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1年4月修订)
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二条 x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 x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2 | 第五条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第五条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
3 | 第八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 第八条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4 |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
5 |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
6 |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
7 |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8 |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单个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 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 ||
9 | 第二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删除本条 |
10 | 新增 | 第五x x募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1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
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12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 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
13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 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 | 第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