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管线连接线工程第 SG01 标段施工招标
雅管线连接线工程第 SG01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泰 顺 县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中 心项目业主: 泰顺县雅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备案单位: 泰 顺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
说 明
一、雅管线连接线工程第 SG01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和《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2015 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第 一 卷 2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4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5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
5.投标保证金 5
6.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6
7.开标 6
8.联系方式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24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4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5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25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26
1. 总则 27
1.1 项目概况 2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7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2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7
1.5 费用承担 28
1.6 保密 28
1.7 语言文字 28
1.8 计量单位 28
1.9 踏勘现场 28
1.10 投标预备会 28
1.11 分包 29
1.12 偏离 29
2. 招标文件 29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3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30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30
3. 投标文件 3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0
3.2 投标报价 31
3.3 投标有效期 32
3.4 投标保证金 32
3.5 资格审查资料 33
3.6 备选投标方案 33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3
4. 投标 3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3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5
5. 开标 3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5
5.2 开标程序 35
6. 评标 36
6.1 评标委员会 36
6.2 评标原则 36
6.3 评标 36
7. 合同授予 37
7.1 定标方式 37
7.2 xxxx 00
7.3 履约担保 37
7.4 签订合同 3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8
8.1 重新招标 38
8.2 不再招标 38
9. xxx监督 38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8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8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8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8
9.5 投诉 3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8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42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43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44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45
附表六:确认通知 46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48
评标办法前附表 48
1、评标方法 55
2、评审标准 55
2.1 初步评审标准 55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55
3、评标程序 55
3.1 初步评审 55
3.2 详细评审 5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6
3.4 评标结果 5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5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60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0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6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3
1.一般约定 63
1.1 词语定义 63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3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4
1.7 联络 65
2.发包人义务 65
2.6 支付合同价款 65
2.8 其他义务 65
4.承包人 65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5
4.3 分包 77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78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78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79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79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79
4.11 不利物质条件 80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80
5.材料和工程设备 80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0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2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82
7.交通运输 82
7.2 场xxxxx 00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83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83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83
9.4 环境保护 86
9.5 事故处理 87
10.进度计划 87
10.1 合同进度计划 87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88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节点计划 88
11.开工和交工 89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9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89
12.暂停施工 90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90
13.工程质量 90
13.1 工程质量要求 90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90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90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91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91
13.7 质量抽检 92
14.试验和检验 92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2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93
15.变更 93
15.3 变更程序 93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93
16.价格调整 94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94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96
17 计量与支付 96
17.2 预付款 96
17.3 工程进度付款 97
17.4 质量保证金 97
17.6 最终结清 97
18.交工验收 98
18.3 验收 98
18.6 试运行 98
18.9 竣工文件 98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99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99
19.2 缺陷责任 99
19.7 保修责任 99
20. 保险 100
20.1 工程保险 100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00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101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01
20.5 其他保险 101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01
21.不可抗力 101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
22.违约 102
22.1 承包人违约 102
22.2 发包人违约 107
24.争议的解决 102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07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7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8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08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10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112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14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115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117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118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119
附件九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121
附件十 项目图纸保密承诺书格式 123
附件十一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12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27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27
2.投标报价说明 127
3.其他说明 128
4.工程量清单 129
第 二 卷 130
第六章 图纸 131
第 三 卷 132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33
第 四 卷 13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5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36
目 录 13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8
(一)投标函 138
(二)投标函附录 13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40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40
(二)授权委托书 141
三、投标保证金 142
四、施工组织设计 144
五、项目管理机构 153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54
七、资格审查资料 15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55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156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157
(四)财务状况表 158
(五)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60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61
(七)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 162
(八)履约行为表 163
八、承 诺 函 164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65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66
目录 167
一、报价函 168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9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70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雅管线连接线工程第SG01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雅管线连接线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泰发改审〔2022〕 8 号文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泰发改审〔2022〕48 号文批复,施工图已由泰顺县交通运输局以泰交〔2022〕58 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泰顺县雅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统筹,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为泰顺县交通工程建设中心(下称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的第 SG01 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 量 和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最 低 要 求 ) 详 见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 http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和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 :
//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点位于泰顺县雅阳镇东南侧,与泰顺县雅阳至氡泉景区(老 58 省道至后溪段)公路平交,起点桩号 KO+000,自起点向西南方向展线,从埠下安置小区内部穿过,起点 K0+000-KO+380 段利用埠下安置小区内部规划道路(xx宽度 24m),实际实施起点桩号为 K0+380,经铁炉坪、上坪院、下坪院至桥下,于 K1+928.5 处布设xxx大桥跨越雅阳溪及雅埠线,之后路线偏左,于 K2+510位置进入天顶岗隧道,经上厝、下厝、天顶岗,终点位于天顶岗东南侧浙江与福建省界处,与泰顺县雅阳至福鼎管阳公路(福鼎段)相接,终点桩号 K4+884。主线路线全长约 4.886 公里,其中 380m完全利用,实际实施里程 4.504km。另设置xxx连接线,连接线起点位于主线 K2+170 处,终点在xxx西侧与现状道路顺接,连接线长0.535 公里。全线设置桥梁186m/1 座,隧道(泰顺段)2374m/0.5座(全长 2925m)。
本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三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采用 30km/h,xx宽度采用 7.5m。主线线型指标按二级公路 60km/h 预留,主线结构物按远期二级公路 60km/h 设计一次实施到位。连接线采用双向两车道三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 30km/h,xx宽度为 7.5m。
本项目批复总投资额约 20977 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 15763 万元,批复总工期为 36 个月。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设 1 个施工标段:桩号 K0+380-K4+884,路段全长共计约 4.504km。主要内容为标段范围内的xx、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机电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等的实施、完成、试运行、培训与测试、施工图补充设计的配合、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的保修等,主要结构物包括:xxx大桥【全长 186m,上部结构采用(6×30)m 预应力混凝土 T 梁,下部结构采用柱
式墩、柱式台、桩基础】、涵洞 9 道、隧道 2374m/0.5 座。具体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工期:36 个月;缺陷责任期:绿化工程 12 个月,其余工程 24 个月;保修期:绿化工程为 12 个
月、机电工程 24 个月(其中光源的保修期为 60 个月)、其余工程同缺陷责任期。
本项目部分路段涉及永农未调整,暂时无法实施,需待永农调整到位后进场施工。xx工程开工时间迟于项目开工令时间 15 个月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总工期可适当顺延。
工程节点要求:隧道机电工程应在 30 个月内完成,试运行期 6 个月;绿化工程完工申请需在项
目交工验收之日前完成,养护一年后组织绿化工程交工验收。
