802568 | 2019/12/3 1 |
26 | 一种 HDMI 的控制面板延长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439648 | 2020/7/30 |
27 | 一种 IP 流媒体的 4K 编解码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527352 | 2020/7/30 |
28 | 一种 IP 流 HDMI 媒体编解码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5 590394 | 2020/7/30 |
29 | 一种 KVM 坐席系统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9224 972840 | 2019/12/3 1 |
30 | 无线带蓝牙控制的多格式输入演示切 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8221 326692 | 2018/12/1 9 |
31 | 一种 18G 带宽超高 清两输入适配分配器系统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8221 326387 | 2018/12/1 9 |
32 | 一种 18G 带宽超高清视频网络编解码 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8221 367796 | 2018/12/1 9 |
33 | 一种 18G 带宽超高清视频无缝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9203 472356 | 2019/3/19 |
34 | 一种倍线切换发射 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 新型 | 2017209 | 2017/8/4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689697 | |||||
35 | 一种大屏拼接控制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2 602512 | 2017/3/17 |
36 | 一种带音频分离的视频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9203 471300 | 2019/3/19 |
37 | 一种高性能混合插卡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9663 | 2017/8/4 |
38 | 一种混合插卡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240X | 2017/8/4 |
39 | 一种混合音频功率放大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3031 | 2017/8/4 |
40 | 一种基于 HDBaseT 技术的传输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90641 | 2017/8/4 |
41 | 一种基于 HDBaseT 技术的高性能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90622 | 2017/8/4 |
42 | 一种基于 HDBaseT 技术的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9050X | 2017/8/4 |
43 | 一种集成 HDBaseT 技术的高清信号远距离传输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6754 | 2017/8/4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44 | 一种集成 HDBaseT 技术的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91254 | 2017/8/4 |
45 | 一种集成 HDBaseT 技术的双绞线延长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2946 | 2017/8/4 |
46 | 一种兼容不同信号类型的混合插卡矩 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2467 | 2017/8/4 |
47 | 一种矩阵触控按键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6200 529861 | 2016/1/20 |
48 | 一种可实现高清信 号远距离传输的传输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90637 | 2017/8/4 |
49 | 一种墙插类高清视频接收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9682 | 2017/8/4 |
50 | 一种全高清的混合倍线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91220 | 2017/8/4 |
51 | 一种全高清混合倍线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86862 | 2017/8/4 |
52 | 一种数字功率放大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7209 690656 | 2017/8/4 |
53 | 一种 HDBaseT 传输 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 新型 | 2017209 | 2017/8/4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681816 | |||||
54 | 一种 HDMI 音视频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9203 471442 | 2019/3/19 |
55 | 一种 HDMI 转 SDI 转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8221 367777 | 2018/12/1 9 |
56 | 一种 SDI 转 HDMI 转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8221 368178 | 2018/12/1 9 |
57 | 一款支持 8K 信号的 HDMI 分配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9 486371 | 2021/11/2 9 |
58 | 一款支持 8K 信号 eARC 音频传输的 HDMI 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9 48581X | 2021/11/2 9 |
59 | 一款支持蓝牙功能的网络音频传输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9 480002 | 2021/11/2 9 |
60 | 一款 HDMI 矩阵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9 479325 | 2021/11/2 9 |
61 | 便携式移动视频会议一体机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7857 | 2016/1/20 |
62 | 电容触摸式矩阵机箱(UMX144)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8027 | 2016/1/20 |
63 | 光纤传输器 | 东明炬创 | 外观 | 2015300 | 2015/2/28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FOUH303) | 设计 | 50688X | |||
64 | 视频矩阵(UMX8a)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9890 | 2016/1/20 |
65 | 视频矩阵(UMX16)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9871 | 2016/1/20 |
66 | 视频矩阵(UMX32)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9852 | 2016/1/20 |
67 | 视频矩阵(UMX64)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9814 | 2016/1/20 |
68 | 隐藏式按键矩阵机箱(FMX12P-C)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8135 | 2016/1/20 |
