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业务)
一般条款及条件
(IDC业务)
1. 协议
x一般条款及条件以及任何其他附件(“本协议”),在买方和卖方填妥并正式签署的《订单》中提述遵从时,将一并构成买方和卖方就提供如下定义之服务达成的协议。
2. 定义
2.1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下列含义:
任何人的“关联机构”是指,就该人而言,任何控制、被控制或处于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出于此定义的目的,“控制”一人指
(1) 就企业法人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法人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流通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能够任命董事会一半以上的董事或该人的同等理事机构,或能够指导或引导该等人士的管理和政策方向;
(2) 就非企业法人而言,该非企业法人的可比投票权益(如上文(1)所述);或
(3) 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引导该人的管理和政策方向的权力;“控制”,“被控制”和“受控”应具有相应的含义。
“买方”是指《订单》中写明的从卖方购买业务的一方。
“买方接口”是指(i)买方在电路站点地址接入本地接入接口设备;或(ii)买方连接卖方 POP,视具体情况下《订单》中的表述。
“电路站点地址/ /业务地址”是指《订单》中买方规定的业务一个或两个终端所在的站点。 “天”是指日历日,但另有所指除外。
“DE1”是指德国的数据中心,地址位于Starkenburgstraße 12, 64546 Mörfelden-Walldorf, Germany “GSOC”是指位于xxxxxxxxxxx0x的物业。
“HKSTP” 是指香港科技园公司。
“IDC”是指卖方的数据中心,位于不同城市,包括但不仅限于DE1、GSOC、SG1及UK1。
“订单”是指服务的《订单》,在买方和供应商签署后,连同一般条款和条件一并构成双方就服务达成的具约束力的协议。
“一方”是指卖方或买方。 “双方”是指卖方及买方。 “POP”是指存在点。
“业务准备开通日”是指双方约定将“IDC服务”投入运营的日期。
“业务”或 “IDC业务”是指卖方位于不同城市或国家的数据中心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DE1、GSOC、SG1及UK1。
“业务开始日期”以下列日期中最早的为准:(i)买方收到通知得知业务已经连接至买方接口;(ii)买方开始使用业务之日;或(iii)卖方通知买方其已经成功完成业务的所有电路测试之日后第四(4)天,除非买方在这期间通知卖方其反对任何测试结果。
“SG1”是指新加坡的数据中心,地址位于15A Tai Seng Drive, Singapore 535225。 “卖方”是指为提供业务而接受买方《订单》的CMI或其关联公司。
“卖方 POP”是指由卖方或其关联机构和合作方进行维护的网络存在点。 “特别销售条款和条件”是指本协议附件中规定的特别条款和条件。
“工作日”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包括星期一及五在内,但不包括国家或公众或银行假日。 “UK1”是指英国的数据中心,地址位于536 Ipswich Road, Slough, SL1 4EP, UK 。
2.2 本文所用标题均为易于引用而设,不得对本协议的解释造成影响。
2.3 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
2.4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指单数也应当包括复数含义,所指男性也包括女性和中性性别,反之亦然。
3. 条款
3.1 买卖双方均接受的某一IDC业务的《订单》将生效并有效期直至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结束,但按照本协议规
定提前终止的除外。 买方在《订单》上必须注明每一项IDC业务的初始有效期,初始有效期不得少于一(1)年。如果买方没有注明有效期,则IDC业务的初始有效期为一(1)年,自业务开始之日起算(“初始有效 期”)。 初始有效期结束时,相应《订单》将按月为单位自动展期,除非与直至任一方通过提前一个(1) 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为止。该等终止不得影响双方截止终止之日时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得影 响本协议第9条的规定。
3.2 如是位于GSOC的IDC业务, 买方认可且同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业务必须遵守于香港科技园公司
( “HKSTP” ) 作为一方与卖方作为另一方于2016 年2 月18 日签订的、在土地登记署的登记备案号为 16022502070094的《租契》(“租契”)中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及其不时进行的所有修改、修订和补充内容,且买方同意遵守适用于买方的租契。
4. 业务费和付款
4.1 IDC业务应收取的业务费通常包括下列项目:
(1) 一次性安装费(“初始费用”);
(2) 电路月租费,整笔收取或按使用情况收取(“月租费”);
