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前 異動後 本約定條款適用之對象僅限定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之所有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客戶),客戶使用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業務服務與交易時 ,視同接受本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適用之對象僅限定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之所有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立約人),立約人使用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與交易時,視同接受本約定條款。 本約定係信用卡網路服務業務之一般性共通約 定,除個別契約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約定辦理。 一、...
渣打銀行信用卡網路服務約定條款
異動前 | 異動後 |
x約定條款適用之對象僅限定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之所有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客戶),客戶使用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業務服 務與交易時,視同接受本約定條款。 | 本約定條款適用之對象僅限定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之所有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立約人),立約人使用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與交易時,視同接受本約定條款。 |
本約定係信用卡網路服務業務之一般性共通約 定,除個別契約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約定辦理。 | 一、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約定係信用卡網路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約定辦理。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一般約定事項及相關銀行規定辦理,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 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
一、使用方式及服務內容 1.使用方式:客戶須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連結至本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網頁」,申 請使用之。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1. 使用方式:立約人須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連結至 貴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網頁」,申請使用之。 |
一、使用方式及服務內容 1.使用方式:客戶須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連結至本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網頁」,申請使用之。 A. 客戶同意於註冊時提供完整詳實且符合真實之個人資料。客戶所填具之個人資料若有填寫不 實,或有任何誤導之嫌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1.使用方式:立約人須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連結至貴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網頁」,申請使用之。 A.信用卡網路服務線上申請流程:立約人需登入 貴行官方網站,並以貴行連結網址進入信用卡網路服務頁面,點選網頁上之「線上立即申請」後,閱讀並同意本條 款,再經 貴行身分驗證後,以立約人留存於本行之行動電話號碼接收簡訊密碼,再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後,即可登入使用信用卡網路服務,如立約人於貴本行未留存行動電話號碼,則於線上申請完成後須致電客服中心進行啟用,始可登入使用信用卡網 路服務。 |
一、使用方式及服務內容 1.使用方式:客戶須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連結至本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網頁」,申請使用之。 B 客戶於使用時需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經本行驗證客戶身分無誤 後,方得登入使用本服務。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1.使用方式:立約人須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連結至貴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網頁」,申請使用之。 B.立約人於使用時需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經 貴行驗證立約人身分無誤後,方得登入使用本服務。 |
一、使用方式及服務內容 1.使用方式:客戶須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連結至本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網頁」,申 請使用之。 |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使用雙方各自約定之相關網路業者,雙方應分別就各 |
C.惟客戶必須自行負擔使用網際網路之費用及電 話費用。 | 項權利義務關係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 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
一、使用方式及服務內容 2. 信用卡網路服務內容包括以下各項: A. 帳務總覽: a.信用卡帳務總覽 b.未出帳單交易明細 c.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d.歷史帳單查詢 B.紅利兌換: a.累積點數 b.點數兌換紀錄 c.捐款及費用折抵兌換 d.航空哩程兌換 C.刷卡即時通知: a.電子郵件通知 b.行動電話簡訊刷卡通知 D.線上開卡 E. 電子信用卡月結單 a.申請 / 取消 b.補寄 F. 個人專區 a.變更使用者名稱 b.變更使用者密碼 c.登入紀錄 x行得於公告於網站後隨時提供新服務。對於上述服務內容,本行保有隨時更改或停止之權利, 惟應於十日前公告於本行網站。 | 五、服務項目 當立約人申請核准後, 貴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內容以 貴行網站與信用卡網路服務公告揭露為主, 貴行應確保該網站訊息之正確性,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未來 貴行若有新種業務開辦或信用卡網路服務內容有變動(含新増、調整、變更或取消), 貴行僅須於 貴行網站與信用卡網路服務公告揭露,即可提供相關服務。 |
二、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 1. 客戶應全權負責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之保密。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2.使用限制 F.立約人對其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及其 自身相關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
二、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 2.「使用者名稱」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 6~12位英文字母、數字,至少須有一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區分大小寫,且不得為立約人身分證字號或連續相同英文字母、數字,作為立約人透過電腦 登入信用卡網路服務時,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 刪除(併入二、名詞定義 4) |
二、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 3.「使用者密碼」: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 | 刪除(併入二、名詞定義 5) |
6~12 位英文字母、數字,至少須有一英文字 母,英文字母區分大小寫,不得為立約人身分證字號或連續相同英文字母、數字,且不得與使用者名稱相同,作為立約人透過電腦登入信用卡網 路服務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 |
二、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 4. 為保護客戶權益,登入時如「使用者名稱」或 「使用者密碼」累計輸入錯誤達三次(分開計 算),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需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註冊申請手續。(即於網頁登入頁面上點選「線上立即申請」)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2.使用限制 B.為保護立約人權益,登入時如「使用者名稱」或「使用者密碼」累計輸入錯誤達三次(分開計算),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需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註冊申請手續。(即於網頁登入頁面上點選 「線上立即申請」) |
