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SHXM-00-20220802-1094
ZTB-ZFCG---2022-0026-0001-01
2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SHXM-00-20220802-1094
预算编号:1522-W09647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代理,兹请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
2、招标编号:SHXM-00-20220802-1094
3、预算编号:1522-W09647
4、项目内容:本项目为 2022 年采购浦东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5、用户预算:5000000.00 元,报价超过用户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二、投标申请人资质要求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项目参加联合体投标的成员供应商必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必须是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的供应商,且未被 “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不诚信单位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2-08-09-2022-08-17,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
2、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3、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并加盖公章。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本单位购买(售价 500 元人民币/本,售后不退)。以转账方式支付。
招标代理单位账号:121905172510604
户名: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五角场支行
合格供应商可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下载招标文件。
注: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采购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 2022 年 08 月 18 日上午 10:00(北京时间)前以书面邮件需加盖公章)的形式向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六、电子投标文件要求于 2022-09-02 11:00:00(北京时间)前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上传。书面
投标书应当于 2022-09-02 11:00:00(北京时间)送至上海市人民路 998 号金天地国际大厦上海文汇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 2 楼 206 开评标室。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数字证书(CA 证书、笔记本电脑)参加开标。
七、开标定于 2022-09-02 11:00:00(北京时间)在上海市人民路 998 号金天地国际大厦上海文汇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 2 楼 206 开评标室进行,请各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届时出席。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数字证书(CA 证书、笔记本电脑)参加开标。
八、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投标截止时间到并开启开标室后,投标供应商先进行网上签到,网上签到时间为开标截止后 1 小时内,
签到结束后 1 小时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若由于投标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成功或解密未成功,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及具有移动上网功能
(3G/4G)的笔记本电脑到规定地点参加开标。
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系地址:xxxxxxxxxx 000 x 联系电话:00000000
联 系 人:xxx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 000 xxxxxxxx 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传真:61418986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 1 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招标编号:SHXM-00-20220802-1094 预算编号:1522-W09647 预算金额:500 万元,报价超过用户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
2 |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
3 | 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系地址:xxxxxxxxxx 000 x 联系电话:00000000 联 系 人:xxx |
4 |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90 天 |
5 | 投标文件书面套数:电子版投标文件正本 1 份(上传)、书面投标文件副本 5 份。 |
6 | 装订要求:分册装订,共分贰册,分别为:商务标和技术标(含相关证明文件)。单 独成册,密封包装,不得使用硬封面装订。 |
7 | 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日期:电子投标文件要求于 2022 年 09 月 02 日上午 11:00(北京时间前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上传。 书面投标书(副本)要求于 2022 年 09 月 02 日上午 11:00(北京时间)前递送至上 海市人民路 998 号金天地国际大厦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楼 206 开评标室。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
8 | 开标日期:2022 年 09 月 02 日上午 11: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人民路 998 号金天地国际大厦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楼 206 开评标室。 |
9 | 开标时所需携带的资料: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数字证书(CA 证书、笔记本电脑)、法 人委托书、相应身份证明原件、无疑问函参加开标。 |
10 |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
11 |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
12 | 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
13 |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打分法)评标。 |
14 | 评标小组构成:专家 5 人,其中业主方 1 人。 专家确定方式:上海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15 | 合同签订地点:xxxxxxxxxx 000 x |
16 |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
1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精神,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的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8 |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 000 xxxxxxxx 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传真:61418986 |
投标单位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 1 项项目的招标。
1.2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定。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 2.2 招标编号:SHXM-00-20220802-1094
2.3 预算编号:1522-W09647
2.4 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5 项目内容:采购浦东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2.6 用户预算:500 万元 ,报价超过用户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3. 资金来源
3.1 此次项目的资金通过前附表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用于本委托合同项下的支付。
4. 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和合格的货物
4.1 有能力提供货物并具有良好的经营行为,xx经营且经营业绩良好的供应商。
4.2 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供应商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进行报价。
4.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作,且不是采购单位附属机构的企业才可以参与本采购项下的投标。
4.4 投标供应商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按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宣布为不合格。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是阐明所需货物、投标文件的编写、递交、招标投标程序、评标原则、中标条件、合同格式样本的文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需求一览表
(5)各种格式
(6)资格证明文件
(7)评标办法
(8)合同格式样本
(9)答疑、xx、补充文件(如有)
6.2 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章节、条款、格式、附表和附件。如果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属于投标供应商的风险。根据“投标供应商须知”的规定,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6.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供应商,均应按本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将澄清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以及电子邮件通知;投标供应商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下载,并确认其已阅知该澄清或修改公告,无回复视为默认该澄清或修改公告。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如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确认已收到了修改通知。如无书面回复,则视为投标供应商已确认。
8.3 为了使投标供应商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8.4 投标供应商收到推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的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通知采购单位,如无书面回复,则视为投标供应商已确认。
三、投标书的编制
9. 投标要求
9.1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使其投标可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此种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
则,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
11.投标书构成
11.1 商务标
11.2 技术标
详见第 3 章需求一览表(九、投标书内容及编制要求)。 12.投标函
12.1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数量及价格。
12.2 如本文件表格中的栏目与投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投标供应商可按照同一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2 采购单位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只是为了便于采购单位对投标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采购单位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3.3 投标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供应商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按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 投标货币
14.1 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RMB)报价。 15.资格证明文件