(3) 本地接入费和/或相关费用,如果卖方为买方办理与IDC业务相关的本地接入安排;和
(4) 其他杂项收费(统称为“业务费”)。所有业务费的收费项目将在《订单》和《特别销售条款和条件》中列明。
4.2 业务费不包括任何适用的税款关税附加费或其他于本协议下提供的业务所产生或导致并由政府或监管机构评估的金额。对于上述金额,不论税款施加于卖方还是买方,买方应负责缴纳上述金额。
4.3 对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买方按照相关法律必须从其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代扣预提税款,并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代缴,则买方应相应提高向卖方的汇款金额,以确保卖方收到的数额是在无预扣税款时本应收到的数额。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代扣预提税的相关收据或相关税务当局法规规定的纳税凭证。
4.4 初始有效期内或任何固定期限合同内的业务费费率应当是固定的。在不抵触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在初始有效期期满或固定期限合同有效期期满后,卖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上调业务费,以反映出卖方向买方提供业务时所发生的成本上涨。为使业务费上调生效,卖方应当向买方发出三十(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尽管有前文所述,但如果在任何时间政府政策规定而发生相关的或导致业务费发生变化,则卖方均有权随时调整业务费以反映该变化,且卖方应当向买方发出三十(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使业务费调整生效.
4.5 如果月租费是按总价收取的,则应当自业务开始之日起计算,且卖方的第一张发票上即应提前向买方收取全部业务费。如果月租费是按使用情况收取的,则卖方应当按期后开票的方式向买方开票。 卖方发票和买
方付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应当与《订单》规定一致。买方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30)天内(“到期日”)向卖方全额付讫发票金额。买方必须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包括发票金额以及以其他方式欠付卖方的金额,不 得有任何代扣代缴、抵扣或扣除。 如有任何款项到期未付,则应当以年息10%加收利息,或是按照法律允 许的最高金额收取,以二者间较高的为准,自到期之日起算。如果买方银行和/或位于买方所在国的其他中 间行加收任何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应当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的银行和/或位于买方所在国以外的其他中间 行加收任何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
4.6 如果就卖方发票发生任何善意争议,则买方必须至少在到期之日二十(20)天前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注明:
(1) 争议发票;
(2) 争议所涉及的业务费金额;和
(3) 发票发生争议的依据以及买方所认定的事实
但无争议部分的费用应在到期日或之前全额支付。双方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调查并解决此问题,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实际提交争议之日起二十(20)天。如果协商失败,则应按照本协议第30条解决争议。如果买方未在卖方开具发票后的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应付发票应视为已被买方接受。
4.7 保证金要求
(1) 卖方有权要求《订单》中规定形式的保证金(“保证金”)。买方应提供双方签署的《订单》项目的保证金。
(2) 如出现下述事项,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通知后的七(7)天内变更保证金要求的额度:
(a) 买方未能支付根据协议尚欠的业务费(不包括善意争议之部分);或
(b) 卖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买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卖方相信买方在将来可能无法支付业务费。
(3) 如买方未能支付根据协议尚欠的业务费(不包括善意争议之部分),则到期之后:
(a) 卖方可以使用保证金要求,或其部分,清偿未付的业务费;和
(b) 买方应当立即回复或促使保证金要求回复至所要求的额度。
(4) 在本协议终止之时,买方可以使用保证金要求,或其部分,清偿未付的业务费。买方有权在全额付讫业务费之后要求发还保证金要求,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要求的三十(30)天内发还保证金要求(或余款)给买方,卖方有权收取保证金要求的累算利息,如有。
(5) 买方提供任何保证金要求并不:
(a) 免除买方支付卖方业务费的义务;或
