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1-1004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1-1004
xx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运行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
x
x x:xxx 000 x 00 x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附件格式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附: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xx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运行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9 月 14 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1-1004
项目名称:xx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运行预算金额(元):12497500
最高限价(元):包 1-12497500
采购需求:
包名称:xx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运行数量:2
预算金额(元):124975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包括xx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运营管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为:①渗滤液处理站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及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维修;②渗滤液处理站配套厂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③渗滤液处理站内道路、建筑物的保洁、绿化养护及厂区安保;④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如调节池及沉淀池、浓缩液回灌系统、污水泵房及管道、雨水泵房及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后的下一个自然月起计一年。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
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 年 08 月 23 日至 2022 年 08 月 30 日,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09 月 14 日 1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开标时间:2022 年 09 月 14 日 10:00
开标地点:浦东新区唐陆路 568 弄金领之都 B 区 16 号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证书)、纸质投标文件。
2.疫情防控期间,进入本园区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戴 N95 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场所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各供应商提前做好准备!具体要求可提前致电项目联系人了解。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xxxxx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方式:585161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xxX x 00 xx联系方式:58300777-80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58300777-802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目录名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xx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运行 SHXM-00-20220821-1004 SF202220679 |
2 | 交付地址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预算金额 | 详见《投标邀请》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5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6 | 交付日期 | 详见《采购需求》 |
7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投标邀请》 |
8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9 | 答疑会(如有) |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10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如有) | 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 |
1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 元整。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 注:“■”项为被选中项。 |
12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13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投标的,须制作成一份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
14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2-09-14 10:0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唐陆路 568 弄金领之都 B 区 16 号楼会议室 |
15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2-09-14 10:0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
开标地点:唐陆路 568 弄金领之都B 区 16 号楼会议室 | ||
16 | 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材料及疫情防控措施 | 1、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2、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投标人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防范工作, 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佩戴 N95 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场所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填写《人员信息登记表》,进入开标地点后隔位就座。 |
17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1、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投标,投标人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 证书)。 2、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 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4、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5、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或快递递交。 6、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000-000-0000 |
18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9 | 实质性响应条款 (资格审查) | (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要求); (2)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 (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说明:投标截止前 3 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对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6)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联合 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
(1)报价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填报的; | ||
(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 | ||
20 | 实质性响应条款 (符合性审查) | 不齐全的; (3)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 |
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 | ||
(4)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 | ||
准要求; |
(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6)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7)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21 | 本次采购项目属性 | 服务 |
22 |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范围。
1.2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单位。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5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基本要求
3.1.1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
3.1.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1.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3.1.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1.5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3.2 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投标。
3.2.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2.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4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2.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6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知识产权
4.2.1 投标人应保证在其投标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4.2.2 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2.3 投标人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投标人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
免纠纷。
4.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4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踏勘现场
5.1 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3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6、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投标人均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7、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投标人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投标人说明理由和依据。联系部门: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事业二部,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x,xx:000000,传真: 021-58304666,邮箱:xxxx0000@000.xxx。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投标人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
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 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投标人须知 7.2 条第二款规定的;
(2)投标人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
(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法定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投标人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递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信函、快递或当面递交方式,联系部门: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事业二部,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X x 00 xx,xx:000000。
7.6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说明
8.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标原则和方式、合同条款的文件等。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需求
(4)附件格式
(5)评标办法
(6)合同条款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
8.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
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8.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9、答疑会
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10.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当招标文件、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书为准。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人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支持文件可用原版资料,但必须附中文翻译版,并以中文版为准。
11.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12.1 商务部分:
(1)投标函(投标格式一)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格式二)
(3)开标一览表(投标格式三)
(4)投标分项报价表(本项目不适用)(投标格式四)
