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除另有约定外)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