(b) 影响卖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中止或终止全部或部分业务或协议的权利。
5. 实施、业务验收和业务提供
5.1 卖方应买方要求进行现场可行性评估之后,将确定《要求业务开通日》(“RRFS日期”)。
5.2 如果买方在业务开始日并未书面告知其拒绝IDC业务,则视为接受业务。
5.3 RRFS日期为双方之间暂定的卖方提供IDC业务的日期。在《订单》中规定的或是卖方以其他方式规定的RRFS日 期均应当符合卖方对相应IDC业务制定的标准和加急交付周期的规定。该等周期可能会不时发生调整。尽管卖 方将采取合理措施在RRFS日期或之前提供IDC业务,但如果卖方未能遵守该日期或未能遵守其他任何目标日期 均不得构成卖方对本协议的违约。但如果卖方未能在相应RRFS日期之日起九十(90)天内向买方提供IDC业务,则买方可以通过向卖方发出提前十(10)天的书面通知取消已延误的上述IDC业务,且卖方应当退还买方已支 付给卖方的任何预付款。该退款将作为买方在本协议下所享有的唯一救济。
5.4 任何站点的IDC业务的RRFS日期之前,买方都可推迟该站点的RRFS日期,但应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且即时生效。如果重新安排的RRFS日期迟于原定RRFS日期超过三十(30)天,则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因重新安排日期导致 卖方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该费用可能包括本地接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买方所推迟的任何站点的RRFS 日期均不得迟于原定RRFS日期超过六十(60)天。
5.5 如果买方要求IDC业务交付的站点并非是卖方POP站点,则卖方或卖方指定的关联机构将安排从所要求的卖方 POP站点本地接入至买方指定的站点,且买方应当自行承担发生的额外费用(如有),如《订单》所示。买方必须与卖方配合,以确保本地接入供应商完成相应的本地接入安排。如果卖方以买方名义安排某一IDC业务相关的本地接入,将视为买方已同意并接受所有适用的条款和条件,但这些条款和条件应当是本地接入供应商按常规合理要求的条款和条件,且适用的费用也应符合买方已同意的《订单》中规定的收费金额。买方将向卖方支付本地接入供应商所征收的相关费用。
5.6 卖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提供业务或促成业务提供予买方。若由于规管或其他原因,卖方不能自行提供全部或部分业务,卖方将作为买方于业务地址外的代理人,全权酌情指定从第三方获得服务并根据一站式采购或其他相似协定,安排向买方提供业务。在该等情况下,卖方可提交合并或分开的发票予买方,并且视适用而定向提供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其他实体支付款项。
6 修改和维护
6.1 卖方可以修改网络或修改IDC业务的相应技术规格,但上述调整不得导致IDC业务的特性和功能与买方购买业务时相比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6.2 如因为网络的关系或由于设备修改、进行预防性维护或紧急维护,或是应现行法律要求,卖方可自行判断决定暂停全部或部分IDC业务。如卖方已事先计划由卖方实施任何维护工作,则卖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早向买方发出维护计划及IDC业务暂停的事先通知。如发生计划外的维护或紧急维护,则卖方应当尽可能早的向买方发出事先通知。按照此第7.2条发出的通知应当注明当时已知的关于维护和IDC业务暂停时长的细节。在商务上可行的范围内,卖方应当事先与买方讨论计划维护的情况,并以尽可能减轻对买方和买方用户影响的方式实施维护。
6.3 卖方应当指定专门与买方协调联系维护工作的唯一联络点,便于全天24小时每周7天随时联系。卖方将告知该联络点的详细联系方式。
7 业务保障
卖方负责事项包括:
(1) 管理业务保障工作;
(2) 接收和处理买方发出的故障报告;
(3) 修理处于卖方控制范围内那部分网络的故障;和
(4) 按照故障情况的进展更新故障单。
卖方应立即处理买方提出的合理投诉。如出现延误,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电话或书面通知说明延误原因及问题将获得解决的时间。
8 买方责任
除本协议下买方的其他义务外,在适用时,买方应:
8.1 为卖方及其分包商和代理人提供权限,使其可前往电路所在地址的工作场所和联络点。
8.2 向卖方提供补充文件,例如授权代理函等必要文件,以便卖方为买方办理与IDC业务相关本地接入事宜。
8.3 承担卖方所办理与IDC业务相关的本地接入的全部责任。
8.4 按需要更新买方提供的设备,并适合环境的设备空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或适用于相关设备的其他要求或是符合卖方合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8.5 参与测试程序,且在卖方或其分包商的任何人员因安装、测试或维护事宜来到买方所在地时,为他们提供陪
伴护送服务,并提供安全有保障的环境。
8.6 如果卖方同意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或与IDC业务相关的其他设备,则买方必须:
(1) 认可,由卖方或卖方分包商在买方所在地放置的与IDC业务相关的任何设备,其所有权始终属于卖方或该分包商;