15.1 投标供应商按照公示信息中要求的资质条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5.2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应能使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方满意,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能力;
15.3 投标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6.证明货物合格性的文件
16.1 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内格式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证明其按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的合
格性,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证明文件应作为投标书的一部分。
16.2 证明货物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 17.投标保证金
不收取。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书应从投标供应商须知的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8.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方可征求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供应商可以拒绝招标方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投标供应商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但要根据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9.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9.1 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准备“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正本 1 份(上传)、书面投标文件副本 5 份,每份副本投标书均须清楚地标明 “副本”。一旦电子版投标文件正本和书面投标文件副本不符,将以电子版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9.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应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投标书中加附“法人代表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装订成册。
19.3 除投标供应商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投标书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投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和盖章。
19.4 电报或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书的密封、标记和发送
20.1 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书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 “副本”字样,再将这些信封密封装入一个外套的大信封中。
20.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标明投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并注明“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说明的地址递送至指定地点。
20.3 在内层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在投标书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20.4 如果外层信封末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招标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招标方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供应商。
21. 投标截止期
21.1 招标方在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21.2 招标方可以按“投标供应商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方与投标供应商之间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根据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招标方将拒绝任何晚于递送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并原封退回。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
23.2 投标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信封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4 根据“投标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在“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4. 开标
24.1 招标方将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供应商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4.2 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4.3 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修改或撤回投标书的书面通知,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才能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24.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4.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5.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方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5.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26.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26.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27. 投标文件的初审
27.1 开标后,招标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7.2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方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货物范围、质量,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单位的权利或减轻了投标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招标方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方将予以拒绝,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7.4 投标供应商复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27.5 招标方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报价是否有计算上或表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纸质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7.6 招标方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7 招标方将允许投标供应商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范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供应商的相关名次排列。
28. 商务评标要求
28.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将做无效标处理:
(1)投标书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无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
(2)本项目用户预算为(500 万元),报价超出用户预算的或有多个报价;
(3)投标有效期不足,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 90 天;
(4)投标书未提供廉政承诺书;(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未提供廉政承诺书);
(5)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
(6)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条件之一不满足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交财务状况及纳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需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9. 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29.1 评标小组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9.2 评标的基础是按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报价。
29.3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打分法)评标,详见评标办法。
29.4 招标方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和需求考虑下列因素:
(1) 货物的质量及适用性;
(2)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3)投标报价不低于货物的成本价,投标方无恶性竞争情况;
(4)需求所要求的有关货物的费用;
(5)其他因素(如安全、环保等);
(6) 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7) 投标供应商须具有相关领域的良好信誉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29.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定标 30.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1. 中标公告
31.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2.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3.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六、授予合同
34. 合同授予标准
34.1 除“投标供应商须知”规定外,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综合评定最优的投标供应商,确定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包括资质等级、项目经验等方面)。
34.2 采购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也无义务向投标供应商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
35. 招标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5.1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 “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6.中标通知书
36.1 招标方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
36.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7. 签订合同
37.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30 天内应派其授权代表前往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37.2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招标方有权对中标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招标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而把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选择重新招标。
(2)招标方有权为弥补损失,提出相应索赔。
38. 履约保证金
无履约保证金。
39. 腐败和欺诈
39.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包括投标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单位从自由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39.2 如果招标方认为所建议的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该授标建议。
40.中小企业