(5)投标保证金(若要求)
(6)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格式五)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投标格式六)
(8)投标人资格声明(投标格式七)
(9)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格式九)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投标格式十)
(1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12)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
(13)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若有)
(14)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投标格式十一)
(1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投标格式八)
(16)联合投标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本项目不适用)(投标格式十六)
(1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2.2 技术部分:
(1)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现状分析、服务完成后预期成效等
(2)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实施方案、人员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
(3)服务承诺、奖惩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
(4)合理化建议和设想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格式十二)
(6)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投标格式十三)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成员详细情况表(投标格式十四)
(8)节能产品承诺书(采购项目若涉及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提供,投标格式十五)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特别注意:纸质投标文件装帧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同时建议不使用硬封面包装,并采用双面印制。
13、投标文件的编制
13.1 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份数、密封和标记
13.1.1 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每份投标文件封面上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3.1.2 投标文件需密封包装,应在封口上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13.1.3 投标文件封套需标记,在密闭袋正面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和包件名称(如有)以及“于 年 月 日 之前(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不准启封”字样。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3.2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13.2.1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13.2.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
13.2.3 投标人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
密保存。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3.2.4 上传扫描文件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2)电子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
(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3 投标人当面或快递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须与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4、投标货币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5、投标报价
15.1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5.2 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投标人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
15.3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报价。
15.4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
15.5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耗材、通讯、办公设备、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人工、保险、劳保、培训、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
15.6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5.7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5.8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2 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金额、币种、方式且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一部分,任何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收 款 人 |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 97110154740000567 |
开 户 行 | 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 |
16.3 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交方式为银行贷记 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
16.4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足额提交。
16.5 投标保证金付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保证金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保证金收据。
16.6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16.7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6.7.1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7.2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7.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6.8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8.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6.8.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延长投标有效期内,招投标当事人受投标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有效期。
17.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8、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18.1 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证书(CA 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8.2 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签收投标信息,签收成功后投标成功,否则视为投标失败。
18.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8.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投标人需要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8.5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8.6 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当面或快递递交到指定地点。
(四)开标及资格审查
19、开标
19.1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纸质投标文件、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出席开标会议。
19.2 公开开标时必须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19.2.1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陆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电子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19.2.2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 30 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逾时未能签到或逾时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19.2.3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人网上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网上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网上开标一览表内容,
并制作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
19.2.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9.3 电子开标特别事项:
19.3.1 开标时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仅以电子采购平台系统显示为准,此时不寻求不考虑其他外部证据,诸如上传遇阻,格式不符,系统故障等原因。
19.3.2 如因电子采购平台(网站系统原因)等造成无法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开标时间,并将书面通知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资格审查
20.1 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人组成。
20.2 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0.3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电子投标文件作为判定投标是否有效以及评审的依据,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20.4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0.5 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项目挂起,采购人将依法重新采购。
(五)评标及定标
21、评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1.2 评标工作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行评审。
21.3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汇标材料,评审专用表格等。
21.4 符合性审查
21.4.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1.4.2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4.3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采购失败,采购人将依法重新采购。
21.5 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b、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c、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d、在电子评审中,投标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
e、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1.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6.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6.2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上传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或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
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 21.6.1 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1.7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21.7.1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7.2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1.8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2、评标原则
22.1 评标原则
(1)评标工作将以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等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2)在整个评标活动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将评标内容及一切有关文件透露给无关人员,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3)评审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利害关系。
22.2 保密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3、定标
23.1 确定中标人
23.1.1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评标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
认。
23.1.2 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确认
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
23.2.1 确定中标人后,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23.2.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3.2.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
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六)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24、签订合同