(2) 负责准备安装所需的场所,包括安排足够的空间、保证供暖制冷和电力供应等;
(3) 向卖方或卖方代理提供权限,以便其前往安装和维护地点;
(4) 合理妥善的保护设备,以免遭受损害或损失,如果因为偷窃、疏忽大意、故意作为、未授权作为或属于买方合理控制范围内的其他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则买方必须修理或更换该设备;
(5) 如果IDC业务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保持所有设备适于拆除或以与安装时一样的状况返还(正常磨损磨耗除外),或是支付双方商定的复原费或留存费;
(6) 如因买方未能遵守前文任一要求导致IDC业务中断或不能使用,不得追究卖方责任;和
(7) 负责买方终端设备至卖方终端设备的连接。
8.7 使用IDC业务应当仅仅出于其指定和供应所针对的用途并禁止使用IDC业务进行任何非法,有害或冒犯性活动:
(1) 而可能因而受到制裁或起诉;
(2) 此类违规行为可能会对卖方网络或与卖方互连的网络的完整性或正常运行或安全造成损害或干扰,或干扰其他客户使用IDC业务。
8.8 持有或办理并持有有效的所有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并遵守买方占有或使用IDC业务而应适用的所有法律、法令、法规和公约等。
8.9 买方使用IDC业务或允许第三方通过买方使用业务时,其使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条约或关税规定;
(2) 使用通过卖方网络接入的任何网络、设备或服务时不得超出其接受的使用范围及安保政策(可能会不时变更);
(3) 不得侵犯他人的任何知识产权;
(4) 不得有任何欺诈、欺骗或误导;
(5) 不得造成网络负担过重,或是以其他方式导致网络发生任何类型的中断;
(6) 不得引起任何非法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利用、中断或监控;或
(7) 违反有关提供IDC业务的租契要求(此条款仅适用于位于GSOC的IDC服务)。
8.10 持有或办理并持有有效的所有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并遵守卖方提供业务而应适用的所有法律、法令、法规和公约等。
8.11 买方必须,如未能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买方义务而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赔,使卖方及其关联机构、董事、主管人员和员工免责并作出弥偿。
9 终止
9.1 因买方违约终止。如果:
(1) 买方未能在收到卖方告知买方其未承担付款职责的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支付任何尚欠的业务费;或
(2) 买方未能遵守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重要条款,且在收到卖方告知买方的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未能纠正不履约情形;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一旦买方在本协议下违约,则卖方据己方独立判断,可决定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全部措施:
(a) 终止或临时中止所有IDC业务或是违约所对应的IDC业务项目;
(b) 终止本协议;
(c) 要求买方取回和/或撤出买方在卖方设施内与IDC业务相关的设备,如果买方未能在卖方要求后的七(7)天内取回或撤出,卖方可安排撤出该设备,但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买方承担;或
(d) 行使卖方按照法律或按照衡平法而有权行使的其他救济方式。
如果卖方终止IDC业务或协议,除了相应IDC业务截止且包括终止之日为止累积的全部业务费之外,买方还必须向卖方支付第11.3条规定的终止费。如果卖方按照本条款规定中止IDC业务,则在中止期间业务费将继续计收,直至
i. 任一方终止该IDC业务或本协议,或
ii. 买方纠正了违约情形且卖方为此重新启动IDC业务。
9.2 因卖方违约终止。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下的重要义务,以及在收到买方告知卖方的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能纠正不履约情形;则买方可终止相应IDC业务。买方无义务承担自终止之日起计收的该IDC业务的任何 业务费。此外,买方可行使买方按照法律或按照衡平法而有权行使的其他救济方式。如果卖方未能履行(且 并非由于可归咎于买方的任何其他因素)导致买方未能使用IDC业务,则买方无义务承担自业务无法使用之日 起计收的该IDC业务的任何业务费。
9.3 因买方违约或买方因便利之故提前终止所发生终止费。对于在交付之后,但相应初始有效期结束之前提前终止的任一项业务:
(1) 如果是因除卖方违约以外的原因买方终止业务;或
(2) 因买方违约的原因卖方终止业务,则买方必须支付下列终止费:
(a) 所有截止且包括终止之日为止未付及/或尚欠的业务费;和
(b) 该初始有效期剩余期限内原应支付的所有月租费;和
(c) 卖方表示免除的任何初始费用;和
(d) 按照第4.2条规定应当由买方缴纳的任何税款。
9.4 因破产等事项终止。如任一方启动或他人提起针对任一方的破产、重组、清算、解散或接管等程序,则另一方可经提前二十四(24)小时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0 第三方使用
