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阳分中心《产权交易成交通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面积 平方米,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如该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租赁标的尚未完全平整,平整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开挖、填土及清运等费用)。
第二条 土地的权利凭证
《关于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物业实行统收统管的通知》(惠阳府办[2008]268号) 。
上述证件一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查验甲方上述租赁标的权利凭证,清楚该凭证的意义,认可上述凭证足以证明甲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的合法出租权,并无任何异议。甲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乙方不应仅以该凭证为由认为甲方存在隐瞒或欺诈,进而主张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土地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土地仅作为 使用(不得在租赁标的种植任何果木(树),不得存储、生产、加工、排放、出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有放射性的危险品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土地,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签订本租赁合同时,应向甲方缴纳相当于租赁期间最高月租金三倍的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乙方没有违约且合同期满、乙方缴清所有应付款项的,在清场迁出租赁土地之日(以双方签订《物业租赁交还确认书》的日期为准)起30日后,履约保证金以不计息方式全额退还。乙方必须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手续,如保证金收据丢失的,需在惠州日报登报后补办。
第五条 租金、物业交付及支付方式
(一)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自租赁期限起始日起每三年租金标准在前三年的基础上递增10%,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赁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赁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户名: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账号8002 0000 0167 38167,开户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淡水支行),凭银行收款回执到甲方办理租金缴交确认手续。
(三)甲、乙双方签订《物业租赁现场移交确认书》视为租赁标的交付的完成,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租。
(四)乙方负责租用期间的水、电及其它管理费用,水、电表自行报装、费用自负。
(五)租赁期间内,因乙方自身经营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迟延交付租金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按照未付租金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另行处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违法建造或搭建建(构)筑物。如确需建造或搭建建(构)筑物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程序报住建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违法建造或搭建建(构)筑物的,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最终均应由乙方承担。
建造或搭建及使用建(构)筑物期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要保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出现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土地的抵押、转让、转租等
(一)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转让该出租土地使用权时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对外使用甲方名称,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均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土地进行抵押[包括随同地上建(构)筑物一同抵押]、转让[包括随同地上建(构)筑物一同转让]、转借、转包、转租(包括但不限于整体转租、部分转租、以承包合作等形式变相转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甲方发现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没收履约保证金;届时,乙方除向甲方支付欠付租金外,还要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土地抵押[包括随同地上建(构)筑物一同抵押]、转让[包括随同地上建(构)筑物一同转让]、转借、转包、转租(包括但不限于整体转租、部分转租、以承包合作等形式变相转租)给他人的;
(2)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用途的;
(3)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违法建造或搭建建(构)筑物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加建、搭建建筑物的;
(6)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7)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8)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的;
(9)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0)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到期仍拒不整改的。
(11)其他违约行为的。
(二)乙方如要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交清所有费用和租金,且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不同意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如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之一的,除本合同已对违约责任已作出明确约定外,还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无法计算的最低以三个月租金金额为标准。此外,若因此导致甲方追索的,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追索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等等其他的一切费用乙方应一并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土地租赁期间,乙方有第八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土地;
(三)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合同终止后土地的返还与建(构)筑物的处置
(一)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程序报住建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造或搭建建(构)筑物的,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土地,并无偿且无条件地移交建(构)筑物及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
(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但按程序报住建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造或搭建建(构)筑物的,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土地;同时甲方同意使用建(构)筑物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无偿且无条件地移交建(构)筑物,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若甲方不同意使用建(构)筑物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的要求下拆除与清理,并承担全部拆除与清理费用。若乙方拆除与清理过程中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乙方未按程序报住建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造或搭建建(构)筑物的,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土地;同时乙方应当负责拆除与清理违法建(构)筑物,并承担全部拆除与清理费用。若乙方拆除与清理过程中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建(构)筑物移交给甲方的,对于建(构)筑物中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以及其他可移动的物品,乙方可予以拆除及带走;因拆除造成建(构)筑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
(五)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解除后,甲方要求乙方拆除与清理建(构)筑物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拆除与清理建(构)筑物;若乙方拒不拆除清理建(构)筑物的,视为乙方侵害了甲方的土地权益,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含停水、停电)强制接管出租物业,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清理,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清理过程中,对在建(构)筑物内的物品及各项财产,甲方可在公证部门公证下单方清点,制作清单后另行选择地方集中封存堆放,甲方视情况在《惠州日报》刊登认领公告,如逾期乙方仍未认领,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租金、费用及甲方为追讨欠款或拆除清理垫付的费用或损失,如仍有余款,甲方在公证处办理提存。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
x政府需要收回土地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并且甲方无须对乙方作任何赔偿或者补偿,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给乙方留出足够的清场返还时间。若收回土地存在政府补偿的,其中涉及土地补偿的归甲方所有,涉及建(构)筑物(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已按程序报住建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造或搭建的)补偿的归乙方所有;最终补偿应当以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内容为准,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索要补偿。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一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合作减轻损失。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因政府需要收回土地,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不可抗力系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方式
(一)本合同的理解和解释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和合同文本。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守约方为解决本合同争议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应依法依规使用承租物业。
(二)乙方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规定,擅自在承租土地设置广告招牌。
(三)本合同可作为承租方办理水、电报装或过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与其经营活动相关执照的场所证明依据。
(四)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对方发生的各类文件,按以下联系电话、地址邮寄或传真送达。邮寄的,从邮寄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传真的,传真当日即为送达。
甲方: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地址:惠阳区淡水南门东街2-1号 传真: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
地址: 传真:
联系电话:
双方以上地址如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上述联系电话与地址可作为司法文件有效的送达电话与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 x合同自双方签(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足额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六条 x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阳分中心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乙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勘测定界图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