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 STONE ENERGY GROUP LIMITED
此文件為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的金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之綜合版本。此乃英文版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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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 32 章)
股份有限公司
XXXX STONE ENERGY GROUP LIMITED
(金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經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更改,
並經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進一步修訂、經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普通決議案修訂、
經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通過的普通決議案修訂、 經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普通決議案修訂、經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普通決議案修訂、經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修訂、 經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修訂、經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修訂及
經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修訂)
一 – 本公司的名稱為「XXXX STONE ENERGY GROUP LIMITED (金山能源集團有限公
司)」。附註 1
二 –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三 – 本公司的成立宗旨為:
(1) 在其所有分支機構中經營控股公司的業務,以及協調任何附屬公司或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當中成員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控制的任何公司集團的政策及管理;
(2) 經營光學貨品製造商及設計師的業務及任何相關業務。
(3) 經營各類眼鏡框、矯視眼鏡、太陽眼鏡、光鏡鏡片及其他光學及科技儀器及用具之生產商、製造商及交易商(批發及零售)、佣金經紀人及普通商人的所有或任何業務。
(附註 1 : 本公司的名稱經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更改為 Swank International Manufacturing Company Limited (恒光行實業有限公司),經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更改為 Yun Sky Chemic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南嶺化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再經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更改為 Xxxx Stone Energy Group Limited (金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4) 經營各類眼鏡框、矯視眼鏡、太陽眼鏡、光鏡鏡片及其他光學及科技儀器及用具製造商的業務,購買、出售及交易(批發及零售)各類眼鏡框、矯視眼鏡、太陽眼鏡、光鏡鏡片及其他各類光學及科技儀器及用具及本公司認為可方便與其業務一同經營的其他物品及商品,以及製造及設立工廠製造前述業務的商品。
(5) 在其所有個別分支機構經營土地公司、土地投資公司、土地按揭公司及建築公司一般或任何業務。
(6) 於香港或香港以外地點通過購買、租賃、交易、租借、租用、獲取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期限的土地(不論是否有樓宇立於其上),以及任何該等土地的任何產業權或權益及任何相關權利。
(7) 發展及利用本公司獲得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土地,尤其是為建築目的而將其奠定及準備、建築、改建、拆除、裝飾、維護、佈置、裝配及改善樓宇,及種植、鋪設、排水、耕作、培育及以樓宇租約或樓宇協議租賃,及向承建商、租戶及其他人士墊支款項或與之訂立各類合約及安排。
(8) 管理或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期限、租金及條件出租任何樓宇(無論其是否屬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部份;收取租金及收入並向租戶、佔用人及其他人士提供本公司不時視為合適的燈光、供熱、空調、小食、護理、傳訊人、候見室、閱覽室、廁所、洗衣設施、電子便利設施、車庫、康樂設施及其他便利,或透過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款聘用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執行或提供本公司認為合適的一樣條款。