10.1 买方可转售及允许第三方使用业务,但应遵守下列条件:
(1) 买方转售或第三方使用不得减轻或更改买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2) 第三方使用业务必须遵守本协议和所有现行法律的规定;
(3) 买方必须持有或办理转售或第三方使用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证和满足其他要求。
10.2 买方必须,也特此同意,如任何第三方因业务相关而提出任何索赔(包括但不仅限于与使用业务所传输内容相关的任何索赔,或是因侵犯数据保护法而提起的任何索赔),无论诉讼性质属于合同、侵权、保证还是严格责任,而导致产生任何责任和费用,向卖方及卖方关联机构、员工、代理、分包商和供应商,作出弥偿、为其抗辩且使其免责。
11 保证和责任限制
11.1 保证和免责声明。卖方保证,卖方将采用合格电信服务提供方所具有的合理技能和谨慎交付业务,且在网络故障时将采取合理措施恢复业务。卖方在本协议下或在其他任何方面并未作出其他任何保证或担保,无论明示还是默示。卖方进一步明确声明,卖方并未对适销性、质量满意度,和/或就任一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作出任何暗示担保。
11.2 责任限制。因任一方(“失责方”)与合同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无论诉讼性质属于合同、
侵权、严格责任还是其他方面,导致另一方(“守约方”)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及守约方所享有的排他性救济,均应当受到下列限制:
(1) 对于实际的或有形个人财产的直接损害,守约方可经证实的直接损害,该责任和救济的最大金额相当于买方在此协议下已支付的月租费累积总额;
(2) 对于死亡、肢体受残、毁容、丧失行为能力、截肢或其他人身伤害,则该责任和救济金额不受限制,但仅限于可经证实的直接损害;和
(3) 如果卖方是失责方,则如果按照所适用的服务水平协议或是《特别销售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买方有权获赔付时,则该责任和救济金额限于具体的赔付额。
11.3 排除间接损失等。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另一方发生的间接的、偶然的、后续的、信用的或特别的损害,或是任何性质的营业收入损失、数据损失、存款损失或利润损失,无论诉讼性质属于合同、保证、严格责任还是侵权,包括但不仅限于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任何类型的疏忽大意,任一方均不会因此而向对方或是向任何通过对方提起索赔的第三方承担上述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可归咎于除一方及其员工与代理以外的任何人、产品或服务的原因而发生任何损害,任一方均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12 服务提供信息
12.1 为提供业务,卖方将要求买方提供某些公司资料和服务提供信息(“信息”)。买方可以拒绝提供该等资料,但卖方将保留拒绝提供业务的权利。
12.2 买方同意且理解卖方可能将信息资料用于下列用途
(1) 向买方提供IDC业务,包括出于提供业务的需要向其他IDC业务提供方或第三方传递该等信息,和/或出于任何关联机构提供IDC业务的需要而向该关联机构传递该等信息;
(2) 改进业务或改进关联机构提供的IDC业务;
(3) 因与IDC业务有关而分析、验证和检查买方的信用、付款和/或状况;
(4) 因与提供IDC业务相关或经买方要求而处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付款服务和/或信贷服务等;
(5) 便于买方在卖方或卖方的关联机构的账户日常运营,和/或为了从买方处收取与业务相关或与卖方关联机构提供的任何产品或业务相关的未付款项(可能包括向债务还款代理披露);和
(6) 按照法律要求披露,或是为了防止犯罪或侦查犯罪案件而披露。
12.3 如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可能影响到向买方提供业务的,买方应当通知卖方。如经卖方要求,买方应当向卖
方提供与买方和买方的业务使用情况有关的信息,以满足卖方的合理要求并
(1) 协助卖方遵守任何现行法律;
(2) 向任何政府部门汇报其遵守义务规定的情形;和
(3) 评估买方是否已经遵守、正在遵守且将来也能够遵守买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13 保密
13.1 自本协议之日起直至本协议终止之后三(3)年届满,对于一方(“接收方”)从对方(“披露方”)接收的已标记或应合理认为是机密或专有的信息,该接收方在此期间必须严格保密,如无披露方同意,不得披露该信息。接收方对该信息的妥善保管程度应当与接收方对己方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的妥善程度相同。 为维持本协议的机密性,双方均属于本协议所述信息的接收方。
13.2 尽管有上文所述,下列信息不应被视为是机密信息,且接收方对此不承担保密义务:
(1) 接收方已知的信息;
(2) 并非由于接收方的疏忽大意或错误作为而为公众所知或即将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 接收方从另外来源接收的信息,且无需遵守与本协议类似的限制,也不会违反本协议;或
