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三
「雲林快樂豬」商標使用契約書
依據「雲林快樂豬」商標核發使用作業要點」簽訂契約,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雲林快樂豬商標使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滿本契
約書自動終止,如有意續約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請。二、 本商標限使用於乙方生產之 。
三、xxxxx下列規定:
(一)本商標僅限使用於「雲林快樂豬」豬肉分切品及加工產品,不轉讓他人使用,亦不以契作名義使用於他人生產之豬肉。
(二)本商標之印製未經本府授權不得私自印製。
(三)加工產品不得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
(四)隨時接受檢驗單位抽檢,不以任何理由拒絕。
(五)使用本商標之包裝袋(箱)及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不加印不合標章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
(五)契約書有效期間內,不得有藥物殘留檢驗不合格者。
三、乙方有違反本契約書各項規定者,依違反「雲林快樂豬商標核發使用作業要點」辦理。
四、乙方提前終止本契約、或於契約屆滿未再續約、或經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即停止使用本商標,並繳回原核發商標及本契約書,其已套印之宣傳資料、各種標示牌、包裝袋(箱),由乙方自動銷燬或塗銷商標。
五、乙方使用本商標之產品,不管任何因素,倘有損害消費者健康或權益時,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訂,雙方並應確實遵守,各無反悔或異議。七、本契約書一式貳份,分送雙方各執壹份保存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雲林縣政府 (簽章)負責人:xxx (簽章) 地 址:xxxxxxxxxxx000xx x:
x x: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地 址: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