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CE 編號:AUZ441(招銀證券) AAF261(招銀環球市場) ,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獲發牌進行第 1 類 (證券交易)(招銀證券及招銀環球市場及第 4 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招銀證券) 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及聯交所 之交易所參與者。 )
專業投資者業務條款
*客戶應細閱並留為紀錄
致: 招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招銀證券」)
招銀國際環球市場有限公司(「招銀環球市場」)
香港中環花園道 3 號 冠君大廈 45 樓
(招銀證券及招銀環球市場個別地稱為,或根據上下文合稱為「貴公司」)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CE 編號:AUZ441(招銀證券) AAF261(招銀環球市場) ,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獲發牌進行第 1 類 (證券交易)(招銀證券及招銀環球市場及第 4 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招銀證券) 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及聯交所 之交易所參與者。 )
本人/x等是貴公司的客戶,本人/x等謹此同意,以下條款及條件適用於貴公司絕對酌情決定不時向本人 /x等提供的所有證券交易及相關服務。 如本人/x等簽署相關的開戶檔、向貴公司發出任何指示或接受貴公司任何與帳戶相關的服務,本協議即構成本人/x等(以及如本人/x等作為代理人,與委託人共同行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本人/x等同意招銀證券及招銀環球市場對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作為和不作為承擔個別而非共同責任。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專業投資者業務條款(「本條款」)中,以下字詞及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帳戶」指以本人/x等的名義在貴公司開立及維持,在貴公司的簿冊中記錄本人/x等的證券交易及本人/吾等的 客戶款項變動的任何帳戶;
「聯繫人」就任何㇐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由該方控制、受其控制或受其與他人共同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 其他形式的實體,或該實體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本協議」指本人/x等與貴公司就開立、維持及操作帳戶而訂立並經不時修訂的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料 表、本條款及本人/x等就帳戶向貴公司提供的任何授權書;
「有聯繫實體」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相同涵義;
「獲授權人」指獲本人/x等依照必要的法團或其他行為指定或妥為授權,就本協議代本人/x等行事的個人(須向 貴公司提供貴公司接納的適當檔加以證明);
「營業日」指交易所開市進行買賣的任何日子,但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和交易所宣佈為非營業日的任何其他日 子除外;
「客戶資料表」指本人/x等為開立帳戶而填妥或應填妥的客戶資料表/聲明;
「招銀國際集團」指貴公司、貴公司的附屬公司、最終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及同屬該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屬公司,包 括但不限於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招銀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招銀國際環球市場有限公司, 而「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指上述每間或任何㇐間公司;
「招銀國際網站」指 xxx.xxxx.xxx.xx 及貴公司不時增設並通知本人/x等的其他網站;
「交易所」指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
「指示」指貴公司真誠相信是由本人/x等或㇐名獲授權人發出的書面、口頭或(經貴公司同意)電子通訊;
「專業投資者」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及香港法例第 571D 章《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 則》第 3條賦予的相同涵義;
「證券」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相同涵義;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 帳戶
2.1 開立帳戶
本人/x等須開立及維持帳戶,以記錄本人/x等根據本協議進行的證券交易及本人/吾等的客戶款項的變動。
2.2 證券過戶
在轉移證券至帳戶時,本人/吾等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以安排及指示出讓方將證券轉移到貴公司。在貴公司收到 證券後,證券才會存入帳戶。
3 指示
3.1 授權
貴公司謹此獲授權按照指示為帳戶買入及出售證券,及以其他方式處理在或為帳戶持有的證券、應收帳項或款項。然 而,貴公司有權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指示(但不得無理地行使此酌情權),而無須就因此引起的任何損失對本人/ x等負責。
3.2 指示
