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横琴盈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横琴人寿[2019]年金保险 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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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1.4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2条
❖ 您有按本合同的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第6.1条
❖ 您有退保的权利 第9.1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3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3.2条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9.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 11 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5.3 最低保证利率 |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5.4 持续奖金 | 10.3 年龄错误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5 初始费用 | 10.4 未还款项 |
1.3 投保年龄 | 5.6 保单管理费 | 10.5 合同内容变更 |
1.4 犹豫期 | 5.7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 10.6 联系方式变更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8 账户利息 | 10.7 争议处理 |
2.1 保险期间 | 5.9 部分领取和退保费用 | 11.释义 |
2.2 保险责任 | 5.10 自动抵交保险费 | 11.1 保单年度 |
2.3 责任免除 | 6.如何进行部分领取 | 11.2 周岁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1 部分领取 | 11.3 有效身份证件 |
3.1 受益人 | 7.如何进行保单贷款 | 11.4 毒品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1 保单贷款 | 11.5 酒后驾驶 |
3.3 保险金申请 | 8.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4 保险金给付 | 8.1 效力的中止 | 11.7 无有效行驶证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2 效力的恢复 | 11.8 机动车 |
4.1 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9.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 11.9 现金价值 |
4.2 追加保险费 | 9.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1.10 保单月份 |
5.保单结算 | 9.2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5.1 万能单独账户 |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5.2 结算利率 |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盈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❼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1.1)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见11.2)。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申请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年金 | 自本合同生效满 10 年或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若每个保单周年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5%与累计 |
已交保险费的 20%中较小者给付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6),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7)的机动车(见 11.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❷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年金申请 | 在申请年金时,受益人须填写年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 们还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是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当您申请投保时,您可以在我们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金额。 |
4.2 | 追加保险费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额外追加保险费。 |
❺ | 保单结算 | |
5.1 | 万能单独账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将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单独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根据我们设立的万能单独账户,我们为您的保单设立相应的保单账户。本合同生效后,您所支付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开始累积您的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 价值的具体状况。 |
5.2 | 结算利率 | 我们每月结合万能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结算周期(上个自然 月)的结算利率(年化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日为每月 1 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对应的月利率 = 12 1+ 结算利率−1 |
5.3 | 最低保证利率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相当于月利率 0.2060%)。实际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
5.4 | 持续奖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前 5 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保险费之和的 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本合同保单账户。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上一保单年度内追加保险费的 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本合同保单账户,直至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奖金将计入保单账户,增加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
5.5 | 初始费用 | 对于您支付的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以及追加保险费,我们均将收取初始费用,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均为1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5.6 | 保单管理费 | 保单管理费为固定金额,在每个保单月份(见 11.10)的首个工作日自账户价值中扣除。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为零。 |
5.7 |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的保单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当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上期结算日账户价值 + 当期账户利息 + 当期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余额 + 持续奖金 – 当期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 当期自动抵交的保险费(详见第5.10条内容)- 当期已领取的年金 (1) 账户建立时,您的账户价值初始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每月账户利息结算后,您的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 支付追加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您所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4) 持续奖金计入后,您的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5)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后,您的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6)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动抵交 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自动抵交的保险费等额减少; (7) 领取年金后,您的账户价值按照年金支付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5.8 | 账户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24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账户利息。 若在结算日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在上月结算周期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日利率=(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上月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 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
(1) 结算时本月已公布结算利率,计息天数为本合同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日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日利率=(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上月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
(2) 结算时本月尚未公布结算利率,但存在历史结算利率,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实际经过的天数与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之和,日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日利率=(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上月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
(3) 结算时本月尚未公布结算利率且无历史结算利率,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实际经过的天数与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之和,日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日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上月结算周期的实际天数)
5.9 部分领取和退保费用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选择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我们将按以下公式收 取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并从领取的账户价值中扣除:
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 =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时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或 退保费用率
本公司收取的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详见下表: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 |
第一年 | 3% |
第二年 | 2% |
第三年 | 1% |
第四年 | 1% |
第五年 | 1% |
第六年及以后 | 0% |
上述账户价值为我们接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或者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账户价值。
5.10 自动抵交保险
费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当前述保险合同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全部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账户价值自动抵交欠交保险费(不收取本合同第5.9条约定的部分领取费用),本合同账户价值 等额减少。
若抵交保险费会导致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抵交 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➏ 如何进行部分领取
6.1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且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保险
事故,您可申请部分领取您的保单账户的账户价值,并按照本合同第5.9条约定支付部分领取费用,费用直接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中扣除。 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且每年提取的总金额不得高 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同时,提取后的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对于满足本条所述部分领取条件的,我们自接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领 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
❼ | 如何进行保单贷款 | |
7.1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累计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收到保单贷款申请书时我们已宣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❽ |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
8.1 | 效力的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结算保单利息。 |
8.2 | 效力的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因保单贷款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了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持续效力中止满2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我们不再接受恢复本合同效力的申请。 |
➏ |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 |
9.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9.2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❿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0.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本合同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 ||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10.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0.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并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10.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10.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 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0.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0.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
⓫ | 释义 | |
11.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1.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1.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1.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1.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1.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1.7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1.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1.9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指解除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扣除本合同第 5.9 条约定的退保费用之后的余额。 |
11.10 | 保单月份 | 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月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月份。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