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金额(一次性)(M) 参与费率 M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M 每笔 1000 元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录
第一部分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二部分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 前言 14
二、 释义 15
三、 合同当事人 18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9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22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8
七、 避险 29
八、 风险保护 31
九、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计划和管理权限 33
十、 集合计划的成立 34
十一、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34
十二、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5
十三、 集合计划的估值 35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四、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39
十五、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42
十六、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44
十七、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48
十八、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49
十九、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50
二十、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5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8
二十四、风险揭示 59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63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3
二十七、或有事件 64
第三部分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保护合同
第一部分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别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x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 10 亿份,存续期无最高规模上限。 | |
管理期限 | x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3 年。 | |
避险期 | x集合计划避险期为 3 年。 | |
避险金额 | 指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份额的投资金额,即份额持有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份额的净参与金额及推广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
避险 | 指在避险期到期日,如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则管理人优先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如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则管理人向风险保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风险保护人根据风险保护合同约定补足该差额。 | |
推广期 | x集合计划推广期自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 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
封闭期 | x集合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具体办理时间管理人另行公告,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届满后除开放期之外均为封闭期。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开放期 | x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仅设退出开放期。退出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满后每个月的前 5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退出开放期内不接受参与申请。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币 5 万元,超过最低金额的部分无金额级差。 | |
相关费率 | 1、管理费:1.2% 2、托管费:0.2% 3、参与费:参与金额(一次性)小于 500 万元,参与费率 0.5%;大于等于 500 万元,每笔 1000 元。 4、退出费: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 |
投资范围 |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
风险收益特征 | 低风险 | |
适合推广对象 |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对收益有一定要求的稳健型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风险保护人 |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推广机构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参与本集合计划。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及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
参与金额(一次性)(M) | 参与费率 |
M < 500 万元 | 0.5% |
500 万元≤ M | 每笔 1000 元 |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方式、程序 | 1、办理方式 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具体退出方式以委托人所在的推广机构具体规定为准。 2、参与程序 (1)提交申请 委托人需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后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支付参与款项 委托人在推广网点办理参与手续,应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则申请失败,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3)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 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 3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4)参与申请的查询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原推 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参与费 | 参与费用计算方法为:参与费用=参与金额 × 参与费率 |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算成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委托人可以在退出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及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 |
办理方式、程序 | 1、办理方式 委托人可在原推广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所持有份额的部分或全部退出手续,也可以通过推广机构以电话委托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退出。具体退出方式以委托人所在的推广机构具体规定为准。 2、退出程序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退出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通过书面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申请。 (2)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交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 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4)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但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按巨额退出情形的相关规定处理。 | |
退出费 |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 0.5%,退出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委托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和业绩报酬后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用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退出费率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 退出费用 委托人持有到避险期到期日,退出费用为零: 1、如此时不适用避险条款(详见合同第七章 避险),委托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
持有期(P) | 退出费率 |
P<1 年 | 0.5% |
1 年≤ P<2 年 | 0.3% |
P≥2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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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 | 2、如此时适用避险条款,委托人退出总额即为可退出金额,而总退出金额为可退出金额加上管理人和风险保护人赔付的差额后的总和。总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 = 退出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 退出费用 = 退出总额 注:此时适用避险条款,管理人业绩报酬为零,且委托人持有到避险期到期日,退出费用亦为零。 总退出金额 = 退出金额 + 管理人和风险保护人赔付的差额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巨额退出 | 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当出现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
连续巨额退出 | 连续两个退出开放日(含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时,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 |
拒绝或暂停退出 |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暂停估值情况; (4)退出开放期内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x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的参与条件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集合计划符合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参与比例为推广期结束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5%,且最高金额不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5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设限制,但应保证参与后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在避险期到期日,如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则管理人优先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如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则管理人向风险保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风险保护人根据合同约定,在避险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足该差额;存续期参与的自有资金不承担补偿责任。 | |