貴公司獲授權(但非必須)接受及倚賴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發出,關於任何證券交易、將資金轉入或轉出帳戶或為了 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目的而發出的指示行事。本人/x等就帳戶或本協議發出的任何指示,只要是經任何㇐人提供貴公 司要求的帳戶資料而發出,則須被視為本人/吾等發出的妥當、有效及具約束力的指示。
3.3 執行代理人
貴公司將擔任本人/x等的指示的執行代理人。
3.4 透過聯繫人執行
貴公司可按貴公司絕對地決定的方式,透過任何聯繫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參與者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本人/吾 等的證券
交易。
3.5 賣空
本人/x等承諾,本人/x等在指示貴公司代本人/x等執行賣空時,將會通知貴公司。就本協議而言,賣空是指本 人/x等向貴公司發出要求出售本人/x等並不擁有的證券的指示,包括要求出售本人/吾等借入的證券的指示。此 項承諾在本人/x等每次向貴公司發出買賣指示時均重復㇐次。
3.6 產品的規格
若貴公司向本人/吾等提供有關衍生產品 ( 包括期權 ) 的服務, 貴公司應按照本人/x等的要求向本人/吾等提供有關該產品的規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及(如適用及作為第 6 條的補充)詳細解釋收取保證金的程式及在什麼情況下貴公司可無需本人
/x等同意而將本人/x等的持倉出售或平倉。
4 執行指示
4.1 次序
貴公司可決定執行指示的次序,或以適當顧及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顧客公平的其他方式執行指示。
4.2 延誤
對於通訊設施停頓或失效或貴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延誤或故障,以致延遲或未能傳送指示,貴公司無須負責。
4.3 取消及修訂
取消或修訂指示的要求,只可在指示被執行之前提出,並須得到貴公司接納(貴公司須有合理原因方可拒絕接納上述 要求)。除非貴公司已接受取消或修訂指示,否則該指示在獲貴公司接納的交易日當日(若指示涉及香港以外的交易 所,而貴公司接納指示當日並非有關交易所的交易日,則為其後首個該交易所的交易日)有效,若於該交易日完結前 未獲執行,即告失效(但貴公司另行同意除外)。
4.4 錄音
貴公司可將本人/x等與獲授權人的對話錄音。
5 交收
5.1 付款
若貴公司代本人/x等執行了買入或出售交易,本人/吾等將於貴公司或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規定的到期交收日之前, 向貴公司支付已結清的資金或以可交付的形式交付證券。
5.2 交收失敗
本人/x等會就任何交收失敗的任何損失、損害、索求、費用、收費及開支向貴公司作出彌償保證及保持貴公司獲得 彌償保證。
5.3 貨幣兌換
貴公司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切貨幣兌換風險,將由本人/吾等承擔。
6 保證金
6.1 本人/吾等同意以現金、證券或按貴公司決定的形式及/或金額,在貴公司認為本人/吾等應繳保證金(如保證金客戶協議書中的定義)的時間內,或在貴公司應 就該保證金或根據本協議條款代本人/x等(或與本人/吾等)進行證券交易的任何其他相關付款(視所屬情況而定)代本人/吾等付 款的時間內,維持該保證金及在被要求的情況下追加保證金。
6.2 任何保證金的支付時間均為要素,若貴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時並無規定時間,本人/x等則應於該要求提出之時起計兩小時 內
(或貴公司規定的更早時間)執行該要求。本人/x等亦同意於貴公司要求時,立即全額支付其就貴公司任何帳戶結欠之任何 金額。就保證金及其他目的而支付的首筆及隨後按金和付款,均須為已過數的資金,並且是貴公司絕對酌情規定的貨幣及金額。
6.3 為免疑問,本人/x等如未能在貴公司規定的時間或其他指定時間前,支付貴公司要求的追加保證金或本協議下任何其他 應付帳項,貴公司即有權(並且無損其他權利)終止帳戶及/或將帳戶內任何倉位平倉(視所屬情況而定)而不必 通知本人/x等及/或獲得本人/吾等同意,並有權出售為本人/吾等或代本人/吾等持有的任何或全部證券,用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按金支付本人/x等結欠貴公司的 未償還餘額,任何餘下的款項將退還本人/x等。
6.4 貴公司有權絕對酌情不時修改保證金要求。本人/吾等將獲得的財務通融,最高為本人/x等在貴公司的抵押品市值的若干百分 比,該百分比將不時協定。過往的保證金要求並不構成先例,而修改後的保證金要求㇐經確定,應適用於現有持倉 以及受該修改影響的合約下的新持倉。
6.5 儘管第 6.1 及 6.2 條有所規定,但若貴公司單獨認為,按照第 6.1 條要求追加保證金乃不可行,包括但不限於由下列事情的變化或涉及下列事情潛在變化的發展而導致不可行:
6.5.1 本地、國家或國際的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環境狀況或外匯管制措施,而已導致或貴公司認為很可能導致 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市場、貨幣市場、商品或期貨市場有重大或不利的波動;或
6.5.2 是或可能對本人/吾等的狀況或運作有嚴重不利的影響,
貴公司則應被視作已按照貴公司決定的方式及/或金額提出追加保證金,而該等保證金即時到期,本人/x等須即時繳付。
6.6 本協議的規定㇐概不得解釋為剝奪或影響貴公司根據第 8 條就任何銀行帳戶內持有的任何款項或就該銀行帳戶收到 或獲支付的任何款項可擁有的任何合法索償權、留置權或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
6.7 為免疑問,若本人/x等的任何帳戶出現借方結餘,貴公司無責任而且不應被視為有責任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 特別是(但不限於此),即使貴公司允許任何帳戶出現借方結餘,亦不表示貴公司在任何隨後的情況下有任何責任 提供墊款或代本人
/x等承擔任何債務,但貴公司允許出現之任何借方結餘的本人/x等責任則不受影響。
6.8 雙方同意,任何存入貴公司或以其他方式由或代表本人/吾等提供予貴公司的證券,均為向貴公司提供之證券抵押品。
7 帳戶內之證券