40.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0.2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0.3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40.4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0.5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1.1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第一条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1.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1.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2. 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
42.1 根据《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第五条(失信信息归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企业失信信息向市法人库归集:
(1)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2)企业违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审批;
(3)企业在建筑工程、食品安全、医药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商管理、产品质量、社团民政、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禁入限制;
(4)企业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药安全、产品质量、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责任事故;
(5)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归集信息的其他情形。
38.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关于重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应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记录进行甄别,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3.招标服务费
43.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向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招标服务费,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3.2 招标服务费计算方法:以中标金额为基数,100 万元以内按 1.5%计取,100 万元~500 万元按 1.1%计取,500 万元~1000 万元按 0.8%计取,1000 万元~5000 万元按 0.5%计取,按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总服务费按 8.5 折计取,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第 2 章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x采购项目已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采购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
7、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
8、《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
10、《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 号)
1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 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4〕3 号)
15、关于进一步完善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175 号)
1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2]4 号)
17、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12〕15 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其他
第 3 章 需求一览表
一、项目需求
x项目为采购浦东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服务。市区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以相关文件和实施方案为准。
1、用户预算:
本项目用户预算总预算为 500 万元(一年),预计年度回收处置数量 120 吨左右; 2、主要工作内容
新区范围内各蔬菜园艺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进行回收处理。主要包括的区域乡镇有:南汇新城镇、书院、老港、大团、万祥、泥城、惠南、祝桥、宣桥、新场、航头、xx、川沙新镇、合庆、xx、唐镇、张江、康桥、北蔡、金桥、三林、高桥、高东、高行。
标人负责项目实施。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要求
1、中标单位需有回收网点,在各蔬菜园艺场、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设立回收网点,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负责人,落实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清理等并统一运输到回收贮存点,定点集中堆放等工作。
2、投标单位需安排回收人员,应适时到区内各蔬菜园艺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回收网点开展上门回收。
3、投标单位需有完善的废物处置方案。
4、投标单位需有完善的应急处理方案。
5、对于大量废弃物农药的处理方法、处理场地应征得劳动、环保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道路运输服务
投标单位需具有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道路运输服务能力,具有运输车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活动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四、贮存服务
1、投标单位需具有 500-1000 平方米面积左右能满足本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堆放需要的贮存,用于放弃物的集中存储及堆放。贮存仓库需提供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2、贮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贮存仓库位置应具备不渗漏、干燥、明亮、通风良好等条件,禁止用地下室、燃料库作为库房使用。
2)专用贮存仓库应配备安全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桶等)和急救药箱等。
3)专用贮存仓库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专用贮存仓库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3、贮存要求
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及其规范的相关要求,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等,并远离水源和热源。
4、贮存的管理要求 要有贮存的管理制度。
5、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需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农药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并具有上岗证书。
五、报价要求
投标单位在报价时按照回收量×投标报价单价=投标报价总价;投标报价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应包括完成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打包费、装卸费、仓储费、运输费、辅料费、处置费、利润及税金等完成项目的一切费用。
六、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七、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
2)余款根据实际发生数量进行按实结算
八、项目结算
x项目提供的为年度回收处置预计数量,结算根据实际回收量并根据中标单位的回收和处置单价按实进行结算。
九、投标书内容及编制要求
1、投标标书内容(应包含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1)投标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2)投标报价表(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4)拟投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5)项目负责人说明表(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6)拟投本项目人员明细表(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7)近三年(2019 年至今)相关业绩情况表(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8)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法人代表授权书(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0)廉政承诺书(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1)中小企业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3)无利害关系声明(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4)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7)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
1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截图)
19)信用信息查询结果(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
20)其他投标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说明、资料
(2)技术标标书内容:
1)投标方案
2)贮存服务
3)回收处置服务体系
4)质量保证服务
5)专业仓库服务内容介绍
6)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措施
7)投标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说明、资料
2、投标标书要求:电子版(正本)上传,副本五套(技术标、商务标分册装订),在封面上应当注明 “副本”字样,装订成册进封袋。封袋加盖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印鉴(骑缝章)。当电子版投标文件正本和书
面投标文件副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第 4 章 各种格式
投标函
致:
根据贵方 项目招标采购的 货物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预算编号: ), 现正式授权的下列签字人 ( 姓名和职务) 代表投标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提交下述电子版投标文件正本 1 份(上传)、书面投标文件副本 5 份:
(1)投标报价表;
(2)货物配置内容说明一览表;
(3)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
(4)资格证明文件;
(5)“投标供应商须知”第 条和第 条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a)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货物及提供伴随服务的投标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圆(RMB 元)。
(b)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c)我们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如果有的话)、我们知道必须放弃对上述文件中所有条款提出存有含糊不清或不理解之问题的权利。
(d)我们同意在“投标供应商须知”第 条所述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书的规定,并在“投标供应商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而且有可能中标。
(e)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f)同意进一步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g)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网址:
投标供应商代表姓名: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表
招标编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投 标 有 效 期 (天) | 备注 | 最终报价( 总 价、元) |
说明:
(1) 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 报价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报价。
