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零备件和配件销售和交货通用条件
1. 合同的生效
当卖方在通过书面确认地确认接受订单时,合同就被视为生效。除非卖方在书面订单确认文件中另有约定,否则这此销售和交货通用条件均适用。买方开展业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不能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即使卖方接受买方的付款并进行交货。
2. 价格
价格理解为固定的净价,除包装工厂交货的费用以外不包括其他的费用,除非订单确认文件中另有约定。价格仅对订单确认文件具有约束力。卖方所在国家之外地点所征收的与交货相关的任何关税、税收、收费等须由买方支付。如果卖方不得不支付了此类款项,买方必须根据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卖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除非订单确认文件中另有约定,所有银行收费和运费均由买方支付。
3. 文件
与报价相关的文件材料,如图表、图纸、详细重量和尺寸等仅在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费用估计、图纸和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交给或提供给第三方。卖方保留对这些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
4. 所有权保留
在买方完全履行所有与之相关的义务和相关责任以前,卖方对所提供的产品保留所有权。
5. 风险转移
除非订单确认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货物在离开工厂后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按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版》采用在卖方注册地点工厂交货方式(EXW)交货。
6. 交货期
6.1. 除非订单确认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交货期和交货日期均被认为是大致日期。交货期从订单确认之日起,但不在澄清所有技术细节之前。受交货可能性的影响,所有订单确认文件均被认为是不具约束力。
6.2. 此外,只有在买方准时履行了其义务,特别是履行了商定的付款条款和条件并已获得所有政府许可的书面证明后,交货条件和交货日期才具有约束力。
6.3. 若由于第 11 条中所列的情况或由于买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了交货延期,卖方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交货期。
6.4. 若交货延期,买方原则上无权索赔或取消合同。
7. 货物的检查和验收
7.1. 买方在收货后应当立即检查货物,并须在 5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投诉的性质、内容和范围。否则视买方已认可收货。
7.2. 发生任何运输损坏时,买方必须立即通知承运商及其保险公司。
7.3. 允许部分交货。
7.4. 若买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货物,则必须按照交货日期付款。然后卖方会安排货物的存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7.5. 若买方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其接受货物的义务,卖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买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货物。如果买方已取消订单或买方通过其行为已表明交货期已毫无意义,该条款可被忽略。卖方可以通过简单的书面通知
(不诉诸法院)撤销合同中关于未被接受货物的相关部分,并要求买方赔偿未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除非能够提供更大损失的证据,损失被认为至少是目前所支付的款额,但该数额至少是订单价值的 15%。
8. 付款-
8.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付款必须由买方在发货前在卖方的注册地点以卖方的当地货币足额支付。
8.2. 对于部分交货,应支付相应的部分款项。
8.3. 若在买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所有款项之前卖方已经交货,货物在卖方收到全额付款之前仍然归卖方所有。
8.4. 若买方拖欠付款,卖方可以暂停执行合同,权利不受限制,并可收回已经交货的零备件。对于所拖欠的款项,卖方收取按银行利率外加 3 %收取过期罚金。
8.5. 即使买方进行反诉,也必须完全履行对卖方的义务 而且无权要求任何反诉赔偿。
9. 质量保证
9.1. 卖方承诺,根据下列条款,对于由于设计缺陷、材料或交货造成的对货物使用性能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缺陷进行补救。
9.2. 保修期从买方开始承担风险之日起,为期 6 个月。
9.3. 适用于原厂配件的保修条款同样适用于零备件或根据保修条款已交付的维修零件。货物其余部分保修期的延长仅延长由于本条款所涉及缺陷造成的买方不能使用的时间。
9.4. 在第 11 条中原列的情况下,卖方会尽力维修买方所报告的缺陷,除非不可能补救。若缺陷并不需要在安装地点进行维修,买方必须将有缺陷的零备件根据卖方要求交给卖方进行修理或更换,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若卖方将经过适当修理的零备件交还给买方,或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前提下向买方交付了更换件,则卖方对缺陷零备件的保修义务被视为履行完成。任何关税和税款均由买方支付。
9.5. 卖方的保修义务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的原料或买方进行的设计造成的缺陷。若买方未使用立达提供的原厂零备件,则保修条款失效。
9.6. 保修义务仅适用于按合同规定的操作条件和正确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缺陷。保修义务不适用于风险转移后各种原因造成的缺陷。保修义务尤其不适用于由于买方维修不善、储存或安装不当、进行了未经卖方书面同意的修改、买方擅自进行的不当修理、或正常磨损造成的缺陷。
9.7. 买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起对货物本身之外的任何类型损失的赔偿要求,尤其是生产损失、使用损失、订单损失、利润损失、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这本免责声明不适用于由于卖方的非法意图或重大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损害。然而,免责声明也适用于由于辅助人员的非法意图或重大疏忽造成的损失,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条款由于货物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由于私自使用造成的物质损失。
10. 更换
10.1 根据更换规定,卖方仅更换返回的需要修理的零备件
。内部质量检查决定零备件是否可以更换。外部无缺损的和完整的零备件可以更换。所有其他类型的零备件均不在更换范围内。不属于更换范围内的零备件将尽可能进行修理。
11. 不可抗力
11.1. 下列情况,如在合同生效后出现或妨碍合同的履行,视为免责原因。
11.2. 并非出自各方意图的工业纠纷及各种情况,如火灾、没收、禁运、叛乱、政府限制、一般供应匮乏、所供元件缺陷、能源消耗限制等等。
11.3. 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情况的发生和停止。
11.4. 这些情况对双方履行义务日期的影响列在第 6 条。
12. 合同的终止
因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均不会造成双方在合同终止前的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损失。
13. 管辖权;适用法律
13.1. 卖方注册地点的普通法院具有对供货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权。另外,卖方也有权选择在买方的注册地点向法院提起诉讼。
13.2. 供货合同受卖方注册地点所在国家的实体法的约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的维也纳公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