风险保障 | 风险保护合同 | 《风险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人、风险保护人和委托人。委托人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护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本集合计划将由风险保护人根据《风险保护合同》提供风险保护。 |
风险保护期 | 风险保护人提供的风险保护期间为避险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
风险保护范围 | 风险保护人提供的风险保护的范围为风险保护差额 | |
险保护责任金额 | 指根据合同约定,在避险期到期日,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的差额,扣除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可用于弥补委托人亏损的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部分。 | |
风险保障费 | 1、保障费收取方式 x集合计划保障费从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2、保障费率 每日保障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4%÷ 当年天数。保障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管理费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保护人支付保障费。风险保护 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管理人认可的合法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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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x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金额)。 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管理人记录为准。)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与冻结 | 1、在监管机构及技术措施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2、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事项。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 | 本集合计划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证券交易费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x和律师费,以及按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从集合计划的财产总值中支取。 1、管理费 x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1.2%÷ 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 | 2、托管费 x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0.2%÷ 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集合计划不设置最小佣金限制。 4、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x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
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在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根据集合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提取办法提取业绩报酬。 (2)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若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5%,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5%,则管理人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部分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 5% 部分的 10% 作为业绩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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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报酬 | 业绩报酬 | (3)当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5%,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5%,则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终止日委托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 5% 部分的 10% 作为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R)计算方法如下:如果 r ≤ 5%,则 R= 0; 如果 r>5%,则 R= C0 ×(r-5%)×10%× 持有年数 CT = 委托人集合计划退出的份额(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下同) ×(委托人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委托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间单位份额累计分红) C0 = 委托人集合计划退出的份额 × 集合计划参与日净值(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净值为 1.00 元) 持有年数=委托人持有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的自然日天数 /365 (委托人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年数的计算从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至委托人退出申请日为止,委托人参与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年数的计算从委托人参与日起至委托人退出申请日为止) 3、提取办法 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
分配原则 |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不进行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和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至少每 3个月分红一次; 5、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收益分配 | 分配方式 | x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代理推广机构账户,再由代理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
分配方案 |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由管理人向委托人公告。 | |
终止和清算特别说明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满; (2)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 (3)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4)集合计划风险保护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风险保护人签订《风险保护合同》; (5)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6)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7)集合计划风险保护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风险保护人签订《风险保护合同》; (8)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或计划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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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清算 |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清算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清算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8)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清算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特别说明 | x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说明书与《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管理合同》为准。 |
第二部分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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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保护合同》等均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一、前言
为规范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 运作,明确《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x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本 计划、计划 | 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 | 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 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托管协议 | 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
风险保护合同 | 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保护合同 |
推广协议、代理推广协议、代理推广合同 | 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协议;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2 年 10 月18 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2 年 10月18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 |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 | 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集合计划风险保护人、风险保护人 | 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投担; |
推广机构 | 指华泰证券、中国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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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
委托人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 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集合计划成立日 | 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推广期 | x集合计划推广期自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仅设退出开放期。退出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满后每个月的前 5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退出开放期内 不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 |
封闭期 | 指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届满后除开 放期之外均为封闭期; |
开放日 |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管理期限、存续期 |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三年; |
避险期 | 指集合计划提供避险的期限,本集合计划避险期为三年;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提出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 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 | 指 T 日后的第 n 工作日; |
