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xxx 00-00-0 x計畫道路開闢工程(補
辦)」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3
筆土地,合計持分面積 0.00141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
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1. 為開闢「xxx 00-00-0 x計畫道路開闢工程(補辦)」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2. 原工程用地前經臺灣省政府 78 年 3 月 22 日 78 府地四字第 33806 號函准予徵收,因經費籌編困難,遲未開闢。今已有經費準備開闢前,經清水地政事務所檢測發現本案都市計畫樁位與地籍線不符,後依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9 年 3 月 6 日局授建新地字第 1090008261 號函「清水區南社路 301 巷計畫道路開闢工程等 11 案都市計畫樁位及地籍線二者不相符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開闢道路、補辦徵收及撤銷徵收作業(附件十三)。為開闢道路便利民眾通行,遂補辦鹿寮段 1126-8 地號等 3 筆私有土地之用地取得,依程序申請徵收,另道
路工程西側偏移部分將另案辦理撤銷徵收。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1 年 8 月開工,112 年 12 月底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工程,道路配置雙向車道,道路寬 10 公
尺,長度約 330 公尺。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原徵收文件如後附臺灣省政府 78 年 3 月 22 日七
八府地四字第 33806 號函。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已依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辦理。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範圍地形平坦,北側、南側及西側皆毗鄰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現況仍做為農業使用;工程範圍東側銜接已開闢之路段光明街。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 xx等 3 筆土
地,合計持分面積 0.00141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土地內多做農業使用,主要農作改良物為水稻皆已協議價購完成,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用地範圍內土地已於 78年徵收完成,因經費籌編困難,遲未開闢。今已有經費準備開闢前,經清水地政事務所檢測結果,樁位與地籍不符,須辦理補辦徵收作業。
本案道路開闢後,有利民眾通行至東側銜接已開闢 之路段光明街,進而通往大智路。可完善該地區整體街 廓完整效益、提升街道環境及提供用路人安全交通設施,增進道路聯繫功能,且有助於消防與醫療車輛進出,增 進周遭居民都市消防安全,提供更加完善之居住環境;同時,道路開闢後可促進周遭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之有 效利用,落實都市計畫規劃。
本案係臺中市政府 61 年 1 月 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
定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經 75 年 2 月
18 日、87 年 5 月 25 日、100 年 2 月 11 日及 107 年 9 月
11 日通盤檢討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復經
臺中市政府 110 年 10 月 14 日府授都測字第 1100261969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確定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xx 00-00-0 x計畫道路開闢工程已於 78 年徵收
完成,總長度約為 330 公尺,寬度 10 公尺。本次依據都
市計畫樁位辦理補辦徵收,需補辦取得該 3 筆私有土地之持分總面積為 0.001410 公頃,佔總工程範圍 0.43%,是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本案工程係依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政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相關規定設計道路 預計配置雙向車道。因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使用,因必須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以達成道路工程之使用 目的,故無意願者無法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工程自 61 年 1 月 1 日公告發布「擬定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迄今仍維持計畫道路,擬補辦徵收之私有土地,係依都市計畫樁位開闢必須使用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打通為永久使用,為永續利用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 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
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且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 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查 110 年本市無公有土地可供交換,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本府於召開補辦徵收會議前,先行於 110 年 4 月 2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
權人協議價購,其中有 20 位所有權人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合計協議價購占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94.40%,其餘 5 位所有權人因限制登記及公同共有土地未能全部達成協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事宜。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依都市計畫規劃開闢,其補辦徵收是為使都市計畫樁位與地籍圖相符,工程完成後可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活絡地區交通路網,並促進閒置住宅區的利用,均衡區域發展,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沙鹿區鹿寮里,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人口管理統計平台 111 年 3 月人口統計資料,鹿寮里現況人口約 8,783 人,其幼年人口約 1,582 人,青壯年
人口約 5,430 人,老年人口約 1,771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3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5 人,有 2 人介於 75~85 歲,另 3 人介於 55~65 歲,共占鹿寮里總人口約 0.06%。透過本案道路開闢能落實周遭住宅區土地利用並增進區域對外連結性,有助於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使路網銜接至已開闢之路段光明街,進而通往大智路,促進周遭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之有效利用,提升區域交通路網之連結性。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經查本案工程範圍並無合法可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或設施,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道路工程屬於線性開闢,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對居民之健康風險不造成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工程完工後可增進周遭閒置住宅區土地使用率,提高附近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並提升鄰近住宅區使用價值,有助於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經查補辦徵收範圍耕作農林作物為水稻為主,但本案範圍非屬糧食生產供應地區,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故無需輔導轉業措施,無影響就業或轉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費用為新臺幣 1,500 萬元,並編列
於「109 年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用地)」剩餘款項下支應,已簽奉保留到
111 年。本案地價等相關補償費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761,400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水稻種植,並無林業、漁業產出,且本案僅作小面積線性工程,經評估對農林漁牧之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案內土地業經都市計畫所劃定為道路用地,規劃時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之流暢性及空間機能配置,本次補辦徵收係為開闢道路,提升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10 年 9 月 27 日中市文