(9) 經營投資公司的業務,並就此目的而以本公司或任何代名人的名義購入及持有由在任何地點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的公司發行或擔保的各類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票據、債務及證券,以及由在全球任何地方的任何最高、從屬、市、地方或其他的政府、主權統治者、專員、公眾團體或機關發行或擔保的各類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票據、債務及證券。
(10) 透過最初認購、合約、招標、購買、交換、包銷、加入財團或其他方式收購可能認為適合的各類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票據、債務或證券(不論是否繳足款項),以及按照可能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如有)認購上述各項。
(11) 行使或執行任何股份、股額、債務或其他證券所賦予或其擁有權附帶的所有權利及權力,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包括因本公司持有其若干特別比例的已發行或面值部份而可能賦予的一切否決或控制權力,以及為或就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按可能認為適合的條款而提供管理或其他行政、監管或顧問服務。
(12) 經營以下所有或任何業務:即時尚貨物及時尚配飾的製造商、設計師及推廣員、珠寶商棉紡工及織線工、亞麻、大麻及黃麻紡織工、亞麻布製造商、亞麻、大麻、黃麻、亞麻布及羊毛商、梳毛工、精紡羊毛紡織工、羊毛紡織工、紗線商、精紡衣料製造商、各類人造纖維紡織工、漂白工及染工、各類布料的衣物製造商,以及購買、梳理、準備、紡織、染製及買賣亞麻、大麻、黃麻、羊毛、棉花、絲綢、亞麻布及其他纖維物質(無論是天然或人造或混紡)及織造或以其他方式製造、購買、出售、進口、出口及買賣亞麻布、布料及其他貨物及織物(無論是紡織、氊製、網狀或環狀及無論是全部或部份由天然或人造纖維製造),以及所有日用或裝飾用的刺繡、縫製、縫合、裝飾及描畫的貨物及物品。
(13) 經營縫紉用品商、布商、針織品商、各類紡織品製造商、進口商、出口商及批發及零售商、女帽商、女裝裁剪師、裁縫、帽商、衣商、旅行用品商、手套商、蕾絲製造商、羽毛整備工、靴子鞋子製造商、皮具、家具、五金器具、車削產品及其他家居用具及器皿、裝飾品、文具及花俏商品、珠寶、錶、鐘、化妝包、古董、工藝品、古玩、象牙製品、陶瓷製品、全部或部份由金、銀或其他貴金屬製成的物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出口商及批發及零售商的所有或任何業務,一般地經營所有製成品及材料業務及製造及設立工廠製造前述業務的商品。
(14) 作為外國物品、外國及殖民地產品、製成貨品、物料及百貨之商人、製造商、進口商、出口商、佣金經紀人、保付貨款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包裝商、倉儲商、零售商、代理商、經紀及生產商及交易商經營業務,一般地進口、出口、購買、製備、製造、提供價格、出售、以物相易、交換、質押、抵押、墊付及以其他方式交易或利用產品、貨品、物料及商品﹙不論為製備、製成或原狀﹚,以及從事、經營及執行各類金融、商業、貿易及其他製造業務及所有批發或零售業務。
(15) 作為餐館、酒店、茶點館、咖啡館、奶品小吃店、酒館、啤酒屋東主及公寓管理人、持牌酒吧東主、葡萄酒、啤酒及烈酒商、啤酒釀造商、麥芽商、釀酒商、充氣水、礦泉水、人造水及其他飲料進口商及製造商,以及作為飲食供應商及承辦商在各自所有的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16) 作為麵包商、甜食商、煙草商、肉商、魚商、乳品商、雜貨商、家禽商、蔬菜水果商、農場主、冰商及冰淇淋製造商開展業務,以及製造、購買、出售、精製、製備、種植、進口、出口及買賣各類食品(包括批發及零售及無論固體或液體食品)。
(17) 為客戶及其他人設立及提供各類設施及吸引設施,尤其是閱覽室、寫作室及吸煙室、儲物櫃及保險箱、電話、電報機、俱樂部、商舖、商店及洗手間。
(18) 作為委託人、代理或以任何其他身分一般地進口、出口、購買、出售(批發及零售)、交換、以物相易、出租、分銷及以其他方式買賣及利用貨品、物料、日用品、產品及商品﹙不論為製備、製成、半成或原狀﹚。
(19) 製造、建造、裝配、設計、維修、精製、開發、改造、轉換、改裝、製備、處理、提供價格、加工及以其他方式生產各類物料、燃料、化學製品及物質。
(20) 獲取、出售、擁有、租賃、出租、管治、管理、控制、經營、建造、維修、改建、配備、佈置、裝備、裝修、改進及以其他方式承接及處理各類工程及建造工程、樓宇、項目、辦公樓及建築物。
(21) 促進、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及承接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商譽、資產及負債;收購於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的權益、與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合併或訂立合夥、結合利益、合營或合作關係;發起、贊助、設立、建立、成立、參與、組織、管理、監督及控制任何法團、公司、財團、基金、信託、企業或機構。
(22) 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及持有、擁有、許可、維護、操作、開採、耕種、開墾、使用、開發、改進、出售、出租、交出、交換、租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買賣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礦山、自然資源及礦物、木材及水資源的使用權、任何土地財產、非土地財產或混合型財產的任何權益、產業權及權利及任何專營權、權利、許可或特權,以及收取、管理、投資、再投資、調整及以任何方式處置由此產生的收益、溢利及任何權益。