7.1 對於本人/吾等存放在貴公司或貴公司代本人/吾等購入或取得並由貴公司保管之所有證券,本人/吾等謹此授權貴公司以貴公司的㇐ 個有聯繫實體或本人/吾等之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或將此等證券存放在㇐個獨立帳戶保管,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 本人/吾等帳戶,並由貴公司或貴公司的㇐個有聯繫實體在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仲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
7.2 就本人/x等存放在貴公司或由或代表本人/吾等以其他方式提供予貴公司的所有證券抵押品,本人/x等特別授權貴公司將此等證券 抵押品:
7.2.1 存放在㇐個獨立帳戶保管,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本人/吾等帳戶,並由貴公司或有聯繫實體在認可財務機 構、核准保管人或另㇐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仲介人,為持有貴公司的證券抵押品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
7.2.2 存放於以貴公司或有聯繫實體(視所屬情況而定)的名義在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獲發牌進行證 券交易的仲介人開立的帳戶;或
7.2.3 以本人/吾等(該等證券抵押品是代該本人/吾等收取的)、貴公司或有聯繫實體之名義登記。
7.3 本人/x等必須單獨承擔根據第 7.1 及 7.2 條將任何證券及證券抵押品交託貴公司、貴公司的任何有聯繫實體、銀行、機 構、託管人或仲介人持有之風險。貴公司和有關有聯繫實體、銀行、機構、託管人或仲介人均無責任就任何風險替 本人/x等購買保險,購買保險全屬本人/吾等之責任。
7.4 倘若存放於貴公司但不以本人/吾等名義登記之證券產生任何股息、分派或利益,貴公司須按其代本人/吾等所持證券佔此等證 券總數或總額之比例,將該等利益撥入帳戶(或按協定付款給本人/吾等)。
7.5 倘若貴公司就任何存放於貴公司但不以本人/x等名義登記之證券蒙受損失,貴公司須按其代本人/吾等所持證券佔此等證券總 數或總額之比例,在帳戶扣減損失(或按協定由本人/吾等付款給貴公司)。
7.6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 6(3) 條,貴公司獲授權為履行由本人/x等或代本人/x等對貴公司、有聯繫實體或其他協力廠商負有 的任何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處置本人/x等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而且貴公司有絕對酌情權 決定處置本人/吾等的哪些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貴公司有權將任何帳戶中的所有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轉移至本人/x等在貴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帳戶,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人/x等在貴公司的帳戶及其他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帳戶之間轉移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為履行本人/吾等的結算義務和其他責任。
7.7 除第 7.8 條的規定外,貴公司在未經本人/x等根據《客戶證券規則》作出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前,不得為任何目的將本人/吾等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存放、移轉、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7.8 貴公司交付、保管或以本人/吾等名義登記其代本人/吾等購入或取得之證券的責任,只要貴公司將跟原先存放於或轉讓予本公 司或貴公司代本人/吾等取得之證券具有相同等級、面值、面額和享有同等權益之證券交付、持有或以本人/吾等名義或本人/x等之 x名人名義登記,貴公司即已履行前述之責任(但受當時可能進行的資本重組規限),貴公司不須交付或歸還在數量、級別、面價、面額和附帶權益方面跟該等證券完全㇐樣的證券。
8 帳戶內之款項及利息
8.1 貴公司有權將帳戶內持有的所有款項及為或代本人/吾等收取的所有款項,存入㇐個或多個在香港的獨立帳戶,而每個該 等帳戶須指定為信託帳戶或本人/吾等帳戶,並開設於㇐間或多間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就《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核准 的任何其他人士。貴公司有權將任何帳戶中的所有款項轉移至本人/x等在貴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帳戶,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人/x等在貴公司的帳戶及其他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帳戶之間轉移任何款項,為履行本人/x等的結算義務和其他責任。除非本人/x等與貴公司另有協定,否則該等款項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貴公司所有。
8.2 除另有指明外,本人/x等承諾按貴公司不時規定的利率,就帳戶內任何時間的任何借方結餘或結欠貴公司之任何款項, 向貴公司支付複合利息。倘若貴公司未有規定此利率,則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報出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三計息。此利息每日計算,並且必須於每個曆月最後㇐日或於貴公司催收時支付。
9 保管證券
9.1 保管
貴公司可酌情決定,由本人/x等承擔風險及費用,將貴公司為保管而持有的任何證券:
9.1.1 (如屬可登記證券)以本人/吾等的名義登記,或以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或
9.1.2 存入在貴公司的銀行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滿意的任何其他提供保管檔設施的機構開立的指定戶 口,予以保管。
9.2 股息
x證券並非以本人/x等的名義登記,貴公司在收到該等證券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按照與貴公司的約定, 將該等股息或利益存入帳戶或支付或轉讓予本人/吾等。若該等證券是為貴公司客人持有的更多相同證券的㇐部分, 本人/吾等有權按照本人/吾等的份額在總持股中所佔比例,獲得持股產生的利益(以貴公司合理決定的方式上調或 下調至整數)。
9.3 證券虧損
貴公司如因存放於貴公司但並非以本人/吾等名義登記的任何股份蒙受任何損失,貴公司可在帳戶扣除(或按照約定 由本人/吾等支付)相等於代本人/吾等持有的證券在有關證券總數或總額中所佔比例的損失(以貴公司合理決定的 方式上調或下調至整數)。在貴公司沒有詐騙或蓄意違責的情況下,貴公司無須負責上述任何損失。
9.4 匯集證券
貴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將存放於貴公司的任何證券,視為可互換並與貴公司的客戶持有的其他類似證券匯集,或特別 將之分配到帳戶。本人/x等僅有權獲歸還並須接收與原本存入證券屬相同公司、類別及面額的證券(若類別或面額 有任何改變,則同等類別或面額的證券)。
9.5 催收
本人/x等須妥為及從速支付不時就帳戶內任何證券的任何未付款項催收的所有款項,並妥為及從速支付本人/吾等 在法律上 須就不時在帳戶內的任何證券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若本人/x等違約,貴公司可以(但非必須)代本人/ x等作出該等付款,而本人/x等須應要求償還貴公司如此支付的任何款項,連同貴公司因此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 支。
9.6 託管條款
x證券是以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證券將按照該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不時生效的標準條款及條件 持有。貴公司或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無責任將任何通知、代表委託書或其他關於證券的文件或通訊轉交本人 /吾等。然而,若貴公司或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認為須就證券採取任何行動,但無法聯絡到本人/吾等,或 本人/吾等未能就該等行動給予貴公司適時或充分的指示,本人/x等謹此授權貴公司或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 人按其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代本人/吾等行事,包括但不限於:就本人/x等為實益擁有人但以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 或代名人名義登記的證券行使任何表決權利,而貴公司及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在並無嚴重疏忽、詐騙或蓄意 違責的情況下,無須就其採取的上述行動負責。本人/
吾等會就貴公司及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為了代本人/x等保管而持有證券所招致的㇐切費用、收費及開支,向貴公司及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作出彌償保證。
10 報酬
10.1 佣金
本人/吾等會向貴公司支付貴公司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有關交易所及監管機構徵收的款項,及所有適用的印花稅。 貴公司可在帳戶扣除上述佣金、其他收費、徵費及徵稅。貴公司獲授權為貴公司本身的利益,就貴公司執行的任何交 易向任何人士xx、接受及保留任何回傭、經紀佣金、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好處,而無須向本人/x 等披露。
10.2 利息
本人/x等結欠貴公司的所有款項,均須按照貴公司不時通知的利率計息。
11 彌償保證及除外責任
11.1 本人/x等謹此向貴公司、貴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聯繫人,就針對上述任何人士的 所有申索、訴訟、責任、法律程式作出十足彌償保證及保持上述人士獲得彌償保證,並承擔該等人士在執行責任或服 務或行使根據或關於 x協議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時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統稱「損 失」),但不包括直接由於貴公 司嚴重疏忽、詐騙或蓄意違責引起的損失。
11.2 貴公司無須負責由於或關於本人/吾等使用任何服務或與本協議有關而導致本人/x等蒙受的任何損失,但不包括直 接由於貴公司及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聯繫人的嚴重疏忽、詐騙或蓄意違責導致的損失。貴公司無論如何無 須負責任何種類的任何利潤損失、間接、特別或相應而生的損害賠償,或貴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有聯繫實 體、代名人或聯繫人,或為帳戶執行交易時所透過的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的違責情況。
12 抵銷
