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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傳電訊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x契約書合作電信業者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客 戶簽 章 :公 司簽 章 :
偉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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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傳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 | 偉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申請用戶本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係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租用行動電話門號及服務,再向乙方提供虛擬行動網路業務之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第二條 x業務提供用戶後付制服務並未提供預付制之服務。
第三條 x業務提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四條 x業務之營業區域為: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 基本項目:提供乙方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呼叫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二、 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
前項特別業務由本公司提供服務。
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乙方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乙方由原行動經營者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保證金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 甲方提供與合作之行動網路經營者至少同等級之語音通信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
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等,並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訂應受通報之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甲方因本業務提供乙方使用之門號,係由行動網路經營者(MNO)授權甲方代理核配。
一經租用後,乙方即享有門號使用權,非經乙方同意或營業規章另有規定,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八條 用戶為自然人時,申請後付制之行動電話門號數最多以三個為限;用戶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時,申請後付制之行動電話門號數一次申請最多以 10 個門號為限。若再申請時本公司會依當時申請用途斟酌發放其門號數申請。
第九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
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行動電話網路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代替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時,另應同時出示健保卡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以供查核。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或商號登記証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十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前往辦理並繳交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相關通信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得拒絕受理申請。
第十一條 乙方得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除須檢附第九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
分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申請,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會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
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本契約使用權利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十三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時,因第四十四條情事遭甲方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租用,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甲、 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乙、 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丙、 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x、 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者。
申請人對本公司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收到申請後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乙方須事先
於申請書中勾選電話申請事項,才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得由甲方詢問其個人資料複查,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但本公司認為仍應以書面申請時,用戶需填寫異動申請書。
第十五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限期補
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繳付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半年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第十六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信或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繳付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雙方另有合意者,從
其約定。
前項暫停通信期間以半年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通信服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
第十七條 乙方以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名義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十八條 乙方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
名之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原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原契約終止;新乙戶則視為新申裝乙 方,雙方應依甲方規定共同辦理一退一租之手續。一退一租之新乙方須繳納保證金。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於保證金內扣抵,如有剩餘應退還乙方,不足額者將依法追繳之。
第二十條 乙方不得將本業務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如經本公司查核屬實,乙方與該他人應於本
公司通知期限內依前條辦理一退一租之手續,逾期未辦理者暫停其通信,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本公司的逕行取消設定(銷號)。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告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
繳納全部費用。其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資費調整時亦同。若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資費時,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且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如有違反致損害乙方權利,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調整
之;資費之調整,應於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 甲方每號電話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其
通信計費基準以受話方接起應答時即開始計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未滿一個月,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其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換號、換卡、停話、復話或一退一租之異動者,應繳納換號費、換卡費、暫
停通話費、恢復通話費手續費。
第二十五條 x業務支付方式為後付制,故乙方辦理申裝設定時,應繳納保證金,作為其依本契約規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
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退還,乙方如有申請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不得逾四十五天內無息退還乙方。
第二十六條 x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亦同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其所發生之所有電信費用,乙方仍應負責繳付該費用。
第二十七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同意依甲方營業規章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甲方得於通知乙方
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支票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與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八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
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 減 下 限 |
12 以上-未滿 24 |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
24-未滿 48 |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
48-未滿 72 |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
72-未滿 96 |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
96-未滿 120 |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
120 小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 |
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二十九條 x業務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第三十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
緩催費或乙方可要求暫停通信。
第三十一條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六條被盜拷、冒用,第三十七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
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 得逕行終止租用,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且欠繳之金額達保證金之金額時,甲方得暫停該乙方其他行動電話通信服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通信,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後通知甲方後,甲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三十三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
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
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申請二日內完成其乙方資料之載入資料庫。
甲方應核對及登錄其乙方之資料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甲方對乙方之通信紀錄應保存六個月。
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甲方應配合提供之。
第三十六條 乙方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 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訊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七條 乙方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
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乙方得以免付。
前項情形,甲方得收取手續費及材料費(含補卡在內),其收取之費用比照月租型之恢復通信費計算。
第三十八條 乙方領取用戶識別卡後,於二星期內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故障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乙方得持原卡向甲方申請免費換卡。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向
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四十條 乙方不得違反本業務服務契約之任一規定,或擅自篡改 SIM 卡內之乙方識別碼時,甲方得視情形通知乙方暫時停止通信,直至乙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
第四十一條 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 SIM 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四十二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
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四十三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銷號。
第四十四條 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
甲方得暫停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暫停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於租用門號期間,乙方不得利用本業務進行轉接話務等不當商業行為,如有違反,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保留乙方因不當行為所致甲方損失賠償之追訴權。
前三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五條 一.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執照時應立即通知用戶,並刊登新聞紙公告及於甲方網站上公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收到通知後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退轉租相關手續:
1.乙方不續用門號者,應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2.乙方續用原門號及 SIM 卡轉換至甲方原合作之行動網路經營者之服務,並接受一切規範,乙方亦應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3.乙方續用原門號時,甲方將無條件協助用戶,依號碼可攜管理辦法自行選擇行動網路經營業者之系統服務,並接受一切規範,乙方亦應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前三項乙方未於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時,視同乙方同意退租,由甲方逕結算後將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二.如甲方暫停或停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經營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刊登新聞紙公告並於甲方網站上公告及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收到通知後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退轉租相關手續:
1.乙方不續用門號者,應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2.乙方續用原門號及 SIM 卡轉換至甲方原合作之行動網路經營者之服務,並接受一切規範,乙方亦應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3.乙方續用原門號時,甲方將無條件協助用戶,依號碼可攜管理辦法自行選擇行動網路經營業者之系統服務,並接受一切規範,乙方亦應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前三項乙方未於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時,視同乙方同意退租,由甲方逕結算後將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三.或甲方變更合作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時,應於預定變更之日前三個月刊登新聞紙公告並於甲方網站上公告及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收到通知後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退轉租相關手續:
1.乙方同意以原門號轉換至甲xx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之服務,應依號碼可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並接受一切規範。
2.乙方不再續租時,應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3.乙方續用原門號及 SIM 卡轉換至甲方原合作之行動網路經營者之服務,並接受一切規範,用戶亦應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4.乙方續用原門號時,甲方將無條件協助用戶,依號碼可攜管理辦法自行選擇行動網路經營業者之系統服務,並接受一切規範,用戶亦應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前四項乙方未於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時,視同乙方同意退租,由甲方逕結算後將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退租手續。
第四十六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甲方網站外,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後,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第四十七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八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
約之一部分。
第八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九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
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0800-009020。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其爭議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一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