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0 0 5
立契約書人
營 建 工 程 承 攬 契 約
業 主: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承攬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B - 0 0 5
甲方將「xxxxxxxxx 000 xx土地全案新建工程」之建築 及水電 工程 交由 乙方 承攬 , 經 雙 方 協定 同意 訂 立 x契 約, 共 同 遵 守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程名稱: xxxxxxxxx 000 xx土地全案新建工
程。
第二條 工程地點: 台南市中西區南寧段 170 地號土地。 第三條 工程範圍:
本新建工程已領得台南市 ( 103 ) 南工造字第 06458 號建造執 照 ( 如【 附件一 】 ) , 工程範 圍 包括 契約條 文 、 工程圖說 及 工 程詳 細價目 表 , 施 工說明 書 【 附 件八】 及 所有 附件,
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 變更承造人。 二、 營建施工。 三、 請領使照。 四、 水電接通。 五、 完工交屋。 六、 工程保固。
第四條 工程總價
一、 本新建工程 承攬 工 程 總 價 為 新 台 幣 元整 ( 含稅)。
二、 本 新建 工程 採總 包價 法 以 總價 承包 , 前項工 程總 價款包 括所 有工 料、 機具 、 設 備、 檢驗 試樣 、 公 共清 潔、
噪 音管 理、 勞工 安全 、 營 造安 全衛 生、 環境 污染 、 繪製圖說、保險、損耗、施工勘驗、損害賠償、管理費、利 潤、 稅捐 、 鄰 房損 害及 公共 設施 安全 及其 他為 完成本新建工程所生之一切費用。
三、 外線補助費及外管工程費由甲方負擔。
四、 本 新建 工程 臨時 水電 費用 由乙 方 負擔 , 送水 送電 後之正 式水 電費 用, 自工 程全 部 驗收合 格之 日起 由甲 方負擔。
五、 本 新建 工程 之承 攬 工 程總 價, 除 因 工程 變更 應依 第九 條 約定 辦 理 外 , 乙方 不 得 以 實 做 數 量 變 動 或 將 來 工資 、 材 料等 物價 波動 之漲 落、 匯率 、 利率之 變動 等任何因素而要求辦理追加減。
第五條 付款辦法
一、 本新建工程無預付款,且無物價指數調整。
二、 本 新建 工程 付款 時, 由乙 方申 請 分 段履 約計 價 付款,經 甲方 核實 後 , 始能 給付 , 其 領款 辦法 按下 列規 定辦理:
( 一) 乙方請 領工程款所用印 鑑 ,應為簽訂本 契約 上所用公 司大、小章印鑑。
( 二) 乙方 每 期請領工程款 時 ,應按本契約 各期建築及水電 工程付 款進度表 ( 如【 附件 三】) 於 該 期完成工程項 目, 並經核定數量( 詳 【 附件 二】) 、 備齊請領金額 之發票憑證後始得請款。
( 三) 乙方 應於每期請領工程 款 十五日前, 依 該期工程項目 檢附施 工 及完工照片 、 材料出廠證明出 貨單據 、 材料 試驗報 告( 如試體檢驗 報告 、 無輻射鋼 筋證明、 混凝土不含 x砂證明 、 商品 檢驗單 等) 、 施 工日報表、 建
材設備 規格表 、 工程保 固切結書 等一切 資料 , 由甲方 通知 會 同辦理 分段履約 查驗 , 經甲方 核實後於二十日內付款。
( 四) 乙方如 有下列 各款情事 之一時, 甲方得 暫停 計價付款 至原因消滅為止:
1. 施工粗劣或錯誤經甲方函達改善,五日內未見執行者。
2. 使用材料品質窳劣經甲方函達更換,五日內未見改善者。
3. 承攬廠商工地負責人經甲方函達更換,五日內未見執行者。
4. 承攬廠商工地人員或工人在工地藉故滋事不受約束,或與甲方指
(委)派監工人員發生糾紛,五日內未見改善者。