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 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具体详见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xxxx://xxx.xxx.xxx.xx/)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与投标者,须根据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通知《关于停止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库入库和基本信息变更的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的要求办理入库。同时按本公告第 5 条要求办理投标担保。项目负责人由于接口问题无法从温州交易系统诚信库同步获取,如若需要新增,需投标单位在泰顺交易系统诚信库管理里自行录入,待录入完成后,该项目负责人就可正常用于投标。
凡有意参与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月***日 9:00(北京时间),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网上参与投标操作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符合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投标人应关注泰顺县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所有按规定发出的补充说明将会在第一时间在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保函(如采用保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保证金通过公司基本账户汇入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统一账户。(以到达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日期为准,时间为 2022 年***月***日 9:00:00 前,逾期不受理)。
开户名称: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账 号:***。
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凭证)递交方式:
采取电子保函(凭证)形式的,可在 2022 年***月***日 9:00:00 前通过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开具建设工程投标电子保函(凭证)。电子保函(凭证)系统地址: http://117.149.227.75:8885/financeplatform/index.html?autoLogin=true;保函(凭证)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继续有效,保函(凭证)格式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 年***月***日 8:00 时至 2022 年***月***日 9:00:00 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xxxxxxxxxx 000 x 1 楼收标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开标
开标时间:2022 年***月***日 9:00:00 时。
开标地点: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xxxxxxxxxx 000 x 0 xxxx)。
注:①由于疫情原因,每家投标单位最多指派一人进行开标活动,开标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自备)、提供“一证一码一卡”,即:身份证、“温州健康码”(个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中申领)、行程卡,主动配合做好体温测量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投标单位所指派人员不得来自或 14 天内途经过重点疫区,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因疫情发展及防控的动态因素,如需详询疫情防控政策,请联系泰顺县xx镇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办,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②投标人须确保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否则导致投标文件不能接受而产生投标无效的后果(请各潜在投标人充分考虑因疫情管控和全国道路交通影响等因素(注:不得违反国家、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等相关规定)带来不便导致时间效率问题。),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为响应温州市疫情防控措施,中高风险地区来温的投标人须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格落实 “14+7”健康管理措施;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且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注:疫情防控措施按最新文件动态执行)。
③每家投标单位指派一人递交投标文件和疫情防控承诺书,指派人员要求会使用钉钉软件并提前下载注册账号,进行签到之后,进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钉钉群,然后有序离场。开评标活动将在钉钉群内直播,如对开评标活动有异议,可在钉钉群内申请,招标代理机构同意之后留言。
④询标方式:电话联系或者钉钉询标。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在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时起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 30 分钟)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投标单位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投标单位不予回复或确认。
8.联系方式
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咨询电话: 0000- 00000000
招标人:泰顺县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联系人:x先生 电话: 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 年***月***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名 称: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00 x 电 话:0577- 67581350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泰顺县交通工程建设中心地 址:xxxxxx 00 x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577-6756012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X x 000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13758298948 |
1.1.4 | 项目名称 | 雅管线连接线工程第 SG01 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温州市泰顺县 |
1.2.1 | 资金来源 | 县财政统筹 |
1.2.2 | 出资比例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桩号 K0+380-K4+884,路段全长共计约 4.504km。主要内容为标段范围内的xx、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机电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等的实施、完成、试运行、培训与测试、施工图补充设计的配合、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的保修等,主要结构物包括:xxx大桥【全长 186m,上部结构采用(6×30)m 预应力混凝土 T 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柱式台、桩基础】、涵洞 9 道、隧道 2374m/0.5 座。具体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1.3.2 | 工期 | 工期:36 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8 月 1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5 年 7 月 31 日 |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须知正文”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有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2 年***月***日 9 时 00 分之前 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并必须在此之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时间:2022 年***月***日 17 时 00 分之前 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供投标人下载。 |
1.11 | 分 包 | 允许,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 除外)。 |
1.12 | 偏 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备案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 1.10.2 款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月***日 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下同)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的澄清和说明。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历天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转帐、电汇或保函。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2 年***月***日 9 时 00 分(以到达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日期为准) 账户名称: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 账号:详见网站(http://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中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列明的账号 投标保证金采取网上银行转帐、电汇的,应通过公司基本账户汇入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统一账户。 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凭证)递交方式: 采取电子保函(凭证)形式的,可在 2022 年***月***日 9:00: 00 前通过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开具建设工程投标电子保函(凭证)。电子保函(凭证)系统地址: http : //117.149.227.75:8885/financeplatform/index.html?autoLogin=true;保函 (凭证)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继续有效,保函(凭证)格式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作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4.1~表 4.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2 份,另加 1 份以 Excel 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U 盘),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正本的复制件再递交 7 份投标文件的副本。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 任。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外层封套: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外层封套: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 117 号一楼收标处)(具体详见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日前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地点: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泰顺县罗 阳镇新城大道 117 号 1 楼开标室)(具体详见显示屏公告)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开标时间:第一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开标地点:泰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泰顺县罗 阳镇新城大道 117 号 1 楼开标室) |
5.2.1 5.2.4 | 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 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出具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为项目属地设区市国有或股份制保险 公司。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出具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融资担保 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为项目属地设区市国有或股份制融资担保公司。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3(11)、(12)目细化为: (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12)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删除 1.4.3(13)目 1.4.3(14)目修改为(13)目并细化为: (13)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3(15)目修改为(14)目; 补充第 1.4.3(15)、(16)、(17)目: (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1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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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分包 | 第 1.11 款细化为: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除外) 不允许分包),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 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
1.12 | 偏离 | 1.12.3 第(2)目细化为: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 40%。 1.12.3 项补充第(3)、(4)目: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第 3.1.1 项细化为: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报价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补充 3.1.3 项: 3.1.3 本项目采用书面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提供以 Excel 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密封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 程量清单)正本内,电子版与书面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书面为准。 |
3.2 | 投标报价 | 补充第 3.2.7 项: 3.2.7 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万元 、调整系数的三个连续值为 0.94、0.95、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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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3 | 投标有效期 | 第 3.3.2 项细化为: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3.4 | 投标保证金 | 第 3.4.3 项细化为: 3.4.3 自始至终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供合同原件)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 3.4.4(2)目细化为: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第 3.5.1 项细化为: (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扫描)。 (2)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 2021 年 12 月以来(含 12 月份)连续 3 个月及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 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自 2021 年 12 月以 来(含 12 月份)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 构单位章)。如果投标人系 2022 年新成立的企业可提供 2022 当年度任一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第 3.5.2 项细化为: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后无须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3.5.3 项细化为: 3.5.3“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续) | (2)相关业绩信息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公路施工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第 3.5.5 项细化为: 3.5.5 近 1 年内发生诉讼及仲裁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实向招标人说明相关情况。 第 3.5.7 项细化为: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第 3.5.8 项细化为: 3.5.8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第 3.7.3 项第一自然段细化为: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表 4.1~表 4.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第 3.7.4 项细化为: 3.7.4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 7 份,并提供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 03、04、09、21-2 表书面及电子版资料各一套),另加 1 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 盘),内容为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的电子版(含以 Excel 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 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
