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委 託 xxxx 公 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委 託 xxxx 公 司
105 年臺中港港區港勤交通船投資經營案業務契約(樣稿)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依據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 業辦法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設施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作業要點,開放臺中港港勤交通船業務,由 xxxx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 2 艘交通船服務,為資信守,特訂立本契約。甲方如因組織重整或業務調整或更換名稱,甲乙雙方應以換文方式更改契約內容。
任何投資均存在風險,請乙方審慎評估參與之風險與投資報酬率,並請乙方於締約前詳加考量各項風險及市場機制變動因素,以避免履約階段之爭議。
第一節 契 約 起 始 及 終 止
一、本契約經營期限:自開始營運日(以書面換文方式確定 之)中午 12 時起共計 5 年。本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長本契約 1 次,延長期限最多以 5 年為限,並以原契約條件續約:
(一)甲方有業務需求,經徵求乙方同意後。
(二)乙方願意繼續投資經營者,於契約屆期日前 6 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
二、契約存續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甲方同意,乙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契約或停止營業,如有違約,甲方得没入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三、乙方於契約期滿、因故停止營業、自行終止契約或經甲方同意終止契約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繼續經營,亦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乙方依約營業已達一年時,如認因營業困難而無法繼續經營時,乙方應於 6 個月前提出終止營業之申請,並提出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營業財務報表一式三份送交甲方核備,如獲甲方同意並核定終止契約日期後,乙方始得停止營業,甲方並得沒入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之二分之一,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若有下列各點之一者,甲方得逕行停止其營業作業,所繳保證金,下列一至三項者甲方全數沒入;下列四至五項者,俟甲方扣除相關費用及查無待解決之事項後無息發還:
(一)管理費逾期未繳達6個月(含)以上者。
(二)有買賣、轉讓或出租經同意營業作業之交通船而未事先辦理經甲方同意者。
(三)經同意營業之交通船設備(含船員配置)經主管單位認定未符合航行安全需要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政府政策需要。
(五)法令規定改變。
第二節 最低基本配備及員工之管理
五、乙方最低設備標準:
(一) 電腦連線設備(具交通部航港局 MTNet 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xxxx://xxx.XXXxx.xxx.xx) 使用者帳號,並與甲方連線作業。乙方應依甲方要求配合實施電子化作業。電子化作業所需設備新增、資料鍵入及核對等事項,乙方皆應配合甲方辦理,不得加以拒絕。)
(二) 自備經我國航政單位核定有效期限內之鋼質船體、雙主機雙推進器、40 總噸位以上、全船主機連續輸出xx達 1,000HP(746KW)xx以上、船速 10 節以上、船齡 12 年以內(營業日為基準),船舶等級為航行沿海航線之客船以上標準。
(三) 甲板及走道需設有適當之照明燈。 (四) 設置足夠長度之艇鉤。
(五) 應常態備置動力機械起重吊桿,能吊取每位 100公斤以上失去知覺的人員。
(六) 艉乾舷較低處,裝設可由甲板達水面下適當深度
之固定爬梯。
(七) 備置船舷邊之攀爬網。
(八) 駕駛室後段兩舷外側,設有足夠高度之垂直固定爬梯達頂部甲板。
(九) 裝設 AIS(保持 24 小時正常運轉)、擴音器、探照
燈、雷達、航海通訊設備。六、乙方僱用船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應依交通部所頒佈「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設置標準」配置人力。僱用員工名冊、船員服務手冊、船員僱傭契約、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各職級訓練合格證明及投保資料等相關資料,應於簽約時送交甲方查核,僱用船員如有異動,乙方亦應立即向航政單位辦理簽證,並副知甲方。
(二) 乙方所僱用之船員限於本國籍人員,且相關證件
皆需尚於有效期限內。
(三) 乙方所屬各職級船員應具備或符合交通部所要求之各項訓練證書及資格。
(四) 乙方應自行僱用船員,及依規定為其投保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並由乙方為每位船員投保至少 500 萬元保額之意外保險(不含雇主責任險),單一
事故理賠金額限制 5,000 萬元以上。乙方即其所僱用之船員需接受甲方之動員編訓,並接受甲方作業講習及工作督導。乙方應將所屬員工之員工名冊、身份證及保單正反面影本各乙份送交甲方
(港務處)核備,員工如有異動及契約期間每年
6 月,亦應於當月內備其上開文件,送交甲方備查。
