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作机构:本协议中出现的合作机构是指,具有相应业务及能力且与天津农商银行合作的第三方合作商。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银联商务等, 合作机构详见《天津农商银行手机银行APP用户隐私政策》。
天津农商银行电子账户用户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22年7月14日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黑体标注内容),注意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官谢等内容的条款。
当您勾选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农商银行)与电子账户用户(以下简称“您”)就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的电子账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一、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含义为:
1.电子账户:本协议所称电子账户是指您按照天津农商银行要求成功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系您本人通过指定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天津农商银行个人Ⅱ类电子账户。
2.电子账户服务:依托天津农商银行的结算网络、支付渠道、信用优势,天津农商银行为您提供的存款、理财等金融产品的购买服务、限定金额的缴费及缴费支付等结算服务,贷款及贷款还款服务。
3.绑定账户:是指您申请在天津农商银行开立电子账户时,向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的本人在天津农商银行或其他银行(以天津农商银行提示信息为准)实名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用于核验身份信息及电子账户资金划转。绑定账户须保持持续有效且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4、合作机构:本协议中出现的合作机构是指,具有相应业务及能力且与天津农商银行合作的第三方合作商。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银联商务等, 合作机构详见《天津农商银行手机银行APP用户隐私政策》。
5.电子渠道:本协议中出现的电子渠道,包括天津农商银行手机APP、微信银行、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等非线下渠道。
二、申请与开立
1. 按照监管单位与天津农商银行要求,您在申请本服务过程中,同意天津农商银行将您填写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银行卡账户类型、支付密码、有效期(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CVV码(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必要的生物识别信息等)提供给天津农商银行或天津农商银行通过合作机构进行校验(天津农商银行和合作机构仅出于完成本协议项下功能而使用您提供的信息,且对您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校验完成后将您提供的银行卡与您的电子账户进行绑定;您委托天津农商银行或天津农商银行通过合作机构划扣您相应银行卡账户中的相应款项以完成充值及支付,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通过天津农商银行指定电子渠道(以天津农商银行实际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开立电子账户的,须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为我行认证的唯一有效证件)、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所设定的绑定账户,须确保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天津农商银行、发卡行及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绑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必须是您本人合法获得且真实有效的,并处于您的有效掌控下。
3.您应按照监管单位与天津农商银行要求,同意在申请本服务过程中,向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开户证件、支付终端设备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且不得由他人代办。目前天津农商银行仅支持每名用户开立一个电子账户,天津农商银行将对您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不会对外泄露。
4.根据监管机构对异地存款的管理要求,我行即日起不再为地理位置为非天津地区的客户提供开立电子账户服务(以下简称“异地开户”)。对存量异地开户的电子账户将进行充值、定期存款存入等功能的限制。存量异地开户的用户可通过天津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将电子账户内余额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如需继续使用,可将原电子账户注销后,在天津地区范围内重新开通电子账户后,即可正常使用。
三、服务内容
1.客户成功开立电子账户后,天津农商银行通过天津农商银行移动客户端(包括: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向客户提供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服务内容以天津农商银行实际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2.凡在办理转账、产品交易等业务使用交易密码,凭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对电子账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您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用户及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银行卡账户及与该等账户相关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等一切信息,妥善保管您的银行卡、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并确保您的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在安全、无病毒、未被入侵、未被监控、未被非法控制的环境下运行和使用。
如上述交易密码出现或可能出现被窃或者被其他人知悉情况时,您应及时重置密码、注销电子账户或者通知天津农商银行进行止付交易。因您遗失绑定账户、变更绑定手机号码,或将绑定账户、绑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因丢失银行卡或手机等终端设备、泄露电子账户用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相关信息造成的资料及交易信息等泄露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3.天津农商银行通过电子账户为您提供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等服务。消费和缴费日累计限额合计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20万元。超出限额将无法完成支付交易。部分功能实现时间以天津农商银行实际提供服务为准。
4.您同意并授权天津农商银行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虚假交易、洗钱等非法活动或违反诚信原则、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电子账户用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电子账户用户支付服务、对涉嫌欺诈的资金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等。
5.您办理的个人绑定的银行I类账户销户之前,应先将电子账户内余额进行提现,再做解绑银行卡操作,提现或解绑前请确保绑定账户为有效账户,否则资金将无法正常到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6.基于维护和保证客户的财产安全目的,当检测到您登录设备所处环境安全等级较弱、操作异常时,天津农商银行将对您采取面部生物识别、短信验证、补充相关个人信息或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信息等方式的安全校验。