避险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避险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避险金额 | 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的投资金额,即份额持有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份额的净参与金额及推广期间的 利息收入之和; |
避险 | 指在避险期到期日,如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则管理人优先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含分红转增份额,下同)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如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则管理人向风险保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风险保护人根据风险保护合 同补足该差额。 |
风险保护 | x集合计划由风险保护人提供风险保护;风险保护的范围为风险保护责任金额。风险保护期间为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风险保护责任金额 | 指根据合同约定,在避险期到期日,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的差额,扣除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可用于弥补委 托人亏损的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部分;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
计划份额、份额 | 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份额面值 | 每份 1.00 元; |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总值 | 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净值、 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金额; |
累计净值、累计份额净值 | 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管理人业绩报酬 | 当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 |
不可抗力 | 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等。 |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与各推广机构签订的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约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xx: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邮政编码:210002
联系电话: 95597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邮政编码: 10000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联系电话:9556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 10 亿份,存续期无最高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业绩基准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资产配置比例
x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为 0%—100%。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2)现金类资产比例为 0%—100%。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剩余期限小于 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权益类资产比例为 0%—20%。权益类资产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等;
(4)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5)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3、业绩基准
x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存续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按利率执行的时间进行加权平均。本业绩基准仅为委托人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管理人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能够取得最低投资收益。
(五)存续期
x集合计划固定存续期为三年。
(六)避险期
x集合计划避险期为三年。
(七)避险金额
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的投资金额,即份额持有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份额的净参与金额及推广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八)避险
指在避险期到期日,如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则管理人优先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如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则管理人向风险保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风险保护人根据风险保护合同约定补足该差额。
(九)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
x集合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具体办理时间管理人另行公告,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届满后除开放期之外均为封闭期;
2、开放期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仅设退出开放期。退出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满后每个月的前 5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退出开放期内不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
3、流动性安排
x集合计划在退出开放期至少保留 5% 的现金头寸以应对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当出现巨额退出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十)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十一)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低风险产品 , 主要面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对收益有一定要求的稳健型投资者。
(十三)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 华泰证券、中国银行。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四)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
参与金额(一次性)(M) | 参与费率 |
M < 500 万元 | 0.5% |
500 万元≤ M | 每笔 1000 元 |
2、退出费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 0.5%,退出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P) | 退出费率 |
P<1 年 | 0.5% |
1 年≤ P<2 年 | 0.3% |
P≥2 年 | 0 |
3、管理费:1.2%
4、托管费: 0.2 %
5、业绩报酬: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期以集合计划
的推广公告为准。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存续期内不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参与价格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参与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推广期后自有资金参与的价格,以参与申请当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3)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4)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5)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7)本集合计划当参与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在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需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后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并在资金账户存入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 3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一次性)(M) | 参与费率 |
M < 500 万元 | 0.5% |
500 万元≤ M | 每笔 1000 元 |
参与费用计算方法为:参与费用=参与金额 × 参与费率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应计利息 )÷ 推广期参与价格
= ( 参与金额 - 参与费用+应计利息 )÷ 推广期参与价格
注:集合计划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所产生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算成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委托人只能于本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
退出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每个月的前 5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人退出申请。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退出方式
委托人可在推广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所持有份额的部分或全部退出手续,也可以通过推广机构以电话委托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退出。具体退出方式以委托人所在的推广机构具体规定为准。
3、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前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4、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退出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通过书面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申请。
(2)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交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4)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但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按巨额退出情形的相关规定处理。
5、退出费用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 0.5%,退出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P) | 退出费率 |
P<1 年 | 0.5% |
1 年≤ P<2 年 | 0.3% |
P≥2 年 | 0 |
委托人存续期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和业绩报酬后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用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退出费率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 退出费用
委托人持有到避险期到期日,退出费用为零: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如此时不适用避险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七章 避险),委托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2)如此时适用避险条款,委托人退出总额即为可退出金额,而总退出金额为可退出金额加上管理人和风险保护人赔付的差额后的总和。总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 = 退出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管理人业绩报酬 - 退出费用 = 退出总额