4.4 | 投标文件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 补充第 4.4 款: 4.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符合投标人须知 4.1.3 款规定。 (2)符合投标人须知 4.2.5 款规定。 (3)未在招标公告中列明的时间内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参与投标的。 (4)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2 | 开标程序 | 第 5.2.4(6)目细化为: (6)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当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第 5.2.4(7)目细化为: (7)按照开标顺序,首先宣布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情况,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第 5.2.5 项细化为: 5.2.5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如实记录: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 |
6.3 | 评标 | 本款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7.1 | 定标方式 | 第 7.1 款细化为: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7.2 | 中标通知 | 第 7.2 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3 | 履约担保 | 第 7.3.1 项细化为: 7.3.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第 7.3.2 项细化为: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4 | 签订合同 | 第 7.4.4 项细化为: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 7.4.5 项细化为: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8 项、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7.5 | 中标结果公告 | 增加第 7.5 款: 7.5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 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
8.1 | 重新招标 | (3)目细化为: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9.5 | 投诉 | 第 9.5 款细化为: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及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5〕131 号)办理。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泰顺县泰庆北路 406 号邮 编:325500 电 话:0577-67563956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第 10.1 款细化为: 10.1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以便能及时了解招标人发布的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等招标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补充第 10.2 款、第 10.3 款、10.4 款、10.5 款: 10.2 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以及中标候选人与中标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 3 天。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10.3 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档案复核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10.4 保密规定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10.5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5.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能及时接听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10.5.2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应该已经签署;本页不需另行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8)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3)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14)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报价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4.1~表 4.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5)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b.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c.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低于投标总价的 2%。 3、资格审查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附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 章),且投标人名称与网页截图中显示的单位名称相符。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017 年 1 月 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复印件;b.合同协议书复印件;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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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a.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b.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投标人须知 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一致,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 a.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及社保缴费证明(或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上述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b.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c.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其他 (1)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隐瞒不报的; (2)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隐瞒不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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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a)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c)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d)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e)安全生产费、保险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5)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a)在招标人给定的报价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b)在招标人给定的报价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c)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 (7)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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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注: 1 、招标文件如有补充说明将在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 : //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上发布信息,投标单位可以自行下载补充文件或直接到招标代理公司领取补充文件。 2、如有特殊原因放弃投标的, 弃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登入网上投标系统提交弃标申请,否则按无故不参加投标处理。 3、投标人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小时前自行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进入网上投标系统自行更改, 如自行更换后与投标书中的不一致,作否决投标处理。 4、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开标前核验备用,无以上资料或迟到的均拒收。 5、标函袋自行提供,建议采用黄色牛皮纸密封。 6、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截止时间均为“00 秒”。 7、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若出现相互矛盾时,均以本前附表中的时间和内容为准。 8、如现行有关规范有变更的,以最新的为准。 9、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自行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进入系统网上提问提交异议,投标 人 应 关 注 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http : //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会根据实际问题给予回复,不再另行通知。如针对同一异议有意向的投标人质疑较多,招标人按规定发出的补遗书将会在第一时间在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10、投标人一经报名后,企业名称若有变更,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附网页截图(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最新公布的名录或单位名称与最新公布的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投标人承诺提供不少于 15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 级及以上银行 。
财 务 要 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新(改)建三级及以上公路【且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及单洞 1000m 及以上隧道(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工程的施工。
业 绩 要 求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四项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2)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本次招标认可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和联合体业绩,若提供的业绩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或联合体业绩时,除本注第 1 条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外还应提供已完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且承包人在该《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承担的工作应与满足本次招标业绩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1、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信 誉 要 求
注:以上信誉要求不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其中投标人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投标人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七资料审查资料(六)履约行为表提供即可。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新(改)建三级及以上公路【且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及单洞 1000m 及以上隧道(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不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近三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桥工程、工程管理等等专业职称)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有有效期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上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
项目总工 | 1 |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相关专业范围同项目经理要求),并有在有效期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上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投标人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七资料审查资料(八)履约行为表提供即可。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截图。
6. 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 2021 年 12 月以来(含 12 月份)连续 3 个月
及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自 2021 年 12 月以来
(含 12 月份)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如果投标人系 2022 年新成
立的企业可提供 2022 当年度任一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 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4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 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 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所有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有时间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
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自行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进入系统网上提问提交异议,投标人应 关 注 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http :
//www.ts.gov.cn/col/col1383420/index.html),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会根据实际问题给予回复,不再另行通知。如针对同一异议有意向的投标人质疑较多,招标人按规定发出的补遗书将会在第一时间在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
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扫描上传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