(4) 披露方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但并未对第三方权利规定类似的限制。
13.3 如果接收方因合法程序要求其披露任何信息,接收方应当立即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申请相应的保护令,或是对信息披露表示同意。
13.4 双方允许卖方为了本协议管理和运营以及提供业务的目的处理从买方接收到的信息。根据服务地点信息处理可能会包括将信息存储在本地数据库或国外数据库里。
14 不可抗力
如因自然灾害、天灾(包括野生动物)、战争、准战争状态、暴徒暴行、任何政府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是超出相关一方合理控制范围内的其他任何事件或情形(“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履行延误 或不能履行,则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均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但是,买方所承担的就不可抗力事件之前已交付 IDC业务而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义务,或是买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之后继续使用IDC业务而应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义 务,均不得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而得以免除。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希望得到免除的,必须向对方发 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并注明预计该事件对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所产生的影响,且该方应 当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有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对一方的影响超过了三(3)
个月,则任一方均可向对方发出提前七(7)天的书面通知终止受影响的IDC业务。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业务终止,除支付任何未付业务费的义务以外,任一方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义务或罚款。
15 法规及/或政府要求变更
业务可能需要遵守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地的法律法规。如业务在任何适用管辖地违反了任何现行法律或法规,或可能遵守任何额外的许可要求,卖方可于上述情况发生时(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机构指令,通知或指示 暂停或终止向买方提供业务)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买方暂停或中止该业务。买方必须支付该业务在 暂停或中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业务费,但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卖方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来恢复业务, 或是在相关司法管辖地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本协议下提供功能相同的业务。卖方将与买方另行约定 功能相同的替代业务的价格条款。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影响业务而发生的其他任何损害或成本,卖方无需对 此负责。
16 公开和广告
任一方在公布或使用任何广告、销售促销、新闻出版或其他公开方式时,如无对方事先书面批准,均不得使用对方的名称、标志、商标或服务标识。
17 所有权
x协议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向、也不会设置或授予买方对任何业务、业务配置或用以提供业务的任何基本设备和资产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为避免疑义,本协议绝无意向就向买方提供业务的场所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构成任何房东和租户的关系。
18 签署
x协议可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经该等签署后的每一副本都应被视为一份原件,且所有副本应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协议。使用图文传真或电脑档案扫描(如PDF及GIF)或其他电子方式描绘的签署应被视为有效且有约束力。双方承认,通过复印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复制或传播的本协议的签署副本将等同于原件,直至原件交付为止。