三、客戶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1.客戶申請使用本約定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須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須之費用及風險需由客戶自行負 擔。 | 十一、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 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
三、客戶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2. 客戶對其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及其自身相關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 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2.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或授權使用之使用者名稱、使用者密碼或簡訊密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其行動電話號碼之SIM 卡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 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四、使用限制 1.初次或重新申請信用卡網路服務時,客戶需輸入個人及信用卡重要資料供系統驗證,若所輸入資料經驗證錯誤達三次,系統將自動鎖定暫時停止其信用卡網路服務之申請;申請人需親自來電客服辦理「解除申請鎖定」方可重新註冊。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2.使用限制 A. 初次或重新申請信用卡網路服務時,立約人需輸入個人及信用卡重要資料供系統驗證,若所輸入資料經驗證錯誤達三次,系統將自動鎖定暫時停止其信用卡網路服務之申請;立約人需親自來電客服辦理「解除申請鎖 定」方可重新註冊。 |
四、使用限制 2. 本行對客戶輸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與使用者密碼使用之各項信用卡網路服務,均認定係 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系統只允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2.使用限制 C. 貴行對立約人輸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與使用者 密碼使用之各項信用卡網路服務,均認定係立約人所為 |
許一人透過電腦登入信用卡網路服務。基於風險考量,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歸戶名義使用網路服務,本行除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網路服務系統,亦會將第一位使用者強制登出,並於五分鐘內暫停此使用者登入之權 利。 | 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系統只允許一人透過電腦登入信用卡網路服務。基於風險考量,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歸戶名義使用網路服務,貴行除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網路服務系統,亦會將第一位使用者強制登出,並於五分鐘內暫停此使用者登入之 權利。 |
四、使用限制 3. 客戶透過電腦登入使用信用卡網路服務,若忘記登出離開本行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本行會自動將客戶自系統登出,以避免瀏覽器為他人所使用。客戶必須重新透過電腦登入信用卡網路服務後才能繼續執行。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2.使用限制 D.立約人透過電腦登入使用信用卡網路服務,若忘記登出離開貴行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貴行會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登出,以避免瀏覽器為他人所使用。立約人必須重新透過電腦登入信用卡網路服務後才 能繼續執行。 |
四、使用限制 4. 如超過一年未成功登入,本行將終止信用卡網路服務,如擬恢復使用,客戶需重新申請‧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2.使用限制 E.如超過一年未成功登入, 貴行將終止信用卡網路服 務,如擬恢復使用,立約人需重新申請‧ |
五、責任及義務 1. 本行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之客戶均為客戶本人。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個人資料與本行所提供信用卡網路服務之重要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與第三人,如因客戶之故意或過失使他人知悉、或遭第三人冒用,而造成損失時,客戶應自行負責, 概與 x行無涉。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3.責任及義務 A. 貴行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 貴行信用卡網路服務之立約人均為立約人本人。 |
五、責任及義務 2. 本行認定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服務均係客戶本人所為。本行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 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使用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或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客戶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惟本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本行負責。 |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同意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經合法授權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 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 |
負擔。 | |
五、責任及義務 3. 除因本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行對因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3.責任及義務 C.除因 貴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 貴行對因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 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
五、責任及義務 4. 若因電腦系統暫停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客戶可由其他方式如:24 小時電話客戶服務人員、電腦語音查詢等辦理所需之服務。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3.責任及義務 D. 若因電腦系統暫停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立約人可由其他方式如:24 小時電話客戶服務人員、電腦語音 查詢等辦理所需之服務。 |
五、責任及義務 5 客戶必須由本行官方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連結進入本項服務。若客戶由非上述本行網站之連結,致進入第三人之偽造網站造成個人資料外 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惟本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 四、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信用卡網路服務前,請先確認信用卡網路服務正確之網址,並透過本行官方網站使用信用卡網路服務;如有疑問,請致電 貴行客服專線(24 小時客服市話請撥:0000-0000/行動電話請撥:00-0000-0000)詢問。貴行須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信用卡網路服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 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
五、責任及義務 6. 客戶應利用其私人電腦使用本服務。客戶若因使用位於公共場所的電腦設備而造成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惟本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3.責任及義務 E.立約人應利用其私人電腦使用本服務。立約人若因使用位於公共場所的電腦設備而造成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惟 貴行 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
