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3号)核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198,939,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1,989,391张,期限6年,扣除发行费 用 3,256,941.4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95,682,158.53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xxx 公告编号:2021-076
xxxxx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3号)核准,xxxxx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198,939,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1,989,391张,期限6年,扣除发行费用 3,256,941.4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95,682,158.53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21JNAA50393号《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此前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060,000.00元(含税)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97,879,1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xxxxx轮 胎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532904404210201 | 2,197,879,1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丙方为海通证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2904404210201,截至2021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2,197,879,1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森麒麟(泰国)新建年产600万条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200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通过邮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xxxxx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