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简介
津贴及服务协议1
长者地区中心暨日间护理单位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简介
1. 长者地区中心是一项地区层面的社区支援服务,为在社区生活,不论是健康的、需要照顾的或体弱的长者,以及护老者提供各种社区支援服务。支援服务会优先提供予需要照顾的及体弱的长者,包括患有认知障碍症的长者,以协助他们继续在家中及社区生活。长者地区中心透过各种日常活动、计划及偶到服务接触个别长者,及早识别他们的服务需要,并提供适切服务及/或转介。同时,长者地区中心须要提供长者支援服务队的职能。为加强对社区的体弱长者及护老者的服务,长者地区中心辖下设有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凭借拥有丰富经验及已受专业培训的员工及多个网络,长者地区中心将为在社区的长者及其护老者,提供多元化的直接服务,并与地区的其他长者服务单位合作及提供支援。
目的及目标
2. 长者地区中心的最终目标是使长者能继续在社区过着健康、受尊重及有尊严的生活,强化他们积极及有所贡献的角色,并凝聚公众力量,共同建立一个关怀长者的社区。
3. 长者支援服务队的目标是为需要照顾的长者提供社交网络及外展服务;及推广长者义工计划。
4.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旨在为经「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评估为身体机能属中度或严重缺损的体弱长者于日间提供一系列以中心为本的照顾及支援服务,以协助他们保持最佳活动能力、发展潜能,以及改善生活质素,使他们在可能情况下居家安老。
5. 透过同一精简行政架构下集合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人力及资源,这套综合照顾服务预期会更灵活及更能响应社区需要,为长者、护老者及整个社区提供多元化服务。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服务性质
6. 根据「长者地区中心服务规格说明」所订明,长者地区中心提供一系列包括在预防及发展、支援及补救层面的直接服务,包括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以及与区内其他服务单位或界别合作提供间接服务。
7.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须处理「长者地区中心服务规格说明」中的临床问题,并提供、安排或购买列明于「长者地区中心服务规格说明」及此津贴及服务协议的附件的服务,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个人需要。
8. 长者支援服务队提供下列服务:
(a) 透过外展手法识别有潜在需要照顾的长者,并持续更新有关名单;
(b) 为需要照顾的长者进行评估服务需要,并为他们安排服务;
(c) 招募、评估及训练不同年龄的义工,包括个人义工及义工组织,并持续更新个人义工及义工组织名单;
(d) 鼓励社区人士及义工与需要照顾的长者建立联系;
(e) 为需要照顾的长者提供支援服务,包括:
⚫ 透过家访和电话联络,定期接触长者;
⚫ 情绪支援;
⚫ 介绍社区资源;
⚫ 协助处理简单个人需要,例如接送往返诊所和处理简单的家务;
⚫ 转介长者至常规服务。
(f) 动员长者义工服务身边的长者或其他有需要群体。
9. 服务营办者须维持长者支援服务队有关服务对象及义工的资料库,为需要照顾的长者安排支援服务,并收集及分析区内需要照顾长者的统计资料。
服务对象
10.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营办者须为居于根据区议会划分的某指定区域且年满 60 岁或以上的长者提供服务。服务营办者亦为全时间或部份时间照顾长者的
正规及非正规护老者提供支援,并为整个社区提供教育性及发展性活动。
11. 长者支援服务队的服务对象 :
(a) 60 岁或以上,居于社区内某特定服务区域,而有照顾及支援服务需要的长者,当中可能是:
⚫ 独居;
⚫ 社交网络薄弱;
⚫ 健康欠佳;
⚫ 居住环境欠佳;或
⚫ 长期被社会孤立。
(b) 不同年龄的义工,包括:
⚫ 愿意服务需要照顾的长者的个人义工,例如妇女义工和退休人士义工,和义工组织;及
⚫ 愿意服务有需要人士的 60 岁或以上长者义工。
12.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准服务用户须符合以下全部规定:
(a) 年满 60 岁或以上;
(b) 健康情况稳定;
(c) 身体机能属中度或严重缺损;
(d) 在社区居住并无接受院舍服务;及
(e) 未能获得护老者全时间照顾。
13. 安老服务统一评估管理办事处安排的认可评估员确认申请资格后,服务营办者须接收指定服务地区的长者。
14. 服务营办者在任何时间均须在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内提供至少三个日间暂托服务空位。准服务使用者须符合第 12(a)至(d)段所载及有需要接受短期日间照顾服务,让护老者在长期照顾长者中得到休息的机会。
15. 如长者日间护理单位有暂托服务名额空缺,服务营办者须按服务使用者或其委托人的申请或地区机构的转介,接收有关长者。
II 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指标
1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编号 |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
1 | 一年内新登记及续会长者会员的总人数 | 1 000 | |
2 | 一年内每节的平均出席人数。 | 130 | |
3 | 一年内举办的预防性及发展性小组2、活动及计划的总 数: | 300 | |
a. | (i)满足长者的教育及发展需要,包括健康xx年、认知训练、终身学习; (ii)义工招募、发展及服务; | 260 | |
b. | 满足长者的社交及康乐需要。 | 40 | |
4 | 一年内举办支援性小组、活动及计划的总数: | ||
a. | 长者互助支援; | 50 | |
b. | 护老者支援服务,包括患有认知障碍症的长者 的护老者,例如互助支援小组及培训活动; | 50 | |
5 | 一年内提供的补救性服务: | ||
a. | 有议定计划3的活跃辅导个案的每月平均数目(每 月活跃辅导个案数目总和÷12); | 220 | |