7.您知悉并同意:若您在电子账户个人电子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未进行任何动账交易,或您的电子账户个人电子账户连续1年(含)及以上未进行任何主动动账交易的,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内对您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如需继续使用,您可登录天津农商银行的指定电子渠道,按规定步骤对您的电子账户个人电子账户进行激活。
8.您知悉并同意:我行电子账户目前仅支持在我行移动客户端(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具体实现以实际业务规范为准)内限额消费与理财储蓄购买、贷款资金发放,暂无其他外部使用场景、不对外暴露电子账户卡号。
9.您知悉并同意:现阶段天津农商银行免收个人电子账户交易手续费,并保留收取手续费的权利。如后期按实际发生进行收取手续费,收费公告将在天津农商银行电子渠道中进行公告。
四、权利与义务
1.客户权利与义务
1).您需要知悉并保证向天津农商银行提供所有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天津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拒绝开户、暂停电子账户非柜面业务、销户、冻结资金、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所有金融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其他处理措施;您可通过天津农商银行指定渠道和方式完成资料补充与身份核验后,要求天津农商银行为您恢复账户正常使用;因天津农商银行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与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2). 您应及时更新您的资料信息。若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身份基本信息存在缺失、存疑的,需要在天津农商银行提示的合理期限内通过有效渠道(电子银行渠道、线下网点渠道等)进行更新。因您未及时更新资料,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3).您不得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有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4).您可登录天津农商银行的客户电子渠道,对电子账户个人电子账户进行销户,本协议自动终止。
5).因您绑定的账户销户或状态异常导致个人电子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6).因您违反本协议内容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造成的损失,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天津农商银行权利与义务
1).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在获取您的授权后,收集、传递并应用您的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无论您是否在天津农商银行成功开立电子账户,您上传的资料均不退回。天津农商银行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协议内容,依法合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2). 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或其他合理原因,修改、暂停、终止本协议,并在修改、暂停或终止协议前通过天津农商银行手机银行APP进行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修改公告发布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向天津农商银行申请终止使用本服务。本协议暂停、终止后,在暂停、终止前您已发送至天津农商银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天津农商银行处理该交易指令所产生的后果。
3). 天津农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电子账户用户支付服务的业务范围及支付限额。如您对天津农商银行调整的业务范围或支付限额存在任何异议,可拨打唯一客服电话96155进行咨询,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公告查看公告范围,也可通过注销电子账户,终止电子账户支付服务;在天津农商银行调整电子账户支付业务范围或支付限额后,您继续使用该服务的,视为您接受天津农商银行的业务范围或支付限额调整。
4).若天津农商银行发现您在非安全、存在欺诈风险的情况下操作账户,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增加核实客户身份的措施,以保障您的权益,增加措施包括:要求您进行生物识别验证、输入动态密码、补充相关个人信息或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信息等(具体实现措施以实际业务流程为准)。若您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可疑交易且无法解释交易的合理性时,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对该笔交易采取限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5).天津农商银行应依法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您的个人电子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您个人电子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6).当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天津农商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电子账户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违反本协议的约定;(2)违反天津农商银行或其他关联第三方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上述任一第三方终止提供服务的;(3)存在利用电子账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非法行为;(4)天津农商银行有证据证明该电子账户非您本人开立;(5)您否认电子账户由您本人开立;(6)您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电子工具、违规使用电子账户或者未支付电子服务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在您个人电子账户存续期间,向您发布营销或宣传短信,如您拒绝接收,可根据发布的营销或宣传短信中拒绝接收指引进行操作。拒绝接收营销或宣传短信,不会影响您继续使用天津农商银行电子账户服务。
五、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受我国金融业务管理条例和天津农商银行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条例、章程约束。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2.您与我行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天津农商银行总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您要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4.天津农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而修改本协议的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对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项将在协议中更新,您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客户端随时查看协议内容。
5.您如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可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渠道(022-96155)进行咨询或者投诉。我行唯一官方客服电话为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我行官方名称为“天津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