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為無法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輕度智障兒童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目的及目標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的目的,是為輕度智障兒童在近似家庭的環境中提供照顧,直至他們可返回自己家中,或找到另一處長期居所為止。
這些兒童之家的目標是:
⚫ 按照個別設計的福利計劃,在一個穩定、安全及近似家庭的環境,暫時代為照顧輕度智障兒童。有關的福利計劃會定期進行檢討;
保障和促進被照顧兒童的健康及福利,並培育他們的整體成長和發展,包括生理、社交、情緒及智能方面的需要;
⚫ 發展被照顧兒童的潛能、責任感、自尊及自我照顧技巧。服務性質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實際及基本照顧
⚫ 在近似家庭的環境中提供住宿服務,生活環境與普通家庭相類似;
⚫ 由一對已婚夫婦(稱為「家舍家長」,或在他們缺勤時的「替假家長」)每天24小時提供實際照顧。家舍家長由服務營辦機構聘請,在兒童之家社工密切督導及指引下,擔當照顧兒童的職責;
⚫ 全職家務助理提供服務,協助處理兒童之家內的日常家居雜務;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按照兒童的年齡及需要,充分提供各種適合他們的食物;
安排各種合適或基本的衣服;
⚫ 為兒童安排交通工具或陪伴兒童出席各項適合其年齡及需要的活動或節目。
b) 滿足個別兒童的需要
⚫ 督導兒童日常的活動及事務,包括上學及功課;
⚫ 和其他與兒童相關的機構或人士保持聯繫,包括學校、其他機構、兒童的家人/監護人,以及轉介機構或社工,以確保為個別兒童制定的計劃能達致預期效果;
⚫ 鼓勵及協助兒童與親生父母/監護人保持接觸,並安排他們短暫回家渡假,為兒童日後回家團聚作好準備;
⚫ 舉辦各種社交及康樂活動,以培養個別兒童本身的天賦及興趣。
(c) 福利計劃及輔導
⚫ 與相關人士一同制定個別兒童的福利計劃,並透過個案討論或檢討計劃進度,以達致計劃目標;
⚫ 以個別或小組形式提供指導/輔導,協助兒童應付導致他們需要接受代替照顧的基本問題。
(d) 參與社區活動:
⚫ 籌辦各式各樣的社交及康樂活動,以綜合家庭小組身分參與社區事務及活動。
服務對象
年齡介乎 6 至 18 歲的輕度智障兒童,無父無母,或未能得到父母或親屬適當照顧,包括需要長期照顧,但不能安排領養的兒童;以及身處危機或需要離家接受短期照顧的兒童。這些兒童在入住兒童之家時,通常都在特殊學校就讀,或正在其他院舍接受訓練。
所有轉介經由社署運作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處理。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 | 90% |
2 | 一年內完成定期個案覆檢的比率 | 85% |
3 | 一年內完成個人計劃的比率 | 90%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的附件) |
基本服務規定
(a) 每天 24 小時照顧,任何時間須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員在場;
(b) 提供一日三餐、種類多元化的食物;
(c) 註冊社會工作者*;
(d) 家務助理;
(e) 每間兒童之家最多八名兒童入住,男女須分別安排睡房;
(f) 適合的玩具、書籍和其他設施。
* 註冊社工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的定義。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 28 天內提供適合的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營辦者必須按照最新版本的《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和指引。
備註及定義
1. | 入住指截至每月月底入住兒童的總數。 |
2. | 入住率 = 12個月月底入住人數總和÷12 ×100% 12個月月底名額總和÷12 |
3. | 定期個案覆檢指由家舍提議舉行的個案會議,並須符合以下標準:- |
(a) 參與者包括家舍社工、兒童及第三方,即家長/轉介社工/家舍家長/教師/臨床心理學家等; (b) 有關兒童的具體範疇,例如個人工作計劃、家舍適應、家庭關係、回家渡假、學業,或在住宿期間出現的任何問題; (c) 將檢討記錄在案,即存置有關記錄; (d) 制訂跟進行動;及 (e) 個案覆檢的次數設定為每名兒童每年兩次,而覆檢須於每名兒童入住後首六個月內進行及其後每六個月再進行一次。 | |
4. | 完成定期個案覆檢指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個案覆檢。 |
5. | 完成定期個案覆檢的比率 = |
期內完成的個案覆檢數目 x100% 期內需要完成的個案覆檢數目 | |
6. | 個人計劃指由家舍為滿足個別兒童需要而制定的計劃,其須包括目的、具體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計劃內容及達成或檢討目標的期限。家舍需於每半年為每名兒童制訂兩個個人計劃。 |
7. | 完成個人計劃指為每名兒童完成所制定的個人計劃。 |
8. | 完成個人計劃的比率 = |
期內完成的個人計劃數目 ×100% 期內需要完成的個人計劃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