注:此时适用避险条款,管理人业绩报酬为零,且委托人持有到避险期到期日,退出费用亦为零。总退出金额 = 退出金额 + 管理人和风险保护人赔付的差额
6、退出的限制
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退出金额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资产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计划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委托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退出份额的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受理当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确认日后 3
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3)信息披露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披露。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时,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退出金额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资产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计划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委托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退出份额的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受理当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确认日后 3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内,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信息披露方式
当发生连续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或者发生暂停退出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披露。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发生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暂停估值情况;
(4)退出开放期内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若管理人有足够支付能力,
则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如果发生暂停退出的时间为一天,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管理人网站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公告最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公告最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两周重复公告一次,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连续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公告最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集合计划符合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
和托管人,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推广期参与比例为推广期结束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且最高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设限制,但应保证参与后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不超过计划总 份额的 20%。
3、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共享收益。 4、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在避险期到期日,如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
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则管理人优先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如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则管理人向风险保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风险保护人根据合同约定,在避险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足该差额;存续期参与的自有资金不承担补偿责任。
5、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推广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6、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
措施。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 时,
管理人应在不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权益的基础之上,在具备退出本计划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自有资金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但推广期投入且未解除约定责任的自有资金部分不得提前退出。
8、风险揭示
鉴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稀释或者由于自有资金退出致使管理人被动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导致集合计划净值受损,从而产生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风险。
9、信息披露
管理人自有资金份额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向客户披露。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提前披露,但需事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在管理人网站上向客户披露,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七、避 险
(一)避险
指在避险期到期日,如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退出金额”)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则管理人优先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如推广期自有资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x参与份额对应资产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则管理人向风险保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风险保护人根据风险保护合同约定,在避险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足该差额。
(二)避险案例
x某委托人投资 100,000 元在推广期参与本计划,假设该笔参与全部予以确认,并持有到避险期到期。假定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持有期间累积分红 0.08 元 / 计划份额。则,推广期参与份额为:
参与费用 =500.00 元
净参与金额= 100,000.00-500.00 = 99,500.00 元
推广期参与份额=(99,500.00 + 50.00)/1.00 = 99,550.00 份 1、若避险期到期日,本计划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避险金额 = 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的投资金额= 99,500+50 = 99,550.00 元
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 99,550.00×0.900 = 89,595.00 元
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 99,550.00×0.08 = 7,964.00 元
总金额= 89,595.00+7,964.00=97,559.00 元
即:总金额<避险金额
则在避险期到期日,由管理人和风险保护人赔付的差额为 1,991.00 元( 即:99,550.00- 97,559.00=1,991.00 元),总退出金额为 91,586.00 元(即:1,991.00+89,595.00=91,586.00 元)。
2、若避险期到期日,本计划份额净值为 1.380 元。
避险金额 = 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的投资金额= 99,500+50 = 99,550.00 元
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 99,550×1.380 = 137,379.00 元
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 99,550×0.08 = 7,964.00 元
总金额= 137,379+7,964=145,343.00 元
即:总金额>避险金额
x避险期到期日该委托人退出计划份额,则其可得到的退出金额为 137,379.00 元。
(三)避险期
三年,即集合计划提供避险的期限。
(四)适用避险条款的情形
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至避险期到期日的份额,但不适用避险条款的情形除外。
(五)不适用避险条款的情形
1、在避险期到期日,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避险金额的;
2、委托人推广期参与,但在避险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退出本计划;
3、在避险期内发生《合同》规定的计划终止的情形;
4、未经风险保护人书面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条款,但管理人仍应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
5、《合同》无效、终止或解除的;
6、管理人、委托人串通,骗取风险保护人提供风险保护的;或者管理人、委托人共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管理人、委托人其中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使风险保护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风险保护的。发生该等情形,委托人无过错的,管理人仍应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
7、因不可抗力导致计划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计划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风险保护
(一)风险保护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民币
(二)风险保护人与华泰证券签订《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保护合同》。委托人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风险保护合同的约定。本计划由风险保护人提供风险保护,风险保护的范围为风险保护责任金额。风险保护期间为避险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避险期内,风险保护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风险保护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上述情形。确定风险保护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管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更换风险保护人、新增风险保护人或选择终止该计划。
(四)风险保护人发生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足以影响其履行风险保护责任能力情形的,管理人更换或增加新的风险保护人须另行征询委托人同意,按照合同变更方式处理。管理人与新的风险保护人签订《风险保护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风险保护人的有关事项,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更换风险保护人的,原风险保护人承担的所有与本集合计划风险保护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风险保护人承担,在继任风险保护人接任之前,原风险保护人应继续承担风险保护责任;新增风险保护人的,新增风险保护人和原风险保护人共同承担风险保护责任,原风险保护人继续承担风险保护责任。
(五)避险期xx前款以外原因更换风险保护人属合同变更,应按照合同变更流程办理。更换风险保护人的,原风险保护人承担的所有与本集合计划风险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风险保护人承担,在继任风险保护人接任之前,原风险保护人应继续承担风险保护责任。