69 | HDBaset 网线矩阵机箱(evmx8x8)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16300 199922 | 2016/1/20 |
70 | 音响(VC-SB1) | 东明炬创 | 外观设计 | 2021307 266685 | 2021/11/5 |
71 | 一种带有5G 通信设备端口用无线路由 器 | 兴东发 | 实用新型 | 2021220 824565 | 2021/8/31 |
72 | 一种带有防过载组件的信号放大器 | 兴东发 | 实用新型 | 2021220 800734 | 2021/8/31 |
73 | 一种电子通信设备 | 兴东发 | 实用 | 2021222 | 2021/9/14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用天线模组 | 新型 | 167835 | |||
74 | 一种高稳定性移动通信交换机主板 | 兴东发 | 实用新型 | 2021222 331026 | 2021/9/15 |
75 | 一种具有限位功能的拼接控制器主板 | 兴东发 | 实用新型 | 2021222 314980 | 2021/9/15 |
76 | 一种移动通信设备用摄像模组 | 兴东发 | 实用新型 | 2021222 167360 | 2021/9/14 |
77 | 一种移动通讯设备 的 PCBA 板封装结构 | 兴东发 | 实用新型 | 2021220 822860 | 2021/8/31 |
78 | 一种用于通信设备的导热模组 | 兴东发 | 实用新型 | 2021222 167375 | 2021/9/14 |
79 | 一款具有高清底图动态字幕的控制卡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19 837795 | 2021/8/23 |
80 | 一种具有 4K 信号的拼接控制器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1 51642X | 2021/9/7 |
81 | 一种具有预览回显的拼接控制器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19 831267 | 2021/8/23 |
82 | 一种具有自动切换信号源的分配板卡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1 517051 | 2021/9/7 |
83 | 一种具有 KVM 功能 | 东闽炬创 | 实用 | 2021219 | 2021/8/23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的编解码一体机 | 新型 | 838088 | |||
84 | 一种具有 KVM 功能的编码板卡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1 51699X | 2021/9/7 |
85 | 一种自由式双路拼接控制器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21 495813 | 2021/9/7 |
86 | 一种编解码一体机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19224 996525 | 2019/12/3 1 |
87 | 一种保障数据安全 传输的分布式远程音视频控制系统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1210 919963 | 2021/5/20 |
88 | 一种自定义混插矩阵拼接器 | 东闽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0217 351449 | 2020/8/17 |
89 | 智能电子桌牌 | 东闽炬创 | 外观设计 | 2022304 389777 | 2022/7/12 |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的 PCT 专利申请共 1 项,具体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申请号 | 申请日 |
1 | 一种集成 4K 高清 HDMI 矩阵切换技术的矩阵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国际专利 | PCT/CN 2018/09 2561 | 2018/6/25 |
公司正在申请中的境内专利 31 项,具体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申请号 | 申请日 |
1 | 一种编解码一体机及控制办法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19114 126879 | 2020/1/1 |
2 | 一种超高清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0106 993795 | 2020/7/21 |
3 | 一种大屏拼接控制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17101 590245 | 2017/3/17 |
4 | 一种基于 FPGA 实 现画面分割及无缝切换的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0106 982413 | 2020/7/20 |
5 | 一种基于 IP 网络流媒体编解码设备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0107 484449 | 2020/7/30 |
6 | 一种教育套装音视频切管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19114 127015 | 2020/1/1 |
7 | 一种轻巧 BYOD 演示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0106 981618 | 2020/7/20 |
8 | 一种应用于教育行业的音视频系统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0107 485121 | 2020/7/30 |
9 | 一种IP 流媒体的 4K 编解码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0107 484256 | 2020/7/30 |
10 | 一种 IP 流 HDMI 媒体编解码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0107 480556 | 2020/7/30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申请号 | 申请日 |
11 | 一款支持 8K 信号 eARC 音频传输的 HDMI 切换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1114 293120 | 2021/11/2 9 |
12 | 一款支持蓝牙功能的网络音频传输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1114 32153X | 2021/11/2 9 |
13 | 一种基于网线延长的 8K 超高清视频延 长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1100 18088X | 2021/1/7 |
14 | 一种具有 4K 信号的拼接控制器 | 东闽炬创 | 发明 | 2021110 440370 | 2021/9/7 |
15 | 一种具有自动切换信号源的分配板卡 | 东闽炬创 | 发明 | 2021110 440811 | 2021/9/7 |
16 | 一种自由式双路拼接控制器 | 东闽炬创 | 发明 | 2021110 441231 | 2021/9/7 |
17 | 一种具有 KVM 功能的编码板卡 | 东闽炬创 | 发明 | 2021110 455395 | 2021/9/7 |
18 | 一种带 KVM 功能的分布式流媒体处理 器及方法 | 东闽炬创 | 发明 | 2022109 598852 | 2022/8/11 |
19 | 一种分布式流媒体处理器及方法 | 东闽炬创 | 发明 | 2022109 596950 | 2022/8/11 |
20 | 一种支持红外传感 的 HDMI 会议演示 | 东明炬创 | 实用 新型 | 2021229 | 2021/11/2 9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申请号 | 申请日 |
切换器 | 486051 | ||||
21 | 一种分配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1 168572 | 2022/8/12 |
22 | 一种高清数字视频零延迟传输的方法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2109 64790X | 2022/8/12 |
23 | 一种基于通信基带 处理的联合信源道编码算法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2110 03060X | 2022/8/19 |