2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签订采购合同。
2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4.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5、履约验收
25.1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25.2 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返还条件挂钩。
25.3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5.4 采购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七)代理费
26、代理费的计算和收取
26.1 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收取,计费基数为中标金额。专家评审费按实结算。
26.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和评审费。
收 款 人 |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 97110154740000567 |
开 户 行 | 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 |
26.3 代理费缴纳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代理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政府采购政策
2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7.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7.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则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7.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7.4 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7.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促进残疾人就业
28.1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8.2 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
28.3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9、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0、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若有)
30.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0.2 品目清单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 [2019]18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规定执行。
30.3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强制采购产品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
30.4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产品品目以及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品目,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九)其他要求或说明
31、保密和披露
31.1 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1.3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2、本招标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中标人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
33、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并进行投标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
3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相应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35、买卖双方如发生法律诉讼,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xx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运行
1.2 服务范围:包括xx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运营管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为:①渗滤液处理站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及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维修;②渗滤液处理站配套厂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③渗滤液处理站内道路、建筑物的保洁、绿化养护及厂区安保;④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如调节池及沉淀池、浓缩液回灌系统、污水泵房及管道、雨水泵房及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
1.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的下一个自然月起计一年。
1.4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1249.75 万元,由评审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负责实施。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2.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地点及概况
上海xx垃圾处置产业园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建于 1998 年。现有已经封场的xx一期生活垃圾填埋场、正在填埋的xx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xx垃圾焚烧厂、沼气发电厂及在建的有机质餐厨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站位于一期填埋场西侧,分新建系统和改造系统两条处理线,设计处理量 800 吨/天。
图 1、渗滤液处理站总平面图
2.1.2 设计处理量及工艺流程
(1)一期系统
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一期系统建于 2005 年,2011 年停机进行改造,期间对老设备进行了大修及换膜工作,2013 年 9 月开始正式运行。处理规模为 400 吨/天,采用生物接触氧化+两级 DTRO 系统处理工艺。
二期调节池
接触氧化池
一级 DTRO
106 根膜柱(新增)
一级出水
74 系统 3 组(74 根膜柱)
二级浓液
30 根膜柱+10 根膜柱(共 40 根膜柱)
出水
(08 表二标准)
图 2、一期系统工艺流程图
(2)二期系统
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二期系统建设于 2011 年,2011 年 5 月开始调试试运行,
8 月进入正式运行,设计处理量 400 吨/天,采用 A/O(MBR)+反渗透(DTRO)系统处理工艺。
2.2 运营服务要求
2.2.1 运营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的下一个自然月起计一年。
2.2.2 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内容
(1)公用系统主要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一、新调节池 | ||||
1 | 调节池提升泵 | 5.5kw 380v | 1 | |
2 | 流量计 | 1 | ||
二、污水泵房(包括 3km 外排管路) | ||||
1 | 潜污泵 | 22kw 380v | 2 | |
2 | 潜污泵 | 15KW 380V | 2 | |
三、雨水泵房 | ||||
1 | 潜水泵 | 22kw 380v | 3 | |
2 | 捞渣机 | 2.2KW 380V | 1 | |
四、高压配电间 |
1 | 高压进线柜 | 1000*1500*2250 | 2 | |
2 | 高压电量柜 | 1000*1500*2250 KYN28A-12 | 2 | |
3 | 高压压变柜 | 1000*1500*2250 KYN28A-12 | 2 | |
4 | 高压开关柜 | 1000*1500*2250 | 3 | |
五、低压配电间 | ||||
1 | 低压出线柜 | 800*950*2200 | 2 | |
2 | 低压电容补偿柜 | 1000*950*2200 | 2 | |
3 | 低压进线柜 | 800*950*2200 | 2 | |
4 | 低压联络柜 | 800*950*2200 | 1 |
(2)一期系统主要设备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1 | 均质池提升泵 | CP52.2-65 Q=23m3/h,H=15m,N=2.2kW | 2 台 | |
2 | 潜水搅拌机 | QJB0.85/B-260/3-740/S N=0.85kW | 2 台 | |
3 | 硝化液回流泵 | CHD57.5-100A(4P) Q=100m3/h,H=12.5m, N=7.5kW | 2 台 | |
4 | 污泥输送泵 | CHD55.5-65A(4P) Q=12m3/h,H=30m,N=5.5kW | 2 台 | |
5 | 曝气风机 | 3L52WD Q=32.3m3/min,P=58.8kPa, N=45kW | 4 台 | |
6 | PAM 加药泵 | 1 台 | ||
7 | 碳源投加泵 | 1 台 | ||
8 | 进流电磁流量计 | YLD-65/YLZ-3F | 1 台 | |
9 | 出流电磁流量计 | ARSLDE801551.6E10100000 | 1 台 | |
10 | 自控电脑 | 1 台 | ||
11 | 絮凝剂制药系统 | PY3-1500 N=1.5kW | 1 台 | |
12 | 生化系统配电柜 | 1 套 | ||
13 | 高压泵 | CAT3537 | 7 台 | |
14 | 三相电动机 | TYP:1LG0 166-4AA70,15.0KW, K09+K45,4-pol, B3 安装 | 2 台 | |
15 | 三相电动机 | TYPE XX000XXX0 | 2 台 | |
16 | 三相电动机 | 1LA7 166-6AA 60-Z,A11 + K09,11KW, 6-pol 倒装 | 3 台 | |
17 | 在线增压泵 | BM 30-13NE 11KW | 5 台 |
18 | 砂滤增压泵 | CRN32-2-2 A-F-G-V-HQQV | 1 台 | |
19 | 砂滤器 | Φ900*2400mm | 2 个 | 2 用 1 备 |
20 | 井泵 | SP30-3 | 1 台 | |
21 | 砂滤反洗泵 | CRN15-02 A-P-G-HQQV | 1 台 | |
22 | 透过液排放泵 | CRN15-02 A-P-G-HQQV | 2 台 | |
23 | 二级设备进水泵 | CRN15-4 A-P—GI-V-HQQV | 1 台 | |
24 | 260 设备进水泵 | CRN15-02 A-P-G-HQQV | 1 台 | |
25 | 260 设备预增压泵 | CRN15-02 A-P-G-HQQV | ||
26 | 74 设备进水泵 | CRN15-02 A-P-G-HQQV | 1 台 | |
27 | 74 设备预增压泵 | CRN15-02 A-P-G-HQQV | ||
28 | 二级设备预增压泵 | CRN15-02 A-P-G-HQQV | ||
29 | 桶泵 | Typ:Q=3m3/h,H=5m,P=0.37kw | 4 台 | |
30 | 桶泵 | 类型:PPFF 430/33 PP-1200 | 2 台 | |
31 | 空压机 | VW-0.22/7,2.2KW | 1 台 | |
32 | 计量泵 | Sigma S1CaH07065PVT0070UA01000 | 2 台 | |
33 | 计量泵 | 类型:DME 2-18 2,5ml-2,5 l/h | 1 台 | |
34 | 计量泵 | GALA1602PPE | 1 台 | |
35 | 脉动减震器 | ADB250-2C/24-250B,TP325bar,WP250bar | 7 台 | |
36 | 阀岛 | 10P-10-8A-D1-R-Y-8C+GEMZUA | 2 个 | |
37 | 阀岛 | 3 个 | ||
38 | DTG 膜组件 | 220 根 | 其中一级设备 180 根,二级设备 40 x | |
39 | 加热装置 | EIMH2-1/2’6.5kw | 2 套 | |
40 | 加热装置 | C/Th/RR/3/G1 1/2" 7500W VA | 2 套 | |
41 | 原水罐 | PE | 1 个 | |
42 | 清水罐 | PE-8 立方米 | 2 个 | |
43 | 缓冲罐 | V=700L,材质 304 | 1 个 | |
44 | 缓冲罐 | V=400L,材质 304 | 2 个 | |
45 | 盐酸罐 | V=20000L,材质 PE | 1 个 | |
46 | 清洗剂储罐 | V=1000L,材质 PE | 2 个 | |
47 | 中间水罐 | V=8000L,材质 PE | 1 个 | |
48 | 阻垢剂储罐 | V=500L,材质 PE | 1 个 | |
49 | 气动隔膜阀 | DN50 | 8 个 |
50 | 篮式过滤器 | 1 个 | ||
51 | 芯式过滤器 | 7-fach 30" | 5 个 | |
52 | 伺服电动机控制阀 | G3/4 230V/50-60HZ KVS2.5 | 3 个 | |
53 | 弹簧止回阀 | 149B1129 RV290P G3/8 PO/VI/E | 220 只 | |
54 | 电气柜 | 3 台 | ||
55 | 工控机 | 1 台 | ||
56 | 打印机 | 惠普 | 1 台 | |
57 | 压力传感器 | 10bar,G1/2B | 4 个 | |
58 | 压力传感器 | 100bar,G1/2B | 3 个 | |
59 | 压力开关 | 0.5-8bar | 4 个 | |
60 | 压力表 | 10/100bar | 19 个 | |
61 | 流量传感器 | 3-8550-1,3-8050,2-2326-PO | 4 套 | |
62 | 浮子流量计 | 量程配套 | 12 个 | |
63 | PH 传感器 | 3-8750-1,3-8850,3-2720,3-2714 | 5 套 | |
64 | 电导率传感器 | 3-8850-3,3-8050,3-2822 | 4 套 | |
65 | 电导率传感器 | 3-8850-3,3-8050,3-2821 | 3 套 | |
66 | 液位变送器 | 0-0.6bar,G1/2B | 2 个 | |
67 | 液位变送器 | 0-0.16bar,G1/2B | 1 个 | |
68 | 流量开关 | TYP:ZE951 113131 双稳态,常闭 | 2 个 | |
69 | 液位开关 | BK390/50 | 4 套 | |
70 | 脱气塔 | 2 套 | ||
71 | 砂滤风机 | TYP: KDT3.100 5,5/6,4KW 50/60HZ | 1 台 |
(3)二期系统主要设备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1 | 均质池格网 | 1 | ||
2 | 均质池提升泵 | CP55.5-65(4P) Q=25m3/h,H=30m,N=5.5kW | 2 台 | |
3 | 自清洗过沥器 | JLG-4Y 过沥精度 1000um | 1 台 | |
4 | 均质池搅拌机 | QJB3/8-400/3-740/S N=4kW | 2 台 | |
5 | 反硝化池搅拌机 | QJB3/8-400/3-740/S N=4kW | 2 台 | |
6 | 手动闸门 | SLQ-400 配手动启闭机ZSZ400×400 | 3 台 | |
7 | 鼓风机 | 3L52WC,Q=25m3/min,H=7,N=45kW | 4 台 | |
8 | 射流曝气器 | 130KgO2/h,PP 材质 | 3 套 |
9 | 射流循环泵 | CHD515-200A(4P) ,Q=300m3/h,H=10m,N=15kW | 3 台 | |
10 | 消泡剂加药系统 | 1 套 | ||
11 | 碳源投加系统 | 1 套 | ||
12 | 冷却塔 | KFT600 Q=400m3/h,N=15kW | 1 台 | |
13 | 热交换器 | BR0.9M-250 | 1 台 | |
14 | 冷介质泵 | NBG200-150-250,Q=350m3/h,H=15m,N=22kW | 1 台 | |
15 | 热介质泵 | CHD522-150A ,Q=200m3/h,H=20m, N=18.5kW | 2 台 | |
16 | 离心脱水机 | LW350·1550kW Q=20m3/h,N=20kW | 1 台 | |
17 | 液压站 | YZ725 N=11kw | 1 台 | |
18 | 无轴螺旋输送器 | 1 台 | ||
19 | 污泥螺杆泵 | NM053BY01L06V Q=20m3/h,N=4kW | 1 台 | |