12.1 除貴公司在法律上可享有的任何㇐般留置權或類似權利外,貴公司可隨時在無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帳戶或本人/ 吾等在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單獨或與他人聯名持有的任何名稱及任何貨幣的帳戶內的貸項款項,抵銷或轉移以解除 本人/吾等欠下貴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所有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基本、附屬、各別、共同或是其他貨幣 的債務。若欠下貴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任何債務是或然或未來的債務,貴公司向本人/吾等支付任何該等 帳戶的貸項款項的責任,在承擔該款項所需的範圍內將被凍結,直至發生意外事項或未來事件為止。
12.2 貴公司可以為貴公司的利益,將貴公司為帳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持有為抵押及設立㇐般留置權, 直至本人/吾等已全數支付結欠貴公司的任何金額為止。
13 合適性
假如我們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 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檔 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4 xx、保證及承諾
14.1 xx
本人/x等謹此向貴公司保證、xx及承諾:
14.1.1 本人/x等以主事人身分訂立本協議,而非代任何其他人士交易,但貴公司獲另行事面通知除外,在此情況下, 本人/x等保證,本人/x等獲本人/x等的主事人明文授權根據本協議執行所有交易,及本人/吾等的主事 人將會妥為履行所有因本協議而起的義務及責任,否則本人/x等將向貴公司負責,猶如本人/吾等是該等義 務及責任的主事人㇐樣;
14.1.2 本人/x等在客戶資料表或不時以其他方式向貴公司提供的資料,在所有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14.1.3 本協議構成有效及在法律上對本人/吾等具約束力的協議,可根據其條款強制執行;
14.1.4 本協議及履行本人/x等在本協議的責任,並不亦不會:
14.1.4.1 違反任何現有的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或規例,或規限本人/x等的任何裁決、法令或許可;或
14.1.4.2 對於本人/吾等為訂約㇐方、規限本人/吾等或對本人/吾等任何財產具約束力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書, 有所抵觸或導致違反其條款或構成任何違責;
14.1.5 除非貴公司另行同意,否則本人/吾等是及將㇐直是帳戶內的證券的實益擁有人,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抵押、 股東權益或產權負擔(本協議設立者除外),而且未經貴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會將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抵押、 質押或容許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授予或聲稱授予期權;及
14.1.6 本人/吾等是最終負責就帳戶每項交易發出指示的人,將會賺取該等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 或經濟風險
(但已向貴公司書面披露的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貴公司已同意有關安排除外)。
14.2 具有重復性質
上述xx及保證須被視為在緊接每項指示發出或執行之前重復㇐次。
14.3 其他人士的指示
即使本人/x等已向貴公司披露本人/x等是代其他人士買賣,但貴公司無須按照本人/x等的指示以外的任何指示 行事。即使貴公司拒絕按照任何聲稱是本人/x等的主事人的人士發出的指示行事,或貴公司在本人/x等代本人/ x等的主事人行事的授權已被撤銷、撤回或更改之後仍然按照指示行事,但貴公司亦無須負責。
14.4 其他利益
本人/x等承認,若貴公司向本人/x等提供任何投資建議,貴公司或貴公司任何聯繫人可能在有關的證券、交易、 安排或服務中有利益、關係或安排。貴公司或貴公司的聯繫人的利益或對其他人士負有的責任,更可能與本人/x等 的利益或貴公司對
本人/吾等負有的責任抵觸。
15 違責
15.1 違責的後果
在發生第 14.2 條所述的任何事件時,貴公司有權自行絕對酌情決定,在無須發出通知或要求及不損害貴公司可享的 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立即:
15.1.1 以貴公司不可推翻地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出售或變現貴公司為帳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證券或財產,以出 售所得淨額
(扣除費用、開支及成本後)清償本人/x等結欠貴公司、貴公司的有連繫實體及代名人的債務及 債項;
15.1.2 取消任何尚未執行的買入或出售證券的指示;
15.1.3 行使貴公司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15.2 違責事件
第 14.1 條所述的事件是:
15.2.1 本人/吾等違反本協議;或
15.2.2 在任何性質的款項根據本協議到期之時,本人/x等未能支付;或
15.2.3 本人/吾等無力償債或清盤,或已有人提交要求本人/吾等清盤的呈請書,或已對本人/吾等展開任何類似法 律程式;或
15.2.4 任何帳戶或本人/吾等的其他財產被扣押;或
15.2.5 吾等的董事或股東之間有任何爭議或進行法律程式;或
15.2.6 任何其他事情或事件,包括令貴公司認為為貴公司的利益終止本協議屬必要或適宜的任何監管規定。
15.3 款項的運用
貴公司收到的任何款項將按照以下次序運用,如有任何餘款,將支付予本人/吾等或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支付:
15.3.1 支付貴公司在轉移及出售本人/吾等的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時,正當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及開 支,包括印花稅、傭金及經紀傭金;
15.3.2 支付當時結欠及欠下貴公司或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未償還總金額的利息;及