3.5.8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后,按照内层封套上写明的投标人名称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 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 -B)/A >15%时,履约担保为 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 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其中:A 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除按本章第 5.2.2 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 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3 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 3.5.8 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
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一信封开标记录表
(适用于双信封形式)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送达情况 | 密封情况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二信封开标记录表
(适用于双信封形式)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8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第三章 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形式评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应该已经签署;本页不需另行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8)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2.1.1 | 审与响 | |
2.1.3 | 应性评审标准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形式 | (11)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3)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14)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报价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4.1~表 4.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5)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a.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b.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c.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低于投标总价的 2%。 | |
评审 | ||
2.1.1 | 与响 | |
2.1.3 | 应性 评审 | |
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附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投标人名称与网页截图中显示的单位名称相符。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复印件;b.合同协议书复印件;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a.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b.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投标人须知 1.12.3 (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一致,并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附:a.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及社保缴费证明 (或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上述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b.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c.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综合得分=评标价得分+信誉得分评标价:98.5 分 信誉:1.5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报价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计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7 项规定); B 为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投标人除外)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 为复合系数(从 0.30、0.35、0.4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2、3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 | 0 分 |
2.2.4 (2) | 项目管理机构 | 0 分 |
2.2. 4 (3) | 评标价 | 评标价(98.5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1.2;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1.0。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4) | 其他因素 | 信誉 1.5 分: (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 197 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 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截图的,得 0.5 分; (3)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6〕90 号)文件要求,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a.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中的信用等级得分均为 0.5 分(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b.信用等级为 B 级的或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 1 年公布信用等级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 0 分;c.信用等级为 C 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 分、信用等级为 D 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2 分。 施工企业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并按以下原则认定:(a)《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且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应真实无误、信用等级得分使用未超过规定次数,否则按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处理,并将本次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计入已使用次数;(b)《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除(a)中所列内容外的其他所有内容应真实无误,且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并将本次使用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计入已使用次数。 (4)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 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处理; (5)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 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处理(投标人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无行贿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页面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投标人自行承诺即可、无需提供)。 |
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第 1 条细化为: 1.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1.2 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20 分钟上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且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评审均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2 评审范围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范围: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范围:所有通过第一信封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 |
3.1 | 初步评审 | 第 3.1.2 项细化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第 3.1.3 项细化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第 3.1.4 项细化为: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3.1 | 初步评审 |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
第 3.1.5 项细化为: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
补充第 3.1.7 项 3.1.7 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 | ||
3.2 | 详细评审 | 第 3.2.4 项细化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第一册)第四章第二节“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泰顺县交通工程建设中心地 址:泰顺县联心路 94 号 邮政编码:325500 |
2 | 1.1.2.6 |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绿化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其余所有工程自实际交 工日期起计算 24 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程变更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签订合同协 议书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 料后 28 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 10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3.1.1 |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 分及以上。 |
14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5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16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3%签约合同价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9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 万元 |
20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 计算(不计复利)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签约合同价。 质量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出具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为项目属地设区市国有或股份制保险公司。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出具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相 应的偿付能力,并为项目属地设区市国有或股份制融资担保公司。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电子稿 1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机电工程试运行期为 6 个月 |
27 | 19.7 | 保修期:绿化工程自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机电 工程自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其中光源的保修期 为 60 个月)、其余工程同缺陷责任期。 |
28 | 20.1 | 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4‰(若保险费 率不足 4‰的,以实际费率支付;若保险费率大于 4‰的,超出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4‰。(若保险费率不足 4‰的,以实际费率支付;若保险费率大于 4‰的,超出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包含在工程保险费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法院名称:泰顺县人民法院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1.1.2.2 目细化为:
本项目业主单位为泰顺县雅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泰顺县交通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1.2.9、1.1.2.10、1.1.2.11 目:
1.1.2.9 供货商:指为工程提供一般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
1.1.2.10 制造商:指直接为工程制造设备、材料的生产企业。
1.1.2.11 代理商:指以代理单位的资格为工程供应所代理的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或企业。
1.1.3 工程和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1.3.14、1.1.3.15、1.1.3.16、1.1.3.17、1.1.3.18 目:
1.1.3.14 施工图补充设计:指由承包人和监理人协助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主要系统设备的技术特性和工程现场状况所做的对施工图的补充和完善设计。
1.1.3.15 调试:指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的完工测试及验收前的测试、检验与运行等工作。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验收书面申请。
1.1.3.16 机械完工: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段,以签发机械完工证书为标志。
1.1.3.17 联网测试:为保证本项目的监控和通信等机电系统达到联网运行的要求,在路段开通运行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兼容性测试、适用性测试、技术基础检测、并网测试等联网测试。
1.1.3.18 试运行:指工程在联网测试完成后,对工程进行运行考核的阶段,试运行时间本项目为 6 个月。
1.1.4 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1.4.8 目:
1.1.4.8 试运行期:指机电工程从机械完工证书上写明的试运行开始之日算起至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的日期止。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补充施工。
为使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施工图补充设计而引起的设备、系统、技术的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配合上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或施工图补充设计)所需要的相关图纸资料,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
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6.6 项:
1.6.6 施工图补充设计
施工图补充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图设计内容与工程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匹配符合,是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化、完善、修正和补充,以便能充分、全面、有效地指导施工。施工图补充设计工作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并作为公路机电工程设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全面配合和协助,并负责提供为完成施工图补充设计所必须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现场情况的数据、参数、位置、尺寸、设备材料机械图等相关资料。
施工图补充设计完成以后,发包人应及时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和施工图设计共同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支付、验收的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补充设计存在偏差、不一致等情况,应以施工图补充设计中的内容为准。
因施工图补充设计引起的相关变更,按照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
通用合同条款 2.6 款补充:
发包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
《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 号文)和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文)的要求,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专用帐户。