20 | 絮凝剂制药系统 | PY3-1500 N=1.5kW | 1 台 | |
21 | 加药计量泵 | NM021BY N=0.75kW | 1 台 | |
22 | UF 膜系统 | ME-C200-08-3m | 11 支 | |
23 | UF 进水泵 | CHD519-150A(4P) Q=170m3/h,H=22m, N=18.8kW | 2 台 | |
24 | UF 循环泵 | CL40101-133221 Q=264m3/h,H=55m,N=55kW | 2 台 | |
25 | UF 清洗泵 | CL30707-122221 Q=100m3/h,H=20m,N=11kW | 1 台 | |
26 | 蓝式过滤器 | Q=200m3/h | 2 台 | |
27 | 积水井提升泵 | CP51.5-65(1)(4P) Q=15.9m3/h,H=14m,N=1.5kW | 1 台 | |
28 | 回用水泵 | CR10-2 Q=10m3/h,H=15m,N=1.5kW | 2 台 | |
29 | 自控电脑 | 1 台 | ||
30 | 均质池超声波液位 计 | 测量范围:0-8m,4-20mA 信号输出 | 1 台 | |
31 | 硝化 2 池超声波液 位计 | 测量范围:0-8m,4-20mA 信号输出 | 1 台 | |
32 | 污泥池超声波液位 计 | 测量范围:0-5m,4-20mA 信号输出 | 1 台 | |
33 | 积水井浮球液位计 | 1 台 | ||
34 | 反硝化池 pH 计 | 测量范围:0-14,4-20mA 信号输出 玻璃电极 | 1 台 | |
35 | 硝化 2 池 pH 计 | 测量范围:0-14,4-20mA 信号输出 | 1 台 |
玻璃电极 | ||||
36 | 碳化池 DO 仪 | 测量范围:0-20mg,4-20mA 信号输出 外部材质 316L | 1 台 | |
37 | 硝化 1 池 DO 仪 | 测量范围:0-20mg,4-20mA 信号输出 外部材质 316L | 1 台 | |
38 | 硝化 2 池 DO 仪 | 测量范围:0-20mg,4-20mA 信号输出 外部材质 316L | 1 台 | |
39 | 进流电磁流量计 | 测量范围:0-25m3/h DN65 | 1 台 | |
40 | 出流电磁流量计 | YLD-80/YLZ-5F | 1 台 | |
41 | 循环流量计 | YLD-200/YLZ-5F | 1 台 | |
42 | 调节池出流泵 | 1 台 | ||
43 | 进水电磁流量计 | LDZ-6 4-20mA | 1 台 | |
44 | 出水电磁流量计 | LDZ-6 4-20mA | 1 台 | |
45 | 信号控制柜 | 1 个 | ||
46 | 照明控制柜 | 1 个 | ||
47 | UF 电磁阀门柜 | 1 个 | ||
48 | UF 循环泵控制柜 | 1 个 | ||
49 | UF 进水泵控制柜 | 1 个 | ||
50 | UF 配电柜 | 1 个 | ||
51 | 污泥脱水系统控制 柜 | 1 个 | ||
52 | 冷却系统控制柜 | 1 个 | ||
53 | 生化系统配电柜 | 1 个 | ||
54 | 鼓风机电控柜 | 2 个 | ||
55 | 高压泵 | CAT3537 | 3 台 | |
56 | 三相电动机 | 1LA5 186-6AA 60-Z,K09,15KW, 6-pol,IMB8 | 3 台 | |
57 | 在线增压泵 | BM 30-13NE 11KW | 4 台 | |
58 | 进水离心泵 | CRN20-3,4.0KW 380V/415V 50HZ | 1 台 | |
59 | 预增压泵 | CRN 20-02 2.2KW 380/415V 50HZ | 1 台 | |
60 | 原水循环泵 | CRN 45-1,3.0kw 380V/50HZ | 1 台 | |
61 | 离心泵 | CRN20-2 2.2KW 380V/50HZ | 3 台 | |
62 | 桶泵 | PFP-48PK M5 0.37KW | 2 台 | |
63 | 桶泵 | EPPS-40PK,0.1KW | 2 台 |
64 | 空压机 | VW-0.22/7,2.2KW | 1 台 | |
65 | 计量泵 | Sigma S1CaH07065PVT0070UA01000 | 1 台 | |
66 | 计量泵 | VAMD 07063 | 1 台 | |
67 | 计量泵 | GALA1005PPE | 1 台 | |
68 | 脉动减震器 | ADB250-2C/24-250B,TP325bar,WP250bar | 3 台 | |
69 | 阀岛 | 10P-10-8A-D1-R-Y-8C+GEMZUA | 1 个 | |
70 | DTG 膜组件 | 122 x | ||
71 | 加热装置 | EIMH2-1/2’/8.0-12.0/380,12.0kw 380V | 2 套 | |
72 | 原水罐 | PE-20 立方米 | 1 个 | |
73 | 清水罐 | PE-20 立方米 | 1 个 | |
74 | 缓冲罐 | V=700L,材质 304 | 1 个 | |
75 | 硫酸罐 | V=10000L,材质 Q235 | 1 个 | 已废除,目 前使用盐酸 |
76 | 清洗剂储罐 | V=1000L,材质 PE | 2 个 | |
77 | 氢氧化钠储罐 | V=1000L,材质 PE | 1 个 | |
78 | 阻垢剂储罐 | V=500L,材质 PE | 1 个 | |
79 | 气动隔膜阀 | DN50 | 8 个 | |
80 | 篮式过滤器 | 1 个 | ||
81 | 芯式过滤器 | 7-fach 30" | 3 个 | |
82 | 伺服电动机控制阀 | G3/4 230V/50-60HZ KVS2.5 | 1 个 | |
83 | 弹簧止回阀 | 149B1129 RV290P G3/8 PO/VI/E | 122 只 | |
84 | 电气柜 | 1 台 | ||
85 | 工控机 | 1 台 | ||
86 | 打印机 | 佳能 LBP-2900 | 1 台 | |
87 | 压力传感器 | 10bar,G1/2B | 3 个 | |
88 | 压力传感器 | 100bar,G1/2B | 2 个 | |
89 | 压力开关 | 0.5-8bar | 2 个 | |
90 | 压力表 | 10/100bar | 12 个 | |
91 | 流量传感器 | 3-8550-1,3-8050,2-2326-PO | 3 套 | |
92 | 浮子流量计 | 量程配套 | 8 个 | |
93 | PH 传感器 | 3-8750-1,3-8850,3-2720,3-2714 | 4 套 | |
94 | 电导率传感器 | 3-8850-3,3-8050,3-2822 | 3 套 | |
95 | 电导率传感器 | 3-8850-3,3-8050,3-2821 | 1 套 |
96 | 液位变送器 | 0-0.6bar,G1/2B | 2 个 | |
97 | 液位变送器 | 0-0.16bar,G1/2B | 1 个 | |
98 | 流量开关 | TYP:ZE951 113131 双稳态,常闭 | 3 个 | |
99 | 新增冷却系统 | 1 套 | 包括热介质循环泵 3 台,冷介质循环泵 3 台,板式换热器 3 台和 冷却塔一台 | |
100 | 新增气浮装置 | 1 套 | 包括气浮 池、空压机一台,配药和加药系统 一套 |
注:本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是指对本渗滤液处理站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运营管理,日进水处理规模为不小于 600 吨,一期系统回收率不小于 75%,二期系统回收率不小于 80%。
2.2.3 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管理指标要求
(1)渗滤液处理部分水质要求
通过 COD 和流量计、NH4-N 等在线监测仪进行在线监测,通过其他仪器设备按照要求进行 COD、BOD、TP、DO、pH、细菌等指标的常规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保证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一般地区的表 2 排放标准。
(2)运行水量要求
渗滤液处理设施年运行时间按 330 个日历日计,每天按进水量 吨计价(扣除每年设备保养维修的时间 35 天),平均日处理量不小于 600 吨。
(3) 由投标人负责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完好率不低于 90%;投标人应对招标人负责维护的设备进行巡检和状态反馈,以便第一时间进行维护和保养。
(4)其他要求
在保证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的基础上,必须做好厂内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厂区卫生保洁和安全工作。
配合招标人对系统进行大修(大修内容:进水调节池清淤、一期生化系统、一期冷却系统、二期生化系统、膜更换等)工作。
配合招标人进行系统大修,如大修期间设备处理能力受到影响,则不对改造期间日处理水量进行考核。投标人有权利参与相关大修工程投标。
投标人需充分了解设备及运行现状。
2.2.4 运营要求
(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运行维护管理方案,方案中应包含:项目概况、运行维
护管理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和纪律规范、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内容。
(2) 中标单位应设置合理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结构和数量配备必须保证本渗滤液处理站正常运行。应根据处理规模、工艺要求,配备齐全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具备上岗证。
(3)运行管理记录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按照行业及环保等相关要求建立各类运行管理台帐。
(4)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情况,自行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常规检测检验设备等,保证生产正常开展。
(5)渗滤液站内雨污水提升泵房、调节池设备由投标人负责维修,投标人负责日常运行。
2.2.5 人员要求
根据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以高效、精简的原则,可参照 2022 年度人员配置设置以下工作岗位:
(1)项目经理:由环境工程或给水排水专业、具有类似实施项目运行及管理经验人员担任。
(2)技术总负责:由环境工程或给水排水专业、具有类似实施项目运行及管理经验人员担任。
(3)工艺运行岗位:负责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及技术管理工作。
(4)水质检测岗位:负责水质日常化验检测和委托检测工作。
(5)安全管理员:负责厂内所有安全管理工作。
(6)环保专员:负责厂内所有环保指标管理、监测数据公示、排污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等。
(7)维修岗位:机务、电气仪控各专业均应配置相关人员,负责厂区内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2.2.6 项目管理要求
(1)考核管理要求
按照浦废管[2021]4 号《浦东新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考核办法》执行。详见后附。
(2) 监督管理要求
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对本项目的监督管理。
(3) 制度管理要求
中标人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确定运行岗位,工作职责、操作规程、信息报送、纪律规范等,组织协调好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高效、安全、规范、达标运行。
(4)应急预案要求
中标人应建立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涉及发生危害xx设施财产、
防汛抢险、生态环境及人员生命的公共安全事故等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5)安全防护、xx运行要求
1)中标人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合法用工,并配备好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
2)中标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厂内原有设施现状。
2.2.7 运营期间出水水质要求
处理后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一般地区的表 2 排放标准。主要水质参数控制指标如下表:
序号 | 控制污染物 | 排放浓度 限值(mg/L) |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
1 | 色度(稀释倍数) | 40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00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3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4 | 悬浮物 | 30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5 | 总氮 | 40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6 | 氨氮 | 25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7 | 总磷 | 3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2.2.8 运营期间水质检测、监测要求
(1)日常检测
中标人应自行检测与记录当日的进、出水指标。
2.3 中标人职责
(1)负责渗滤液处理站内的生产安全
渗滤液处理站站内安全、卫生、防火要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和招标人的管理要求,并接受集政府主管部门和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在保证系统运行安全、质量等要求的前提下,避免或减少故障的发生,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安全隐患整改及时。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2)渗滤液处理站人员配备按照(365 天 24 小时运转模式),要求必须符合劳动法。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提供管理、运行人员必备的卫生防护设施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3)中标人负责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达标排放,保证各出水指标达标运行,渗滤液经处理站处理后排水水质遵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表 2 标准。
本项目的设计渗滤液原水水质为:
COD 12000mg/l
COD 负荷总量 | 最大 1500kg/d |
BOD | 4500mg/l |
BOD 负荷总量 | 最大 972kg/d |
NH4-N | 1500mg/l |
NH4-N 负荷总量 | 180kg/d |
NH4-N/COD | ≤1/4 |
总氮 | 1900mg/l |
(4)负责渗滤液处理站系统、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和更换,站内各排水管道的定期清理,以及各水池的定期清理,过滤设备的换料,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等工作。
(5)投标人应对全厂设备进行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若应投标人故障处理不及时引起的系统停运,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
(6)渗滤液处理运行中应尽量减少污泥产生,以改善站内操作环境,消除污泥散发的臭味与二次污染等问题,剩余污泥的离心脱水、清运和处置由投标人负责。
(7)渗滤液处理站站内设置了排水口采样点,运行人员应该按照招标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时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稳定,使用安全。
(8)投标人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当渗滤液进水浓度较低时,C/N 比容易失调,需慎重考虑碳源投加费用。
(9)系统正常运行需要的各类药剂由投标人负责。
(10)负责外排雨污水泵站的运行和维护维修工作。
(11)负责站内至市政污水总管的外排管线(x 3km)的巡检和维护维修工作。
(12)负责厂区内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
(13)负责厂内安保和环保工作管理,主要包括保安、监控和日常委托监测、数据公示及环保重点监管单位相关工作。
(14)负责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15)负责调节池的日常管理和 DTRO 浓缩液的回灌,负责老填埋场浓缩液回灌系统的启停及回灌区域的切换。
(16)因原运营单位在运行期间进行了部分系统工艺改造,新增部分系统设备,中标人需对原运营单位新增资产进行回购,如不进行回购。相应设备设施由原运营单位拆除,中标单位需确保运营管理工作的持续性。
三、其他要求
3.1 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招标。核定价格为:生化段为 26.76 元/吨、反渗透段为 23.23
元/吨。
