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现金一切险保险单
(以下简称“本保险单”)
请您在收到本保险单后仔细阅读,以确保本保险单符合您的需求。本保险单是一份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鉴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现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和限制达成协议如下。
1. 在本保险单中,“投保人”是指投保书中列明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苏黎世”是指作为保险人的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损失”是指灭失、损毁、损坏; “现金”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负责保管的现金、银行票据、纸币、信用卡凭单、支票、汇款单、邮政汇票、汇票、流通中的目前尚未使用的邮票。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1. 已经向苏黎世提出投保本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的要求;且
2.2. 已经提供了与投保有关的信息;且
2.3. 已经支付或同意支付明细表中所列明的保费。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苏黎世一致同意:
3.1. 所称“保险单”包括本保险单、明细表和苏黎世以批单形式对保险单所做的修改,以上所有部分应作为一份文件一起进行阅读;且
3.2. 任何具有特定含义的文字和表述在本文件任何地方出现时均具有相同的含义;且
3.3. 保险单中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和条件条款,凡在条款含义所允许的范围内,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行使索赔权利的先决条件;且
3.4. 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将成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4. 有鉴于此,凡被保险现金于保险期限内任何时间因承保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将由苏黎世按灭失、损毁、或损坏的现金数额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5. 在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内,苏黎世将赔偿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现金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为防止被保险现金附近任何火灾可能造成的对被保险现金的损失而发生的灭火费用;为防止或降低任何保险单列明风险对被保险现金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开通安全通道,补给灭火用具及设施,以及由于防火设备意外渗漏从而需切断或释放设备中的水或其它物资来源所额外产生的费用。
6. 作为前提条件,在任何一个保险期限内,苏黎世对于任何项目的赔偿责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这些项目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保风险
7. 只要不属于“不保风险”,凡在明细表中列明的以下事故发生原因,均由本保险单承保:
7.1. 对于被保险现金,任何无法预料的、突然的、意外的物质灭失、损毁或损坏
7.1.1. 由被保险人授权的任何雇员进行运送,往返于任何保险场所或被保险人的工作地点,直到运抵任何保险场所或其它支付上述现金的地方;如果属于要发放的工资,则直到将其支付给雇员为止;
7.1.2. 在保险场所内。
不保风险
8. 本保险不承保以下损失;
8.1. 由于贬值、汇率波动、支票不能兑现而造成的损失;
8.2. 任何后续间接损失或责任;
8.3. 在承保地域范围之外发生的损失;
8.4. 在非营业时间处于关闭状态的保险场所内所发生的损失,除非现金是保存在锁闭的保险箱或金库内;
8.5. 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董事、合伙人、代理人的欺诈行为、不诚实行为、故意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8.6. 由于敲诈、强迫、恐吓、伪造、假冒或绑架造成的损失;
8.7. 因下列情况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8.7.1. 火山爆发、地下火、地震、或其它涉及大自然环境的振动;
8.7.2. 暴动、民众骚乱、掠夺、劫掠、抢夺、工潮;
8.7.3. 没收、扣押、国有化、任何政府/市政当局/地方政府/海关等机构的征用或故意破坏;
8.8. 以钥匙或密码将保险箱或金库打开后所造成的损失:
8.8.1. 该钥匙和密码留在保险柜或金库所在的保险场所内,且该场地在非营业期间处于关闭状态;
8.8.2. 然而,凡对任何人行使暴力或威胁对其行使暴力而获得该钥匙或密码时,不属于除外责任。
8.9. 盗窃,除非
存在能证明强行进出保险场所的可见证据,或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遭受袭击、暴力行为、采用袭击或暴力行为的威胁;
8.10.任何软件损失,除非
(a) 软件损失是单纯由于承载、处理、保存软件的设备、硬件、媒介、装置发生直接物质损失而引起的;
(b) 因软件损失引起火灾或爆炸并造成有形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在此条款项下,软件不属于有形财产。
所称软件,是指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编程指令、数据。
所称软件损失,是指由于失效、故障、失灵、删除、缺陷、病毒、数据损坏或删除、失去使用功能、使用功能降低所造成的软件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成本、费用和责任。
所称软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经过授权或未经授权接入或使用计算机、通讯系统、文件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硬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内存、微处理芯片、微处理器(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计算机设备中的其它类似设备、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编程指令、数据。
所称病毒,是指对计算机、通讯系统、文件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硬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内存、微处理芯片、微处理器(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计算机设备中的其它类似设备、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编程指令、数据的操作或功能造成影
响的软件、数据、编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破坏性的程序、计算机编码、计算机病毒、蠕虫、逻辑炸弹、拒绝服务攻击、史莫夫攻击、故意破坏、xxx木马、其它类型数据,在引入电子系统后会引起数据、软件或者电子商务系统的删除、破坏、退化、损坏、故障和对安全的威胁。
8.11.在运输过程中处于无人看守状态的现金,无论是否在车辆内;
8.12.不能解释的失踪或短少,接收、支付或记账时的错误或遗漏。
9. 除非在本保险单中另有说明,本保险不承保以下原因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9.1. 各种恐怖主义行为(无论是否同时或交替存在其它原因或事件),以及为控制、阻止、镇压、报复或回应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在本条不保风险条款项下,所称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也包括为了影响任何国家的任何合法或事实上的政府或任何政治派别,由任何个人或团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准备工作、行动威胁,而无论是由个人单独行动还是代表任何组织、任何合法或事实上的政府,以便恐吓任何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公众,并且涉及针对一人或多人人身的暴力行为,或涉及对财产的损坏:
9.1.1. 危及采取行动者以外的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或增加全部或部分公众的健康或安全风险;
9.1.2. 或被设计用于干扰或扰乱电子系统;
9.2. 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意行为、其它类似战争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哗变、军事或民众叛乱、起义、造反、革命、军事或篡权行动、戒严、围城、造成戒严或围城的其它事件或原因;
9.3. 任何核武器原料;
9.4. 由于核燃料或由核燃料燃烧而生成的核废料所产生的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在本条不保风险条款中,所称燃烧是指自发性的持续核裂变链式反应。
条件条款
10. 不实告知:苏黎世就被保险现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苏黎世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苏黎世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苏黎世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苏黎世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苏黎世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苏黎世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苏黎世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苏黎世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苏黎世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苏黎世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1. 保险费:计算首期保险费和续保保险费收取的依据,是由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现金帐目和数额预计。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期限内所运送的现金进行准确的记帐,保证苏黎世在任何时候都能对这些记帐进行核实;在每个保险期限结束后的 1 个月内,被保险人应该向苏黎世提供一份有关承保现金的准确账目;如果帐目中的数额与投保时的预计数额有所不同,应视具体情况由被保险人补足或由苏黎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为保险费差额。
