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海南省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
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双方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个人所得税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保证服务活动积极有序,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二条 乙方无偿、自愿在年度汇算期间提供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志愿服务期限为年度汇算期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第四条 乙方参加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活动,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第五条 甲方权利
1.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分配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2.组织乙方进行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活动。
3.监督乙方服务质量。乙方的服务质量包括以下方面:提供服务的态度、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在服务过程中是否有收取报酬行为、是否有广告与推销的行为、是否有损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对乙方进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系统操作、服务管理等业务培训。
2.为乙方在开展志愿服务期间提供便利化条件。
3.协助解决乙方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其他问题。
4.为乙方出具个税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
第七条 乙方权利
1.参加甲方在志愿服务期间组织的相关活动。
2.接受甲方的各种服务。
3.要求甲方解决或协助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非专业性问题。
4.就志愿服务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详细了解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合理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做出准确、及时的答复。
2.受理咨询时要使用xx用语,服务准确规范,清晰完整。与纳税人沟通时耐心解答。
3.受理咨询遇到疑难问题无法即时回答时,将问题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回复。
4.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推销、广告等营利项目,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或提供超出服务内容的咨询服务。
5.接受甲方对乙方服务的监督。
6.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协商解决办法。
第九条 协议履行和变更
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协议解除。
2.乙方自愿辞去志愿者身份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的,经甲方批准后本协议解除。
3.甲方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服务对象的现实要求,无需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可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4.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定无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存续期间,若存在为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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