(2)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1249.75 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总价需按照预算金额进行填报。
未满足本条要求的供应商将视作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进入后续评审。
(3)核定单价包括:人工费、机械、材料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一旦中标,在投标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予以变更价格。
3.2 合同结算与支付
(1)结算方式:根据核定单价及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事务中心)核定的收运量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每月对上月作业量进行确认,养护经费按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按实结算。
3.3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采购人指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或最新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四、验收标准和程序(参考)
4.1 验收标准
4.1.1 服务实施
(1)服务内容、数量与履约要求一致。
(2)服务完成时间与履约要求一致。
(3)服务标准和质量与履约要求一致。
4.1.2 成果文档
服务过程中取得和形成的成果材料已规范装订成档,并已全部移交采购人。
4.1.3 服务成效
(1)服务效果达到采购目的。
(2)服务结果得到应用,并满足应用要求。
4.1.4 服务反馈:采购人对服务过程及结果满意
4.2 项目结算支付
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3 验收资料归档和保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4.4 采购项目对验收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东新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考核办法
(2021)
一、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浦东新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一步提升新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运营监管成效,提升运营服务质量,维护新区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x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区属生活垃圾(包括垃圾渗滤液和粪便)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具体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有机质固废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粪便排放站等。
三、监管部门
由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管中心)负责建立考核机制、完善考核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监管考核。
四、监管措施
针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废管中心承担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在日常监管中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体系、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情况实施监
管。
(二)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与专业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管工作,每个处置设施项目每月至少抽查二次。
(三)利用远程或企业自建的在线监管系统,对处置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四)对运营处置设施的企业管理台账、运营月报等资料、文件予以核查。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处置设施经营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测、评价。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运营设施的投诉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五、监管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针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工作的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规范作业。针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计量系统运行等项目进行监督,确保计量数据及时准确,系统运行稳定;针对各设施的运营规范、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对设备突发状况等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二)污染监控。针对各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及xx环境的影响等项目进行监管,检查运营企业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检查污染物控制和处理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检查污染物排放数量和规范排放情况及运营企业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 况。
(三) 基础要求。针对运营企业运营状况等项目进行日常监督,要求其按时、按标准提交各类运营信息,督促运营企业保持场区内外环境整洁,要求运营企业落实公众监督机制。
(四)安全生产。针对运营企业作业安全、应对应急突发状况等项目进行日常监管,检查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及人员日常管理,检查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编制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等情况。
(五)其它依法应当监管的内容。
具体监管考核内容见附件《浦东新区生活垃圾处处置设施监管评分细则(2021)》。六、考核评分
废管中心按《浦东新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监管考核评分细则2021》进行考核和评分。根据考核情况,每个月(季度)由废管中心出具考核通报单给处置设施运营企业。 每个处置设施一个月(季度)考核总分值为100 分;月(季)度考核90 分(含)以上
为合格;得分低于90 分的,为不合格,
扣除相应的考核费,每少1 分扣除当月(季)应拨作业经费的0.5%。七、质量标准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符合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八、运营职责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处置生活垃圾,履行规定的义务;
(二)根据规定维护和保养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定期对设施xx的环境影响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
(四)制定处置设施运营年度计划,汇总上年度运营情况,定期编制设施运营的报告;
(五)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管理部门提供运营财务成本资料;
(六)制订处置设施的应急处置方案;
(七)对运营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八)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重大事项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半小时内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
(九)运营企业应当在设施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众显示屏,显示设施运营状况,有条件的运营企业可以向市民开放运营场所,接受市民对设施运行情况的预约参观;
(十)运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将环境检测报告、年度运营计划、运营报告、应急处置方案报送废管中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九、行政处理
运营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十、实施时间
x办法自202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xx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监管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xx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监管考核评分细则
注:1.当月考核总分90 分以上为合格(含90 分)。低于90 分,为不合格,扣除相应的考核费。每少1 分扣除当月作业经费的0.5%。
2.对上述考核项目中有严重违规的情况,考核人员应进行现场拍照,并发放整改通知单给作业单位。
3.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改调整监管考核标准,经被考核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四部分 附件格式
投标格式一
投 标 函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投标邀请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
名称)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2.我方对所附投标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投标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整。
3.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4.我方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个日历天。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无异议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投标人全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
投 标 人: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xx)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地址)的 (投标
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_ (姓名),现代表我方授权
委托我方在职人员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的合法和全权代表人,就
项目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合同签订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以我方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有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 (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格式三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元) |
投标总价(大写)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四
投标分项报价表(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明细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投标人自行制表。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五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特别说明:
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的,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实填报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满足的条件: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
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的,可享受评审时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
四、中标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 100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投标格式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特别说明:
一、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如投标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无需填写本声明。
二、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格式七
投标人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2)地址: 电话/传真号码: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基本经济指标(截止上年度 12 月 31 日)
实收资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上交税收: 从业人数:
2.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账号:
3.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与我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八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投标格式九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投标格式十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投标格式十一
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时间 | 项目规模 (万元)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注:1、近三年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推 36 个月以内已完成的项目。
2、须提供项目的证明文件(合同复印件),相应资料提供不完整的,该项目在分项评审时不予考虑。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十二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 (万元) | ||||||
行政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
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资质情况 | 资质名称 | 颁发部门 | 资质等级 | 颁发时间 | |||
从事专业的人数(人) | 其 中 | ||||||
职称等级(人) | 执业(职业、岗位)资格(人)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合计 | ||||
其他有竟争力的说明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十三