19 分离性
如有法院或行政机构认为本协议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相应规定将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剥离,其
余规定将继续具有全部效力和有效性,如必要,双方应当立即协商达成更换规定。
20 个别定制
根据本协议,买方应仅提供个别定制电信业务给买方用作转售,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技术方案,规格、业务质量,而且具体定价应基于买方特别的需要及要求而定。
21 继续生效
x协议中如有任何规定丛其上下文意图于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适用,则该规定将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生效。
22 弃权
任一方如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对对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放弃权利,则不得作为该方对之后发生的任何相同违约或其他性质的违约行为同样弃权。任一方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如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得作为该方对之后情形下行使相同或不同权利的弃权。
23 语言
x协议以英文签署,无论丛哪方面来说,本协议均应适用英语。本协议如翻译成其他任何语言版本,均不得具有任何效力,不会对本协议的解释具有任何影响,也不得用于确认双方意图。
24 转让和分包
任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本协议,除非对方给予事先书面同意。
25 独立承包商
在本协议项下,双方均为独立承包商,对其各自的人员和运营都持有完整的控制权。在遵守第5.6条的前提下,任一方均不得因本协议的运营而成为另一方的合伙人、代理人、受托人或合法代表。
26 无第三方利益
x协议并无任何争取第三方利益的意向,对任何第三方也不具有执行力,且并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救济权、索赔权或权利。
27 完全协议
x协议,包括《订单》和《特别销售条款和条件》,是双方之间就相应IDC业务达成的完全协议,取代之前就IDC业务达成的所有协议、提议书、xx、声明、理解等,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本协议任何条款如有变更、修改或弃权,均应当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签署才具有约束力。
28 通知
28.1 本协议下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往来函件,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双方的下列地址:如果发给卖方:
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51号九龙贸易中心1座30楼
收件人: 法律及监管事务部传真: x000 0000 0000
电话: x000 0000 0000
如果发给买方,应为《订单》所注明的地址。
28.2 通过挂号信邮寄的通知将视为自寄出之日后第7个工作日有效送达收件人。通过传真或电邮发送的通知将视为收到发送成功的确认信息后即有效送达。如果任一方希望变更其收取往来函件的地址,则必须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新地址。
29 管辖法律
x协议受《订单》中所述司法权区的法律监管,不考虑其法律冲突条文,双方不可撤销地愿受《订单》中所述司法权区的法院及任何上诉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若《订单》中没有订明监管法律或司法权区,则签署订购单的卖方承包实体注册或注册成立的地区、州和/或国家(如适用)的法律将适用,且双方不可撤销地愿受该司法权区的法院及任何上诉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若买方未能支付根据第4 条无争议的任何发票金额,则卖方可寻求在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追回到期应付款项,不考虑其法律冲突,买方谨此愿受任何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
30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当提交仲裁进行终局裁决,仲裁应当遵守国际商会规则。仲裁应当在根据第29条的管辖区进行,使用英语。每一方均应当各自承担其仲裁费用和成本。
31 优先顺序
如本协议、附件或《订单》之间出现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应当按下列优先顺序适用:
(1) (最高优先级)《订单》(包括其中的任何特别条款);
(2) 附件或《IDC业务特别条款(自有数据中心)》;
(3) (最低优先级)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