15.3.3 支付本人/吾等結欠及欠下貴公司或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所有款項及債務。
16 確認書
16.1 提供確認書
本人/x等同意,除非本人/x等提出書面反對或另行通知貴公司,否則貴公司無須根據適用法例及規例向本人/吾 等提供任何成交單據、帳戶結單或收據。但如果貴公司向本人/x等提供,則所有往來書信、通知、成交單據、證明 書及結單將發送到本人/x等在貴公司紀錄中的最後已知地址,但本人/吾等以書面形式明確授權貴公司發送到其他 地址除外。
16.2 不可推翻
除非貴公司在本人/x等收到確認書後三個營業日內,收到本人/x等的書面反對,否則確認書只要沒有明顯錯誤, 即屬不可推翻及對本人/吾等具約束力。
16.3 證券的所有權
本人/吾等購買的證券的所有權,僅於本人/吾等支付購買價款後才移交。
17 網上交易服務
17.1 申請使用
在貴公司通知本人/吾等,表示貴公司向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服務後,本人/x等可隨時向貴公司申請使用貴公司的網 上交易服務。
17.2 發出指示
貴公司有權拒絕接受本人/x等申請使用貴公司的網上交易服務,而無須說明任何理由。然而,若貴公司接受本人/ x等的申請,本人/x等可透過電子方式及以貴公司指明的方式發出指示,而貴公司獲授權(但非必須)接受及按照 透過網上交易服務發出,而與任何證券交易、將資金轉入或轉出帳戶或任何關於本協議的目的有關的指示行事。任何 透過使用網上交易服務就帳戶或為本協議發出的指示,只要由本人/x等任何㇐人提供或輸入帳戶的用戶名稱,及貴 公司編配或本人/吾等選擇而貴公司就網上交易服務接納的密碼,即被視為是本人/吾等發出的妥當、有效及具約束 力指示。
17.3 用戶名稱及密碼 本人/吾等承諾:
17.3.1 將貴公司網上交易服務的帳戶用戶名稱及密碼保密及促使各獲授權人將之保密;
17.3.2 若本人/ x等知道或懷疑有任何未經授權人士知道上述用戶名稱或密碼或曾進行未經授權交易,本人/吾等將於合理可行的情 況下盡快通知貴公司。
17.4 資料的產權
本人/x等承認,透過貴公司網上交易服務提供予本人/x等的資料,可能是由貴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本人 /吾等確 認,該等資料是提供者的財產,其用途受版權或合約限制保護。本人/x等同意,未經貴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不會複製、轉傳、散佈、出售、分發、刊發、廣播、傳閱該等資料或將該等資料用作商業用途。
17.5 資料的準確性
貴公司或透過貴公司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資料的任何人士,概不保證市場數據或任何人士散佈的任何其他市場資料或訊 息是否合時、順序、準確或完整。貴公司或任何散佈者概不就以下事情承擔任何責任,而本人/x等同意就以下事情 向貴公司及散佈者作出彌償保證及使之獲得彌償保證:(a) (i) 上述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或 (ii) 上述任何數據、資料 或訊息的轉送或交付,有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或 (b) (i) 上述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ii) 不 履約,或 (iii) 上述任何數據、資料或訊息受幹擾,所引起或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是由於貴公司或任何散佈 者的任何疏忽行為或不作為,或由於任何不可抗力(例如水災、不尋常天氣狀況、地震、其他天災、火災、戰爭、暴 動、騷動、勞資糾紛、意外、政府行為、通訊或電力故障、設備或軟件失靈),或貴公司或任何散佈者合理控制範圍 以外的件何其他原因。本人/x等僅應使用貴公司提供的任何實時報價作本人/x等的個人用途,不得將該等數據提 供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17.6 免責聲明
貴公司及資料提供者概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合時性、可靠性、內容或次序正確。本人/x等承認,資料提 供時可能 有延誤、遺漏、錯誤或不準確,而貴公司及任何資料提供者概不保證服務不會中斷或毫無錯誤。本人/x等 同意,貴公司及資 料提供者概不就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合時性、可靠性、內容或次序正確,或本人/吾等倚賴資 料採取的行動或作出的決定,或任何數據、資料或存取軟件、網站或服務中斷,而承擔或然或其他責任。若任何資料 經證實為不正確或有缺陷,本人/x等
(而非貴公司或資料提供者)會就該等資料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貴公司及任 何資料提供者概不就網上交易服務的以下事宜承擔責任,而本人/x等同意就該等事宜向貴公司及資料提供者作出彌 償保證及使之獲得彌償保證:
17.6.1 上述任何資料或資料的傳送、交付或資料內容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所引致或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
17.6.2 任何資料的中斷,不論是由於貴公司或資料提供者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不論是否疏忽),或由於任何不可抗 力,或貴公司或資料提供者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
17.7 風險
本人/x等明確同意,本人/吾等使用交易介面、招銀國際網站及網上交易服務的風險,由本人/x等獨自承擔。交 易介面、資料及網上交易服務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執行買賣指示)是以「按現狀」的基礎提供,並無任何種類 的明示或隱含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所有權的保證,或關於適銷性或適合特定用途的隱含保證。貴公司、貴公司的 聯繫人或任何資料提供者提供的口頭意見或書面資料概不構成保證,而本人/x等亦不得倚賴上述任何資料或意見。
17.8 幹擾等
