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11N05767256120222028
南汇新城镇常态化核酸样本转运合同
合同号:11N05767256120222028
甲方:xxxxxxxxxxxxxxxx (xxxxxx)
xx:上海军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南汇新城镇常态化核酸样本转运服务需要,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间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费用及支付方法:
1、服务内容:南汇新城镇常态化核酸样本转运。
2、服务范围:根据甲方指定范围。
3、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
合同总价:4499720 元(大写:肆佰肆拾玖万玖仟柒佰贰拾元整)。常态化核酸样本转运服务费单价:详见投标文件。
4、付款要求:按实际结算,乙方每季度按照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并
通过考核后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注:如服务期内上级部门等有新的车辆租赁(管理)、人员服务费、疫情防控等文件,如最新文件单价高于投标单价的,按投标单价结算,如低于投标文件的,按最新文件单价结算。
三、车辆保险:
1、所有车辆均已参加法定的车辆保险,乙方并保证保险在租赁期间持续有效。在租赁期间,涉及车辆、乘客发生事故的保险责任,包括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人民币 50 万元),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最高限额人民币 10 万元/车,不含驾驶员),保险理赔是否认可的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事故发生之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为保险理赔提供协助。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额度的费用或未被保险公司认可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驾驶员作为乙方聘用或雇佣的人员,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事故等所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包括乙方车辆等)的后果,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因甲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实际服务情况和乙方结算费用。
2、甲方提供车辆消毒场所(芦潮港卫生服务中心及申港社区广场(大筛启动时)),并确保每次接送后预留充分的车辆消毒时间,以便乙方驾驶员前往指定的消毒场所进行车辆消毒。
3、甲方负责为驾驶员提供休息场所。
4、甲方按工作人数向乙方提供 2 件/人/天防护服。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有提供给甲方车辆具有行驶的所有必需证件,并按照上海市核酸样本收集转运规范布置,确保专车专用,并且应设备齐全、安全可用;乙方进一步保证其拥有此等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且具备营业用车资质。
2、乙方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处理乙方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费用。
3、乙方应保证其所派出的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安全性和良好及必需的驾驶能力
(具有 10 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验),会说普通话,熟悉了解上海的交通路线和情况,无个人不良记录,无酗酒抽烟等不良嗜好,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且不可疲劳驾驶;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及时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行车,并听从甲方对车辆使用的调派,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将车辆停放至指定位置,并保持手机畅通。乙方应负责驾驶人员的健康管理,督促消杀人员每天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等安全保障工作。
4、如遇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或事故或车辆所有权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派遣相同类型的替代车辆供甲方使用,确保甲方正常用车。
5、乙方车辆以及驾驶员必须做到随时听候甲方的用车安排。车辆使用期间,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空调等设施的开放。
6、南汇新城镇常态化核酸采样点 59 个,原则上每 5 个采样点配置不少于 1 辆转运专车,
按照每一个小时收集一次样本,保证采集后 2 小时送达实验室。
7、个人防护:乙方样本转运人员采取二级防护(穿工作服、戴一次性帽子、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面屏、戴一次性手套、穿医用防护服(胶条)和一次性鞋套),规范穿脱防护服。 随车驾驶员采取一级防护,穿隔离衣、一次性手套、医用防护口罩。
8、转送车辆每四小时进行消杀并做好登记。六、保密条款
1、双方必须对协议条款对外保密,若由于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条款的原因导致协议终止,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当教育其派遣的驾驶员,对于甲方用车情况、涉及防疫、抗疫所涉情况做好保密工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泄密,产生社会舆情等社会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提前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且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2、如遇到不可抗力,如战争,恐怖袭击和自然灾害等,以及重大政策变化,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或影响结束时间无法预见,或已经持续两个自然月,双方均有权立刻中止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一般不中途终止合同。除提前 30 日书
面终止合同外,且无正当理由、无故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每一辆车人民币 2000元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若政府部门通知“新冠病毒”疫情缓解或“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减弱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政府管理部门的通知等非甲方和(或)乙方的主观原因致本合同终止的除外。
4、在合同期内,甲方拒不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订单,并要求甲方按照每一辆车人民币 2000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协商期间,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履行。
3、合同及附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内容
甲方:xxxxxxxxxxxxxxxx | xx:上海军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地址:申港大道 200 号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代表:xx | xx:xx |
签订日期:2022-08-29 | 签订日期:2022-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