(六)如果符合条件的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与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避险金额,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进行补偿之后仍有差额的,应按照
《风险保护合同》的有关约定,在避险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保护人发出书面《履行风险保护责任通知书》(《履行风险保护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本集合计划风险保护责任金额以及本集合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风险保护人将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风险保护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 将《履行风险保护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委托人。若风险保护人在避险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履行风险保护责任的,自避险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委托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风险保护责任金额)向风险保护人追偿。风险保护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风险保护责任,无须对委托人逐一进行清偿。
(七)除本部分第四、第五款所指的“更换风险保护人的, 原风险保护人承担的所有与本集合计划风险保护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风险保护人承担”以及以下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 风险保护人不得免除风险保护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 , 风险保护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避险期到期日,可退出金额加上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计划份额累计分红金额、加上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推广期参与所获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后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避险金额的;
2、委托人推广期参与,但在集合计划避险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3、在避险期内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本集合计划计划终止的情形;
4、未经风险保护人书面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条款,风险保护人不再承担风险保护义务;
5、《资产管理合同》无效、终止或解除的;
6、管理人、委托人串通,骗取风险保护人提供风险保护的;或者管理人、委托人共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管理人、委托人其中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使风险保护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风险保护的;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直接导致管理人无法按约定以自有资金推广期参与所获份额(不含分红转增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后计算的总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的义务;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风险保护人免于履行风险保护义务的。
(八)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 ), 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 , 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九)保障费
保障费收取方式:保障费从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障费 = 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4%÷ 当年天数。
保障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管理费之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向风险保护人支付保障费。风险保护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管理人认可的合法发票。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相关资产采用避险策略进行主动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内进行投资。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x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金额)。
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在计划的推广期,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管理人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成立。
2、日期:自本集合自计划成立日开始运作。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是指运用集合计划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债券投资及应计利息;
5、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由托管人保管。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
除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了《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方式为商业银行清算模式。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集合计划分为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x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x集合计划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本息、有价证券等资产。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应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送、转赠、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票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7)场外直销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的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公布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8)场内的 LOF、ETF 基金和权证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9)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中债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10)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1、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2、集合计划账册的对账
(1)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管理人按日编制集合计划估值表,与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托管人办理集合计划的资金收付等凭证,由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
当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 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1、差错类型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差错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5% 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 0.2 %÷ 当年天数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1.2%÷ 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集合计划不设置最小佣金限制。
4、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上述费用均由集合计划在其计划资产中列支,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支付,但相关机构直接扣除的费用除外。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在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根据提取条件和提取办法提取业绩报酬。
(2)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时,若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5%,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5%,则管理人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部分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 5% 部分的 10%作为业绩报酬。
(3)当集合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5%,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5%,则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终止日委托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 5%部分的 10% 作为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R)计算方法如下:如果 r ≤ 5%,则 R=0;
如果 r>5%,则 R= C0 ×(r-5%)×10%× 持有年数
CT = 委托人集合计划退出的份额(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下同)×(委托人退出当日集合计
划份额净值+委托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间单位份额累计分红)
C0 = 委托人集合计划退出的份额× 集合计划参与日净值(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净值为 1.00 元)持有年数=委托人持有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的自然日天数 /365(委托人推广期参与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年数的计算从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至委托人退出申请日为止,委托人参与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年数的计算从委托人参与日起至委托人退出申请日为止)
3、提取办法
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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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净收益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集合计划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不进行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和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至少每 3 个月分红一次;
5、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和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在成立后每 3 个月至少分红一次,分红后剩余收益保留于本集合计划,具体分红时间由管理人决定。
