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量管理体系(□QMS□EC9000) □ 环境管理体系(EMS)
合同编号:
xx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甲方:
乙方: 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 0 x 0 xx 000 房
联系: 010-57146599 邮编: 102200
认证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将对甲方建立的:
□ 质量管理体系(□QMS□EC9000) □ 环境管理体系(EMS)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
□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BCMS)
□ 能源管理体系(EnMS) □ 隐私管理体系
□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 HSE/HSSE 管理体系
□ 绿色再生管理体系 □ 绿色再生塑料-产销监管链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 合规管理体系
其他: 进行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审核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认证范围:基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认证申请书以及体系审核报告确认 的范围,但认证范围最终以乙方认证决定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三条 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1、第一条中所列标准现行有效要求
2、甲方按上述标准建立的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
3、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四条 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初次认证 / □再认证: 认证费:¥ 元;
其它费用: 费,¥ 元;
□初次认证 / □再认证费用合计(大写): 元(¥ 元)甲方应于 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每年监督审核费:¥ 元;
监审费用合计(大写): 元(¥ 元)甲方应于 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审核员为甲方提供现场审核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的相关认证程序等规定;
2、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相应的体系;
3、体系正式运行至少三个月后,特殊行业 6 个月,并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方可实施正式审核;
4、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5、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6、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检查文件;接触的所有过程、区域、记录及人员提供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认可评审员等提供条件。
7、在调查投诉、事故、变更认证、对暂停认证进行追踪等特殊情况下应接受乙方开展的现场审核。
8、协助认可机构、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开展的见证审核、确认审核、监督检查等,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9、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10、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获证期间认证范围等发生变更的,须使用变更后的认证证书,原证书应交还认证机构;宣传与认证结果有关的事项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声誉;
11、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监督审核。在一个为期
三年的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在初次审核或再认证现场审核结束后的每 12 个月内进行一次, 且每次审核间隔期不能超过 12 个月。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监督审核费用。
12、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或自身要求,提出可公开信息的限制性要求。
13、若认证证书被乙方撤销,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严格遵守国家各种管理体系认证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2、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3、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双方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体系实施监督审核和按期实施再认证换证审核;
8、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验证甲方是否符合新的要求;
9、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满足甲方关于可公开信息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 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理由,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续的处理措施(如重新修改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审核范围或终止审核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并对相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跟踪验证后,在 30 天内推荐认证注册,经评定合格并批准后向甲方颁发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应提供甲方认证信息的公开查询途径。如果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乙方按相关认证认可规定做出不推荐认证的决定,前期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如对审核过程、审核行为或审核结论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现场审核结束后 30 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于情况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乙方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对甲方认证监督周期、方式及有关内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报乙方,则乙方有权先行暂停认证证书,并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或者其他措施:
1、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2、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3、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4、产品召回事件及处理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信息;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甲方收到有关投诉的记录和依据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5、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当甲方提出变更证书内容时,乙方将于接到变更申请的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并对甲方进行换证审核。同时,根据证书变更情况,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最长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纠正,纠正经验证有效后乙方将通知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同时,甲方在证书暂停期内,应停止相关认证资质的宣传及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获证的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
2、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
3、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
4、未按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要求使用乙方签发的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
5、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乙方并得到妥善处理;
6、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环境绩效/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
7、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其他重大处罚措施;
8、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9、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情况;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
10、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1、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其他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甲方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
1、审核未通过,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发生影响质量、环境、职业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4、故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长期超标排放,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6、获证组织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被注销或撤销;
7、在暂停认证证书的限期内未能对导致暂停的问题实施有效地纠正;
8、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9、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消证书;
10、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11、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其他重大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1)甲方已公开或者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获知的资料;2)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并且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实施由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乙方将通过现场审核收集代表性客观证据进行判定,如因甲方未按管理体系运行或因甲方过失造成自身的损失乙方不予负责。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实施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或乙方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条 x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乙方将为甲方实施再认证,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相关费用以重新报价双方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授权乙方的分支机构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分公司)代表乙方收取认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 x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 (盖章) | 乙方 (盖章) | xx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地址 | 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
电话 | 账号 | 000 000 000 000 000 00 | |||||
纳税人识别号 | 电话 | 000-00000000 | |||||
开户行及账户 | 传真 | 010-60761702 | |||||
甲方代表签字 | xxxx签字 | ||||||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乙方分支机构 | 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分公司 |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