五、責任及義務 7.除另有約定外,所有對客戶之通知,本行得以書面或本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為之,以客戶留存之最後申請異動或最後通知之通訊資料為送達之最後處所。且本行依該資料寄送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已依約對客戶送達。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3.責任及義務 F.除另有約定外,所有對立約人之通知, 貴行得以書面或 貴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為之,以立約人留存之最後申請異動或最後通知之通訊資料為送達之最後處所。且 貴行依該資料寄送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已依約對立約 人送達。 |
六、授權及防範 客戶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身分證字 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行管制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本行接受前開通知前,對第三人 使用該服務已發生效力其所致之損害,除本行因 |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同意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經合法授權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 即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 |
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外,本行不負責任。 | 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 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 負擔。 |
七、資料安全 x行與客戶雙方皆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 料。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致第三人破解密碼而入侵網路服務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 害,由客戶負擔其危險。 | 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 侵、取得、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因第三 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
八、保密義務 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因使用或執行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而取得本行之資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網路服務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本行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 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 反。 |
九、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訊 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 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 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 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十、不可抗力 1.本行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6.不可抗力 A.貴行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 任。 |
十、不可抗力 2.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 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本行所不能控制 之情事。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6.不可抗力 B.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 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貴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
十一、記錄保存 1.客戶應保存所有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 | 十九、紀錄保存 1.雙方應保存所有經由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電子文件紀 |
之記錄,並應確保記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客戶 如未保存者,推定以本行所保存之記錄為真正。 | 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
十一、記錄保存 2. 本行對前項記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十九、紀錄保存 2.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
十一、記錄保存 3. 本服務提供之各項信用卡交易資料,僅供客戶作為參考之用,正確之資料仍應以本行提供之月 結單為準。 | 十九、紀錄保存 3. 本服務提供之各項信用卡交易資料,僅供立約人作為參考之用,正確之資料仍應以 貴行提供之月結單為準。 |
十一、記錄保存 4. 若本服務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而無法辦理或查 詢資料時,請來電本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 | 十九、紀錄保存 4. 若本服務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 時,請來電 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 |
十二、契約終止 x行得於發生下列行為時立即終止提供本約定之服務: 1.客戶如企圖利用信用卡網路服務搜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之使用記錄或有任何破壞及不當 行為時,本行得不經通知立即取消客戶之使用資格。 2.本行得依本約定條款於網站揭示後停止提供此項服務,惟應於十日前公告於本行網站。 3.客戶本人得隨時來電本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經由服務人員核對身份與資料無誤後,終止本約定條款。 4. 客戶違反本約定條款之規定或擅自將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使用者。 | 二十一、客戶終止契約 立約人本人得隨時來電本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經由 服務人員核對身份與資料無誤後,終止本約定條款。 |
二十二、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得於發生下列行為時立即終止提供本約定之服務: 1. 立約人如企圖利用信用卡網路服務搜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之使用記錄或有任何破壞及不當 行為時,貴行得不經通知立即取消立約人之使用資格。 2.得依本約定條款於網站揭示後停止提供此項服務,惟應於三十日前公告於本行網站。 3.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條款之規定或擅自將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使用者。 4.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5.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6.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 求履行未果者。 | |
十三、契約之修改 x行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條款之相關規定,並於修改日十日前將修改內容公告於本行網站。倘客戶不同意本行之修改內容,得於十天內通知而終止本約定,並適用本約定條款有關契約終止之規 定。 | 二十三、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於修改日十日前將修改內容公告於本行網站,立約人於十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 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 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 |
知銀行終止契約: 1.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