拟从事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在项目组 中的角色 | 学历、专业 | 职称 | 执业(职业、 岗位)资格 | 从事相关 工作年限 |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制表。
2、须提供项目组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此表作为中标后服务承诺书的组成部分,项目人员应保持稳定。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十四
拟从事本项目主要成员详细情况表(每人一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最高学历及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服务工作年限 | |||||||
职称 | 聘任时间 | 联系方式 | ||||||
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 | ||||||||
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参与时间 | 委托单位名称 | 参与项目的角色 | 备注 |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投标格式十五
节能产品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本项目投标所采用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产品的全部为节能产品,我方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必要我方将无条件按你方要求交验原件。
如我方所提供材料经查实属于虚假材料,我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节能产品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及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认证机构名称 | 认证 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 止日期 |
注:表式不够可另附
投标格式十六
联合投标协议书
甲方:乙方: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 组织实施的 项目(项目编号: )
的采购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牵头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
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其余各方保证对牵头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 元,占比 %,乙方承担的合同份额
为 元,占比 %。
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七、本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与 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的
内容, 牵头人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
为联合体代理人,代理人就 项目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合同签订和执行、
完成的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体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单位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一、投标无效情形
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不符合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满分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x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低价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第一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得票多者排名靠前。推荐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分细则
x项目评分细则说明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注: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价格评分:投标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价格评审时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价格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除外)。
2、投标文件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
评分内容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渗滤液处理工艺运行的理解和设备的熟悉程度 | 10 | 评审内容:项目理解(包括渗滤液处理工艺运行的理解和设备的熟悉程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所达到的预期效果: 评分标准: (1) 项目理解分析清晰透彻、项目实施完成后所达到的预期效果能满足最终目标的得 8<评定分≤10; (2) 项目理解分析较明确、项目实施完成后所达到的预期效果较好的得 5<评定分≤8; (3) 项目理解分析一般、项目实施完成后所达到的预期效果一般的得 2≤评定分≤5; |
作业区域的 | 10 | 评审内容:对作业区域的熟悉程度、作业区域情况的描述及特点分析 |
描述及资料分析和利用 | 评分标准: (1) 对作业区域情况十分熟悉、描述及特点分析完善到位的得 8<评定分≤10; (2) 对作业区域情况较熟悉、描述及特点分析较完善的得 5<评定分≤ 8; (3) 对作业区域情况了解一般、描述及特点分析一般的得 2≤评定分 ≤5; | |
运行及数据管理方案 | 10 | 评审内容:运行方案、水质水量保障措施评分标准: (1) 方案及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工作方法得当、科学合理的得 8<评定分≤10; (2) 方案及保障措施较全面完整,工作方法较为得当、科学合理的得 5<评定分≤8; (3) 方案及保障措施针对性一般,工作方法一般的得 2≤评定分≤5; |
培训计划、管理制度 | 6 | 评审内容:培训计划、管理制度评分标准: (1)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完善可行的得 4<评定分≤6; (2)培训计划、管理制度一般的得 2≤评定分≤4; |
系统运维实施方案 | 10 | 评审内容:系统运维方案(包括具体描述系统工艺、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及质量控制) 评分标准: (1) 系统运维方案完整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 8<评定分≤10; (2) 系统运维方案较完整、针对性一般的得 5<评定分≤8; (3) 系统运维方案一般、针对性较差的得 2≤评定分≤5; |
应急方案 | 8 | 评审内容:应急方案(包括安全和环保两方面)评分标准: (1) 应急方案完整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 8<评定分≤10; (2) 应急方案较完整、针对性一般的得 5<评定分≤8; (3) 应急方案一般、针对性较差的得 2≤评定分≤5; |
拟配项目人员及设备设施方案 | 10 | 评审内容:项目团队配置的数量,人员资质,岗位设置情况,工作职责安排,主要人员的能力等。 评分标准: (1)项目团队配置的数量满足采购需求,岗位设置架构合理,工作职责清晰,主要人员的能力强、经验足的,得 8<评定分≤10; (2)项目团队配置的数量满足采购需求,岗位设置架构不合理,工作职 |
责较清晰,主要人员的能力一般的,得 5<评定分≤8; (3)项目团队配置的数量不满足采购需求,岗位设置架构不合理,工作职责不清晰,主要人员的能力一般的,得 2≤评定分≤5; | ||
硬件设备配置情况 | 10 | 评审内容:本项目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各硬件设备其种类、型号、数量、性能等情况满足需求的程度以及项目服务期设施、设备、耗材等的使用计划。 评分标准: (1)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充足完善,使用计划合理可行的得 8<评定分≤10; (2)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较少,但能项目满足需要;使用计划一般的得 5<评定分≤8; (3)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较差,基本能满足需求,使用计划较差的 得 2≤评定分≤5; |
业绩 | 5 | 根据供应商近三年内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得 1 分, 最多得 5 分。(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否则算无效项目业绩。供应商最多提供 5 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 5 个仅取列表中前 5 个项目业绩 进行评审。) |
合理化建议 | 6 | 评审内容:针对现场存在问题及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评分标准: (1) 分析、说明完整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 4<评定分≤6; (2) 分析、说明基本完整、针对性一般的得 2≤评定分≤4; |
售后服务 | 10 | 评审内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措施评分标准: (1) 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措施全面、合理、契合实际的得 8<评定分≤10; (2) 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措施较完整合理、较为契合实际得得 5<评定分≤8; (3) 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措施较完整合理、较为契合 实际得得 2<评定分≤5; |
综合能力 | 5 | 评审内容:供应商的综合能力(包括社会信誉、履约能力、营运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程度。 评分标准: (1)供应商社会信誉、履约能力、营运状况良好;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表述xx扼要、上传清晰、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排有序的得 3<评定分≤ |
5; (2)供应商社会信誉、履约能力、营运状况一般;投标文件内容有缺漏、 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得 0<评定分≤3; | ||
注:若评审内容在投标文件中未做描述,则该项得“0”分。 |
1、分值说明:
价格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其他各分项分值最小单位为 “0.1”分;平均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中心-项目名称]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运营管理范围和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
1.1 渗滤液处理站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及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小、中修,包括新建调节池的日常管理、维护等以及表面雨水抽排,水位监控,相关进出水管道维护;火炬设备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相关进出气管道维护;生化池搅拌机、鼓风机、射流泵、曝气器、冷却塔、离心脱水机等设备及相关仪表电控设备的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超滤膜组件的常规清洗,膜组件、循环泵及相关仪表电控设备的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相关进出管线维护;DTRO 膜组件、过滤设备的常规清洗,膜组件、过滤设备、泵机及相关仪表电控设备的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相关进出管线维护;进入调节池管道和各工艺段流量计的维护和更新(表中说明:
√表示应负责,一表示不负责)。
序号 | 项目 | 常规保养 | 易损件更换 | 管线维护 |
1 | 新建调节池 | √ | √ | √ |
2 | 火炬 | √ | √ | √ |
3 | 生化池及相关泵机、仪 表、电控设备等 | √ | √ | √ |
4 | 超滤及相关泵机、仪表、 电控设备等 | √ | √ | √ |
5 | DTRO 及相关泵机、仪表、 电控设备等 | √ | √ | √ |
1.2 渗滤液处理站配套厂房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小、中修,包括生产车间、休息室、配电房、厂区道路、围墙、大门、照明设备及相关泵机、仪表、电控设备、管线等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
序号 | 项目 | 常规保养 | 易损件更换 | 管线维护 |
1 | 生产车间、休息室 | √ | √ | - |
2 | 配电房 | √ | - | - |
3 | 道路、围墙、大门 | √ | √ | - |
4 | 照明设备 | √ | √ | √ |
1.3 渗滤液处理站内道路、建(构)筑物的保洁,绿化养护,厂区保安。
1.4 与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如老调节池及其沉淀池、浓缩液回灌系统、污水泵房及管道、雨水泵房及管道 )明确由乙方做好日常巡检维护,确保渗滤液处理站的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条:处理量、服务质量和标准
xx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运营服务必须达到如下服务质量和标准要求:
2.1 各项运营管理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空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 等现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标准和规范若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2.2 处理量确认:生化部分以生化进水流量计为读数依据,反渗透部分以反渗透进水流量计为读数依据。
2.3 渗滤液处理站出水(总排口和新老系统反渗透出水口)水质指标应达到如下表要求,为加强全工艺过程监管,设四个采样点共七处采样;采样点一为进水池或均质池(新老处理系统各一处);采样点二生化段出水口(分别为新系统超滤出水口和老系统生化出水清水池);采样点三设在反渗透出水取样口(新老系统反渗透出水口各一处),采样点四设在总排口计量槽位置;各采样点检测项目频次如下表所示;由乙方按照相关标准在当月 10 日、25 日前委托第三方(甲乙双方确认)对采样点一、二、三和四采样点共七处的水质按约定的频次检测;采样点四由相关法规和标准实施在线监测;相关检测报告及在线监测数据及时提供给甲方。
序号 | 控制污染物 | 排放浓度限值 | 单位 | 采样点一年度 频次 | 采样点二年度 频次 | 采样点三年度 频次 | 采样点四年度 频次 |
1 | 色度(稀释倍数) | 40 | - | 24 | 24 | 24 | 4 |
2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100 | mg/L | 24 | 24 | 24 | 4 |
3 | 生化需氧量 (BOD5) | 30 | mg/L | 24 | 24 | 24 | 4 |
4 | 悬浮物(SS) | 30 | mg/L | 24 | 24 | 24 | 4 |
5 | 总氮(TN) | 40 | mg/L | 24 | 24 | 24 | 4 |
6 | 氨氮(NH3-N) | 25 | mg/L | 24 | 24 | 24 | 4 |
7 | 总磷(TP) | 3 | mg/L | 24 | 24 | 4 | 4 |
8 | 粪大肠菌数 | 10000 | 个/L | / | / | 4 | 4 |
9 | 总汞(Hg) | 0.001 | mg/L | / | / | 4 | 4 |
10 | 总镉(Cd) | 0.01 | mg/L | / | / | 4 | 4 |
11 | 总铬(Cr) | 0.1 | mg/L | / | / | 4 | 4 |
12 | 六价铬(Cr6+) | 0.05 | mg/L | / | / | 4 | 4 |
13 | 总砷(As) | 0.1 | mg/L | / | / | 4 | 4 |
14 | 总铅(Pb) | 0.1 | mg/L | / | / | 4 | 4 |
15 | PH | - | - | 24 | 24 | 24 | 4 |
