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日结算后,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A大于或等于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 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 于或等于0。
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样本部分条款的修订说明
感谢您选择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进行期货、期权投资交易。为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已对《期货经纪合同》样本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第五十九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五十九条
(一)原条款:
“第五十九条 风险控制措施为:
(一)当日结算后,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A大于或等于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于或等于0。
乙方应承担由于以上强行平仓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行情的变化,按盘中即时价计算,当乙方持仓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 B大于或等于100%时,为控制风险,乙方与甲方郑重约定:甲方有权于当日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超出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此类盘中平仓,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是甲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乙方则有义务对其自身期货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因行情剧烈波动而错过强行平仓机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未能实现,而造成乙方期货账户亏损扩大,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由于以上强行平仓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修改内容:
修改“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是甲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乙方则有义务对其自身期货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为“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的,并不免除乙方对其自身期货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的义务。”
(三)修改后条款:
“第五十九条 风险控制措施为:
(一)当日结算后,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A大于或等于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大于或等于0。
乙方应承担由于以上强行平仓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行情的变化,按盘中即时价计算,当乙方持仓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B大于或等于100%时,为控制风险,乙方与甲方郑重约定:甲方有权于当日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超出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此类盘中平仓,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的,并不免除乙方对其自身期货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的义务。因行情剧烈波动而错过强行平仓机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未能实现,而造成乙方期货账户亏损扩
大,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承担由于以上强行平仓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第一百零七条
(一)原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选择其一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一)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修改内容:
修改“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
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选择其一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一)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可的官方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可的官方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