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芯片IC 复合卡和纯芯片IC 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按卡片形状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照是否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 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按产品类型可分为标准卡、日分期卡和自动分期卡,其中标准卡系列包括金卡、普卡、经典白金卡、尊...
附件 1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章程(2021 年 8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信用卡产品申请人及持卡人(含附属卡申请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芯片IC 复合卡和纯芯片IC 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按卡片形状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照是否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按产品类型可分为标准卡、日分期卡和自动分期卡,其中标准卡系列包括金卡、普卡、经典白金卡、尊享白金卡、尊贵钻石卡、YO 乐卡、海岛卡、幸福卡、无界卡、公
务卡等享正常免息期的产品,日分期卡系列包括普惠卡、财富卡、乡村振兴卡、先锋卡等按日计费产品,自动分期卡包括人才分期卡、嗨享分期卡等消费自动分期产品。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成功申请卡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通过柜面、自动柜员机(ATM)、手机银行、HAI 生活和电话银行等渠道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的业务。
“按日计费”指日分期卡支持“按日计费、随借随用、随用随还”功能,系统根据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或费用。
“分期交易”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将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金额进行消费/账单/一键(余额)分期、或对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进行现金分期,并按照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期数范围内分期偿还,经发卡机构受理审批通过后,持卡人按约定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消费自动分期”指自动分期卡消费达固定金额(含)以上的消费自动分期(固定金额以下按正常消费入账),持卡人需按月归还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功能。
“非现金交易”指持卡人通过刷卡消费、网上消费等非取现交易。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分期、还款等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交易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透支提现款全款、透支消费款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费用的全额、超限取现或消费的全额、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提前还款违约金”指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后,在约定还款期数之前申请将透支剩余本金全额提前还清,按规定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追索费”指因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发卡机构对其进行欠款催还时所发生的通信、交通、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以及相关人力资源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公务卡”是由发卡机构面向海南省各级财政预算单位发行的具有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含)至65(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
第七条 个人办理信用卡,亦可为其他年满14(含)至70
(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办理不超过三张附属卡,其中日分期卡、自动分期卡、公务卡、美团卡为单独主卡,不可办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电子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八条 主卡持卡人可为附属卡持卡人办理所有业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附属卡持卡人除可办理自身各类业务外,仅可查询主卡账户余额。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机构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所属单位员工公务卡公务消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
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如申请外币单位卡,还需具有稳定外汇来源、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的账户。
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须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或录入申请信息并经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亲自签名、通过银行电子申请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进行的密码、点击确认、电子签名等操作)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呈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业务的相关规定。发卡机构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签名确认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团信用卡领用合约》,遵守《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章程》。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信用额度等。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特殊设计卡无需在信用卡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密码
后方可正常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十七条 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账户透支取现款项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相关债权性投资或权益性投资及从事套现、偿还债务、生产经营、购房投资、民间借贷、洗钱或恐怖融资、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的交易凭证,发卡机构有权利要求持卡人配合核实,若持卡人未按约定使用透支取现款项,发卡机构有权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止付账户、积分管制、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分期)提前到期、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形式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信用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 HAI 生活 APP、手机银行、拨打96588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持卡人卡片丢失或失窃,应立即挂失,挂失后如有损失的,持卡人可按银联
赔付规则流程申请处理。
第十九条 在境内,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可在具有卡面上印制的发卡组织标识(如中国银联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分期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合约和交易规则。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分期等交易的限额应遵从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款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账户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自行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时按照特约商户的信用卡组织要求,选择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等步骤完成交易;持卡人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卡人在境内外自
助机具提取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要求输入验证信息。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密码或验证信息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无需使用密码的指定交易,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按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消费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公务消费支出的结算适用范围根据公务卡管理办法和财政相关文件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和 5 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公务卡项下
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其所在单位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个人消费部分责任全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持卡人连续 3 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的,交易密码即被锁
定,连续 6 次输入卡查询密码不正确的,查询密码即被锁定。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至发卡机构柜面或通过发卡机构电话银行申请办理密码解锁、密码重置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3个月以书面、短信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继续用卡。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销户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方式有临时挂失和正
式挂失。临时挂失为临时丢失止付,持卡人未解除临时挂失的,自临时挂失5日后自动转正式挂失并补卡。正式挂失为永久性丢失止付。
第三十三条 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才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涉及销户后市场活动费用退还的,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活动规则退还对应费用。
第三十五条 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可自行选择消费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柜台支取余额。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年化利率=
日利率*365)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出(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渠道办理:ATM、网点柜面、HAI 生活 APP、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海口农商银行万泉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日分期卡支持“按日计费、随借随用、随用随还”,无免息还款期,发卡机构从持卡人使用之日起至清偿日按日费率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年化利率7.3%-18.25%,年化利率=日费率*365)计收手续费,按账单周期计收总手续费,并按《海口农商银行万泉信用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收费,持卡人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根据卡产品设置不同的本金偿还周期,具体以产品对外公告政策为准),且需在本金到期日前归还当笔到期本金,若未于本金到期日前还清到期本金,本金到期还款日后发卡机构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年利率18.25%,年化利率=
xxx*365)对到期本金未偿还部分计收到期透支利息;若持卡人在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最低10元。
第四十条 自动分期卡支持消费、预借现金、账单分期、现金分期、一键(余额)分期及单笔消费超过一定金额自动分期等业务操作,按照卡片等级设定不同的自动分期金额,单笔消费在自动分期金额(不含)以下享免息期并按照正常消费入账,单笔消费在自动分期金额(含)以上的交易将自动分期60期,持卡人须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当期消费欠款、当期分期分摊本金、每期分期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在每年激活日后的当期账单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持卡人若申请注销信用卡,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持卡人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费率按《海口农商银行万泉信用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款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小额扣款方式扣款及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发卡机构。选择最小额扣款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发卡机构对当期账单所有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