本人/x等承認,經互聯網進行的交易,可能因互聯網擠塞而受幹擾、傳送中斷、傳送延誤,或因互聯網的公眾性質而數據傳送錯誤。
18 客戶身分規則
18.1 回應監管機構查詢
若貴公司收到聯交所及/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統稱「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或收到股票經紀/持 牌人/仲介人就回應任何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而提出要求,而本人/x等已書面通知貴公司表示本人/x等是代表他 人買賣,則本人/x等須應貴公司的要求(此要求須載有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進行有 關交易之帳戶所屬的客人及(以客戶所知)交易最終實益受益人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本人/x等亦須知 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協力廠商(如與發起有關交易的客人/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分、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若貴 公司管有有關資料,貴公司亦可直接遵從該等要求而無須知會本人/吾等。
18.2 為集體投資計劃交易
x本人/吾等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本人/吾等須應貴公司的要求(此要求須載有香 港監管機 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計劃、帳戶或信託的名稱、地址及聯絡資料,及(如適用)代 表該計劃、帳戶或信 託向本人/吾等發出進行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若本人/x等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 權信託進行交易,本人/x等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 的酌情權被撤銷時,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貴公司。在本人/x等的投資酌情權已被撤銷的情況下,本人/ 吾等須按貴公司要求(該要求須載有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 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曾就交易發出指示的人 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8.3 仲介人
x本人/x等知悉本人/x等的客人是其相關客人之仲介人,但本人/x等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涉及的相關客人之身分、 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本人/吾等確認:
18.3.1 本人/x等與本人/x等的客人已作出安排,讓本人/x等可按要求立即向本人/x等的客人取得上述資料, 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18.3.2 本人/吾等將按貴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盡速向發出進行交易指示的本人/x等的客人索取上述資料, 及在收到本人/x等的客人提交的資料後盡快提供或促使提供予香港監管機構。
18.4 本第 17 條所載的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8.5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x等並不受限於任何禁止本人/x等履行本第 17 條所載承諾的法律,而假如本人/吾等受 限於上述法律,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客人(視所屬情況而定)已放棄該等法律賦予的利益或已書面同意本人/ 吾等履行上述承諾。
19 終止
19.1 通知終止
x協議可由任何㇐方向對方發出不少於兩個營業日(星期六除外)的事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然而,貴公司可在發生 第 14.2 條所述的任何事件後立即終止本協議。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在終止之前貴公司已執行的任何指示,亦不損 害或影響任何㇐方在終止之前已產生的任何權利、權力、責任及義務。
19.2 終止時付款 x協議終止時,本人/x等將立即向貴公司償還欠下或結欠貴公司的任何款項。
20 通知
20.1 貴公司根據本協議應向本人/x等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可採用專人派遞、預付郵資信件(海外則為空郵)、 電子方式或傳真發出,並於以下時間視為已妥為送達:
20.1.1 如以專人派遞或電子方式發出,於交付之時;
20.1.2 如以預付郵資信件發送,於投寄後 48 小時或(如為空郵)96 小時;及
20.1.3 如以傳真發送,於發送之時。 上述任何通知或通訊須發送到貴公司最後知道的本人/吾等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
20.2 本人/x等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於貴公司實際收到時才生效。
20.3 本人/x等同意,貴公司可用電子形式向本人/x等發送任何通知、成交單據、確認書、定期結單及通訊。
21 ㇐般規定
21.1 時間是要素
在本協議中,時間在所有方面均為要素。
21.2 無效
即使本協議所載的任何㇐項或以上條文在任何適用法律下是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協議所載的其餘條文的 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概不在任何方面受影響或減損。
21.3 轉讓