2.8 其他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 2.8 款补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根据合同规定,除非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限制,承包人的责任包括根据计划、程序、规范、图
纸、标准和任何在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文件的规定,提供本合同工程中的全部设备和一切服务。
包括进行机械完工测试及验收、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检查中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提供足够的合格的辅助操作人员以及适用的原材料和设施,并应履行发包人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和服务。
试运行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的项目和数量,承包人可根据拟采用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填报备件清单。不管如何,试运行期和缺陷责任期所需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已包括在报价文件中。
除了提供标准备件和专用工具外,承包人应同意提供缺陷责任期满后两年内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备件。发包人将自行判定所需项目及数量并依承包人所报单价进行采购。
承包人开发应用在本合同工程上的一切软件,其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在交工时向发包人提交所有使用和维护资料,上述资料作为交工验收的必须条件。承包人应提供收费系统以外的各系统软件源代码或代码,并提供逻辑关系图、数据运行流程图,以及达到联动、异常判断、数据交互等其他技术要求,知识产权与发包人共同申请及拥有。
承包人应从现场所在地、省或国家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以承包人名义获得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和分包人人员签证和进口所有承包人装备的进口许可证,并取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需非发包人责任的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通用合同条款 4.1.4 项补充: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合同段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周边环境、地质、气象等,制定施工方案。包括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对本合同段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水上抢险、工程防护、施工平台修复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通用合同条款第 4.1.7 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或赔偿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赔付,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扣回等额的赔款。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包括发包人、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其他承包人等)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包括交通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1)目细化为:
(1)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拌和场、钢筋加工场、预制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弃土场、取土场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报批、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包括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施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报批临时用地所
需的其他一切费用也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第 100 章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弃土场如因政策原因导致确实无法租用需另行选址弃土的,经发包人、设计和监理确认后,新设弃土场的挡墙、排水设施按实际工程量计取,其余费用承包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临时占地”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对临时占地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临时占地、临时用河使用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或达到相关部门要求。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用河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采矿权、资源费(税)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 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交〔2012〕111 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温交办〔2013〕142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3 号)及《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无欠薪”县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7〕123 号)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浙政办发〔2012〕100 号和温交办〔2013〕142 号的要求,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如承包人已向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已按标准缴纳足额的保证金的,则无需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 号,2016 年 1 月 17 日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3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2 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无欠薪”县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7〕123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 号)等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资;发包人将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规定的人工费用参考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
(含动员预付款)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此间涉及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当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
公示期为 30 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问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 2 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承包人拖欠农民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代发拖欠的工资,相应金额从计量款扣除或农民工专户中划拨。
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时,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先行补足,发包人垫付部分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补充第(6)~(45)目:
(6)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
(7)积极开展各项课题研究,与第三方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应积极开展各项课题研究,成立课题研究领导小组,并做到专人、专职、专岗,制定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科研研究等的实施方案,方案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
b.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单位的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
(课题)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实施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积极参与检测、监控、技术咨询、科研(课题)等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e.承包人开展或配合外单位的各项课题研究均需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
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 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 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 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 加强与交警、交通执法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交通执法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的交通管理制度。
e.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地方道路的使用所产生的破坏和修复工作。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较大或重大影响,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同时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严格按照限高、限宽、限载等要求,并对其进行及时、必要的维护,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沿线原有道路、桥梁、建筑物、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遭受破坏(或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对受损部位修复(或赔偿);并免除发包人因此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和诉讼。
(9)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相应配合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工程界面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12)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1〕112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7)、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9)、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13〕219 号、《交通运输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 号)、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管二(2014)104 号)、交通运输
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发〔2016〕193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 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指导意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交〔2015〕59 号)、原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的通知》(浙交监〔2016〕2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6〕112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美丽公路“五个一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15〕 174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开展“美丽班组”创建活动的通知》(浙交办〔2017〕
57 号)等(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并开展“品质工程”和“美丽班组”的创建等。
(13)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浙交〔2013〕120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2020)、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5〕40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做好相应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工作。
同时还应符合《施工现场门禁系统技术指南》、《预应力张拉智能控制系统技术指南》及发包人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布和更新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总体布置、开发应用等工作,包括硬件设施的采购配置、软件系统开发、网络系统搭建、专职系统操作人员的配备、培训、维护、备份管理等一切与此有关的工作内容,并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平台建设、数据整合等相关工作。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以下的最低建设要求进行综合报价,发包人不另行单独计量与支付。
本项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隧道出入门禁与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最低要求如下:
(1)工地可视化远程管理系统
监控对象 | 基本要求 |
桥梁 | 桥梁靠边两侧、墩高≥30 米的桥墩施工全过程视频监控;主线跨二级及以上公路桥梁全过程视频监控; 其他桥梁需符合国家、省及地方文件规定;预制现场需全过程视频监控; 灌浆过程需监控,可采用移动式视频监控。 |
隧道 | 隧道洞口必须安装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系统,并设置 LED 屏体显示;隧道洞口必须安装车辆出入管理系统; 洞内必须安装,能清晰有效监控掌子面施工; 危险品堆放处必须安装。 |
钢筋加工厂 | 全过程视频监控 |
水 泥 砼 拌 合 楼 (包含水稳拌合站和 碎石加工场) | 全过程视频监控 |
试验室 | 力学室、水泥混凝土室、水泥室需全过程视频监控。 |
路基 | 深挖路堑、高填方路段、高挡墙路段施工全过程视频监控 |
监控室 | 全过程视频监控 |
施工驻地 | 项目驻地及民工宿舍出入口必须安装 |
车辆及机械 | 砼搅拌车、泵车、自卸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倒车视频可视系统 |
(2)隧道出入门禁与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监控对象 | 测点布设/监控内容 |
隧道 | 人员出入管理系统必须设置; 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必须设置; 移动式人员定位系统必须设置; 洞口显示屏体必须设置。 |
(14)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
〔2014〕156 号)的要求,加强钢筋工程场地建设、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加强钢筋工程各道工序管理、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加强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
(15)承包人应对安全风险系数大,技术难度大、施工难度大的关键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深切峡谷高墩、深挖路堑高边坡、高挡墙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交通组织方案(包括施工便道交通组织方案、老路段改造交通组织方案等),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包人应组织开展技术论证会,经论证通过,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实施。上述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投标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由于施工引起的涉路、涉河、涉水、涉管线审批也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管理手册、施工指南、标准化工地、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安全生产、材料采购、试验检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系统、检查与考核、质量处罚条例、品质工程、项目管理大纲、生态文明示范意见、隧道工序检查视频管理方案、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平安工地、
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系统、工地可视化远程管理系统、隧道出入门禁与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人脸识别