*365)计收透支利息。若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10元。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如签约约定还款功能的,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签约的关联账户中扣款并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还款方式包括全额扣款和最小款扣额,签约约定还款一经授权,将为持卡人名下所有的主卡和主卡的附属卡还款。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须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并可最迟于到期还款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办理签约约定还款的申请、撤销和终止。发卡机构按照约定于到期还款日当天进行扣款,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其他情况导致的未全额扣款或扣款不成功,持卡人应承担未还款金额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后,若同时通过其他渠道还款,可能造成重复还款,还款额将抵偿下账期欠款或形成溢缴款。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进行标准卡和自动分期卡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还款:正常透支或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交易本金、额度外分期结转本金、额度内分期结转本金、消费取现交易本金的款项顺序依次偿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交易本金、额度外分
期结转本金、额度内分期结转本金、消费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的款项顺序依次偿还。
持卡人进行日分期卡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还款:正常透支或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费用、利息、额度外分期结转本金、额度内分期结转本金、消费取现交易本金的款项顺序依次偿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额度外分期结转本金、额度内分期结转本金、消费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的款项顺序依次偿还。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分期手续费、取现费、违约金、随用金手续费、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境外(含港、澳、台) ATM 查询手续费、溢缴款支取手续费、卡片工本费、卡片挂失费、调阅签账单手续费、短信通知手续费等发卡机构公示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对逾期账户,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 10元。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通过自动分期卡消费自动分期的金额,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则发卡机构有权提前对持卡人的自动分期卡的分期交易进行终止。当发卡机构提前对持卡人的自动分期卡的分期交易进行终止或持
卡人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分期时,持卡人需在发卡机构限定的期限内向其还款自动分期卡账户内一次性存入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已出账单分期手续费等息费,另发卡机构将按照单笔消费自动分期剩余本金全额的 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上述款项发卡机构将一次性予以扣收,且前期己扣收的手续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条 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透支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处置相应的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除发卡机构同意外,担保人提供的质押存单自出质后至其担保的信用卡销户后 45 天内,不得支取。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机构经济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信函、外访等方式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发卡机构及其委托机构拥有对持卡人的追索权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预留联系人)了解相关情况的权利、对利害关系人披露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亲友、单位、村委会)。发卡机构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及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灵活采取费率优惠政策,具体以业务办理时的公告及宣传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将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反洗钱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第三方机构。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批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相关措施向其催收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偿清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及持卡人在本发卡机构的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直接扣收持卡人开立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用以抵偿信用卡欠款;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海南农信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上等。对于因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资格并停止卡片的使用。
(四)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止付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用信及信用情况调整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随时对持卡人信用账户卡及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止付持卡人的账户或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八)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对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十)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渠道通知持卡人。
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发卡机构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持卡人如未遵守本章程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团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他与发卡机构的合约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或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发卡机构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未按时还款;或发卡机构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亲属及交易监测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持卡人身体疾病、资金用途虚假等风险信息;或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存在疑似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卡机构有权采取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止付持卡人卡片,未偿还款项(含未结清分期计划)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且发卡机构还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从持卡人在海南农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信用卡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的要求予以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并同意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和适用利率。
(三)持卡人有权在3个月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索取领用合约。
(五)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六)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若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于变更发生后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96588客服电话等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果持卡人再次申请发卡机构其他信用卡产品时填报的信息与预留信息不一致的,视同持卡人办理了变更手续,信用卡预留信息由发卡机构变更为新填报的信息。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第三方支付验证码等密码信息)。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承担信用卡账户下(含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违约金等款项;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发卡机构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 HAI 生活、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96588客服电话等途径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HAI 生活、手机银行、柜面或96588客服电话办理挂失和补换卡手续;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持卡人在万泉信用卡办卡申请表(包括纸质申请表和电子申请表)、美团信用卡面签激活确认表(包括纸质申请表和电子申请表)及万泉信用卡万泉分期业务申请表上填写的住宅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为发卡机构向持卡人送达对账单、催收单等一切法律文件的约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若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发生纠纷,持卡人同意将上述送
x地址、联系电话提供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作为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若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按该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向持卡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被拒收、退回等导致无法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无需另行公告送达。若持卡人的约定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有变更的,持卡人应在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的10日内通过书面、96588客服电话等形式向发卡机构提供约定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否则发卡机构及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按原约定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向持卡人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法律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无需另行公告送达。
第五十七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账服务。
第五十八条 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
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
(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在使用信用卡或发卡机构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x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解释,按规定公告后施行。
第六十一条 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海南农信官网(xxx.xxxxxxxxxx.xxx.xx)、信用卡官方微信等渠道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
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二条 发卡机构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持卡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发卡机构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发卡机构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发卡机构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发卡机构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通过电话、短信、彩信、官方微信、移动 APP、电子邮件或宣传页等方式向持卡人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产品、活动和服务(包括发卡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d)为使持卡人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发卡机构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持卡人授权的以外,发卡机构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第三
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持卡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六十四条 发卡机构后续上线的新产品,将按照产品对应的产品类型,统一遵守该产品类型的相关计息、还款等规定。
第六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