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委托联合培养定向就业本科生
合 同 书
2024 年 月 日
委托联合培养定向就业本科生合同书
甲方:黑龙江工程学院
乙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所学专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和“交通强国”战略,加快我省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龙江丝路带”建设,建立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对俄经贸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 号)的文件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实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培养所需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丙方同意成为乙方的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对象。甲、乙、丙三方在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须为参加全国高考统一考试,达到本科录取标准和条件,在明确本合同内容并同意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后,被甲方录取的考生。
第二条 培养期为 2024 年 9 月至 2028 年 7 月,为期四年。第三条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丙方实施校企联合
培养。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甲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为:
1.甲方按乙方所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配备师资力量,为丙方培养提供教育资源。
2.甲方在丙方培养过程中,注重品德塑造,强化能力培养,内化“我是龙建人”理念,打造“素质高、肯吃苦,技术精、能力强,能扎根、爱龙江”的人才培养特色。
3.甲方为丙方培养配备业务精、能力强的管理干部和优秀的双师型教师,并为乙方到甲方参与丙方培养的人员提供便利和支持。
4.甲方为丙方培养集中安排相对独立的教学场所。
5.甲方在丙方培养过程中,接受乙方的指导监督,并依据甲方需要,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6.对于有能力履行协议义务,但故意不履行协议义务的丙方,甲方有权记录上述失信行为存入其人事档案中,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取消其学籍。
7.对于未经乙方同意私自报名、报考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学位(重新参加高考)、研究生、出国留学、选调生、公务员、三支一扶、军队文职等(丙方报名、报考会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参军不在此列)的丙方,甲方应在得知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停止其一切委托培养生待遇。同时应积极联系丙方的报考方,向其提供丙方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本条第 6 款处理。
第五条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乙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如下:
1.乙方承担丙方的培养费 5500 元/年(其中学费为 4500 元/
年,住宿费为 1000 元/年),并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丙方年度培养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在丙方毕业后(须取得甲方颁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负责在本企业项目施工生产一线为丙方提供相关岗位就业。
3.乙方全程参与丙方的培养,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和培养体系的构建,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兼职任教,开展专题讲座,指导丙方实习、实训、设计等。同时,乙方为丙方在企业项目施工生产一线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并安排优秀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丙方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4.乙方设立龙建奖助学金,鼓励丙方努力刻苦学习,激励丙方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当丙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时,帮助其完成学业。
奖学金:按丙方所在班级设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2000/年/生,覆盖同年级人数的 3%;二等奖学金 1500 元/年/生,覆盖同年级人数的 6%;三等奖学金 1000 元/年/生,覆盖同年级人数的 10%。
助学金:600 元/年/生,覆盖所有已签订委托联合培养定向就业合同的丙方。
根据以上奖学金助学金规定和已签约的丙方人数,乙方将年度所需奖学金助学金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乙双方在年度末依据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办法共同向学生发放。
5.乙方有权指导监督甲方对丙方的培养工作,有权了解丙方在校培养期间的学习及日常表现等信息。同时,乙方在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2、3、4 款约定的义务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丙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丙方在校期间,除享有乙方提供的奖助学金等待遇之外,在甲方同时享受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相同的奖助学金、评优评奖等待遇。
2.丙方在校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
3.丙方未经甲方、乙方允许,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转学。如丙方放弃学业,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丙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报名、报考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学位
(重新参加高考)、研究生、出国留学、选调生、公务员、三支一扶、军队文职等(包括丙方报名、报考会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参军不在此列)。如乙方同意,双方协议另行约定。违反本款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5.丙方学习结束经甲方准予毕业后,须到乙方工作,首次劳动合同服务期为五年,期间享受乙方规定的岗位待遇。丙方毕业后拒绝到乙方工作,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6.丙方遵守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三方约定,并承担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均明晰、认同、接受下列约定:
1.本合同的签订,仅为约定各方委托培养定向就业的相关事项。
2.丙方在甲方(学校)就读期间,不因本合同与乙方构成任何形式或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隶属关系。 3.如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由侵权人对丙方承担法律责
任,乙方对丙方无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4.如丙方对他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和乙方对受害方不负任何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为丙方支付的培养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丙方毕业后,按约安排丙方工作。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超过半年以上未安排丙方就业,则乙方应从未安排丙方就业之日起,按乙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丙方生活费用,同时通知丙方本合同解除。在解除时,乙方在丙方培养期间为其所支付的培养费无须返还,丙方也无须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经三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约定培养期内单方解除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xxx丙方本合同尚未履行年度的全部培养费。
第十条 丙方违约责任:
1.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毕业,且乙方未与丙方解除本合同时,超出四年培养期之外的费用全部由丙方自理,同时丙方仍需履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时,丙方须承担本条第 2 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2.乙方因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2、3、4 款约定解除本合同,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3、4 款,或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学时,丙方除退还乙方为丙方已经支付的培养费之外,还需按已经支付培养费总额的 1 倍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乙方,以弥补乙方因丙方导致的乙方专业人才需求空缺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 5 款之规定,毕业后拒绝到 乙方就业的,丙方除退还乙方为丙方已经支付的培养费之外,还需按已经支付培养费总额的 2 倍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4.在首次劳动合同服务期内,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提出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条第 3 款的相关规定,丙方应将劳动合同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养费、赔偿金退还和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约定的培养期为 2024 年 9 月至 2028 年 7 月,期间因省政府批复的培养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按省政府批复的费用标准执行。
2.丙方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毕业或按约到乙方就业时,丙方的违约责任由三方协商。
3.丙方毕业后,丙方的派遣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等,由甲方统一移交给乙方。
4.因丙方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甲方应当保留丙方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服役期间本合同中止履行。如丙方退役后不能复学或复学后本合同届时已无履行必要时,本合同解除,丙方仅需退还乙方为其已交付的全部培养费,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诉讼产生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律师费、诉讼担保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培养期间,丙方确认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应在 7 日内通过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发生纠纷时,乙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邮寄法律文书,造成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丙方承担。
7.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8.甲乙丙三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如丙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满 18 周岁,丙方监护人应同时确认并签字。
9.本合同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1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xxxx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