5. 工地環境安全衛生未依工地勞工安全衛生提示事項及基地工程之施工安全措施規定辦理,經甲方提出糾正,三日內未見改善者。
6. 結構體工程需經建築師簽認,且主管機關申報查驗而未完成者。
7. 工程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 以上,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
者,得恢復計價付款。
8. 甲方以書面對乙方提出本契約約定之工作改善要求,乙方未立即改善者。
9. 與本新建工程有關之第三者對乙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乙方未立即處理者。
10.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第六條 工程期限
一、 開 工期 限 : 乙方 應於 簽訂 x契 約後 依甲 方通 知正 式開工,並依據甲方要求進場組立機具及材料。
二、 完工期限:乙方應依經甲方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 表(如
【 附件 四】 ) 之 進度 施工 , 本 新建 工程 不論 晴雨 或例
假日, 乙方應自甲方通知正式開工之日起算 510 日內取得使用執照。乙方最遲並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90 日
內 依本 契約 承 攬 範 圍 辦 理 交 屋 完 成 及 公 設 點 交 予甲 方。
第七條 工程延期
施 工 期間 內, 如 有 下列 情形之 一 致需 延長完 工 日期 時 ,乙 方得 於事 實發生 十 五日 內 向甲 方 申請 核定延 長 日, 經甲方同 意 者, 得免計 工 期, 乙方並 絕 對同 意遵守 且 不得 因此提出任何賠償或追加工程款之要求:
一、 天災地變等人力所不能抗拒因素。
二、 甲方因非可歸責於乙方原因要求停工。 三、 其他由乙方提出經甲方核准者。
第八條 逾期罰則
乙方 不能 依各階 段 完成 期限 完 成 時, 每逾期 一 日, 甲方得自 應 給付 予乙方 之 承攬 工程 總 價 扣除 千分之 一 做為 逾期罰款 , 罰款 金額上 限 以本 契約 金 額 百分 之十為 限 。 但 逾期罰款不妨礙甲方對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行使。
第九條 工程變更
一、 甲 方對 工程 有 隨 時變 更計 畫使 用材 料及 增減 數量 之權利 , 乙 方不 得異 議。 對於 變更 工程 而增 減工 程數 量 之計 價, 雙方 應依 x新 建工 程 契約【 附件 二】 工程 詳細價目表所訂單價、管理 費及利潤、稅捐等計算增減之。並 就變 更部 分重 新計 算 新 舊圖 說數 量之 差異 , 雙 方以
【附件二】工程詳細價目表之數量做為依據。
二、 如 有新 增工 程 項目時, 得 由雙 方協 議合 理單 價 或 由甲方按合理市價認定之。
三、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 材 料 或 工 程 由 甲 方 收 回 或 不 予 施 作
者, 【 附件 二】 工程 詳細 價目 表中 之 管理費 及利 潤 、稅捐等需依比例扣除。
四、 承 購客 戶要 求 變 更設 計, 得由 甲 、 乙雙 方 辦 理簽 認手續 , 甲 方並 將追 加減 帳內 容通 知承 購戶 簽認 後, 由乙方進行施作。
五、 本 新 建 工 程 之 變 更 工 程 及 客 戶 追 加 減 帳 請 領 付 款 辦法,乙方應於施作完成當期一併結算,列入各期請款,由甲方核實支付。
六、 因 甲 方 變 更 工 程 或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而 須 延 長 完 工 日 期者, 乙 方得 依 實 際影 響工 期 之 天數 向甲 方申 請 核 定延長日, 甲方並應按實核計之。