(移动)考勤系统等相关要求,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7)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生产协调会议,或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与其他标段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讨论会议。承包人因组织召开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其计划进度完成或与其计划进度有较大偏离,或不满足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在必要时将适当调整施工标段内相应施工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响应并做好配合工作,并根据实际完成数量和被调整标段的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计量支付,若原标段单价偏低,与实际施工成本偏离较大,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 项执行。
(19)承包人应按图纸、通用技术规范、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要求、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施工作业,并服从发包人对工作界面模糊点的指派(如有),除发包人认定符合变更范围而进行变更之外,执行上述指派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0)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本工程施工标准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结合互通、桥梁、隧道施工现状及工程实际需要配备专业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响应,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视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承包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做好调查,并编制详细、切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实施性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的飞石、爆破的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周边电力、通讯通信设施、公路(含运营的道路)、水利设施、建筑物、村庄、居民区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若由于承包人爆破施工造成上述设施的破坏,承包人应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实施爆破作业时,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的要求进行爆破监理,并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爆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爆破作业和对其监理的爆破设计进行安全评估;爆破监理单位由承包人在满足实际施工要求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自行选定,并报经发包人备案,爆破监理单位的费用视作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本项目相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税均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还应做好爆破监测和动态评估工作,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爆破方案(含用药量、爆破进尺等),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由于调整爆破方案而造成爆破材料增加、工效降低等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由于施工引起的需涉及预埋管线(如便道跨越管线等)及电力、通信(讯)线路的安全性评价须由承包人负责。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管线、涉电力通信(讯)线路、涉水审批也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及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
及解决问题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负的一切责任。
(23)政府部门因举行大型活动而要求项目暂时停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作出响应并配合政府部门 做好相应工作,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视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行业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24)路基开挖的土石方及隧道开挖的洞渣等只能用于本项目,路基开挖的土石方及隧道洞渣必须优先满足本项目内路基填方、防护工程砌筑、绿化填方、路面用料等本项目的需要,其次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运输至认可的位置堆放,再次在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前提下方可作为它用,承包人不能擅自处置,同时弃方不得随意废弃。发包人有权对弃渣进行调配。承包人对弃渣要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弃置、买卖、转让,否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在此期间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a.对用于本项目且符合轧制碎石条件的洞渣,轧制生产要求:
(a)应根据工艺性质和试验结果设计工艺流程和选择生产设备,配置与生产规模、工艺相符的辅助用电、用水、道路、配套用房等设施,石料破碎前应设置除土工序,以控制土和强风化岩石的进入。
(b)生产区应建有规范完备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废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 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生产区应建有独立的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可用于矿山生产、绿化或符合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c)生产区主要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对破碎系统进行封闭并增加喷淋设备;应在破碎机进出料口和筛分机械上安装集尘装置,并利用风机以负压方式将含尘气体输送到除尘装置中进行除尘,回收的石粉应进行综合利用;成品石料堆放宜采用硬化处理的半封闭料仓,成品石料装卸和运输应有措施避免粉尘排放和撒落。
(d)采用缓冲装置对破碎设备进行减振处理,降低矿山机械设备的振动和噪声,噪声排放应符合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相关要求。
b.对用于本项目且符合轧制机制砂条件的洞渣,轧制生产要求:
(a)机制砂生产系统由给料设备、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除尘设备、输送设备和料仓等组成。设备配置能满足制砂工艺流程要求,能实现清除原料所含泥土等杂质,易将岩石破碎成球形颗粒,并使石粉含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生产目标要求。
(b)生产区应建有规范完备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废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 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生产区应建有独立的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可用于矿山生产、绿化或符合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c)破碎设备宜采用立式冲击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除尘设备应采用布袋式除尘系统,布袋除尘器的功率应满足能把粉尘控制在 5%~15%的要求,变频引风机应能控制除尘部位粉尘含量。
(d)原料仓应全封闭,底部应进行硬化处理,并配置电机振动给料式喂料机;成品机制砂料仓应建造防雨棚,四周需配置相应的排水设备及设施。过渡料仓应参照上述要求。
c. 对于承包人现场加工机制砂应用于本项目的,其机制砂的加工和利用应符合《公路工程水泥
混凝土用机制砂》(JT/T819-2011)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机制砂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交〔2019〕159 号)的要求。
(25)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账户。承包人应服从、配合发包人和经办银行的资金监管 要求,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按需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承包人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发包人、指定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泥浆外泄和泥土、石块等建筑垃圾掉入水库、溪流中,掉入水 库、溪流中的泥土、石块等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理,以保持原地形地貌,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7)线路临近的水库、山塘、小溪、河流等,承包人需按水保批复及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做好保护措施,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特别是重点水源地段,承包人应详细调查,制定确实可行的专项保护方案。
(28)对于水上施工平台、栈桥、挂篮、大型支架、高墩支架、塔吊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大临设施,承包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并宜采用专业厂家定型产品(为出入施工现场和施工运输,需补充、完善的其他大型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自行调查,大型临时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包括必要的第三方复核验算),并应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方案(包括必要的第三方复核验算)在通过专家论证审查(承包人组织)后,报经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无论自用或提供他人使用,施工期间大临设施的维护、加固、管理、安全防护等所有相关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上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9)承包人应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35 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9〕74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20]31 号)、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试行)》的通知>(温交〔2021〕56 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矿山粉尘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11 号)等的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明确项目施工扬尘管理负责人,建立和完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公示法定的扬尘防治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承包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防治培训和教育,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和措施,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常态化施工扬尘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承包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冒黑烟作业及全面使用符合“三油并轨”质量标准的油品(施工机械全面使用与机动车同等标准的车用柴油),上述工作内容应在施工环保费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予以单独计量支付。
(30)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搭建、养护、维修施工用临时栈桥,直至工程完工并拆除,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栈桥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
控费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地形、航道及施工荷载等实施栈桥的设计及施工,并报请监理人审批。上述设计和实施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专用的值守用房 24 小时负责栈桥的封闭管理,上述涉及的费用
视为已含入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1)承包人应加强与设计人的沟通,应高度重视桥梁、隧道、各类交通工程设施(如标志标牌、防抛网、声屏障、机电管道、监控外场设备、供电、照明设施等)预留预埋位置及基础设置,严格按图施工,在相关子目中按规定计量,无单独支付子目的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相关支付子目中。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预留预埋位置及基础设置不正确、预埋件缺失、预留孔道错误等造成返工、工期延误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承包人在合同工履行过程中,应对所在标段红线范围以内用地、桥梁完工后的桥下空间实施管理,防止外来乱倾倒和乱堆放情况的发生。如遇外来乱倾倒、乱堆放行为发生,除出面阻止外,应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报告,以便得到及时处置。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相关费用已含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临时用地,尽可能和永久用地相结合,原则上在路线施工红线范围内,承包人不宜设置三集中场地(拌合、预制、加工)。除非受地形条件限制,但须报监理人审批并经发包人同意。
(34)为确保本项目施工进度,承包人应保证永久占地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及时主动提出永久占地使用申请,并配置专人积极参与相应永久占地征用或迁移工作,此间涉及相关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因承包人永久占地使用计划不合理或用地申请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永久占地使用受阻或滞后,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征地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5)合同执行期内,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四是加强缺陷责任期施工交通维护工作,交通管制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听从交警、业主的指令安排。
(36)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临时用地(含取土
(料)场、弃土(渣)场)的排水、防护及复耕复绿;项目部驻地、拌合站、梁板预制场、临时工棚、钢筋 加工场、便道等临时工程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解体清运、复耕复绿及赔偿,因承包人施工 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 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3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执法、水利、环保、资规、住建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在承包人撤离时,发包人将根据交通执法、
水利、环保、资规、住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索赔证明材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赔偿,将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或保留金中扣除。
(38)承包人应树立森林防火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及现场工人等人员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并做好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工具购置、火灾隐患排查等工作,并服从相关森林防火制度。
(39)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按本技术规范中的内容提供培训设施与培训课程,保证发包人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职员掌握本合同范围内各种机电设备和装置的性能,日常维护、日常操作与故障排除以及故障的判断分析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在交工验收前 3 个月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草稿供监理人审核,手册草稿中应表明编制的一般原则方法、编有各种数据图样、软件表和操作维修方法等。在交工验收前至少一个月承包人应提供四套将修改完善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操作维修手册,以便发包人熟悉系统和设备的性能及安装过程。该项工作的相关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0)工程机械完工后交工验收前,为使系统顺利投入试运行,承包人应将工程(包括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工作应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参加,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移交清单、设备及随箱资料(含设备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等)进行逐项清查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设备的管理责任即转移给发包人。