16 | 电导率 | μs/cm | 24 | 24 | 24 | / | |
17 | 石油类 | mg/L | 24 | / | / | / | |
18 | 动植物油 | mg/L | 24 | / | / | / | |
19 | 全盐量 | mg/L | 24 | / | / | / | |
20 | 总有机碳 | mg/L | 24 | 24 | / | / | |
21 | 总溶解固体量 | mg/L | 24 | / | / | / |
2.4 乙方作为渗滤液站的运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日常运行相关水质数据的自我检测和在线检测项目的日常记录、台账和异常数据的分析。鉴于渗滤液站现状,对于处理后外排污水的自我监测须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和频次每日进行。
2.5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乙方应确保渗滤液处理量控制在设计范围要求内。正常工作条件的定义为:①渗滤液原液供应量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沼气发电厂的填埋场气冷凝水进入渗滤液处理站也须安装流量计;对此项渗滤液的进入影响渗滤液处理站的处理效能由乙方负责,即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处理能力的考核要求)。②渗滤液处理出水能顺利排放;③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等自然因素以及战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④正常的设备维护检修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2.6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新系统”和“老系统”的月平均处理水量分别不得低于 300 吨/天和 300 吨/天;并做好进出渗滤液处理站的流量计量、输出浓缩液和外排生化污泥的计量工作并在月报中反映。
2.7 乙方应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与有效,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设施以工程竣工图为依据进行复核;设备以整体性能进行复核,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均须达到该协议的标准。
2.8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台帐制度、检测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场内各项标志标识齐全、规范,运行和维护台账整齐有效。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积极协调乙方与相关各方的工作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因本协议所需要的各项证明文件或批文等。
3.2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日常运行及环境监 测;对于污水外排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乙方委托并出资,甲方和乙方和受托方签三方合同;乙方负责实际维护和管理事宜,甲方监管。
3.3 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运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月 10 日前对乙方上报的上月处理量进行审核;每月 20 日前,根据上月监管考核情况,向乙方发出上月月度考核确认单,并督促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接受处罚。
3.4 按本协议的规定,次月根据财政拨款的进度支付乙方上月运行费用。
3.5 甲方负责超滤膜的大修(三年一换),DTRO 膜的大修(新系统五年一换;老系统一级 DTRO三年一换、二级 DTRO 五年一换),调节池覆膜更换及清淤(至少五年一次),生化系统大修(每三年一次),建(构)筑物及道路围墙的大修等经费筹集并组织实施,乙方予以配合。其它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运行不当和非计划大修等造成的大修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筹集经费并实施,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遵守国家、上海市制定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技术、工艺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各项生产作业符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公共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否则,自行承担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2 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按要求改正,并接受相应的违规处罚。
4.3 在设备功能范围内,遵守专业的技术和安全规范,按照协议约定的运营管理要求,对系统进行专业的运营、维护和保养。
4.4 负责设备运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医疗、培训等。
4.5 保证系统完好,按规定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坏备件,并及时储备必需的备品备件。
— 74 —
4.6 采购并用专业的方法存储系统运行所需要的耗材;采购的化学药品应建立台账,并做好进出库记录,确保生产安全。
4.7 按时、按量处理渗滤液并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的要求。
4.8 充分考虑各种紧急情况对渗滤液处理设备的影响,并提供详细的应急预案;紧急情况的发现、处理需执行相关报告制度。
4.9 按电表、水表的实际消耗及时向有关部门缴费。
4.10 按照相关要求对渗滤液处理车间排口开展环境监测和运行检测,及时向甲方报告监测结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季度环境监测和运行检测,承担委托监测的相关费用;督促第三方做好污水外排出水的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积极配合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对处理站开展环保监督性监测。配合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委托环境监测。
4.11 配合做好接待参观工作。
4.12 负责对甲方人员及协议结束后的接管运营人员进行培训,并直至教会。培训内容、地点、人数及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要求按照《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执行。
4.13 每月 5 个工作日前上传上月运营月报电子档,10 日前按要求向甲方上报上月《运营月报》书面文以便存档。
4.14 乙方做好易燃易爆和恶臭等气体、各工艺段相关运行数据的日常监测工作并及时报甲方。
4.15 为贯彻全过程监管的理念,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渗滤液处理全过程的相关数据,并乙方配合甲方适时对渗滤液处理站的信息化监管改造等。
第五条:渗滤液处理费用及支付
5.1 本合同暂定价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5.2 渗滤液处理单价为:生化部份 26.76 元/吨;反渗透(DTRO)部份 23.23 元/吨;以上处理单价为临时结算价格。
— 75 —
以上单价及最终价格以政府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实际单价为准,差额部分待确定最终价格后进行补足或核减。
费用包括渗滤液处理站日常运行的水、电、备件、耗材和人工工资等费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及小、中修,产污处理等。未列入单价中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管理部门另行共同协商。
5.3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对上月进水流量进行现场拍照确认,并由甲方根据运营情况进行核准。每月 20 日前,甲方根据最终处理量核准结果,出具上月处理量任务确认单。
5.4 每月对上月渗滤液处理量进行确认,作业经费按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按实结算。
5.5 每月拨付的运营经费结合当月考核结果拨付(依据考核标准要求),并根据新区财政经费实际拨付进度。
第六条:协议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第七条:协议终止
7.1 当乙方服务标准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要求时,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处理费用,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并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要求。当 3 个月后乙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2 当对同一行为、事件或问题,甲方向乙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3 次以上,乙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中约定的运营内容委托或承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4 如遇政策调整、上级行政命令或不可抗拒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自然终止,在上级各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额外投入进行评估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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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提议后立即开始。若在任何一方提议协商之日后 30 天内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8.2 当乙方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条款 2.3 的出水指标时,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8.3 由于乙方工作人员停工、无足够的备品备件、耗材、化学药品储备等原因造成的停机或其它事故并对设施设备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4 当受到本协议没有规定的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停机或其它事故并对设施设备造成影响,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到达现场,在双方确认损失属实后乙方开始修复受到影响的设施设备,费用另行商议解决。
8.5 人身安全责任:由于渗滤液处理系统有很多转动、高压、有危害性的设备和药品,运行过程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和易燃易曝气体泄出,进入场区的所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触摸、更改电脑参数等,不得有持明火或吸烟等易发生安全事故行为。本节所指的安全责任,指因电气、化学药品、机械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渗滤液处理场区,乙方对自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甲方监督人员以及经乙方许可进入的甲方邀请参观的客人,乙方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指导遵守乙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避免其接触危险、带电、转动、高压、有危害性的设备或者药品,若因乙方操作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乙方须负全部责任,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责任的归属。
第九条:附 则
9.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在协议期内,如发生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可协商对本协议做出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9.2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3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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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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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中心-项目名称]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运营管理范围和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1 渗滤液处理站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及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小、中修,包括新建调节池的日常管理、维护等以及表面雨水抽排,水位监控,相关进出水管道维护;火炬设备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相关进出气管道维护;生化池搅拌机、鼓风机、射流泵、曝气器、冷却塔、离心脱水机等设备及相关仪表电控设备的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超滤膜组件的常规清洗,膜组件、循环泵及相关仪表电控设备的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相关进出管线维护;DTRO 膜组件、过滤设备的常规清洗,膜组件、过滤设备、泵机及相关仪表电控设备的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相关进出管线维护;进入调节池管道和各工艺段流量计的维护和更新(表中说明:
√表示应负责,一表示不负责)。
序号 | 项目 | 常规保养 | 易损件更换 | 管线维护 |
1 | 新建调节池 | √ | √ | √ |
2 | 火炬 | √ | √ | √ |
3 | 生化池及相关泵机、仪 表、电控设备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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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滤及相关泵机、仪表、 电控设备等 | √ | √ | √ |
5 | DTRO 及相关泵机、仪表、 电控设备等 | √ | √ | √ |
1.2 渗滤液处理站配套厂房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小、中修,包括生产车间、休息室、配电房、厂区道路、围墙、大门、照明设备及相关泵机、仪表、电控设备、管线等常规保养,易损件更换。
序号 | 项目 | 常规保养 | 易损件更换 | 管线维护 |
1 | 生产车间、休息室 | √ | √ | - |
2 | 配电房 | √ | - | - |
3 | 道路、围墙、大门 | √ | √ | - |
4 | 照明设备 | √ | √ | √ |
1.3 渗滤液处理站内道路、建(构)筑物的保洁,绿化养护,厂区保安。
1.4 与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如老调节池及其沉淀池、浓缩液回灌系统、污水泵房及管道、雨水泵房及管道 )明确由乙方做好日常巡检维护,确保渗滤液处理站的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条:处理量、服务质量和标准
xx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的运营服务必须达到如下服务质量和标准要求:
2.1 各项运营管理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空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 等现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标准和规范若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2.2 处理量确认:生化部分以生化进水流量计为读数依据,反渗透部分以反渗透进水流量计为读数依据。