七、 如 因甲 方變 更 計畫,致 使 乙方 廢棄 已 完 成之 數量 或已 到 場之 合格 材料 時, 甲方 應 參照本 契約 【 附 件二 】 工程 詳細 價目 表【 標 單 】 所 訂單 價 或 其他 補充 說明 辦理 計價。
八、 甲 方於 x新 建工 程 中 如僅 式樣 或零 星部 份修 改, 雖 圖說 及施 工說 明書 未予 列明 , 乙 方仍 應照 做 , 並不 得以此請求加減帳。
第十條 工程圖說
一、 所有本新建工程之圖說 ( 如【 附件七】)、施工說明書、 建 材規 定 及 x契 約有 關附 件等 , 乙 方 均 已完 全明 瞭並確 實遵 照施 工 。 凡工 程習 慣上 為本 新建 工程 不給 價應附帶 之 配合 工作 , 圖 說上 縱未 載明 , 乙 方亦 須照 做,不得推諉要求加價或延長工期。
二、 在 工程 進行 期間 , 發 現實 際情 況與 圖說 或x xx xxxx , xx xx xx xx x, x方 應提 出說 明, 依甲方或設計、 監造建築師之判讀指示據以施工。
三、 工 程 圖 說 以 甲 方 簽 認 之 圖 說 為 準 , 惟 甲方 僅 提供 A3
圖面及圖檔光碟( PDF 及 CAD 檔) 供乙方作業之用,工程 進行 期間 , 乙 方如 發現 實 際 情況 與圖 說 、 說明 書 或指 示不 一致 時 , 或原 設計 有誤 遺漏 時, 乙方 應提 出說
明,依甲方或設計、監造建築師之判讀指示據以施工。乙 方如 未經 請示 而擅 自施 工, 致甲 方蒙 受損 失時 , 乙方須負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 工程督導
一、 甲方得指(委) 派監工人員監督乙方有關工程施工。 二、 甲方監工人員依據本契約執行下列任務:
( 一) 督促乙 方依雙方同意 之 施工作業 計畫 書 及工 程預定進度表施工。
( 二) 對乙方所選派之監工人員及工人有監督之權。 ( 三) 依工程圖說及施工說明範圍監督施工。
( 四) 工程材料進場及工作進行時之檢驗。 ( 五) 工程驗收款之審核。
( 六) 甲方監 工人員執行任務 時, 若發現乙方 未依 x契約約定履行 , 應即時糾正, xxx依甲方監 工人員之指示立即解決及改正。
( 七) 如 發 現 乙 方 工 人 技 能 低 劣 或 不 聽 指 揮 , 或 怠忽 工作 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
第十二條 工程管理
一、 乙 方應 選派 富有 工程 經驗 之 負 責代 表人 常駐 工地 , 負責 管理 施工 之一 切事 宜, 並接 受甲 方 及 指( 委) 派監工人員之監督。
二、 乙 方 應 依 政 府 有 關 法 令 負 責 工 人 之 僱 用 及 管 理 等 事宜 , 如 有不 法行 為或 引發 任何 糾紛 , 概 由乙 方 負 完全
責任,與甲方無涉。
三、 如 工人 遇有 意外 或傷 亡情 事, 應由 乙方 負責 處理 、 賠償及負擔一切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四、 施 工期 間 如 危及 鄰近 公私 產業 、 建 物、 道路 、 管 線及第 三人 生命 財產 之處 , 乙 方應 妥為 防護 , 若 因乙 方未進其責,致產生任何損害,概由乙方負責修復及賠償。
五、 乙 方 所 派 駐 工 地 之 負 責 代 表 人 及 主 要 工 人 離開 工地 時, 應向甲方監 工人 員 請 假獲 准後 , 方 可離 開工 地,乙 方應 確實 遵守 , 不 得擅 離工 地。 若甲 方發 現乙 方所派 駐之 負責 代表 人確 實不 稱職 時, 得通 知乙 方 立即更換之。
第十三條 工程品質與進度控制
一、 乙 方應 於施 工前 擬妥 完 整 施工 作業 計畫 書, 提 供 甲方做為審核檢討及往後施工之依據、參考暨改進對策。