(23) 改進、管理、開發、出售、出租、交換、投資、再投資、授予、授出許可證、地役權、選擇權、使用權及權利,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現時及將來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財產、業務及資產,包括未催繳股本及本公司的任何權利、權益及特權。
(24) 作為拍賣師、評值師、估值師、測量師、土地及地產經紀經營業務。
(25) 從事船東、托運人、船舶及船隻建造商、租船商、海運貨運代理、船舶管理人、碼頭管理員、駁船工、裝卸工、包裝商、倉儲商、漁民及拖船漁民的所有或任何業務,以及設立、維護及經營海運、空運、內陸航運企業(公共及私營)及所有輔助服務。
(26) 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透過交換取得、包租、租用、構建、建造、持有、操作、管理、經營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船舶、船隻、駁船或其他水上運載器、氣墊船、氣球、飛機、直升機或其他飛行器、客車、貨車、車輛(不論以何為動力)或其他交通工具,或其中任何份額或權益。
(27) 作為顧問工程師從事各領域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土木、機械、化工、結構、輪機、採礦、工業、航空、電子及電氣工程,以及提供各類建築、設計及其他諮詢服務。
(28) 申請、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發明專利權、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配方、許可證、特許、知識與工業財產及技術、保護及類似者,而上述各項可賦予任何獨家或非獨家或有限制特權或權利使用任何發明、工業知識、設備、秘密、系統、工藝、資料、發現或發展或獲取其任何秘密或其他資料,並使用、行使、開發或授出許可證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所獲取的知識財產、權利、技術或資料。
(29) 在貿易、商業、工業及金融業所有分支中從事各類諮詢師、顧問、研究員、分析師及經紀人業務,以及提供或促使提供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所需的各類任何服務或設施。
(30) 作為各類保險的保險經紀及代理、承銷代理及保險諮詢師及顧問、養老金及投資顧問、顧問陪審員、海損理算師及按揭經紀開展業務;在保險及擔保公司的所有分支機構從事各類(不包括火險、壽險及海上保險)業務。
(31) 從事旅館經營者及餐館經營者及俱樂部、遊船碼頭、運動場及各類運動、比賽及休閑活動的經營者、贊助商及管理人的所有或任何業務。
(32) 作為農場主、牧場主、家畜交易商及飼養商、園藝家及商品菜園經營者開展業務。
(33) 從事印刷商、出版商、設計師、製圖員、記者、出版經紀人、旅遊及旅行代理及經營者、廣告商、廣告及營銷代理及承辦商、個人及推廣代表、藝術家、雕塑家、裝飾師、插畫家、攝影師、電影製作人、製片人及發行人、廣告代理及陳列專員的所有或任何業務。
(34) 訂立、開展及參與各類金融交易及業務。
(35) 經營及作出本公司看來方便或可方便與上述任何業務一同經營或作出的,或可直接或間接提高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財產或資產價值或盈利能力或在其他方面促進本公司或其股東利益的任何其他業務或活動及任何作為或事宜。
(36) 為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提供代理、企業、辦公、秘書及商業服務,以及擔任各類代名人、董事、高級人員、經理、保管人及受託人及承接及執行任何信託。
(37) 與任何最高、市、地方或其他層級的政府或機關及與任何法團、公司或人士訂立任何商業或其他安排;就任何目的取得或訂立任何法律、法令、特許狀、合約、判令、權利、特權、特許、專營權、許可及特許權,並執行、行使及遵從上述各項及制定、簽立、訂立、開始、開展、起訴及辯護所有措施、合約、協議、談判、法律及其他程序、妥協、安排及計劃及作出任何時候有助或適合於本公司受益或保護本公司的所有其他作為、事宜及事情。
(38) 作為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公司、法團或任何慈善或其他機構(不論是否屬法團)的受託人或代名人,以信託方式持有及管理、處理及利用任何類別的任何土地及非土地財產。
(39) 在香港及海外作為代名人、受託人或代理收取、支付、貸出、償還、劃轉、託收及投資款項,以及收購、出售、改善、發展及管理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包括商行及業務)
(40) 向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投資、貸出或墊付款項及授出及提供信貸及財務或其他融通。
(41) 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借入款項或籌措款項,尤其藉(按面值、溢價或折讓以及按本公司可能認為合適的代價)發行永久或非永久債券、債權證或債權股證(須付款予持票人或其他方式)、按揭或押記作為保證,且倘若本公司認為合適,以本公司現時及將來的所有或任何財產及業務(包括未催繳資本)作為押記;倘若本公司認為合適,可轉換成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股額或股份,及間接或進一步透過信託契據或其他擔保承擔本公司的任何義務。