如果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理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41)机电设备安装应有对现有成品进行保护的措施,如有污染或损坏需要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项目施工(含调试、试运行)所发生的施工用电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调试、试运行工作的相关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3)承包人应按国家、省及地方最新的增值税纳税制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及时完成本项目的税务缴纳,向发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应符合规定;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不合规、不合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4)承包人应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设立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5)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2 项补充:
具体的分包活动应符合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规〔2021〕5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4.3.3 专业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3(1)目细化为: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本项目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不允许专业分包,其他专业分包须按规定执行,其中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及绿化工程如需分包的,则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实施。
4.3.4 劳务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4(2)目细化为:
(2)劳务分包应当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 号)规定的格式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或授权项目部签字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合作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4 项补充第(5)目:
(5)劳务分包人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负责人需有法人签署的委托书和社保证明。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通用合同条款第 4.5.1 项最后一句话细化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人员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通用合同条款 4.6.1 项补充:
承包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班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主要关键设备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本项目。承包人应对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辅助人员等)进行健康监测,建立全员“一人一档”健康监测制度,对于体温异常或身体不适应者应严禁进场作业,并及时安排就医,如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3 项细化为: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且应是承包人的在职人员。承包人应保持上述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10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漏考或考勤造假按擅自离开工地处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发包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2 天(特殊情况经发包人人批准同意例外)。项目经理、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同时请假人数原则上不多 3 人,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不得
同时请假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除外)。无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地(特殊情况除外)的,一律按不在岗处理。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离职(需提供合同解除证明)、出国留学(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死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6.9 承包人及其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针对本项目特殊性,须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并落实到位,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可靠,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措施;如发生相关责任行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6.10 职业健康管理
承包人应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设立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产生 的咨询费用、专家评审费用、会议费用、健康检查费用、及采取的一切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费等相关费用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中。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 4.8.3 项补充:
承包人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监督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
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或一旦爆发其它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健康登记制度(一人一档),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的配备、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安排专人对防疫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9 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并不限于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未经发包人同意,一经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停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10.1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30 天内,对设计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施工需求作出书面评价。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1.1 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
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承包人应根据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组建党工团、纪检、综治管理组织机构或临时机构,要求项目书记和纪检委员应同步配备,配合发包人做好党建联动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且符合发包人对工程管理的要求,形成预防工作与工程建设“双向纳入”和 “共同负责”的工作局面。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1.1 项细化为:
5.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所采购的钢筋、水泥、钢绞线、波纹管、锚具、支座、沥青、护栏等主要材料都须事先得到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备案。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
通用合同条款第 5.1.3 项补充:
承包人必须对所有进场材料和设备以及相应质检单进行质量验收,并对其通过验收的材料和设备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5.1.4 项
5.1.4 承包人提供的下列主要设备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隧道机电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推荐品牌 |
1 | 计算机 | DELL、联想(ThinkServer)、HP 或相当于 |
2 | 电力电缆 | 浙江万马、江苏上上、江苏远东、杭州通策、浙江英美达、浙江元通线缆或相当于 |
3 |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EPS | 博朗耐、冠军、科华或相当于 电池:美国德克、日本汤浅、德国阳光或相当于 |
4 | 射流风机 | 上风高科、上虞专用、上虞金盾、浙江双阳或相当于 |
5 | 隧道灯 | 灯具:江西晶和、勤上光电、上海三思或相当于元器件:施耐德、正泰、德力西或相当于 芯片:CREE(美国科瑞)、OSRAM(德国欧司朗)、NICHIA (日本日亚)、飞利浦或相当于 驱动电源:茂硕、英飞特、明纬活相当于 |
6 | CO/VI 检测器、风速仪、亮度检测仪 | 英国 CODEL、北京曼德克、上海勋飞或相当于 |
7 | 电力监控 | 国网电瑞、国电南瑞、南京茵泰莱或相当于 |
8 | 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直流屏 | 华承电器、合荣电气、杭州万控或相当于元器件:ABB、施耐德、西门子或相当于 直流屏电池:美国德克、日本汤浅、德国阳光或相当于 |
9 | 中压环网柜 | ABB、西门子、施耐德或相当于 |
10 | 柴油发电机 | 康明斯、沃尔沃、雷诺或相当于 |
11 | 变压器 | 正泰、三变、钱江或相当于 |
12 | 交通区域控制机(PLC) | 欧姆龙、西门子、ABB、施耐德或相当于 |
13 | 火灾报警综合盘、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 | GE、爱德华、能美、泰科、腾盛或相当于 |
14 |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 MOXA、海斯科、赫斯曼、普莱德或相当于 |
15 | 隧道外摄像机、隧道内摄像机、变电所内摄像机 | 海康、大华、中威、宇视或相当于 |
16 | 视频事件检测器 | 海视智能、浙大中控、Citilog、Trafficon 或相当于 |
17 |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网络交换机 | CISCO、H3C、华为或相当于 |
18 | 火灾报警工控机、通风控制工控机、视频监控计算机 | 研华、研祥、西门子或相当于 |
19 | 双电源切换开关 | ABB、施耐德、西门子或相当于 |
20 | 服务器 | DELL、联想(ThinkServer)、HP 或相当于 |
21 | 容错服务器 | Stratus ftServer、H&i SERVER、NEC 或相当于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推荐品牌 |
22 | 彩色视频监视器、液晶监视器 | 三星、TCL、创维或相当于 |
23 | 视频存储服务器(NVR) | 中威、海康、微创或相当于 |
24 | 光缆 | 长飞、富通、亨通、烽火或相当于 |
上述推荐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经监理人同意后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任何品牌都须事先得到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意。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政策处理、交通组织等的不确定性的综合因素,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 7.2.2 项约定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
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 7.5 款补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达到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安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问题,以及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内业资料台账不完善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时,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
位被再次要求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2% (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安生产费用(纳入交通组织维护费的除外)按相关规定使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 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1)目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等等规定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9.2.10 项,原 9.2.11 项修改为 9.2.10 项,补充第 9.2.11~9.2.22
项:
9.2.11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本项目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中符合《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浙交〔2021〕16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 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
〔2014〕266 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浙交 ZJSP17-2019-0018)等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Ⅲ级及以上的施工安全风险,承包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单位应报发包人同意认可,所产生的费用在安全生产费中计取。
9.2.12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行业主管和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细则。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交通组织维护、维护车辆通行等方面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各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组织维护方案、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9.2.13 承包人要保持施工场地相对封闭,施工入口设置岗亭管理,施工等车辆凭通行证等进入施工场地;承包人承担施工使用场地的安全生产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等责任。
9.2.14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浙交〔2014〕58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浙交〔2021〕12 号)以及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本项目关键节点及特种设备等实施安全监控系统,承包人应按规定要求落实做好相关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2.15 为了加强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本项目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共同询价方式引进第三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合同由承包人与第三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单位签订,咨询服务费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号)文相关规定从项目安全生产费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按发包人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有关第三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服务相关责任、权利、义务等等内容在签订中另行约定。
9.2.16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7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9.2.18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2.19 承包人必须与项目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备案。承包人须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并对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上报监理人、发包人。