12. 合理预防措施:被保险人必须采取各项合理的预防措施,保证被保险现金的安全。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被保险现金的安全应尽责任的,苏黎世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13. 除非在发生损失前已征得苏黎世的书面同意,否则凡遇如下情形发生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苏黎世不承担赔偿责任:
13.1.保险场所空置超过 30 天;
14.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发生变更,或者影响被保险现金坐落地址环境发生变更,导致任何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风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苏黎世,苏黎世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苏黎世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现金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苏黎世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5. 被保险现金转让的,被保险现金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苏黎世。
因被保险现金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苏黎世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苏黎世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被保险现金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苏黎世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6. 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在任何时候按以下方式解除本保险单:
16.1.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苏黎世,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苏黎世将依照通常的短期费率(见下表)扣除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险费;
保险期 | 年度保险费率的比例% | |
超过 | 不超过 | |
----- | 1 个月 | 年保费率 10% |
1 个月 | 2 个月 | 年保费率 20% |
2 个月 | 3 个月 | 年保费率 30% |
3 个月 | 4 个月 | 年保费率 40% |
4 个月 | 5 个月 | 年保费率 50% |
5 个月 | 6 个月 | 年保费率 60% |
6 个月 | 7 个月 | 年保费率 70% |
7 个月 | 8 个月 | 年保费率 80% |
8 个月 | 9 个月 | 年保费率 85% |
9 个月 | 10 个月 | 年保费率 90% |
10 个月 | 11 个月 | 年保费率 95% |
11 个月 | 12 个月 | 全年保费 |
16.2.由苏黎世提前十五天按照最近所知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地址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苏黎世应根据要求按比例退还自终止之日起计算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
17. 保证条款:针对全部或部分被保险现金的任何保证,自保证生效时起在本保险单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违反此保证义务则相关现金的全部或部分索赔将得不到赔偿。但如果保险单续保,凡在续保期内发生的任何灭失、损毁、损坏,不得因续保期开始前所违反的保证义务而受到影响。
18. 索赔(被保险人义务):凡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
18.1.立即
18.1.1. 通知警方,采取各种实际可行的措施发现和惩罚责任人员,追踪和找回损失的现金;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苏黎世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8.1.2. 于 72 小时内以电话、电传或信函的方式通知苏黎世,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苏黎世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苏黎世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8.2.在 7 天或苏黎世书面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将以下资料提交给苏黎世:
18.2.1. 书面索赔函,对与现金损失有关的各种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根据损失发生时的价值计算损失金额;
18.2.2. 其它重复保险的情况;
18.2.3. 就有关损失起因和缘由、损失发生的背景、其它涉及苏黎世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情况,任何时间都自负费用向苏黎世提供所有有关信息及所获得的文件或证据;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苏黎世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苏黎世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苏黎世要求,还应同时就索赔和相关事宜的真实性提交一份宣誓证明材料或其它他法律文件。
19. 苏黎世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xxxxx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苏黎世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0. 苏黎世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苏黎世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1. 保险单利益的丧失:凡发生以下情形时,被保险人将可能丧失本保险单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利益:
21.1.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苏黎世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苏黎世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1.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苏黎世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1.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苏黎世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1.4.损失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默许所引起的;
21.5.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表阻挠或妨碍苏黎世行使自身权利,足以使苏黎世无法确认赔偿或进行追偿的;
21.6.被保险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向苏黎世请求赔偿保险金的;
21.7.凡任何索赔,依照本保险单第 26 条进行仲裁并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22. 占用权:凡发生引起索赔的损失时:
22.1.苏黎世和苏黎世授权的任何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采取以下行动,但苏黎世不会由此产生任何责任,也不会由此减损苏黎世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利:
22.1.1. 进入或占用发生损失的保险场所;
22.1.2. 出于合理的目的并以合理的方式,取得任何被保险现金或要求将其移交给苏黎世,并对以上现金进行处理;
22.2.无论苏黎世是否占用,任何财产均不得委付给苏黎世。
23. 重复保险分摊:凡损失发生,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曾经就发生损失的现金投保过其它保险时:
23.1.苏黎世的赔偿责任以其保险金额占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的损失金额为限;
23.2.如果前述其它保险条款规定不能与本保险单共同分摊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按比例分摊损失,则苏黎世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4. 代位求偿: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有关责任方时,不论苏黎世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苏黎世支付赔款后,苏黎世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向苏黎世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苏黎世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苏黎世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苏黎世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苏黎世不承担赔偿责任;苏黎世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苏黎世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苏黎世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苏黎世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5.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苏黎世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6. 争议处理:因本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如果无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双方可协商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26.1.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6.2.诉讼:双方如协商不成,或不选择仲裁的,可向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者被保险现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7.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对本保险单和本保险单的任何文字或词语的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