十四、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 x行信用卡網路服務及行動銀行查詢網站上之所有相關業務資料包括文字圖片等,專利權、商 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行所有。除事先經過本行之合法授權外,均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 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 7.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 貴行信用卡網路服務查詢網站上之所有相關業務資料包括文字圖片等,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 貴行所有。除事先經過貴行之合法授權外,均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 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
十五、法令適用及政府規定 關於本約定條款,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 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二十五、法令適用 關於本約定條款,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 國法律。 |
十六、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條款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十六、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
十七、未盡事宜 x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之 相關規定、銀行慣例或有關法令辦理。 | 刪除(併入「一、 契約之適用範圍」內) |
無 | 三、銀行資訊 1. 銀行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 申訴及客服專線:客服專線:全省市話請撥: 0000-0000/行動電話請撥:00-0000-0000;本行免付費申訴專線 0800-051234 3.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地址: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5. 傳真號碼: 00-0000000 |
無 | 二、 名詞定義 1.「信用卡網路服務」係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2.「電子文件」:係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 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 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 |
理之用者。 3. 「SSL 安全機制」SSL (Secure Socket Layer) 是一種網際網路上最普遍使用的安全通訊協定,保障網站伺服器及瀏覽器之間的數據資料傳輸的安全性。透過使用這個協定,網路上的數據傳輸會採 128 位元(含以上) 對稱性加密演算法進行加 密,更會檢查資料的完整性。除此以外,透過所 謂『金鑰』的加密技術及嚴謹的SSL 認證註冊的程序,SSL 可以驗證伺服器的身分而達到網站瀏覽者向網站身分作出檢查的目的。 4.「使用者名稱」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 6~12 位英文字母、數字,至少須有一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區分大小寫,且不得為立約人身分證字號或連續相同英文字母、數字,作為立約人透過電腦登入信用卡網路服務時,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5.「使用者密碼」: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 6~12位英文字母、數字,至少須有一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區分大小寫,不得為立約人身分證字號或連續相同英文字母、數字,且不得與使用者名稱相同,作為立約人透過電腦登入信用卡網路服務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6.「簡訊密碼 (SMS OTP,Short Message Service One Time Password)」:指立約人進行線上立即申請或忘記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密碼」(內含OTP 密碼及申請內容)至立約人所約定之一組行動電話號碼,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 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OTP 之交易機制,以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簡訊密碼此項服務之提供與發送,以 貴行簡訊廠商與各電信業者簽定的 服務範圍(如國際漫遊協議等)為限。 | |
無 |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須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接收立約人或立約人接收 貴行之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 |
實,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所發送之電子訊息,若為非發送日所須立即處理者,立約人同意以發送時與 貴行所約定之 情況為準。 | |
無 | 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透過客服電話 或親臨分行或以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 貴行確認。 |
無 |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信用卡網路服務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本服務為 24 小時服務機制,貴行如因特定因素(如資訊系統例行維護等)無法提供服務時, 貴行需提前於 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惟若遇突發狀況,為保障立約人權益, 貴行得隨時暫停服務,進行狀況排除,但須於 貴行 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
無 | 十、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調整之內容。若配合 貴行優惠活動,得依較優惠之價格收取費用,並於活動開始後公告即可。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信用卡網路服務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信用卡網路服務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 |
且調高之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 日。 | |
無 | 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1.若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立約人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2.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或授權使用之使用者名稱、使用者密碼或簡訊密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其行動電話號碼之SIM 卡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 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 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 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導致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使用者名稱或使用者密碼或簡訊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 關手續。 |
無 | 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交易完成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其它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月結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月結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 覆知立約人。 |
無 |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 貴行及立約 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
無 | 二十四、文書送達 |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或立約人依信用卡合約書留存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 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
無 | 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 者,不在此限。 |
無 | 二十七、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 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
無 | 二十八、契約分存 立約人可於 貴行官方網站直接列印本約定書予以留存, 但最終版本須以 貴行網站上列示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