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美相互卓越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信美相互[2019]两全保险 0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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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1.4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6.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4.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3 保险期间
1.4 保险责任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5.5 诉讼时效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它权益
7.1 保单贷款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
10.1 保单年度
10.2 意外伤害
10.3 毒品
10.4 酒后驾驶
10.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7 机动车
10.8 现金价值
10.9 复利
4. | 保单账户的运作 | 9.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0.10 | 有效身份证件 |
4.1 | 保单账户 | 9.1 | 合同构成 | 10.11 | 年生效对应日 |
4.2 | 保单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 9.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10.12 | 周岁 |
4.3 | 初始费用 | 9.3 | 投保年龄 | ||
4.4 | 风险保险费 | 9.4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5 | 保单账户结算 | 9.5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4.6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 9.6 | 年龄性别错误 | ||
4.7 | 退保费用 | 9.7 | 未还款项 |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9.8 | 合同内容变更 | ||
5.1 | 受益人 | 9.9 | 联系方式变更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9.10 争议处理 | |||
5.3 | 保险金申请 | 9.11 合同终止 | |||
5.4 | 保险金给付 | 10. 释义 |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卓越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卓越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到达年龄 比例 0 - 17 0% 18 - 40 60% 41 - 60 40% 61及以上 20%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见 10.1)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1.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3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 24时止。 |
1.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见 10.2)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实际领取的部分领取额度。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实际领取的部分领取额度。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5),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6)的机动车(见 10.7);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8);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
趸交保险费 | x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追加保险费 |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 |
特别注意事项 | 趸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 |
4. |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 |
4.1 | 保单账户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4.2 | 保单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 您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者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趸交保险费或者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数额等额增加; (2) 我们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
(3) 我们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风险保险费的数额等额减少; (4)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满期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 ||
4.3 | 初始费用 |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收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初始费用: (1) 对于趸交保险费,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2) 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
4.4 | 风险保险费 |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收取风险保险费。日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年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到达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年风险保险费率在附表上载明。 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在您交纳追加保险费时,我们按照该月未经过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未经过天数含追加保险费当日。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我们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除发生本合同 1.4 条所列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外,当本合同终止时,我们退还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险费,未经过天数含终止当日。 |
4.5 | 保单账户结算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
结算利率 | 我们每月将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于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化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1+年化利率)1/365-1。 | |
保单账户利息 |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及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按日复利(见 10.9)的方式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及本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按日复利的方式进行累积。 | |
最低保证利率 | x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8099%,每个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 |
4.6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10)。申请部分领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 |
经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4.7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保单年度 | 第 5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4% | 3% | 2% | 1% | 1% |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但须以我们认可的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将及时出具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 |
续及风险 | 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7. |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7.1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存在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则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之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
8.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 |
8.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8.2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9.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9.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9.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xxx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年生效对应日(见 10.11)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9.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0.12)计算。 |
9.4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 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5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6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收取少收的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最近一次的实收风险保险费和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不计息)退回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
9.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未还清的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9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者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10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 |
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
9.11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
10. | 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 |
10.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2 |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10.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
10.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
10.6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7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8 | 现金价值 | x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10.9 | 复利 | x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 A=P×(1+r1)×(1+r2)×…×(1+rn);式中 A 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ri 代表第 i 日的利率,n 代表日数。 |
10.10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10.11 | 年生效对应日 |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1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附表:
信美相互卓越两全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率表
(每 1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
单位:元
到达年龄 | 男 | 女 | 到达年龄 | 男 | 女 |
18 | 0.33 | 0.15 | 50 | 2.91 | 1.32 |
19 | 0.35 | 0.16 | 51 | 3.15 | 1.44 |
20 | 0.36 | 0.16 | 52 | 3.41 | 1.57 |
21 | 0.38 | 0.17 | 53 | 3.69 | 1.71 |
22 | 0.39 | 0.18 | 54 | 3.98 | 1.86 |
23 | 0.41 | 0.19 | 55 | 4.30 | 2.03 |
24 | 0.43 | 0.19 | 56 | 4.64 | 2.21 |
25 | 0.45 | 0.20 | 57 | 5.00 | 2.40 |
26 | 0.47 | 0.21 | 58 | 5.39 | 2.61 |
27 | 0.50 | 0.22 | 59 | 5.81 | 2.84 |
28 | 0.53 | 0.23 | 60 | 6.26 | 3.09 |
29 | 0.56 | 0.24 | 61 | 6.74 | 3.37 |
30 | 0.60 | 0.25 | 62 | 7.26 | 3.68 |
31 | 0.64 | 0.26 | 63 | 7.82 | 4.06 |
32 | 0.68 | 0.28 | 64 | 8.41 | 4.50 |
33 | 0.73 | 0.30 | 65 | 9.04 | 5.02 |
34 | 0.79 | 0.32 | 66 | 9.74 | 5.63 |
35 | 0.85 | 0.35 | 67 | 10.54 | 6.33 |
36 | 0.92 | 0.38 | 68 | 11.50 | 7.12 |
37 | 1.00 | 0.41 | 69 | 12.69 | 8.00 |
38 | 1.08 | 0.45 | 70 | 14.19 | 9.01 |
39 | 1.17 | 0.49 | 71 | 16.11 | 10.19 |
40 | 1.27 | 0.54 | 72 | 18.52 | 11.61 |
41 | 1.38 | 0.60 | 73 | 21.51 | 13.35 |
42 | 1.50 | 0.65 | 74 | 25.15 | 15.51 |
43 | 1.63 | 0.72 | 75 | 29.49 | 18.13 |
44 | 1.77 | 0.78 | |||
45 | 1.93 | 0.86 | |||
46 | 2.10 | 0.94 | |||
47 | 2.28 | 1.02 | |||
48 | 2.47 | 1.11 | |||
49 | 2.68 | 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