(五) 乙方對於所屬之人員及設備應善加管理、維護,若乙方所屬人員或設備,對於港埠設施造成損壞
或影響港埠作業,致甲方或第三者遭受損害,乙方應無條件負擔賠償責任。
(六) 甲方基於作業安全考量,得要求乙方工作人員穿著統一工作服、適當救生衣或佩帶救生浮具。
第三節 收 費 及 繳 款 付 款 方 式
七、乙方應依甲方與船務公會所商定之交通船費率,將夜間加成及假日加成收費部分均攤至全年計價,港內交通船費率每航次3,920元,港外交通船費率每航次5,880元(以港內費率加收50%計費)。每航次以1小時為基本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者,仍以1小時計;超過1小時者,則以每半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半小時,仍以半小時計。交通船之計時,自甲方派船時間起算至接送人員之目的達成為止,交通船空船返航時間不應計入,乙方向使用者收取交通船服務費用時,不得任意要求提高費率。
八、乙方應依下列方式給付費用予甲方:
(一) 垃圾清理費、碼頭碇泊費及有關費用:依「臺中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及相關收費標準所訂費率核收,由乙方按實際使用情形支付
。垃圾清理費、碼頭碇泊費及有關費用費率表收費標準如有所調整時,甲方將隨同調整收費;若有新增減之收費項目,乙方亦應配合繳納。乙方船舶進塢、上架或離開臺中港24小時以上時,乙
方得申請免收碼頭碇泊費及垃圾清理費。
(二) 垃圾清理費及碼頭碇泊費以日計算,每三個月計收一次,由甲方於每年一、四、七、十等月份第五日前寄發繳款通知單,乙方則應於每年二、五
、八、十一月第五日前給付予甲方,次日即屬逾期。
(三) 管理費:營業日起乙方應按營業收入總金額X%按月向甲方繳納管理費,應繳費用之營業稅由乙方負擔,營業稅調整時亦由乙方吸收。營業收入係指乙方在港區經營本契約所規範之所有收入,包含應收帳款。
(四) 乙方每日應將前一日之作業資料,於承辦人簽章及蓋妥公司章、公司負責人印章後,送交甲方核備﹔每月第十日前,乙方並應將上月份交通船作業營業明細表正本乙份,於承辦人簽章及蓋妥公司章、公司負責人xxx,xxxx(xxx)
,xxxxxx,xxx(xxx)憑表於每月第二十日前,向乙方寄發管理費繳款通知單,乙方則應於次月第五日前繳納之,次日即屬逾期。
(五) 甲方寄送之繳款通知單或其他書面通知,將依乙方簽立本契約時所記載之地址寄送。乙方地址於日後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予以更正,倘乙方疏未通知,致甲方依契約所載地址寄發繳款通知單而無法寄達,所生之相關延遲責任及損害,
皆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乙方應繳納之垃圾清理費、碼頭碇泊費等其他相關費 用,應依甲方繳款通知單所規定之期限繳交,若繳款日期之末日適逢假日時,得順延至甲方次一上班日﹔乙方如逾期繳納,則應自逾期日起,依下列各款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不得異議﹔乙方逾期已達三個月時,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一)未滿一個月者,依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一個月(含)以上未滿二個月者,依欠額按日加
收千分之二。
(三)二個月(含)以上未滿三個月者,依欠額按日加
收千分之三。
(四)三個月(含)以上者,一律依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十、本契約之甲方各項收入、懲罰性違約金及罰款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另由乙方負擔。
十一、自營業日(由雙方以書面換文方式確定之)起,依本案交通船營業收入總金額乘於乙方承諾之管理費百 分比計收管理費。乙方營業收入總金額係指本案經由甲方調度單位所調派之港勤交通船服務收入。若甲方與船務公會協商之交通船收費標準有所調整,乙方同意配合調整,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求償。
十二、交通船使用及派用,悉依下列方式調派之:
(一) 基於服務航商及提升服務品質,使用人員得自由選
擇所欲指定之交通船後,再通報調度單位加以派遣,若使用人員未選擇或指定交通船時,則由甲方調度人員逕行調派。
(二) 前項選擇方式如因違反相關法令而遭糾正、經法院裁示需要改正,或窒礙難行致影響業務推動,乙方同意一律改由甲方逕行調派,以維持港區港勤業務秩序。乙方船舶離靠泊位均需向甲方調度單位報備。
十三、乙方同意基於業務需要及服務航商,於甲方業務調派所需或商船因故臨時取消作業等情形,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提供每年每艘船 24 次之免費服務,於此情況時,乙方亦無須向甲方繳納管理費。此外,乙方對營業收入之計算有異議時,得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議定之。
第四節 營 運 業 務 管 理
十四、乙方應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捌佰萬元整,上開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甲方質權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為之,於契約終止及乙方設備移出至甲方指泊區域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乙方如有違背契約條款之情事、積欠應繳納之費用或有違反本案甄選須知應追繳押標金之情事,或有其他應由乙方負擔費用或賠償義務之情形時,甲方得折算其價額,並於保證金數額範圍內先行
扣繳之。契約存續期間,乙方應於甲方所訂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如未於期限內補足時,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並沒收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履約保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更新或重