b. | 活跃辅导个案的流转率(完结个案数目÷已处理及 正在处理的活跃辅导个案总数 x 100%); | 20% | |
c. | 长者治疗小组的总数。 | 4 | |
6 | 一年内长者支援服务队的网络支援服务: | ||
a. | 透过不同方法(如外展活动)在社区接触到而未有 接受长者支援服务队网络支援服务的长者总数; | 1 200 | |
b. | 接受长者支援服务队网络支援服务的长者总数; | 600 | |
c. | 由义工提供网络支援服务的总数; | 3 100 | |
d. | 长者支援服务队及非长者支援服务队的义工总 数。 | 120 | |
7 | 一年内服务的护老者总数。 | 230 | |
8 | 提供予长者邻舍中心及其他提供长者服务的单位的支 援及培训计划或活动总数。 | 12 |
2 「小组」包括密闭式小组(固定会员)及开放式小组,但不包括例会。
3 计划制订指服务质素标准第 11 项标准中概述的程序。
编号 |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
9 | 为隐蔽或需要照顾的长者提供的服务: | ||
a. | 每月隐蔽或需要照顾的长者活跃个案的平均数目 (每月活跃个案数目总和÷ 12); | 35 | |
b. | 一年内处理的隐蔽或需要照顾的长者个案的流转率(完结个案总数÷已处理及正在处理的个案总数 x 100%)。 | 20% | |
10 | 一年内就服务推广及/或建立策略伙伴关系而与地区 持份者举办的活动总数。 | 12 | |
11 | 一年内进行「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Minimum Data Set – Home Care (MDS-HC) Version 2.04的总数5。 | 55 | |
12 | 为员工提供有关认知障碍症的培训课程总数6。 | 21 | |
13 | 为有需要的护老者提供的服务7 | ||
a. | 一年内为有需要的护老者举办的支援小组总数; | 6 | |
b. | 一年内为有需要的护老者举办的培训活动及计划 总数; | 25 | |
c. | 为有需要的护老者提供包括义工探访、接送服务及短暂看顾长者服务(家居为本或中心为本)等支 援服务的总数; | 200 | |
d. | (i) 一年内服务的有需要护老者总数; | 100 | |
(ii) 一年内服务的有需要护老者流转率; | 20% | ||
e. | 伙伴关系以采用不同方法接触及识别有需要的护 老者所举办的活动总数;以及 | 4 | |
f. | 一年内为提高地区持份者(如保安员或互助委员 会)的意识以便识别有需要护老者而举办的计划及 活动总数。 | 8 |
编号 |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量指针 | 议定水平 |
14 | 一年内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部份时间用户的出席率 | 20% |
15 | 一年内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每日平均出席率 | 名额的 90% |
16 | 一年内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用户首个个人照顾计划的 制订率 | 90% 的使用者 须在接受服务 |
4 「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2.0 版本或社署现时采用的「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版本。
5 如未能达至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其实际情况如转介的数目等。
6 每节培训课程时间应不少于 4 小时,而 1 小时的课程应计算为 0.25 节。
7 有需要的护老者指照顾体弱长者(即 60 岁或以上行动不便、健康欠佳或患有认知障碍症的长者)而本身有残疾、肩负重担或已届高龄,并有社交及情绪支援需要的护老者。
后一个月内制订;其余则在接受服务后三 个月内制订 | ||
17 | 一年内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用户个人照顾计划覆检的比率 | 90% 个案须每六个月检讨一 次 |
18 | 一年内为患有认知障碍症的服务使用者及护老者8举办 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活动的数目 | 视乎服务名额 而定9 |
19 | 一年内为员工安排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培训的节数 | 视乎服务名额而定10 |
服务成效指标
17. 服务营办者须每年向社会福利署(社署)报告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成效指针,而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成效指标则须每三年报告一次。
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成效指针 | 议定水平 | |
长者地区中心 | ||
1 | 服务使用者满意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的百分率(须进 行样本数目达 400 或不少于会员总数 30%的调查) | 70% |
2 | 护老者11满意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的百分率(须进行 样本数目不少于服务的护老者总数 30%的调查。) | 70% |
3 | 长者义工满意其义工服务及/或组织中心活动的百 | 70% |
8 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包括:
(i) 向患有认知障碍症或认知缺损的服务使用者及护老者提供直接照顾服务/训练计 划或活动以维持他们的身体机能及社交能力。
(ii) 为护老者提供培训活动/支援服务。
9 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的活动数目要求:
(i) 20 个或以下服务名额:每年 4 项活动;21 至 39 个服务名额:每年 8 项活动;40 至 59 个服务名额:每年 14 项活动;60 个或以上服务名额:每年 18 项活动;及