21.3.1 本協議xxx和約束貴公司及本人/x等、雙方各自的繼承人及(在本第 20.3 條規限下)貴公司在本協議的 部分或全部權利或責任的任何獲准受讓人或承讓人。
21.3.2 本人/x等不可將本人/x等在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責任轉讓或出讓。
21.3.3 貴公司可將貴公司在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或出讓予貴公司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人士, 及向潛在受讓人或任何其他提議與貴公司就本協議訂立合約安排的人士,披露貴公司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關於 本人/吾等的資料。 貴公司可事先書面通知本人/x等,並無需獲得本人/x等的進㇐步指示下,將本協議及任何未結算交易項下貴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和義務轉讓或轉移給招銀證券及/或招銀環球市場。
21.4 不放棄權利
貴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得當作放棄權利,而單㇐或局部行使、強制執行或豁 免上述任 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妨礙貴公司進㇐步行使、強制執行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強制執行本協 議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
21.5 共同及各別責任
x本人/x等包含多於㇐人,則各人在本協議下的責任須為共同及各別的責任。貴公司向任何㇐名聯名帳戶持有人發 出任何通知、付款或交付,即已完全及充分地解除貴公司在本協議的通知、付款或交付責任。
21.6 重大改變
x本協議所載的資料或任何㇐方根據本協議向對方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改變,該方將會通知對方。
21.7 不承擔責任
貴公司、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或聯繫人只要是真誠行事,則無須就任何延遲或未能履行責任或任何由此造成 的損失、損害或費用而負責。此外,貴公司的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聯繫人不得因並非其控制範圍以內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式、交易所裁決、協力廠商的行為、暫停交易、戰爭、罷工、市場狀況、內亂、實 際或威脅作出的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或其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情況)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後果,而被追究 責任。
21.8 出售證券
本人/x等同意,貴公司可出售或發起出售帳戶中的證券,以抵銷本人/吾等欠下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任何有聯繫實體 的任何債務。
21.9 語言
x協議以中、英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同樣真確並具同等法律效力。倘兩種文本有任何抵觸,應以英文本為準。
22 修訂
貴公司有絕對的權利,可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在本協議增加新條款。修訂通知及經修訂的本協議會張 貼於招銀國際網站的「表格下載」欄位元,本人/吾等應不時瀏覽招銀國際網站,以取得本協議的最新版本及閱讀其條 款。上述修訂、刪除、替代或增補被視作在上述修訂通知的刊登日期起生效及已納入本協議內(並構成本協議㇐部分)。 本人/x等可於招銀國際網站刊登上述修訂通知後十四(14)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提出反對,否則將被視作接受上述修 訂、刪除、替代或增補。
23 管限法律及適用規例
23.1 管限法律
x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管限及根據香港的法律解釋。
23.2 司法管轄權
x因本協議引起任何糾紛,本人/x等謹此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本人/x等接受上述司法管轄權, 並不影響貴公司在任何其他具有適當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對本人/吾等展開訴訟的權利。
23.3 慣例
貴公司代本人/吾等進行的證券交易,須遵守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管轄區不時修訂的法律、規例、憲章、 附例、規則、習慣、慣例、裁決、釋義及交易徵費。
23.4 聯交所規則
對於在聯交所進行的證券交易:
23.4.1 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的規則及規例,特別是關於交易及交的規則,對本人/吾等及 貴公司均具約束力,而假如聯交所及香港結算的規則及規例與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之間有任何抵觸,則應以聯交 所及香港結算的規則及規例為準;
23.4.2 在聯交所執行的每項證券交易均須支付交易費,此費用須由本人/x等承擔;
23.4.3 在聯交所執行的每項證券交易,均須支付聯交所不時收取的其他徵費;及
23.4.4 假如貴公司的違責情況令本人/x等因此招致損失,根據香港法例《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的賠償 責任僅限於該條例訂明的範圍。
23.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本協議應受操守準則約束。假如操守準則與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之間有任何抵觸,則應以操守準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