(六)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代理推广机构账户,再由代理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七)收益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当期可分配收益的 30%。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九)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x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向委托人公告。
(十)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集合计划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确定收益分配的金额、时间
管理人综合考虑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委托人的需求等因素,在满足本部分约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2、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3、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
在红利发放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选择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将现金分红划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计入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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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并事先在管理人网站通知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将以管理人投资管理经验为基础,在严格执行避险策略的前提下,力求获取超额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x计划遵循避险投资理念,通过执行多种避险策略,力求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有效增值。
(三)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来实现避险和增值的目标。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的层面上使避险期到期日集合计划净值低于本金的概率最小化,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本计划受益于股票市场在中长期内整体性上涨的特点。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权益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管理人金融工程团队基于 CPPI 策略计算防守垫大小,根据对市场波幅的历史数据和对未来的展望,给出最大放大倍数,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步,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报告,确定放大倍数和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下达给投资主办。
第三步,投资主办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所确定的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之内进行股票和债券的组合管
理。
假设在调整时刻t 资产总值和底值分别为 At 和 Ft ,那么在t + Δt 时刻组合可投资于权益资产的值为 Et+Δt = m(At − Ft ) , 为调整所需要的交易时间,与整个投资期相比是一个很小的量。
根据 CPPI, 该避险策略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为: 1、权益资产在调整点之间的损失金额≦防守垫 - 价值底线在调整点之间的增加额
2、防守垫 = 权益资产投资额 ÷ 放大倍数
综合以上两条即为:权益资产在调整点之间下跌比例≦ 1
m
根据 CPPI 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设定一系列的调整点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来达到避险的目的。在计划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主办作为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的参考。
举例说明 CPPI 策略:
假设期初投资 100 万元于股票和债券,投资期限为三年,放大倍数选为 3。债券三年预期收益率为 10%。
根据股票资产投资金额计算公式(以下简称“股票资产计算公式”):
( )× 股票资产 +(总资产 - 股票资产)×(1+ 债券预期收益率)=100 万元可计算得出期初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3.08 万元(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因此,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0-23.08=76.92 万元。
a、运作一段时间后,在 T1 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上涨 10%,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 1%,预期至避险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 9%。
则 T1 时刻计划总资产为:23.08×(1+10%)+76.92×(1+1%)=103.08 万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 T1 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9.19 万元。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3.08-29.19=73.89 万元。
故在 T1 时刻将 29.19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 73.89 万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集合计划拥有的债券市值为 77.69 万元(76.92×(1+1%)=77.69),故管理人卖出 3.80 万元债券(77.69-73.89=3.80),
同时买入 3.80 万元股票。
b、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2 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下跌 5%,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 1%,预期至避险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 8%。
则 T2 时刻集合计划总资产为:29.19×(1-5%)+73.89×(1+1%)=102.36 万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T2 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5.52 万元。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6-25.52=76.84 万元。
故在T2 时刻将 25.52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 76.84 万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集合计划拥有的股票市值为 27.73 万元(29.19×(1-5%)=27.73),故管理人卖出 2.21 万元股票(27.73-25.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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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买入 2.21 万元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防守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防守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底线,即防守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 100 万元,从而实现避险的目的。
具体标的的投资策略如下: 1、债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综合采用自上而下(利率预期策略)和自下而上(债券选择策略)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类证券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自上而下部分主要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等的分析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以此为基础对债券的类属和期限等进行配置;自下而上部分主要从到期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凸性等因素对债券的价值进行分析,对优质债券进行重点配置。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旨在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类属配置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本集合计划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需状况等来预测利率走势。主要考虑的因素有: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出口状况、居民消费、货币供应增长率、新债发行量、其它央行的利率政策等。
(2)债券选择策略
对单个债券将分别从到期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债券条款、久期、凸性等因素进行价值分析。根据对债券组合久期的安排,结合单只债券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特征,对单只债券的久期进行选择。
其它特征相似时,选取凸性较大的债券,这是因为其它因素相同时,凸性较大的债券在利率上升时贬值较少,而在利率下降时增值较大。
2、股票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能力,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集合计划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避险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在行业选择中,本集合计划注重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当前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结合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在个股的选择上,首先按照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流动性由高到低对股票池内的股票进行排名,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排名,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进行组合投资。
本集合计划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首选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步骤如下 :
(1)确定行业划分标准
x计划选用由摩根斯坦利公司和标准xx公司联合发布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 (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简称 GICS) 作为行业分类的基本标准。该体系可将各企业划分至最能表述其业务性质的细分行业类别中,为计划管理人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标准。
本计划根据我国国情,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比较集中的如可选消费品、工业和原材料等经济部门 , 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对一些区分度不大的细分行业则进行合并。
(2)选择个股
x集合计划根据以下三方面建立了评定上市公司是否为行业首选企业评定标准: 1)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
2)在本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自有品牌的企业。
3)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
具体的选股方法为:第一步,运用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筛选,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筛选出不超过 3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股票备选库;第二步,运用定性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原则上每个
细分行业确定 1 家公司纳入股票池。