二、 乙方應於工程期間內每週提供施工日報表予甲方。 三、 乙 方應 依本 契約 規定 做好 品質 管理 , 同 時會 同甲 方針
對各項主要材料/ 設備取樣試驗,及各重點階段施工查驗,甲方有權隨時抽驗。
四、 乙 方應 配合 甲方 不定 期檢 討、 控制 工程 施工 進度 與品質之改善。
五、 甲 方如 認 乙方所 做工 程草 率、 品質 低劣 、 材 料不 符規定 時, 得通知乙方於 期限 內修 正或 拆除 重做 , 逾 期未修 正或 重做 者, 甲方 得逕 行交 付第 三人 繼續 為之 , 其工 期、 損失 及一 切相 關費 用概 由乙 方負 責 或 甲方 得逕由 履約 保證金 ( 含 差額 保證金 ) 取償, 乙方並不 得延誤既定完工期限。
六、 甲 、 乙 雙方 為配 合工 程進 度之 控制 如有 必要 得隨 時召
開協調會。
七、 x x x 與 他 人 有 債 務 糾 紛 , 經 法 院 命 令 扣 留 工 程 款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
第十四條 工程保險
一、 乙 方應 於開 工前 向任 何一 家於 中華 民國 合法 設立 登記之保險公司為甲方之利益負擔投 保「 營造綜合保險 」,包括 營 造工 程損 失險 、 第 三人 意外 責任 險 、 雇主 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
二、 乙方 應 於施 工前 繳交 投保 憑證 , 並 將保 單副 本或 頭保證 明文 件逕 送甲 方備 查, 禁止 未投 保而 先行 開工 之行為。
三、 保 險期 間應 自開 工日 起至 x新 建工 程 全部驗 收合 格日為止 ,並以 乙方 為要 保人 , 甲 、 乙 雙方 及乙 方雇 包工人為共同被保險人, 甲方為受益人。
四、 本 新建 工程 乙方 投保 之保 險金 額不 得低 於本 契約 承攬工程總價, 其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 如 發生 之損 害超 過投 保範 圍或 保險 賠款 不足 時, 仍由乙方負責。
第十五條 工程材料
一、 本 新建 工程 所有 使用 之工 程材 料 , 應以 x契 約 之 規定為準 , 乙方 應於 工程 施工 使用 前三 十日 提送 雙方 協定之 建材 樣品 ( 其 項目 由乙 方 提 出, 經甲 方確 認者 ), 經 甲方 認可 後 , 使可 進場 。 若 甲方 對材 料有 異議 時 ,甲 方有 權變 更品 牌、 規格 、 數 量, 並就 變更 部分 辦理追 加減 帳。 凡乙 方 未 按本 項要 求於 施作 前提 供樣 品供甲 方認 可而 自行 依圖 說 施 作者 , 日 後所 發生 拆除 重做之一切工期與工料費,由乙方負責。
二、 本 新建 工程 使用 之 工程 材 料, 得由 甲方 及委 ( 指 ) 派監 工人 員抽 樣複 驗品 質, 如 為 特殊 材料 , 其 檢驗 須委託 其他 機構 辦理 者, 甲方 得 指 定機 關檢 驗, 其費 用由乙方負擔。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應立即撤離工地,檢 驗合 格已 運入 工地 之材 料, 非經 甲方 同意 不得 運離工地。
三、 本 新建 工程 所有 使用 之工 程材 料 , 除另 有約 定者 外,概 由乙 方購 置; 其品 牌、 規格 、 數 量與 品質 由 乙 方負完 全責 任。 若經 甲方 抽驗 不合 格, 除應 限期 更換 及拆除 重做 外, 所有 損失 概由 乙方 負責 。 若 為甲 方提 供之材料,乙方必須點交清楚並負保管之責, 如有遺失者,概由乙方自行補足同材料施作完成。
第十六條 加班趕工及停工
一、 本 新建 工程 進行 期間 , 乙 方 應 配合 施工 進度 準備 足夠工人 , 必要 時 應 遵照 甲方 指示 分日 夜班 工作 , 使 工作不致延誤,夜間施工費已列入單價內,不另給價。