(ii) 在为患有认知障碍症的服务使用者举办的活动中,最少应该要有 50%属于以下其中一项或全部性质:(1)现实导向;(2)感官训练;(3)怀缅活动;(4)记忆/ 认知训练。
10 为员工而设的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的培训节数要求:少于 40 个服务名额:9 节;40 至 59 个服务名额:15 节;60 个或以上服务名额:21 节。每节培训时数不应少于 4 小时,历时 1 小时的培训当作 0.25 个培训节数计算。
11 長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每位用户最多只计算一名护老者。
分率(须进行样本数目不少于长者义工总数 30%的调 查。) | ||
4 | 根据第 16 段的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量指标第 3 项及 第 4 项,长者会员参与筹划及执行的小组、活动及计划的百分率 | 10% |
5 | 护老者接受长者地区中心服务后,照顾长者的压力得以减低的百分率(平均计算所有以减低护老者压力为 目标的计划/小组的达标水平) | 70% |
6 | 服务使用者的支援网络得以扩大的比率(须进行样本 数目达 400 或不少于会员总数 30%的调查) | 70% |
7 | 有需要的护老者满意护老者支援服务的百分率 | 75% |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 | ||
8 | 使用者12对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率(须进行样本数目不少于服务使用者总数 90%的调 查。) | 70% |
9 | 服务使用者/护老者满意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 6 的百分率13 | 75% |
10 | 服务使用者/护老者满意言语治疗服务14的百分率15 | 75% |
基本服务规定
18. 长者地区中心须逢周一至周六上午 8 时至下午 8 时运作,每周开放 12 节。
19. 长者地区中心的运作须由注册社工监督及指导。
20.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须每星期开放 12 节,由周一至周六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 服务营办者会为有需要个案由周一至周六的下午六时至八时提供延长时间服务。
12 接受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达六个月或以上的全日半日使用者,不包括因认知障碍症或相关疾病而无法充分表达意见的使用者。法充分表达意见的使用者。
13 此服务成效指标应以评估服务使用者/护老者是否满意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的问卷结果为依据。
14 言语治疗服务包括言语治疗师为有吞咽困难、 言语障碍及读写障碍的年长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言语评估及治疗。言语治疗师提供服务期间应与服务使用者及/或护老者及专职医疗人员紧密合作。
15 此服务成效指标应以评估服务使用者/护老者是否满意言语治疗服务的问卷结果为依据。
21.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应在整段服务时间安排登记护士或注册护士当值。服务营办者可向合资格专业团体购买由言语治疗师提供的专业服务。
质素
22.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23.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24.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25.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应用于项目运作的所有其他相关成本(例如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26.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27.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28.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建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
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9.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核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30.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31.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32.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33.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以上第 6 段提及的《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件
长者地区中心暨日间护理单位的优化服务服务营办者应同时提供以下服务:
(1) 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
• 为有认知障碍症或认知缺损的服务使用者及护老者提供直接照顾服务/培训计划或活动以维持他们的身体机能及社交能力。
• 为护老者提供培训活动/支援服务。
• 为员工安排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的培训。
(2) 言语治疗
• 言语治疗师为有吞咽困难、言语障碍及读写障碍的年长服务使用者提供言语评估及治疗。
• 言语治疗师提供服务期间应与服务使用者及/或护老者及专职医疗人员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