(3)构建和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计划管理人综合考虑市盈率 (P/E)、市净率 (P/B)、市销率 (P/S) 等估值模型,比较股票池中的公司在行业内(包括国际和国内同行业公司)的估值水平和该公司自己的历史估值水平,将估值水平合理的公司股票纳入核心股票池,在充分分析客户风险偏好与收益期望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从核心股票池中精选个股构建稳健型的投资组合集中持有,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价值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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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组合业绩和流动性分析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图如下:
1、公司研究所及资产管理总部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等方面的研究报告。资产管理总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投资人员与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2、投资主办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指引下,按季度制作《投资策略报告》,对于超出投资主办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投资主办按照计划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审批。需由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投资主办需制订《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约定方式召开投资策略和重大项目建议书审查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投资策略报告是否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品种选择等提出意见。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投资主办提交的
《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形成投资决议。
4、投资主办依据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构建具体投资组合。
5、投资交易指令由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严格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6、投资主办按月提交所管理集合计划的《投资总结报告》,对投资组合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投资的计划。
7、投资主办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三)风险控制
1、投资交易指令由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严格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2、投资主办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不含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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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净值披露
(1)披露时间
计划成立后每个工作日计算和确认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和累计份额净值。
(2)披露方式
x集合计划将通过管理人网站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应当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资产配置情况、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及价值变动情况等。
资产管理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托管报告将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内容做出说明。托管报告由托管人编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应当每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在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资产配置情况、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及价值变动情况等。
资产管理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托管报告将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内容做出说明。托管报告由托管人编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4、年度审计报告
x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出具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应当在计划管理人网站披露,供委托人查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年度审计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告。
(二)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向委托人发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差异性和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临时报告方式在管理人网站上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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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5%;
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管理人、托管人、风险保护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风险保护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监管机构及技术措施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具体转让规则和方式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
2、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
3、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4、集合计划风险保护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风险保护人签订《风险保护合同》;
5、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6、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7、集合计划风险保护人发生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足以影响其履行风险保护责任能力的情形,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风险保护人签订《风险保护合同》;
8、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或计划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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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清算事项向委托人披
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
告。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清算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8)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清算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
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对于由计划交纳、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披露,在清算结束后 1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资金不得是筹集的他人资金;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退出开放日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7)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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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收取业绩报酬及其他约定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副总裁、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以及投资主办人员;
(6)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集合计划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7)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办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
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计划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对集合计划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的义务,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得先行对管理人、托管人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按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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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管理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x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系统故障、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
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
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二十四、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的主要风险因素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无法履约风险、存续期内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合同变更风险、管理人或托管人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普通风险以及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委托人注意本集合计划的相关风险并对风险采取了对应的防范措施。具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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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揭示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面临的普通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集合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计划退出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资产净值。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的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以及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6、合规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无法履约风险