二、 本 新建 工程 施工 期間 , 倘 因其 他因 素甲 方通 知乙 方 將本 工程 全部 或局 部停 工時 , 乙 方應 即 照 辦, 並繼 續維護已完成工程及在場之器材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設施
x 新 建工 程 施工 期 間, 乙方應 隨 時注 意避免 因 施工 而影響工 地 附近 之交通 、 電力 、 電信 、 給排 水、 瓦 斯 或其 他公共事 業 設施 之安全 營 運。 如須事 先 獲得 主管機 關 之許 可或須事 先 予以 遷移者 , 應由 乙方負 責 申請 、 聯繫 與 辦理 , 其費用 均 由乙 方負擔 。 如因 乙方之 過 失發 生損害 時 , 由 乙方負責 修 復或 賠償, 並 負擔 一切費 用 , 且 乙方不 得 要求 延長工期。
第十八條 損害鄰房
x 新 建工 程 施工 前 , 乙 方應先 行 辦理 鄰房現 況 鑑定 。 在施工 期 間如 發生損 害 鄰房 之情形 時 , 乙 方應即 時 著手 處理並負 全 部損 害賠償 責 任, 與甲方 無 涉, 乙方不 得 要求 延長工期或任何補償。
第十九條 安全衛生與環保
一、 甲 方帶 客參 觀應 遵守 工地 所有 勞安 規定 , 如 未遵 守致發生意外,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 所 有勞 工安 全事 宜由 乙方 負責 統籌 , 乙 方於 開工 前應向 勞檢 單位 報備 勞安 相關 事宜 , 並 做好 各項 檢查 書面資料,甲方有權隨時檢查。
三、 本 新建 工程 施工 期間 , 乙 方應 遵照 勞工 安全 衛生 法、營 造安 全設 施及 道路 交通 規則 等有 關規 定, 隨時 注意工 地安 全及 對水 災等 災害 之防 範, 並指 導安 全衛 生措施 。 如 因乙 方之 過失 而發 生任 何意 外事 故, 均由 乙方負一切責任。
四、 環保問題:
( 一) 乙方自 開工日起, 應對 有關 x新建工程 所發生之環保 問題負 完全責任, 環保 單位所開列之罰 單若確非甲方所造成 者, 其名義不論 為甲方或乙方, 概由乙方全部負擔。
( 二) 施工範 圍內挖出之廢土 及完工之所有廢 棄物, 乙方應即時清除。
( 三) 工地周 圍之排水溝, 乙 方應隨時清理因 工程施工所發生之淤積污染,否則因而發生之危害衛生、安全事件,均由乙方負責。
( 四) 建築物 四周應設置鋼板 圍籬, 鷹架應設 置防塵網, 以
防止廢 棄物飛散墜落, 因而發生之安全 事件應由乙方負責。
( 五) 工程完 竣後, 所有乙 方 遺留於工地、 工 地附近道路及建築物 內外之一切廢料 、 雜物及臨時設 備 、 房舍等, 乙方應 於工程驗收完畢 前清運完成, 否 則甲方得僱工代為處理,其費用由乙方應領承攬工程總價中扣除。
第二十條 工程完工驗收
一、 本 契 約 之 工 程 全 部 驗 收 合 格 係 指 工 程 竣 工 、 公 設 點交、交屋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者。
二、 於初驗前,乙方應備妥完工報告書送交甲方。
三、 甲 方於 驗收 時, 如發 現與 x 契約約 定之 圖說 不符 或品質 不良 , 乙 方應 依照 甲方 指示 於限 期內 改善 完畢 , 其所 有費 用、 器具 由乙 方負 責。 逾期 未 改 善完 妥 , 得由 甲 方代 為辦 理 , 其費 用 在 乙方 未領 之 工 程款 中扣 抵 或履約保證金 ( 含差額保證金 ) 取償或向保證人追索之。
四、 工 程驗 收或 查驗 時 , 如甲 方 認 為有 開挖 或拆 除 一 部分工 程以 作檢 驗之 必要 時 ( 惟因 不影 響結 構體 安全 為原則 ) , 乙方 不得 推諉 , 並 應配 合施 作及 負責 該項 檢驗費 用, 且應 於事 後負 責修 復, 乙方 拒不 修復 者, 甲方得 代為 行之 , 其 所花 費用 由乙 方負 擔, 並得 從乙 方 未領之工程款中抵扣。