(42) 就履行任何合約或義務,以及就任何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支付資本或本金(連同任何溢價)及股息或利息,提供保證或給予彌償或提供擔保(經或不經本公司接受任何代價,且無論是透過個人契約或將本公司現時及日後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財產及資產以及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押記,或透過所有或任何有關方式),以及以其他方式支援及協助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在不影響前述內容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包括目前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任何有關控股公司的其他附屬公司或在業務上或其他方面與本公司或任何有關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結盟或聯營的任何公司),惟本條款不得授權本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及(在不影響本文任何其他條款的詮釋的情況下)本條款應詮釋為本公司的單獨及獨立宗旨及作為本公司其他宗旨的附帶權力。
(43) 就可能會影響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的任何及所有可保風險辦理保險及就任何人士的生命投保(及就此支付保費)及辦理再保險及逆保險,惟不得經營任何相當於火險、壽險或海上保險業務的業務。
(44) 開出、訂立、承兌、背書、議付、貼現、簽立、發出、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交換、交出、兌換、墊付、持有、抵押、出售及以其他方式處理匯票、支票、承付票及其他可流轉票據及提單、授權證及其他與商品有關的票據。
(45) 設立及支援或協助設立與協助支援旨在惠及本公司或其業務前任人的僱員或董事或過去的僱員或董事、或惠及任何該等人士的受養人或親屬的組織、機構、基金、信託及便利設施;及為慈善或仁愛宗旨,或為任何展覽或任何公眾、大眾或有用宗旨而認捐款項或擔保支付款項。
(46) (以現金或證券或董事可能認為適合的任何其他方式)對任何人士所提供或將提供的下述服務給予酬金或其他薪金或回報:開展本公司業務或配售或促致認購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所成立或發起的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發行任何證券或成立或發起本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
(47) 向或為任何人士授出或促使其獲得任何性質的退休金、津貼、恩恤金及其他款項及福利,以及就可能會令任何人士受益或促進本公司或其股東利益的保險或其他安排作出支付。
(48) 支付成立及發起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及開展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業務所需的所有初步或附帶費用。
(49) 促使本公司在任何地區獲得註冊或獲得承認。
(50) 在任何地方停止經營及結束本公司任何業務或活動,以及取消本公司任何登記、將其清盤及促致解散本公司。
(51) 以金錢或實物方式向本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分派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資產,但未經法例當時規定的批准(如有),不得作出可導致削減股本的分派。
(52) 在世界任何地方委任代理、專家及律師,代表本公司作出所有或任何上述事宜及事情或本公司代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擁有權益或相關的任何事宜或事情。
(53) 以委託人、代理人、承辦商、或受託人身分或其他身分,以及由或經由受託人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以及單獨或連同其他人士,及一般地根據本公司認為適合的條款、方式、代價及擔保(如有)(包括發行及配發本公司證券,作為本公司收購的任何財產或本公司獲提供的任何服務的付款或部份付款或作為任何責任或款項的抵押(即使少於該等證券的面值)或任何其他目的),在世界任何地方作出上述所有及任何事宜或事情。
(54) 作出實現上述宗旨或任何宗旨所附帶或對其有利的所有作為或事宜。
並謹此聲明在本條款內「公司」一詞將被視為包括任何合夥或其他團體﹙不論是否屬法團,亦不論註冊地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其目的是使本條款各段所述的宗旨,除在該段另有明確訂明者外,將為獨立的主要宗旨,並且不會受對任何其他段落或對本公司名稱的提述或引述所限制或制約。
四 – 股東的責任有限。
五 – 本公司的股本為 1,500,000,000.00 港元,分為 15,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股
份。附註 2 本公司有權增加或削減上述股本及發行其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是原始或增設股本,或是附帶或不附帶任何優先權、優先權利或特權或須受任何權利延後或任何條件或限制所規限,以使每次股份發行(不論宣佈為優先股或其他股份)均須受上文所載的權力規限,惟發行條件另有明確宣佈者除外。
(附註 2:本公司法定股本的增加經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普通決議案修訂,並及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進一步修訂)
我們,即下述開列認購人姓名、地址及描述的個別人士,意欲按本組織章程大綱組建一間公司,我們各自同意按照我們各人姓名所對列的股份數目認購本公司的股本。
認購人姓名、地址及描述 | 各認購人認購 股份數目 |
(簽名)xxx九龍 勝利道 34 號 新勝大樓 17/C。商人 (簽名)xxx香港灣仔 堅尼地道 90 號 A2 座 2 樓。 行政經理 | 1 股 1 股 |
認購股份總數 … | 2 股 |
日期: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上述簽署見證人:
(簽名) xxx
律師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