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个人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 卡、MasterCard 卡、JCB 卡、American Express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具体发卡种类以本行实际发卡情况为准,按权利和义务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不同级别的卡种,按币 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特定外币卡。 第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银联/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
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富邦华一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或预借现金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外币分别结算的信用卡。
第二条 为规范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持卡人及富邦华一银行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个人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 卡、MasterCard 卡、JCB 卡、American Express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具体发卡种类以本行实际发卡情况为准,按权利和义务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不同级别的卡种,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特定外币卡。
第四条 富邦华一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相关当事人办理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银联/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 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银联
/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 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 ATM 等
自助设备和银联/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 等银行卡组织及本行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 发卡对象和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主卡。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子女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父母申请办理附属卡,也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交本行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意本行向有关机构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保存所有材料,并与本行签订《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确认履行《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章程》及其后不时修订之版本。
第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无论本行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第十一条 本行将向持卡人提供指定渠道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到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
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并办理注销卡片的手续,否则本行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本行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如联名卡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卡片仍在有效期内但本行与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合作方的合作发生终止、变更等情形的,本行有权终止信用卡或变更相关服务,并保留为持卡人换发其他卡种的权利,本行将提前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持卡人产生约束力,本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若不愿接受变更服务或换发其他卡种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本行提出,本行可为持卡人注销相关卡片或销户。对于销户的,持卡人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
第四章 交易和账户
第十三条 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行保留核定或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全部或部分为外币额度以及取现额度的权利。主卡与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用该信用额度或其中的外币额度及取现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接受持卡人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除特定卡种之外,持卡人在 VISA 、 MasterCard 、JCB 和 American Express 等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银行网点、ATM 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记入其人民币或外币账户;持卡人在银联和本行指定的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 等自助设备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信用卡账户须通知本行,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还须偿还在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本行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与持卡人约定的前提下注销信用卡/信用卡账户,被注销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须根据本行要求清偿被注销信用卡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后才可注销。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组织、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的,以及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上述交易包括预授权。针对上述交易,本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主动致电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等本行指定渠道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遗失或被窃,因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的,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持卡人明确的挂失行为,本
行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信用卡,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对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 Pass”标识的银联 IC 信用卡支持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指的是持卡人在已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的指定商户进行规定限额及以下金额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已绑定卡片的移动设备(需移动设备支持相应的支付技术功能)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可在申请信用卡时由持卡人自行选择开通或不开通。若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后仍需要对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进行变更的,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等官方指定渠道办理。本行特提示持卡人注意,持卡人在使用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进行交易前应当了解并确认提供服务的商户、交易本身的各方面信息并基于自身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进行操作。因持卡人使用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时存在未确认前述信息、不当操作或其他过错情形的,由此对资金安全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交易可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富邦华一银行与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也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包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透支且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将
计收利息,自本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百分之十八点二五,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准),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同时,针对应付未付利息(即“欠息”)本行有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百分之十八点二五,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计收复利,复利由利息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息金额及实际欠息天数计算,并按月计收,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起继续计息。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款金额不足以抵冲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富邦华一银行除按照规定的计息方法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具体参照《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及透支利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手续费的权利。。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提及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依据《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 领用合约》和《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及透支利率标准》执行。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本行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 X x 000 x、18 楼、19 楼及 20 楼,投诉与建议可拨打 24 小时客服热线:x00-00-000000。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有异议或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向本行 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片信息、
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信息。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
(五)持卡人应按照《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若未能在自交易日起 60 日内向本行提出异议的,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在境外使用本信用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若发生此类交易,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仍有义务偿还所有欠款。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九)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和持卡人的授权
(一) 申请人、持卡人知悉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 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有权:1.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申请人、持卡人的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使用上述相关资料;2.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信息)。
(二) 针对本条第(一)款所述个人信息,申请人理解并授权本行基于信用卡业务的实际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录入、信息核实、信息查询、客户服
务、欠款催收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告知第三方用于处理前述需求,该等第三方受托机构可以在本行限定的范围内处理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该等第三方受托机构可能直接联系申请人、持卡人。
本行已通过富邦华一银行官网详尽披露了该等信息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本行提供给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信息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联名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行披露的前述信息,并对本行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信息接收方的行为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给予明确的同意和授权。
第七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的权利
(一) 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本章程、《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卡片。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 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连带责任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三)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四) 拒绝处理或支付富邦华一银行认为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行的义务
(一) 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富邦华一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按账户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交易统一计入该账户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
(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包括协助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义务等),但可根据本章程和《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合法信息披露。
(五)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富邦华一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国际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富邦华一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行在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微信等任一方式),公告期为 45 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
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