五、 工 程驗 收或 施工 期間 內 之 查驗 所需 之人 工、 機具 或其他措施, 均應由乙方無償提供。
六、 工程 全部驗收合格前 之保 管 、 保養 均 由 乙方 負責 , 工程 全部 驗收 合格 之同 時視 為點 交完 成, 其後 之保 管、保養責任則由甲方負責。
七、 甲方 應 以書 面通 知乙 方 工 程全 部 驗收 合 格, 並以 甲方
發文日為正式驗收合格日。第二十一條 履約保證
一、 乙 方應 於 簽 訂本 契約 時 交 付承 攬工 程總 價百 分之 十為履 約保 證金 ; 乙 方如 有投 標須 知第 十點 第二 項 第 五款之 適用 , 至遲應 同時 繳交 差額 保證 金 , 於乙 方違 約而應 受沒 收或 負違 約金 、 懲 罰性 違約 x 、 損害 賠償 等一切 給付 義務 或應 負擔 費用 而未 履行 時, 同意 甲方 得逕自 該履 約保證金 ( 含差額 保證金 ) 中沒收 、 抵扣 及取償 ( 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負清償或補足責任 )。
二、 乙 方得 以押 標金 轉作 前項 履約 保證 金及 差額 保證 金 之一部 , 不足 額部 分 , 乙方 應以 現金 匯款 或以 開具 抬頭指 定甲 方為 受款 人 之 銀行 為發 票人 之支 票、 本票 或郵政匯票補齊。
三、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
( 一) 甲方應 於本新建工程 結 構體工程完成並 經甲方 查驗核 實後退還乙方百分之五十。
( 二) 於全案 新建工程 全部 驗 收合格 之日起十 五日內 將剩餘 未動用 之履約保證金 及 差額保證金於扣 除 匯費後無息 返還 乙方。 惟返還當時 如乙方尚未交付 保固保證金予甲方 , 甲方有權將該 履 約保 證金及差額 保證金 轉作保固保證金, 餘額再予返還乙方。
第二十二條 保固責任
一、 乙 方應 於 全部工程驗 收合 格 日 起五 日內 , 交 付 x 新建工程 承 攬工 程總 價 百 分之 五 之 保固 保證 金、 同額 之 保固保證本票及工程保固切結書,始得請領工程尾款。
二、 乙方 應 與連 帶保 證人 共同 簽發 前項 保固 保證 x票 交予甲方 , 票面 金額 同保 固保 證金 , 受 款人 為甲 方 , 發票
日 及 到 期日 授權 由甲 方填 寫, 並以 x契 約作 為 前開授權憑據。
三、 本 新建 工程 經甲 方辦 理正 式驗 收合 格後 翌日 起, 應由 乙方 負 責保 固 , 結構 工程 十五 年, 防水 工程 三 年 ,其 餘 裝修 及設 備工 程 二 年。 在保 固期 間 內 , 倘 工程 之全部 或一 部有 走動 、 裂 損、 坍塌 、 滲 漏水 或發 生其 他損壞 , 經 查 明 係 為 乙方 施 工 不 良 或 使 用 材 料 不 佳 所 致者, 應由乙方負 責無 償 於 甲方 指定 期限 內改 善完 成 ,乙方不得異議。
四、 乙 方若 未能 依 前項約 定於 甲方 指定 期限 內著 手修 復 或更換 ; 或因 緊急 搶修 需要 , 不 及通 知 乙方; 或雖 經 乙方 改善 惟未 獲承 購戶 認同 並經 甲方 確認 者, 甲方 得不經通知逕行招商僱工修復,所需一切費用 ( 依付款發票 收據為準 ) 及利息( 依法定利率),乙方應於申請退還保固 保 證 金 前 交 還 甲方 , 或 由 甲方 逕 行 動 用 保 固 保 證金。如保固保證金不足扣抵時,其差額仍由乙方負擔。
五、 保 固期 間經 過後 , 如 發現 可歸 責於 乙方 之工 程瑕 疵,乙 方仍 應予 以修 補改 善, 如造 成甲 方損 害並 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六、 本 契約 有效 期間 內, 甲方 或承 購客 戶 如 對工 程施 工方式 或品 質有 疑義 時, 乙方 有義 務於 收到 甲方 通知 日起五天內派員出面說明及處理。