2.3 渗滤液处理站出水(总排口和新老系统反渗透出水口)水质指标应达到如下表要求,为加强全工艺过程监管,设四个采样点共七处采样;采样点一为进水池或均质池(新老处理系统各一处);采样点二生化段出水口(分别为新系统超滤出水口和老系统生化出水清水池);采样点三设在反渗透出水取样口(新老系统反渗透出水口各一处),采样点四设在总排口计量槽位置;各采样点检测项目频次如下表所示;由乙方按照相关标准在当月 10 日、25 日前委托第三方(甲乙双方确认)对采样点一、二、三和四采样点共七处的水质按约定的频次检测;采样点四由相关法规和标准实施在线监测;相关检测报告及在线监测数据及时提供给甲方。
序号 | 控制污染物 | 排放浓度限值 | 单位 | 采样点一年度频次 | 采样点二年度频次 | 采样点三年度频次 | 采样点四年度频次 |
1 | 色度(稀释倍数) | 40 | - | 24 | 24 | 2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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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100 | mg/L | 24 | 24 | 24 | 4 |
3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mg/L | 24 | 24 | 24 | 4 |
4 | 悬浮物(SS) | 30 | mg/L | 24 | 24 | 24 | 4 |
5 | 总氮(TN) | 40 | mg/L | 24 | 24 | 24 | 4 |
6 | 氨氮(NH3-N) | 25 | mg/L | 24 | 24 | 24 | 4 |
7 | 总磷(TP) | 3 | mg/L | 24 | 24 | 4 | 4 |
8 | 粪大肠菌数 | 10000 | 个/L | / | / | 4 | 4 |
9 | 总汞(Hg) | 0.001 | mg/L | / | / | 4 | 4 |
10 | 总镉(Cd) | 0.01 | mg/L | / | / | 4 | 4 |
11 | 总铬(Cr) | 0.1 | mg/L | / | / | 4 | 4 |
12 | 六价铬(Cr6+) | 0.05 | mg/L | / | / | 4 | 4 |
13 | 总砷(As) | 0.1 | mg/L | / | / | 4 | 4 |
14 | 总铅(Pb) | 0.1 | mg/L | / | / | 4 | 4 |
15 | PH | - | - | 24 | 24 | 24 | 4 |
16 | 电导率 | μs/cm | 24 | 24 | 24 | / | |
17 | 石油类 | mg/L | 24 | / | / | / | |
18 | 动植物油 | mg/L | 24 | / | / | / | |
19 | 全盐量 | mg/L | 24 | / | / | / | |
20 | 总有机碳 | mg/L | 24 | 24 | / | / | |
21 | 总溶解固体量 | mg/L | 24 | / | / | / |
2.4 乙方作为渗滤液站的运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日常运行相关水质数据的自我检测和在线检测项目的日常记录、台账和异常数据的分析。鉴于渗滤液站现状,对于处理后外排污水的自我监测须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和频次每日进行。
2.5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乙方应确保渗滤液处理量控制在设计范围要求内。正常工作条件的定义为:①渗滤液原液供应量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沼气发电厂的填埋场气冷凝水进入渗滤液处理站也须安装流量计;对此项渗滤液的进入影响渗滤液处理站的处理效能由乙方负责,即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处理能力的考核要求)。②渗滤液处理出水能顺利排放;③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等自然因素以及战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④正常的设备维护检修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2.6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新系统”和“老系统”的月平均处理水量分别不得低于 300 吨/天和 300 吨/天;并做好进出渗滤液处理站的流量计量、输出浓缩液和外排生化污泥的计量工作并在月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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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乙方应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与有效,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设施以工程竣工图为依据进行复核;设备以整体性能进行复核,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均须达到该协议的标准。
2.8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台帐制度、检测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场内各项标志标识齐全、规范,运行和维护台账整齐有效。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6 积极协调乙方与相关各方的工作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因本协议所需要的各项证明文件或批文等。
3.7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日常运行及环境监 测;对于污水外排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乙方委托并出资,甲方和乙方和受托方签三方合同;乙方负责实际维护和管理事宜,甲方监管。
3.8 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运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每月 10 日前对乙方上报的上月处理量进行审核;每月 20 日前,根据上月监管考核情况,向乙方发出上月月度考核确认单,并督促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接受处罚。
3.9 按本协议的规定,次月根据财政拨款的进度支付乙方上月运行费用。
3.10 甲方负责超滤膜的大修(三年一换),DTRO 膜的大修(新系统五年一换;老系统一级 DTRO 三年一换、二级 DTRO 五年一换),调节池覆膜更换及清淤(至少五年一次),生化系统大修(每三年一次),建(构)筑物及道路围墙的大修等经费筹集并组织实施,乙方予以配合。其它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运行不当和非计划大修等造成的大修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筹集经费并实施,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6 遵守国家、上海市制定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技术、工艺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各项生产作业符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公共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否则,自行承担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17 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按要求改正,并接受相应的违规处罚。
4.18 在设备功能范围内,遵守专业的技术和安全规范,按照协议约定的运营管理要求,对系统进行专业的运营、维护和保养。
4.19 负责设备运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医疗、培训等。
4.20 保证系统完好,按规定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坏备件,并及时储备必需的备品备件。
4.21 采购并用专业的方法存储系统运行所需要的耗材;采购的化学药品应建立台账,并做好进出库记录,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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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按时、按量处理渗滤液并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的要求。
4.23 充分考虑各种紧急情况对渗滤液处理设备的影响,并提供详细的应急预案;紧急情况的发现、处理需执行相关报告制度。
4.24 按电表、水表的实际消耗及时向有关部门缴费。
4.25 按照相关要求对渗滤液处理车间排口开展环境监测和运行检测,及时向甲方报告监测结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季度环境监测和运行检测,承担委托监测的相关费用;督促第三方做好污水外排出水的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积极配合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对处理站开展环保监督性监测。配合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委托环境监测。
4.26 配合做好接待参观工作。
4.27 负责对甲方人员及协议结束后的接管运营人员进行培训,并直至教会。培训内容、地点、人数及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要求按照《xx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执行。
4.28 每月 5 个工作日前上传上月运营月报电子档,10 日前按要求向甲方上报上月《运营月报》书面文以便存档。
4.29 乙方做好易燃易爆和恶臭等气体、各工艺段相关运行数据的日常监测工作并及时报甲方。
4.30 为贯彻全过程监管的理念,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渗滤液处理全过程的相关数据,并乙方配合甲方适时对渗滤液处理站的信息化监管改造等。
第五条:渗滤液处理费用及支付
5.1 本合同暂定价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5.2 渗滤液处理单价为:生化部份 26.76 元/吨;反渗透(DTRO)部份 23.23 元/吨;以上处理单价为临时结算价格。
以上单价及最终价格以政府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实际单价为准,差额部分待确定最终价格后进行补足或核减。
费用包括渗滤液处理站日常运行的水、电、备件、耗材和人工工资等费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及小、中修,产污处理等。未列入单价中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管理部门另行共同协商。
5.3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对上月进水流量进行现场拍照确认,并由甲方根据运营情况进行核准。每月 20 日前,甲方根据最终处理量核准结果,出具上月处理量任务确认单。
5.4 每月对上月渗滤液处理量进行确认,作业经费按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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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每月拨付的运营经费结合当月考核结果拨付(依据考核标准要求),并根据新区财政经费实际拨付进度。
第六条:协议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七条:协议终止
7.5 当乙方服务标准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要求时,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处理费用,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并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要求。当 3 个月后乙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6 当对同一行为、事件或问题,甲方向乙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3 次以上,乙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中约定的运营内容委托或承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8 如遇政策调整、上级行政命令或不可抗拒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自然终止,在上级各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额外投入进行评估和补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8.6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提议后立即开始。若在任何一方提议协商之日后 30 天内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8.7 当乙方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条款 2.3 的出水指标时,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8.8 由于乙方工作人员停工、无足够的备品备件、耗材、化学药品储备等原因造成的停机或其它事故并对设施设备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9 当受到本协议没有规定的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停机或其它事故并对设施设备造成影响,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到达现场,在双方确认损失属实后乙方开始修复受到影响的设施设备,费用另行商议解决。
8.10 人身安全责任:由于渗滤液处理系统有很多转动、高压、有危害性的设备和药品,运行过程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和易燃易曝气体泄出,进入场区的所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触摸、更改电脑参数等,不得有持明火或吸烟等易发生安全事故行为。本节所指的安全责任,指因电气、化学药品、机械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渗滤液处理场区,乙方对自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甲方监督人员以及经乙方许可进入的甲方邀请参观的客人,乙方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指导遵守乙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避免其接触危险、带电、转动、高压、有危害性的设备或者药品,若因乙方操作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乙方须负全部责任,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责任的归属。
第九条:附 则
9.4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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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在协议期内,如发生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可协商对本协议做出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9.5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6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其他信息:
1.报名时间:2022-08-23 至 2022-08-30 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最终报价(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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