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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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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00-00000000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七)
德恒01F20190248-27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了《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2日和2019年9月27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和《补充法律意见(六)》。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六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596号)提出的有关审核问询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七)》。
本《补充法律意见(七)》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
(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七)》所作的补充或修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七)》。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新增订单,发行人存在测绘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测绘业务、具体项目及金额;(2)发行人是否具备从事测绘业务的资质,转委托其他方从事测绘业务的,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发行人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测绘业务的情形或者其他违反测绘相关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的潜在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以了解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测绘业务、具体项目及金额情况;2.询问发行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发行人提供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服务的项目客户,以了解发行人无人机倾斜摄影及三维建模主要工作方式及内容,审阅发行人客户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审阅中国测绘研究院政府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出具的书面技术认定意见,前往中国测绘研究院政府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就发行人提供的无人机倾斜摄影及三维建模技术服务是否属于测绘活动进行咨询确认;4.咨询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以了解发行人开展的两项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测绘活动。
(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测绘业务、具体项目及金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业务合同、财务账册,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无人机倾斜摄影及三维建模服务的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履行主体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署日期 | 合同金额(万元) | 服务内容 |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 |
1. |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矿 | 发行人 | 阳煤二矿井xx南部区域地面航拍 | 2017.11.25 | 60 | 1. 对阳煤二矿井xx南部区域地面进行无人机倾斜摄影航拍,提供航拍原始照片数据与三维模型 成果数据; 2.发行人确保在该项目中交付的三维模型成果数据可在常见在线地图查看软件,如LocaSpace Viewer中加载查看; 3.发行人提供人员培训和技术服 务。 | 是 |
2. | 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新建赣深铁路(广东段)项目倾斜摄影技术服务 | 2019.4.17 | 180 | 完成对倾斜摄影数据处理以及对模型单体化服务;并且生成三维模型用于平台可视化综合展示,测量和台账管理 | 否 |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就其与发行人合作的上述项目出具说明,确认其委托发行人完成的阳煤二矿井xx南部区域地面航拍、新建赣深铁路(广东段)项目倾斜摄影技术服务均不以建立统一测绘基准、不以关联测量控制点为前提,不要求项目承担方具备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政府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于2019年10月10日就发行人上述项目出具了《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倾斜摄影三维建模项目技术认定意见》,认为“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倾斜摄影项目,主要是开展倾斜摄影数据处理、模型单体化,生成三维模型用于平台可视化展示、测量及台账管理。不建立统一测绘基准,不编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不制作导航电子地图,不标注敏感信息,如军事禁区、大型水利设施、桥梁限高、隧道高度、xx通行能力等,不属于测绘活动。具体说明如下:
1.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倾斜摄影项目中采集的空间坐标为自定义坐标系,与大地测量控制点没有关联,坐标点全部为虚拟数值,没有地理意义,仅
用于效果展示,不属于测绘活动。
2.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项目合同及委托方技术方案对交付物的要求未达到测绘质量规定,没有要求采用国家、地方测绘控制点,不涉及涉密信息采集,无需测绘资质开展相关工作。
3. 关于测绘资质,倾斜摄影、一般航摄、无人机飞行器航摄有不同的分级要求,主要是针对与保密相关的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所提出的,在不建立统一测绘基准、不关联测量控制点的情况下,对单个建筑或局部区域无人机倾斜摄影及三维建模不需要测绘资质。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倾斜摄影项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北京市测绘条例》等国家和有关单位关于测绘活动相关规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59年6月,隶属于自然资源部,是测绘地理信 息行业最大的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机构,是测绘行业唯一的国家公益性科研院所。其职责定位是从事测绘与地理空间信息科学的基础和应用研究,为国家重大工程 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测绘技术支撑;解决我国测绘事业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引领测绘行业技术进步;解决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的共性技术问题,促进地理空间 信息产业的发展。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政府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是隶属于中国 测绘科学研究院的公益型二级机构,主要致力于电子政务辅助决策、应急地理信 息服务、互联网地理信息挖掘、地理国情信息统计分析等方面研究。面向信息化 社会环境开展空间决策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完整的空间信息决策技术体系,解决 重大工程中地理信息与政务信息整合与服务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自主研制空间信 息决策系列软件,以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为核心,建立面向专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 空间辅助决策应用服务体系,为各级政府办公决策提供空间信息保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开展上述项目是否属于从事测绘业务相关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咨询,国土测绘司认为,发行人开展上述项目是否属于从事测绘业务属于测绘专业技术问题,应咨询相关测绘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测绘机构,中国测绘研究院在测绘行业的技术判断较为权威,其技术认定具有可采信性。
经核查,国土测绘司的主要职能为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测绘和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批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根据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政府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倾斜摄影三维建模项目技术认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的两项倾斜摄影技术服务项目不属于测绘业务,发行人提供上述无人机倾斜摄影及三维建模服务不需要取得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
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阳煤二矿井xx南部区域地面航拍业务项目 | — | — | 56.60 | — |
新建赣深铁路(广东段)项目倾斜摄影技术服务项目 | 4.00 | — | — | — |
合 计 | 4.00 | — | 56.60 | — |
营业收入 | 6,567.78 | 12,547.74 | 10,726.90 | 7,933.49 |
测绘相关项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 0.06% | — | 0.53%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服务项目实现的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重较低。
(二)发行人是否具备从事测绘业务的资质,转委托其他方从事测绘业务的,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发行人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测绘业务的情形 或者其他违反测绘相关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的潜在风险。
1. 发行人取得测绘资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核发的编号为乙测资字1111497的《测绘资质证书》,证载专业范围为“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处理(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测绘资质到期延续情况如下:
2015年4月16日,发行人首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乙级),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2017年7月10日,发行人完成测绘资质证书(乙级)续期,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9月3日,因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发行人完成测绘资质证书(乙级)变更登记,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发行人资质证书历次有效期延续情况,发行人继续延展测绘资质证书不存在重大风险。
2. 发行人转委托测绘业务情况、受托方资质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从事测绘业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被处罚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七)》之“(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测绘业务、具体项目及金额”所述,发行人开展的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服务项目不属于从事测绘业务,发行人不存在转委托测绘业务的情形,不存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测绘业务或其他违反测绘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信息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并根据发行人确认以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上述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服务项目不存在纠纷。
本《补充法律意见(七)》正本一式陆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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