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
x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署。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服务方: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xx:
1.借款人有通过服务方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宜人贷平台借款的需求。
2.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借款的相关服务。
现双方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 1 条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协议:指本《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宜人贷借款协议》:指出借人或(及)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宜人贷借款协议》及其附件 (借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借款期限为 个月)。
1.3 出借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 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出借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1.4 借款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1.5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1.6 宜人贷平台:指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7 支付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在出借人、借款人、服务方等各方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
1.8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
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与服务方签署存管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1.9 服务费:因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信息咨询、资信评估、出借人推荐、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从而由借款人向服务方支付的综合服务报酬。本协议中服务费包含信息咨询服务费和管理咨询服务费两部分。
1.10 担保金:指借款人委托服务方代借款人向第三方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资金。在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代其向出借人偿付逾期本息。
1.11 月:指自然月。
第 2 条 借款人权利义务
2.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服务方的要求进行操作,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借款人因其操作不当或填写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法律后果、经济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2.2 借款人应基于合法目的使用恒诚公司及(或)宜人贷平台服务,不得利用恒诚公司及(或)宜人贷平台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3 借款人应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2.4 借款人承诺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方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和管理咨询服务费。
2.5 服务方依据出借人的委托要求借款人按《宜人贷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无条件及时按照服务方发出的要求进行还款并向服务方提供协助。
2.6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或服务方的合作机构在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使用借款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等进行信息提醒或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2.7 借款人需在资金存管机构开设存管账户。
2.8 借款人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服务方提供所要求提
供的信息及材料。
2.9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所有本息、服务费、及违约金(如有)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如出现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向服务方提供变更后的最新信息。因借款人未及时提供最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其自身和/或任何其他主体遭受的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2.10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以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方案设计、借款产品推荐等更
专业网贷服务为目的获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申请信息、信用信息、经营信息、交易信息、财务数据等信息及资料并对上述信息及资料进行分析及处理等。
2.11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或(及)服务方的合作机构与借款人主动提供的借款人联系人进行联系以核实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且在借款人出现违反《宜人贷借款协议》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服务方均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情况下,服务方或(及)服务方的合作机构有权与借款人联系人联系。借款人承诺上述内容借款人联系人已知悉并同意。
第 3 条 服务方权利义务
3.1 服务方为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3.2 就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信息,服务方有权为本协议及《宜人贷借款协议》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
3.3 服务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借款人进行服务。
3.4 服务方对借款人的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法保密。
3.5 服务方有权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及行为记录为借款人提供借款相关的信用审核服务,并为借款人提供相关建议。
3.6 服务方有权根据对借款人的评审结果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自主决定是否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及相关信息通过宜人贷平台向出借人进行展示,以协助借款人获取资金来源,促成交易。
3.7 宜人贷平台依法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3.8 服务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以下信息: A 借款人基本信息;
B 项目基本信息;
C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D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
E 其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披露的信息。
3.9 借款人同意服务方接受出借人的委托,代理出借人根据本协议及《宜人贷借款协议》等对借款人进行还款管理服务。
3.10 借款人同意,在其未依照《宜人贷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恒诚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与其本人及其主动提供的联系人进行联系、调查和沟通。
3.11 借款人确认,借款人授权和委托服务方(宜人贷)按照本协议约定实施的行为或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3.12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服务方(宜人贷)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3 服务方有权依据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将借款人在宜人贷平台借款的相关信息报送或传递至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数据库等。
3.14 如服务方发现借款人有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有权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有权立即终止借款人的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第 4 条 承诺及保证
4.1 借款人应根据服务方的不时要求如实向出借人、服务方提供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
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 服务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2 借款人如因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等变化或发生任何其他有可能影 响或导致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或还款能力减低的事件时,都必须在前述事件发生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服务方。
4.3 借款人承诺不得挪用借款资金用于《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以外之用途。
第 5 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1 借款人应向服务方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
写) 元;其中,信息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管理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5.2 当资金存管机构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为借款人开立的子账户收到借 款本金后,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从《宜
人贷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信息咨询服务费。
5.3 管理咨询服务费由借款人分 个月支付,每月(每期)应付管理咨询服
务费详见《还款事项提醒函》。每月(每期)管理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日期同《宜 人贷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每月还款日期。借款人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的方式包含
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扣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同意和授权 服务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从《宜人贷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
人还款账户中进行划扣。
5.4 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恒诚公司要求的流程办理。借款人已向服
务方支付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和管理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且借款人还应向服务方支付提前还款当期的管理咨询服务费和应付未付还款管理服务费(如有)。因借 款人提前还款导致服务方额外提供的资金再出借、提前还款费用计算、明细计算、
客服说明等服务内容,借款人应向服务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 计算方式为:剩余未还本金*0.5%。
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扣和主动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前述款项;借款人采用委托 划扣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同意和授权服务方通过资金存管机构或(及)支付机构
从《宜人贷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中进行划扣。
借款期限 | 担保金金额 |
12 期 | 【1 期-12 期】:担保金金额=(借款本金+前四期利息)*5% |
24 期 | 【1 期-12 期】:担保金金额=(借款本金+前四期利息)*9% |
5.5 借款人委托服务方向第三方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金金额根据借款人不 同借款期限按如下公式计算:
【13 期-24 期】:担保金金额=(借款本金+前四期利息)*1% | |
36 期 | 【1 期-12 期】:担保金金额=(借款本金+前四期利息)*9% 【13 期-24 期】:担保金金额=(借款本金+前四期利息)*2% 【25 期-36 期】:担保金金额=(借款本金+前四期利息)*2% |
5.6 借款人知晓并且同意,借款人支付给服务方的服务费已经包含借款人委
托服务方代其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金,借款人无需另行缴纳。在借款人 未按照《宜人贷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按照第三方担保公
司向出借人出具的《担保函》的内容向出借人偿付逾期本息。借款人对此无任何 异议。
第 6 条 违约责任
6.1 如借款人未按《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及时还款而导致服务方进行还款 管理,则应向服务方支付还款管理服务费。还款管理服务费按照以下两部分分别
计算,同时收取:
6.1.1 第一部分:借款人逾期当期本息数额的 15%。
6.1.2 第二部分:(借款人逾期当期应还未还本息+未来期应还本息)*逾期天 数*0.04%,按日计收。6.2 还款管理服务费每期单独计算。
6.3 如借款人偿还各款项的金额不足的,应按照管理咨询服务费、还款管理 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之顺序偿还。
6.4 因借款人未按《宜人贷借款协议》约定及时还款而导致服务方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委托其他公民仲裁所产生的
差旅费用等,概由借款人承担。第 7 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7.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2 争议管辖。各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无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双方均同意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3 借款人确认其申请本协议所涉及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作为接收仲裁委员会发送短信通知及送达相关材料的手机号码及送达地址。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送达时用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的,将送至本条前述约定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即视为向借款人完成送达。如借款人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经与恒诚公司协商一致,并按照恒诚公司要求进行确认。
7.4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 8 条 其他
8.1 本协议经借款人与服务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双方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各方不得以签署方式的不同,否认本协议之法律效力。
8.2 借款人委托恒诚公司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签章):
服务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