新提供保證金。
前述銀行開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格式詳附件一。
十五、乙方所得經營之業務,僅限於甲方所指定之工作範圍及工作區域內。目前甲方僅指定經營臺中港港區之港勤交通船業務,乙方如經營非甲方所指定工作範圍或工作區域時,不得影響甲方或第三者之營業或權益,如有影響,甲方得予制止,乙方則應立即配合改正 之。乙方了解甲方業務複雜性,乙方同意營業權係由甲方授與,乙方不得主張營業權。甲xxx營業項目時,非經甲方調派,乙方不得擅自承攬營業。
十六、乙方船舶應全天候 24 小時至少提供 1 艘港勤交通船 作業服務,如違反本項規定,1 年內第 1 次,由甲方沒入保證金 10 萬元,第 2 次沒入保證金 30 萬元,第 3 次沒入保證金 100 萬元。發生事故或因故延誤作業時,如可歸責於乙方之設施或人員,乙方除應負責賠償第三人損失之外,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乙方船舶歲修、定檢之日期,需於不影響甲方業務之情形下進行。
十七、如因天災、戰爭、第三者暴動、恐怖攻擊、人為破壞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甲方或乙方設施損壞而無
法營業,乙方同意不向甲方求償,亦不得向甲方要求延長契約期限。乙方若於港區水域發現足以影響航行安全之事項時,應立即向甲方報備並設法排除之。乙方發現影響航安之障礙物時,應優先協助清除。乙方船舶遇漂浮物、水中污染物或不明物體時,應小心航行及操作,避免損壞船舶,如因而導致船舶損壞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八、交通船受天候、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時,以甲方所發布之港區作業標準或公告,作為乙方營業作業所需遵守之基本準則。
十九、倘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乙方作業延誤或有不
能配合作業需求之情形時:如同 1 年度(按曆年計)
當月達 2 次(含)以上者為 1 月次,按曆年計,第一
月次,由甲方沒入保證金 20 萬元,第二月次沒入 40
萬元,第三月次沒入 60 萬元,第四月次沒入保證金
餘額 680 萬元,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同一年度累計達 12 次以上者,沒入保證金 80 萬元。但因天候、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不予計入。乙方應於甲方所訂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如未於期限內補足時,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並沒收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二十、乙方設施如有缺失,而經乘客書面加以反應、甲方自行督導發現,或航政單位主動發現,甲方得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如期限內未改善完成者,乙方應立即停止營業,待改善完成並通知甲方會同相關
單位會勘確認後,乙方始可恢復營業。
二十一、乙方每日應填載交通船日報表,其記載項目包括:每次作業時間、作業項目、每日燃油使用量及燃油變動量、主機當日使用時數及累計使用時數,電機當日使用時數及累計使用時數等其他重要事項。每船日報表並應於隔日上午 10 點前,送交甲方管理部門備查。
二十二、乙方參與經營甲方交通船業務之交通船,應依船舶法之規定辦妥各項航政手續、持領合格有效之證
(執)照並註明航行區域為沿海航線,於經甲方許
可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十三、乙方交通船停泊船席、停靠地點、營業項目等事項,皆應依甲方之指示辦理,如有移泊船位之必要時,乙方亦同意配合辦理,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二十四、乙方交通船執行營業業務而需進出港口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手續,每航次作業需以無線電話報備後始得進行,並應於進出港口時,以無線電話向信號台管制站申請,獲得其允許後始准進出港口,如未予報備或未申請獲准者,甲方將於每次沒入保證金 1萬元整。
二十五、交通船靠泊設施及人員上下相關設施、泊位照明、作業所需水電、生活設施,均由乙方自備或負擔相關費用。
二十六、本契約期限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日起,乙方應於一個
月內將自有之交通船、靠泊設施等相關經營設備移出工作船渠。乙方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移出,除有具體事由且事先徵得甲方同意外,自一個月屆滿之次日起,乙方應依規定按日給付相關費用,如碼頭碇泊費、垃圾清理費或滯留費等,並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 2 萬元整;如逾 2 個月仍未移出,乙方同意將其經營設備視為廢棄物,由甲方任意處置,處置所生之相關費用皆由乙方負擔。
二十七、乙方交通船如搭載引水人,基於通訊及作業需要,乙方應提供船上通訊設備、VHF 及航儀、雷達供引水人使用,並回報引水人登上或離開商輪時間,其餘乘客所需之一般設備,乙方亦應配合甲方之要求,免費提供及裝設。
二十八、乘客數人併船搭乘前往不同目的地,或同批乘客沿途前往數個目的地時,甲方依業務屬性計收管理費,如因業務需要或產生爭執,致乙方未能收取費用時,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管理費。
