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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险〔2018〕意外伤害保险 056 号
信泰安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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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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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建筑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 投保人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2
❖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 本公司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的构成 | 5.5 | 保险金给付 | 8.10 | 猝死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6 | 诉讼时效 | 8.11 | 潜水 |
1.关于本合同
5.4 保险事故鉴定
8.9 无有效行驶证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8.12 攀岩
8.13 探险
8.14 武术比赛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7.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8.15 | 特技表演 |
2.2 | 保险责任 | 7.2 | 地址变更 | 8.16 | 现金价值 |
2.3 | 责任免除 | 7.3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8.17 | 离职 |
2.4 | 其他免责条款 | 7.4 | 争议处理 |
3.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8.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8.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4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5 医疗费用
8.6 毒品
8.7 酒后驾驶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信泰安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安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➊ | 关于本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安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1.3 | 投保范围 |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建筑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建筑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建筑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建筑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经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建筑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建筑工程仍未竣工,投保人可申请延长保险期间,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延长至约定的建筑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 |
❷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和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
2.2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 8.1 事故的,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责任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8.2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 |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 ||
可选保险责任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 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4 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8.5,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 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 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均按前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6;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9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猝死 8.10;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1、跳伞、攀岩 8.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3、摔跤、武术比赛 8.14、特技表演 8.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8.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2.4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1.4保险期间”、“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被保险人的变动”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选定一种: |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计收; (3)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总面积计收。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的保险费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分别计算。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
❹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1 | 明确说明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4.2 | 如实告知 |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4.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合同 4.2 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❺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
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 |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 |
外的人为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5.5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❻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知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❼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7.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本合同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若被保险人变动的,适用以下内容: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 8.17 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本公司关于投保人数限制的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7.2 | 地址变更 |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投保人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
7.3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4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❽ | 释义 | |
8.1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8.2 | 《人身保险伤残评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
定标准及代码》 | —2013)是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原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 |
8.3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8.4 |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指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
8.5 | 医疗费用 | 指同时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
8.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9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10 | 猝死 |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等,则以上述证明文件、法律文件等为准。 |
8.11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2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3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4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5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8.16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若本合同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则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日至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至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若本合同保险费不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则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
8.17 | 离职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 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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