七、 甲 方於 x契 約 保 固期 限 內 , 乙 方確 實 無 法履 行保 固責任 或保 固保 證金 不足 扣抵 時 ,經書 面催 x x , x xxx xx xx xx xx xx , x 方不 得異 議 。 但甲 方不得無故逕行提示。
八、 本 新建 工程 於裝修及 設備 工程 、 防 水工 程 保 固期 限屆
滿 後 , 甲方 應 分別按 百分 之二 及百 分之 三 比 例無 息退還 剩餘 之保 固保 證金 , 但 保固 期間 如因 乙方 原因 所造成 的缺 陷損 壞, 乙方 應負 責修 復完 善後 , 始 准退 還 ;保 固保 證本 票 則 於結 構 保 固期 限屆 滿 且 無爭 議或 發生 事端時,由甲方無息返還予乙方。
第二十三條 終止契約、罰則及相關事宜
一、 乙 方同 意如 有下 列各 款情 形之 一者 , 應 給付 甲方 x 新建 工程 承攬 工程 總價 百分 之五 之 懲 罰性 違約 x, 甲方並 得通 知乙 方終 止或 解除 x契 約。 甲方 x因 此受 有損害,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一) 乙 方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將 x 契 約 全 部 工 程 轉 讓 他 人 承 包者。
( 二) 乙方有 偷工減料 或其他 舞弊事件 , 經甲 方查明 情節重 大者
( 三) 乙方無 故停工 , 經督促 無效而保證人亦 不能代為完成 者。
( 四) 乙方發生變故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時。
( 五) 乙方 於 規定期限尚未開 工, 或開工後 工 程進行遲緩 ,作業無 常或工人機具設 備不足, 經甲方 認為不能依期限完工時。
( 六) 乙方 不 聽甲方監工人員 指揮 ,未能與本 契約有關之工程切實配合施工,經甲方一再通知仍無改善誠意時。
( 七) 乙方其 他任何違反 x契 約 之情事經甲方 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二、 甲方 如 依本 條第 一項 終止 或解除本 契約 時, 乙方 應即停 工 ,並於 七日 內將 所僱 用之 工地 人員 遣散 及遷 離,如 有廢 棄物 亦應 負責 清除 , 如 有應 納稅 費亦 應負 責清
償 , 並 將工 地點 交返 還甲 方。 如工 地有 遺留 物品 時,乙 方同 意 甲 方得 視為 廢棄 物逕 行處 理, 因處 理所 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 一) 甲方無 故未依本契約約 定 支付乙方工程 款時 達工程進 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 因甲方 變更設計或單方 考量致工程停頓 三個月以上, 使乙方無法依約施工時。
( 三) 乙方 依 x項 終止本契約 時 , 甲方應依本 契約及現場施做之工 程進行驗收 , 依 工程詳細價目表 計付乙方已完 工工程 、 到場材料價款 及按本契約比例 之 管理費及利 潤、 稅 金 外, 並應補償 乙方因終止本契 約而遭受之損失( 包 括: 員工遣散費 、 機器設備及未 收購器材拆除費)。
第二十四條 契約時效
x 契約及 其附件 , 自簽 訂之日 起 至工 程 全部 驗 收 合 格且 保固 期 滿之 日止 , 為 有效 期間, 惟 甲、 乙雙方 有 權依 前條之約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五條 乙方之連帶保證人
