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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1) 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2) 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2016 年10 月27 日,中路能 源(本公司之附屬公 司)與中油延長股份簽訂了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根據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 議,中路能 源(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同意 於2016 年10 月27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向中油延長股 份(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購買若干種類的化工產 品。
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董事會謹此亦宣佈,於2016 年10 月27 日,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榆林簽訂 了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根據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中路能 源(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司)同意於2016 年10 月27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向中油延長榆 林(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銷售若干種類的 化工產品。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屬公司中路能源49% 的權益,中國石油持有中油延長股份40% 的權益,而中油延長股份持有中油延 長榆林的所有權益。因此,中國石油、中油延長股份及中油延長榆林 分別為上市規則第14A.06(9) 條項下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由於(i) 董事會已批准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ii) 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確認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 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故根據上市 規則第14A.101 條,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只 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2016 年10 月27 日,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股份簽訂了買 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根據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中路能 源(為其自身 並代表其下屬公司)同意 於2016 年10 月27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向 中油延長股 份(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購買若干種類的化工產 品。
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日期: 2016 年10 月27 日
期限: 2016 年10 月27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訂約方: 中路能源,作為買 方(為其自 身並代表其下屬公司);及
中油延長股 份(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作為供貨商
交易性質: 於協議期限內,中路能源及其下屬公司向中油
延長股份及其下屬公司購買化工產 品(包括燃 料油、混合芳烴、瀝青、聚乙烯、聚丙烯等)。
定價政策: 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所有交易的定價,
是以中油延長股份向中路能源報價後,雙方協 商定價。此價格應優於中路能源同期向其他三 家獨立第三方獲得的詢價。
付款方式: 貨款支付方式為先款後 貨,一單一 結。中油延
長股份在收到貨款後10 個工作日內發貨給中路 能源。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 中路能源購買燃料油、混合芳烴、瀝青、聚乙烯、聚丙烯等化工產 品的歷史交易金額;(ii) 於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中路能源預計該 等化工產品的銷售量;及(iii) 國際原油價格走勢以及當期該等化工產品 的市場價格。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議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於2016 年10 月27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的交易上限為人民幣15 億元。
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董事會謹此亦宣 佈,於2016 年10 月27 日,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榆林簽訂 了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根據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中路能 源(為其 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司)同意 於2016 年10 月27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期 間向中油延長榆 林(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銷售若干種類的化工產 品。
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日期: 2016 年10 月27 日
期限: 2016 年10 月27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訂約方: 中油延長榆 林(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作為買方;及
中路能 源(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作為 供貨商
交易性質: 於協議期限內,中路能源及其下屬公司向中油延
長榆林及其下屬公司銷售化工產品(包括MTBE、異辛烷、重質油等)。
定價政策: 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所有交易的定價,
是以中路能源向中油延長榆林報價後,雙方協 商定價。此價格應以各化工產品銷售單價乘以 數量計算,各化工產品銷售單價不低於中路能 源的採購成 本(每 噸)加價5 元人民幣。
付款方式: 貨款支付方式為先款後 貨,一單一 結。中路能
源在收到貨款後10 個工作日內發貨給中油延長榆林。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於截 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中路能源預計MTBE、重質油、異辛烷等化工產品的採購量;(ii)於截 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中油延長榆 林預計該等化工產品的需求量;及(iii)國際原油價格走勢以及當期該等 化工產品的預計價格。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於2016 年10 月27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期間的交易上限為人民幣5 億元。
訂立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理由
x集團主要從事中國四川省公路基建項目的投資、建設、經營及管理,以及四川省境內其他與收費公路相關的業務的運營。本集團亦通過非全 資附屬公司中路能源從事加油站的經營。
按照本公 司「發揮優 勢,加快發展」的總體要 求,訂立買賣化工產品框架 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旨在實現本集 團「五大板 塊」中 之「能源板 塊」的快速發 展,取得穩定的化工產品供應及額外銷售渠道,以滿足本公 司的日常業務需求。
董事對持續關連交易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條款之內控程序 的意見
董事認為,就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而言,本集團在執行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之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條款時,已經實施了完整的內部控制程序及步驟。同時,為保障本公司及股東的整 體利益,本公司已採取以下措施,監控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 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有關內部控制程序及步驟以及為保障本公 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而採取的措施詳情如下:
(1) 以上持續關連交易經關連交易業務部門提請申報後,公司董 事(包 括獨立董 事)對關連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以及定價的公允性等進行 了審查,認為本次關連交易是為了滿足中路能源日常業務開展的需 要,交易條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其全體股東的利益。
(2) 本公司監事會已對該等關連交易的審議、表決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 督,監事會亦審查通過了以上關連交易。
(3) 本公司董監事會辦公室及紀檢監 察(審 計)部主管將定期審閱該等持 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的關連交易,以考慮(i) 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的 有效執行、年度上限餘額的評估;(ii) 識別管理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 施,確保持續關連交易的內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倘發現有不足之 處,本公司將於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採取措施解決。
(4) 本公司紀檢監 察(審 計)部將每年進行內部審 查,確保該等持續關連 交易協議項下交易的內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
董事對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之意見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 框架協議乃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該等協議所載之條款 乃經訂約方公平磋商後達成之正常商業條款,該等協議之交易上限及條 款乃公平及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概無任何董事於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中擁 有重大權益而須就有關批准該等協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有關本公司、中路能源、中油延長股份及中油延長榆林的資料
x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中國四川省境內公路基建 項目,同時亦經營其他與收費公路相關的業務。
中路能源是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本公 司(間接透過 其全資附屬公司蜀海公司)及中國石油持 有51% 及49% 的權益。中路能源 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能源項目投資及商務信息諮詢等一般經營活動。
中油延長股份是一間在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國石油持有40%的權益,主要從事石油的生產、調配及銷售;石油調製中心和分中心的 建設;環保型石油替代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開發;化工產品的批發和零售;石油的倉儲;裝卸及停車服務;及安全防火器材、防爆器材的租賃。
中油延長榆林是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中國石油延長股份 持有其所有權益,主要從事化工原料及產 品(危險化學品除 外)的銷 售;甲醇 汽(柴)油的生 產。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屬公司中路能源49% 的權益,中國 石油持有中油延長股份40% 的權益,而中油延長股份持有中油延長榆林 的所有權益。因此,中國石油、中油延長股份及中油延長榆林分別為上 市規則第14A.06(9) 條項下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由 於(i) 董事會已批准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ii) 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確認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乃按正 常商業條款訂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101 條,買賣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及銷售化工產品框架協議只須遵守有 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並可獲豁免遵守通函、獨立財務顧問 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定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本公司於中國境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並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普通 股(股份編 號:601107)
「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間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及A 股分別於 聯交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股」 本公司於香港發行、以港元認購及在聯交所主 板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上市外 x x(xxx x:00000)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石油」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股 份 編 號:857)及上海證券交易 所(股份編 號:601857)上市,持有中路能源49% 之權益
「中油延長股份」 中油延長石油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前稱陝西延
長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 之股份有限公司,其40% 之權益由中國石油持有
「中油延長榆林」 中油延長石油銷售榆林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所有權益由中油延長股份 持有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買賣化工產品 框架協議」
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股份於2016 年10 月27 日就 中路能 源(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於2016年10 月27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向中油延 長股 份(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購買化工 產品訂立 的《買賣化工產品關聯交易框架協 議》
「銷售化工產品 框架協議」
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榆林於2016 年10 月27 日就 中路能 源(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於2016年10 月27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向中油延 長榆 林(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銷售化工 產品訂立 的《銷售化工產品關聯交易框架協 議》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A 股及H 股
「股東」 股份之登記持有人
「蜀海公司」 成都蜀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資附
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路能源」 四川中路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
公司,其51% 及49% 之權益分別由本公 司(間 接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蜀海公司)及中國石油持有
「%」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張永年
公司秘書
中國 • 四川省 • 成都市
2016 年10 月27 日
於本公告之日,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 x(董事 長)及xxx x x( 副 董 事長)及 x x x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x x x 先 生( 副 董 事長)、xx先生、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 先生、xxxxx、xxxxx及xxx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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