資古字第 1100008133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非屬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故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工程完工後可完善區域對外聯繫功能,有助於落實xx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使用,並提升鄰里交通路網服務水準及完整性。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打通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
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 年 10 月
12 日中市環綜字第 1100109820 號函已依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 條第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或延伸工程」規定判定免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工程完工後可以增進區域發展性,同時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增加民眾通行便利性,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用地範圍於
61 年至 110 年都市計劃皆劃定為道路用地。復經臺
中市政府110 年10 月14 日府授都測字第1100261969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確定符合現行都
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案範圍係屬都市計畫道路,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經查範圍內僅部分農林作物且皆已協議價購完成,故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需辦理安置計畫情形。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供鄰里居民及用路人永久使用,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
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
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8 月 19 日、110 年 9 月 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沙鹿區公所及鹿寮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10 年 8 月 20 日、110 年 9 月 2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
網站,並於 110 年 8 月 30 日、110 年 9 月 11 日於沙鹿區公所五樓會議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
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9 月 1 日、110 年 9 月 1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 地方、臺中市政府、沙鹿區公所及鹿寮里辦公處之公告 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 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 文件。
(四)本案公聽會皆無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 110 年 9 月 11 日府授建新地字
第 110023603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於召開補辦徵收會議前即以先行協議價購方式於
110 年 4 月 2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
議價購會議,其中有 20 位所有權人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合計協議價購占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94.40%,其餘 5 位所有權人因限制登記及公同共有土地未能全部達成協議。
(二)以 110 年 9 月 1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239192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
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9 月 2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皆依地籍資料登記之住址通知,經寄送後無退回或無法送達等事宜,均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價格評估,並依據「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查定當期土地協議價購金額。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遂蒐集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分析後綜合評估本案範圍內宗地之道路接近條件、xx環境、行政環境等因素後,訂定範圍內各地號之協議市價。本案協議價購之價格為 54,300 元/㎡。
(四)本案經送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 110 年第 10 次會議評議
通過之徵收補償地價(估價基準日:110 年 9 月 1 日)比原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為低,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本府再以 111 年 1 月 22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10020239 號函再次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
(五)經協議價購會議及後續函詢結果,計有蕭○○等 5 位土地所有權人仍無法達成協議,雖(1)蕭○○於本府先行協議價購作業時,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惟其所有 3筆土地之持分前經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院松民執 93 執全二字第 195 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在案,經確
認無法辦理塗銷登記;(2)陳○○等 4 人所有 3 筆土地持分係公同共有,未能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因此皆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補辦徵收。
(六)本案於申請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同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而未有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部分,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10 年 9 月 27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
1100008133 號函復,案內土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761,400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761,400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 遷移費金額:0 元。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54,000 元/㎡,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1,500 萬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編列於臺中市政府 109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用地)」剩餘款項下支應。 (已奉保留至 111 年度)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係臺中市政府 61 年 1 月 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
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經 75 年 2 月 18 日第
一次通盤檢討、87 年 5 月 25 日第二次通盤檢討及 100 年 2月 11 日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第三次通盤檢討採分階段發布實施,最後階段(第四階)於臺中市政府 107 年 9 月 11 日
府授都計字第 1070199908 號公告自 107 年 9 月 14 日發布實施,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
土地鄰近現況及四至界線
本案範圍
土地現況照片
地籍線
農業使用
工程用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