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09220181224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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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食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为准;主险与本附加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xxx的追溯期内,由于保险xxx的承保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等法律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下列损失,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
(二)患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五)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四条 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