二十九、乙方如發生重大勞資糾紛、公司改組、重整或清算等事故時,應立即向甲方報備,並依發展情形隨時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凡甲方所需之營業資料,乙方應依照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報,甲方於必要時並得查閱乙方各項營業紀錄、憑證與各項營業行為有關之資料,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每年免具文,提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料及成果
至甲方管理單位。
三十一、乙方違反本契約所列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要求乙方給付每次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懲罰性違約金。已逾通知期限達 30 日(不含)而仍未改正者,甲方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三十二、乙方於作業中,如發現有船舶損壞港埠設施情形時,應以最迅速之方法通知甲方權責單位(電話 00-00000000)及信號台(04-26642411)。
三十三、有關處理港區水域航行安全事項、社會公益、急難救助、各項演習、甲方業務督導、救火、除油污、障礙物清除、救難、蒐證、港區拍照、警戒等工作需求,乙方交通船需接受甲方之指揮調派並無條件免計費用。
第五節 其 他
三十四、乙方除應遵守商港法、船舶法、船員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交通部所頒布之相關法規等其他法令規定,並應遵守港區有關治安、安全及管理等之規定,及依有關環保、勞安之規定辦理,以防範事故發生,乙方並應自行負擔作業安全之一切責任。
三十五、乙方不得以本契約設定質權擔保或為其他類似之使用。
三十六、乙方若需租用本港辦公場所使用,或於港區內另行設置固定設施,需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且其相關之權利義務另議。
三十七、乙方交通船在臺中港域內營業,應接受甲方之督導,如發現有任何未盡妥適之處,乙方應依甲方通知內容限期改善之。
三十八、乙方應依航政單位核定之乘客數,為每位乘客投保 500 萬元以上之人身傷害險 (不含雇主責任險),單一事故理賠金額限制 5,000 萬元以上暨船舶現值以 上之港口船體險(包括船體機械險、碰撞責任險及防護與補償責任險)。並視業務需要,投保各項保險。乙方自負營業盈虧,如有營業不善之情況,不得要求甲方收購相關設施或提出其他相類似之要求。
三十九、各項保單副本應於營業前送達甲方審核備查,保險續保或更動時,保單副本亦應主動送交甲方審核備查。乙方如未能依照契約規定投保或續保,乙方需自行負擔因事故所生之所有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上之責任。
四十、本約存續期間,甲xxx酌業務狀況及營業需要,再次開放他人參與經營與乙方相同之業務。
四十一、本契約關係如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修訂之。
四十三、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自 105 年 XX 月 XX 日起生效。四十四、本契約正本乙式兩份,副本十五份,正本xxxxxx,xxxxxx,x方五份。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x x:
法定代理人:統 一 x x:x x:
xxxx: xxxx:
書面繳款通知書寄送地址:電子繳款通知書寄送信箱:
中 華 民 國 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一:銀行開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格式
一、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人 ( 以下簡稱本 ),茲因○○○○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參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貴分公司)105 年臺中港港區港勤交通船投資經營案,應向貴分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該項履約保證金由本 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對○○公司與貴分公司所簽訂之契約,若○○公司未於本保證書保證範圍內履行契約約定,致使貴分公司蒙受損失時(按:○○ 公司是否違約及貴分公司是否因此蒙受損失,均以貴分公司之主張或認定為準,本 就此不得為任何抗辯),無需經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 一經接獲貴分公司書面通知,須即日無條件將依貴分公司書面通知所載金額(不逾保證金額)如數撥付貴分公司,絕不推諉拖延,並放棄民法第 745 條所規定之先訴抗辯權。
三、本 絕不因任何原因,對貴分公司行使抵銷權。
四、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 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保證書有效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六、本保證書正本乙式兩份,由貴分公司及本 各執乙份,副本一份由○○○○公司存執。
七、本保證書由本 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 印信後生效。
此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立保證書人:負 責 人: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