乙方 之連 帶保證 人 即為 乙方負 責 人, 保證人 對 乙方 因履行本契約各 項規定 暨 因解 約或終 止 x契 約 而發 生 之一 切債務均 連 帶負 責, 並 願 放棄 先訴抗 辯 權。 保證人 應 俟本 契約時效 屆 滿後 , 始得 解 除其 一切責 任 。 但 保證人 x 中途 失其保證 能 力或 自行申 請 退保 時, 乙 方 應立 即覓保 更 換, 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後,始得解除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甲、 乙雙 方同意 因 履行 x契約 涉 訟者 , 雙方 同 意以 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七條 瑕疵契約條款之效果
x 契 約任 何條款 之 無效 、 被撤 銷 、 不 合法或 無 法執 行, 均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二十八條 通知之方式及效力:
甲 、 乙雙 方間通 知 事項 , 概以 書 面依 x契約 下 列所 載之地址 , 以掛 號郵件 寄 送。 掛號郵 寄 以交 寄當日 起 算至 第四日視 為 送達 。 如一 方 地址 變更, 應 即以 書面通 知 他方 , 未即通知致無法送達者,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九條 特約條款
一、 乙方 應 於簽 立本 契約 時, 簽具 對本 新建 工程 放棄 法定抵押權及登記請求權切結書( 如【 附件六】) 。
二、 本 新建 工程 之所 有投 標 公 告、 須知 、 投 標 文 件及 x契 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具有相同之效力。
三、 本 契約 、 附件、 投標 公告 須知 及 投 標文 件所 載內 容如有衝突時,依最有利甲方方式解釋。
四、 本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計 算 日 數 概 以 日 曆 天 ( 含 計 入 星 期 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休息日 ) 計之。
第三十條 契約分存及未盡事宜之處理方式
x 契約正 本壹式 貳 份, 甲、乙 雙 方各 執壹份 為 憑。 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存放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本契 約各 式正本 依 法應 貼用之 印 花稅 由甲、 乙 方各 自負擔所執 契約 之印花 稅 費用 , 並於 簽 約之 同時, 於 x 契 約書貼 用 及 註銷 印花稅 票 。 於 簽約後 , 如經 甲、 乙 雙 方協 商同意致有增加工程價款之情形,亦同。
本 契 約各 條款, 除 雙方 另有約 定 外, 如有未 盡 事宜 , 悉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本契約附件:
一、 建造執照影本 。
二、 工程詳細價目表【標單總表及標單】 張。 三、 工程付款進度表 張。
四、 工程預定進度表 張。
五、 圖說疑義澄清記錄表 張。 六、 承攬權拋棄書 張。
七、 建築圖 張、機電圖 張,共計 張。 八、 施工說明書。
九、 投標公告、須知與其他投標文件。
(以下空白)
立約人:
甲 | 方 | : | |
負 | 責 | 人 | : |
統 | 一 編 | 號 | : |
地 | 址 | : | |
電 | 話 | : | |
乙 | 方 | : | |
負 | 責 | 人 | : |
統 | 一 編 | 號 | : |
地 | x | : | |
x | x | : | |
x | x x x | x | : |
xx | x x x | xx | : |
x | x | : | |
x | x | : |
x x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