(3) 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上传的电子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4) 投标报价是含在承包区域内提供各种服务所需的人工费、消耗用品材料费、服装装备费、办公管理费、企业应缴纳税金和应得利润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计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
(5) 此报价一览表中总价应与 “详细分项报价表”中“总计价”相一致。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字:报价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序号 | 明细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注: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该表中包含报价人认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各项费用须列出明细清单。合
计总计价应等于“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总价。如果不提供详细单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竞争性磋商文件
投标供应商(盖章):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2022 年 月 日
拟投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 名 | 年龄 | 学历 | 岗位证 书编号 | 主要资历工作经验 |
注: 投标方应将表列人员的资历情况填写并附相关证明
投标供应商(盖章):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2022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说明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类似 管理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执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成绩: 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本项目负责人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负责人每周现场工作时间: |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2022 年 月 日
拟投本项目人员明细表
序号 | 姓 名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资历工作经验 |
注:投标方应将表列人员的资历情况填写并附相关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2022 年 月 日
近三年(2019 年至今)相关业绩情况表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单位 | 中标金额(元)/合同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本表后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日期:2022 年 月 日
第 5 章 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的 合同投标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廉政承诺书
兹我单位于参加 项目竞标(竞谈)前作如下xxxx:
我单位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恪守公平竞争原则,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不为谋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采购(招标)单位和个人、评审委员会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和为其购置与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钱物,或者邀请其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诚信履行合同,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采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验收、质量问题处理、售后服务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造成采购(招标)单位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1,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2022 年 月 日
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无利害关系声明
致: (招标人)
我方承诺与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2022 年 月 日
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致: (招标人)
我方承诺与所递交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2022 年 月 日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期: 2022 年 月 日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所 有 成 员 单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合 体 , 共 同 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招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 体牵头 人合法 代表联 合体 各成员 负责本 标段设计 招标项 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承担 ; (成员一名称)承担 ;(成员二名称)承担 。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
年 月 日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无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公司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二、我公司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2022 年 月 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检察机关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
将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无疑问函
在仔细阅读了关于项目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后:
我司确认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无疑问。
确认招标文件显示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2022 年 月 日
第 6 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
1、评标办法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作为本次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据。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分过程如下: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报价、投标方案、项目实施的组织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类似项目业绩等各项内容进行统一评分。
2、评标委员会由用户方代表和专家组成,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甄别及综合评分,最终结果取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3、根据评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的前三家投标供应商推荐给采购单位作为中标候选单位(原则上以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二、评审规则:
1、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均为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的成员,并于评标前随机抽取产生。
2、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权利,评议表要保存备查。
3、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做出评议。
4、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授予合同的保证。三、“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一)价格评分(10 分)
1、本项目用户预算为(500 万元),超出用户预算的报价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
2、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有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参加谈判、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4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见附件)。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方案 | 25 分 | 对投标单位提的投标方案内容(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方案、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1)方案内容合理、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得 20-25 分; (2)方案内容较为合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得 15-19 分; (3)方案内容一般的得 6-14 分; (4)方案内容较差的得 1-5 分; (5)无不得分。 |
2 | 贮存服务 | 20 分 | (1)对投标单位提供的专业存储贮存的条件,包括环境条件、消防条件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2)对投标单位贮存点是否具有的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分。 (3)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贮存点的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15-20 分,较好的得 10-14 分,一般的得 5-9 分,较差的得 1-4 分,无不得分。 |
3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服务体系 | 15 分 | (1)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回收网点,无回收网点的是否有中标后设立网点的承诺进行综合评分; (2)对投标单位提供的回收服务体系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12-15 分,较好的得 8-11 分,一般的得 3-7 分,较差的得 1-2 分,无不得分。 |
4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5 分 | 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5 分,较好的得 4 分,一般的得 2-3 分,较差的得 1 分,无不得分。 |
5 | 项目团队配置情况 | 5 分 | 对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人员配置情况是否能满足本项目需要进行综合评分。优得 5 分,较好的得 4 分,一般的得 2-3 分,较差的得 1 分,无不得分。 |
6 | 应急预案及疫情防控方案 | 5 分 | 对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5 分,较好的得 4 分,一般的得 2-3 分,较差的得 1 分,无不得分。 |
7 | 企业综合资质 | 5 分 | 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市场占有率、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分。 |
8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分 | 根据投标单位近三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有 1 个得 1 分,满 分 10 分。(以提供的协议书、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
技术分合计 | 得分 | 90 分 |
第 7 章 合同格式样本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采购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本年度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
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 2)余款根据实际发生数量进行按实结算。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
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
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