9.2.20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 年 12 月 9 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令)、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7)、
《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ZJSP17-2019-0018)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将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9)及发包人相关规定要求对承包人进行考核评价。
9.2.21 为加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引入智慧式用电管理理念,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配电柜、二级箱柜、末端配电箱等关键节点的导线温度、环境温度、剩余电流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电气线路动态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避免电气火灾等涉电事故的发生。交流点焊机还应安装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2.22 本工程用工一律采取实名制用工制度,所有参建人员均要求签订用工合同,并向监理人
和发包方备案,承包人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 号的文件要求落实“无欠薪工作”。同时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违反按照违约处理。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4.12~9.4.16:
9.4.1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环保施工保证措施,充分考虑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相关文件制定的关于配合实施“五水共治”的相关规定及后续可能出台的规定、要求,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可行 的环保监控、环保监测、泥浆防护、洒水防尘、车辆冲洗、道路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 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 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13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9.4.14 承包人应根据每座隧道进口、出口的现场地形、地貌,制定最佳的边仰坡开挖方案,隧道贯彻执行“早进洞,晚出洞”理念,尽量采取“零开挖”进洞;边坡实行动态清表开挖,严禁征地线以外的山体开挖和植被破坏;桥梁施工避免对红线外土壤和树木进行大面积的砍伐和破坏,必须的便道利用也需在完工后及时复绿,必须的栈桥设置也要做到只砍头不伐根,以在完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原生态。
最大限度的恢复:主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防护,边坡原则上要开挖一级防护一级,若因未曾及时防护引起边坡失稳等次生灾害的,处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临时工程在完工后应及时复耕。
9.4.15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对征地红线范围内清理表土的利用和保护,应集中堆放,以备将来用作绿化的回填土。
9.4.16 承包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
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
35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
35 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
〔2019〕7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
〔2018〕18 号)、中共杭州市委文件《关于深化美丽中国样本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31 号)、《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浙交〔2019〕44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0]31 号)、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温交〔2021〕 56 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矿山粉尘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温资规发〔2021〕11 号)等的要求强化扬尘治理“七个 100%”的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可行的环保监控、泥浆防护外运、洒水防尘、车辆冲洗、道路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5 事故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本款细化为: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常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细化为(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重点考虑临时工程的实施方案以及应急预案、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措施、保通方案等);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及保通方案(重点考虑桥梁、隧道的施工方案、方法、工艺等技术措施的先进性、合理性等);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重点结合本项目,提出切合实际可行的工期保证体系和工期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重点结合本项目,提出切合实际可行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创优方案、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重点考虑隧道施工的安全组织措施及保障措施健全);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重点考虑隧道施工的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及各项保证措施,保通方案);
(9)设备采购计划
(10)培训方案
(11)机电测试及试运行方案
(12)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设备采购计划应表明拟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订货时间、采购时间、运至现场时间等相关内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7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周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及发包人确定的关键工程和某些节点项目的进度要求或项目的施工进度没有明显改善,承包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要领导必须在工地蹲点,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0.2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下个月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第 10.1 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每周提交 1 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
预定工期内交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的 3 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设备采购计划可以根据监理人批准时间的采购进展情况或监理人的要求做出不定期的修订。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节点工期的前提下,对节点工程的关键线路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 每月 25 日前将下个月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进度每周提交 1 次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节点工程按期完成,进入试运行,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节点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下一个季度计划应在本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下月度计划应在本月的 25 日前报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4)节点计划
隧道机电工程应在 30 个月内完成,试运行期 6 个月;绿化工程完工申请需在项目交工验收之日前完成,养护一年后组织绿化工程交工验收。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详细并切实可行的节点计划,发包人将对列入节点计划的工程项目(具体由发包人进行确认)进行考核,若应承包人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关键节点计划工作的,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5)项:
(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节点工期:隧道机电工程应在 30 个月内完成,试运行期
6 个月;绿化工程完工申请需在项目交工验收之日前完成,养护一年后组织绿化工程交工验收)延
误,承包人应支付节点工期逾期违约金,节点工期逾期违约金为 10000 元/天。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节点工期逾期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承包人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则按 22.1 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3 项补充: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 号),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2.7、13.2.8、13.2.9、13.2.10 项:
13.2.7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13.2.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含补充设计、动态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9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10 承包人应当依法依规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3.4 款补充:13.4.1、13.4.2、13.4.3 和 13.4.4 项
13.4.1 分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试)验大纲,作好相关的一切检(试)验准备,分系统检(试)验应有监理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并可以认为这一分系统检(试)验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出分系统检(试)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没有到场参加分系统检(试)验,监理人应对上述报告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上述分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2 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 72 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试)验大纲,确定系统检(试)验的总负责人,作好相关的一切检(试)验准备,系统检(试)验必须有监理人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投运,承包人不能进行系统检(试)验,应该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上述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3 完工检(试)验:承包人提交机械完工申请后,应进行机械完工检(试)验工作,机械完工检(试)验由监理人主持,发包人代表参加,机械完工检(试)验是对工程能否投入试运行的全面考核,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令提供机械完工检(试)验大纲,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监理人应至少提前 48 小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
(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报监理人认可。
上述机械完工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4 机械完工证书:完工检(试)验合格后,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的机械完工申请,并确认工程机械完工日期、签发机械完工证书。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进行监理验收时现场应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影像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6.1 项(1)目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6.1 项(3)目: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或规程等技术要求控制各类材料用量,若发现材料实际用量与技术要求的理论用量有偏差时,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提供书面的技术说明,一经发现此类问题,发包人有权按第 22.1 款对承包人采取相应违约处罚。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理由不充分,影响工程质量的,应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整改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违反本款规定或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试验检测工作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监〔2015〕18 号)的规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测单位,该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4.1.4 项
14.1.4 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与拒收
根据设备材料的供货计划,设备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必须及时编制开箱报验单,写明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情况、随机备件附件资料等,经自验合格后,请监理人进行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如果监理人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可以拒收设备或材料,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设备或材料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4.1.5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
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交〔2019〕14 号)的要求委托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委托等形式确定隧道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高边坡监测、高填方路基监测、桩基检测、桥梁监控监测等等现场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费和招标过程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4.4 款补充第(4)项:
(4)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 )规定,隧道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高边坡监测、高填方路基监测、桩基检测、桥梁监控监测等等费用已包含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变更程序、方法均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 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泰政办〔2022〕7 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2 项细化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或减)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发包人有权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加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减少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5.4.4 项细化为:
15.4.4 本标段及本项目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本款以下原则组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计取:
(1)定额套用: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补充定额;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扣除其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