24 | 一种双通路信号传输设备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1 875465 | 2022/8/19 |
25 | 一种视频零延迟传输的专用 SoC 芯片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2 989317 | 2022/8/30 |
26 | 一种基于 IP 网络流媒体编解码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3 88998X | 2022/9/8 |
27 | 一种无线传输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3 952803 | 2022/9/8 |
28 | 一种 Dante 带 USB 充电音频输入和输 🎧的适配器 | 东明炬创 | 发明 | 2022113 00828X | 2022/10/2 4 |
29 | 一种 Dante 带蓝牙 音频输入功能的适配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7 954494 | 2022/10/2 4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权利人 | 专利 类型 | 申请号 | 申请日 |
30 | 一种 Dante 模拟音频输🎧的配适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7 954653 | 2022/10/2 4 |
31 | 一种 Dante 模拟音频输入的配适器 | 东明炬创 | 实用新型 | 2022227 956396 | 2022/10/2 4 |
3. 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拥有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共有 28 项,具体如下:
序 号 | 软件著作权名称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 日 |
1 | 图像拼接处理器控制 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 取得 | 2017SR3 91688 | 2017/5/27 |
2 | F-2000 应急保障电视会议系统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7SR3 93116 | 2017/5/27 |
3 | 4K 8x8 HDMI2.0 矩阵 切换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7SR1 71466 | 未发表 |
4 | 双绞线延长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6SR4 02628 | 2016/9/16 |
5 | 单网线延长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6SR4 02664 | 2016/9/16 |
6 | 低成本HDBaseT 传输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6SR4 04413 | 2016/9/16 |
序 号 | 软件著作权名称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 日 |
7 | 双绞线有声回传延长器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6SR4 02701 | 2016/9/16 |
8 | 多媒体全方位交互式体感系统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5SR2 54258 | 2015/9/30 |
9 | 多媒体数字矩阵视频编解码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5SR2 54251 | 2015/8/21 |
10 | 多媒体多屏展示讲解交互系统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5SR2 54264 | 2015/9/2 |
11 | PTN-SW 会议系统上位机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942 | 2013/9/14 |
12 | 混合切换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933 | 2012/11/2 3 |
13 | D-2202 全数字化会议系统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252 | 2013/9/14 |
14 | HDBaseT 矩阵切换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354 | 2013/5/29 |
15 | 混合插卡矩阵切换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349 | 2011/7/11 |
16 | 可扩展的多图像拼接处理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151 | 2013/2/19 |
序 号 | 软件著作权名称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 日 |
17 | 可编程控制面板系统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434 | 2012/2/25 |
18 | D-1001 全数字化会议系统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3SR1 38283 | 2013/9/14 |
19 | 4K 无缝光纤板卡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19SR1 098571 | 2018/11/2 0 |
20 | 满足长距离传输的多功能 6 进 6 🎧 HDMI 矩阵控制软件 V1.0 | 东明炬创 | 原始取得 | 2021SR1 567577 | 未发表 |
21 | WIFI 通讯模组控制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31345 | 2020/9/9 |
22 | 全自动上板机输送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14773 | 2020/10/2 6 |
23 | 视频播放器线路板操作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43577 | 2021/8/20 |
24 | 视讯及工控主板自动测试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14774 | 2019/12/6 |
25 | 通信设备线路主板智能化控制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31473 | 2021/3/15 |
26 | 通信设备制造生产智能化管理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09621 | 2020/4/18 |
序 号 | 软件著作权名称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 日 |
27 | 移动通信设备线路板操作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31456 | 2020/11/2 3 |
28 | PCBA 线路板嵌入式操作系统 V1.0 | 兴东发 | 原始取得 | 2021SR1 643118 | 2021/5/28 |
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拥有 1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体如下:
序 号 | 登记号 | 布图设计 名称 | 设计申请日 | 首次投入商业 利用日 | 权利 人 | 取得 方式 |
1 | BS19562 5641 | 矩阵切换 器芯片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 - | 东明 炬创 | 原始 取得 |
5. 网站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 3 个注册域名,具体如下:
序号 | 域名 | 主办单位 | IC 备案/许可证号 | 注册日期 |
1 | xxxxxx.xxx | 东明炬创 | 粤 ICP 备 15077343-1 号 | 2008/1/13 |
2 | xxxxxxx.xxx | 东明炬创 | 粤 ICP 备 15077343-2 号 | 2019/9/30 |
3 | xdf-technolog x.xxx | 兴东发 | 粤 ICP 备 2021172258 号 | 2021/12/20 |
6. 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