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 +MAX{0,(开仓名义价值-持仓名义价值)} 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 + MAX{0,(持仓名义价值 –开仓名义价值)} 最大可出金额=现金 - MAX{维持保证金 - 信用额度,0}-应划转的净亏损-其他应支付款项
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商品互换业务在综合服务平台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述商品互换交易,是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商品指数或价差组合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结算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标的按照每单位结算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交易所、衍生品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客户等主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参与主体
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业务参与者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商品互换业务的客户管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业务参与者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商和客户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前,应当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商和客户应当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办理商品互换业务的资金往来。
第三章 交易业务
商品互换交易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客户只能和与其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交易商开展商品互换交易,客户与客户之间不得开展商品互换交易。
商品互换交易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交易所分配给交易商和客户进行商品互换交易的专用代码。客户交易编码是由交易商编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组成。交易商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
商品互换的交易标的包括商品、商品指数及价差组合等。价差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间的价差组合、商品指数间的价差组合及商品和商品指数间的价差组合等。交易商使用商品指数及包含商品指数的价差组合作为交易标的开展互换业务,应当获得交易所授权允许。
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日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在交易时间内,客户可以登录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向与其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交易商发布商品互换的交易需求,交易需求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期限、买卖方向、交易数量、意向交易价格、到期结算条款、提前平仓条款等。
交易商根据客户发布的交易需求,与客户进行协商。
如果交易商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交易商应当完善和补充协议条款并向客户发起确认,客户应当于当日闭市前反馈确认结果。如确认结果为同意,则视为该笔商品互换交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成功。
商品互换的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包括两种:
(一)协商确认。交易双方经协商按约定的开仓价格或指数点位成交。
(二)点价交易。由客户指定成交价格或指数点位,当行情触发该成交价格或指数点位时确认成交。
如果交易双方交易成功,交易所形成交易确认书,并向交易双方发送成交确认信息。
交易所对商品互换交易采取持仓限额管理。持仓限额是指交易商、客户未平仓交易名义价值的最大金额。交易所可以视情况,核定和调整交易商、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四章 结算业务
商品互换交易采取净额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相互承担履约责任。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现金和信用额度可以作为交易保证金,用于商品互换交易的履约担保。交易所为每个交易编码设立单独的结算账户存放和记录现金及信用额度。
客户开仓时,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的开仓价格或指数点位计算开仓名义价值,并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初始保证金。
(一)对于以单一的商品或商品指数为标的的交易:
初始保证金 = 开仓名义价值 × 初始保证金率
其中,每笔交易的初始保证金率由交易双方共同确定。
(二)对于以价差组合为标的的交易,初始保证金的计算方式由交易所制定并另行公布。
每笔交易的组合保证金计算方式和相关参数由交易双方共同选取确定。
交易所按以下方式计算维持保证金。
如果客户为商品互换交易的买方,则
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 +XXX{0,(开仓名义价值-持仓名义价值)}
若客户为商品互换交易的卖方,则
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 + XXX{0,(持仓名义价值 –开仓名义价值)}
其中,持仓名义价值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基准计算出的名义价值。
在商品互换交易到期日,交易所按照交易双方约定了结到期商品互换交易,计算到期盈亏:
到期盈亏= 到期名义价值 - 开仓名义价值
其中,到期名义价值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或指数点位计算出的名义价值。
在商品互换交易到期日,如果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以其他方式了结商品互换交易的,交易所终止该笔交易,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后续事宜交由交易双方自行处理。
在商品互换交易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交易双方的到期盈亏进行盈亏划转。
客户可以根据交易协议中的提前平仓条款选择提前平仓。客户选择提前平仓时,应当事先通知交易商。客户与交易商协商确定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交易所根据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了结该笔交易,计算提前平仓盈亏,并于当日进行盈亏划转。
提前平仓盈亏 = 提前平仓名义价值 - 开仓名义价值
其中,提前平仓名义价值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计算出的名义价值。
每日闭市前,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当日所有到期盈亏和提前平仓盈亏的净盈亏情况向交易所缴纳足额现金,闭市后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当日所有到期交易和提前平仓交易进行净额结算。
如果净亏损方结算账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净亏损,则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向参与互换业务的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计算每个交易编码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等,并从现金中收取盈亏、手续费等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
其中,盈亏是指发生交易到期和提前平仓时产生的盈利收入或亏损支出。
如果结算后客户交易编码的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小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满足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大于等于维持保证金,否则禁止开新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仍未补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客户、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
客户、交易商出金应当满足交易所相关规定。每个结算账户的最大可出金额为:
最大可出金额=现金 - XXX{维持保证金 - 信用额度,0}-应划转的净亏损-其他应支付款项
当客户、交易商出现违约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拒绝其出金申请。
第五章 违约处理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作交易违约:
(一)闭市后客户或交易商结算账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当日净亏损的;
(二)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客户未能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补足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交易违约时,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之间所有交易的交易标的当日结算价格计算交易双方的净盈亏,并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如果净亏损方的现金足以支付双方所有交易的净亏损额,则交易所将终止交易双方之间当前所有交易,并将净盈亏进行划转。
(二)如果净亏损方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双方所有交易的净亏损额,则交易所将终止交易双方之间所有交易的平台服务,并将净亏损方的所有现金划转至净盈利方,不足部分由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协议约定自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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