x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8、存续期内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规定若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期选择部分退出时使其在某推广机构剩余的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会导致其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因此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面临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9、合同变更风险
由于相关原因可能会导致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管理人将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形式(具体由管理人确定)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内给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的答复。自合同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的期间内,本集合计划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将会在合同变更条款生效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强制退出,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从而带来风险。
10、管理人或托管人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管理人或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面临风险。
11、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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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x集合计划除面临上述普通风险外,还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保护风险
x集合计划在引入风险保护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避险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护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亏损或风险保护人无法履行风险保护责任;或在避险期内风险保护人因经营风险丧失风险保护能力或避险期到期日风险保护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风险保护责任等。
2、避险适用性风险
x集合计划只对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的避险金额进行补偿,对于以下情形,本集合计划将不履行避险责任:
(1)在避险期到期日,按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避险金额的;
(2)委托人推广期参与,但在避险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退出本计划;
(3)在避险期内发生《合同》规定的计划终止的情形;
(4)未经风险保护人书面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条款,但管理人仍应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
(5)《合同》无效、终止或解除的;
(6)管理人、委托人串通,骗取风险保护人提供风险保护的;或者管理人、委托人共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管理人、委托人其中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使风险保护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风险保护的。发生该等情形,委托人无过错的,管理人仍应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
(7)因不可抗力导致计划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计划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管理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核对、收集、整理和保管,在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集合计划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相关机构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申请无法及时确认、委托人资料信息错误、委托人无法查询交易信息等情形,从而导致风险。
4、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风险
鉴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稀释或者由于自有资金退出致使管理人被动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导致集合计划净值受损,从而产生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风险。为此,管理人提请委托人注意该风险。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人电子签名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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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自合同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的期间内,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网站公告形式或书面通知形式(具体由管理人确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合同变更生效日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含公告发布日与合同变更生效日)内给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的答复。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内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亦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将会在合同变更条款生效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强制退出。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三)如管理人跟风险保护人变更《风险保护合同》,视同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按照本章中(二)由于其他原因变更合同处理。
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
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护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保护合同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营业执照注册号:0000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5-84579753 邮编:210000
风险保护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0000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保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护合同》)。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保护人”)风险保护义务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风险保护人及委托人。委托人自依《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护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本合同项下风险保护人提供风险保护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包括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获份额。本合同中的委托人不包括管理人。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释义
1.1、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资产管理合同》:指《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3、风险保护义务:指风险保护人依据本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
1.4、风险保护责任金额:指风险保护人依据本合同履行风险保护义务所应支付的金额。
1.5、风险保护账户:本集合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1.6、避险期到期日:是指本集合计划避险期(如无特别指明,避险期即为本集合计划第一个避险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集合计划的避险期为三年,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避险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风险保护范围和最高限额
2.1、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提供的避险金额为: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净参与金额及推广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2、风险保护人风险保护范围为风险保护责任金额,即:在避险期到期日,委托人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退出金额”)、加上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计划份额累计分红金额、加上管理人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所获份额(不含分红转增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后计算的总金额,低于避险金额的部分。
2.3、风险保护人承担风险保护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集合计划委托人所持份额计算的避险金额。
三、风险保护期间
风险保护期间为集合计划避险期到期日起六个月。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保护期间,管理人和 / 或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风险保护人承担风险保护责任的,风险保护人免除风险保护义务。
四、风险保护方式
风险保护人在风险保护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承担风险保护责任。但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情况的,风险保护人不承担风险保护义务及相关责任。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风险保护人不承担风险保护义务及相关责任:
5.1、在避险期到期日,可退出金额加上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计划份额累计分红金额、加上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推广期参与所获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后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避险金额的;
5.2、委托人推广期参与,但在集合计划避险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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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在避险期内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
5.4、未经风险保护人书面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条款,风险保护人不再承担风险保护义务;
5.5、《资产管理合同》无效、终止或解除的;
5.6、管理人、委托人串通,骗取风险保护人提供风险保护的;或者管理人、委托人共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管理人、委托人其中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使风险保护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风险保护的;
5.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直接导致管理人无法按约定以自有资金推广期参与所获份额(不含分红转增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后计算的总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进行补偿;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风险保护人免于履行风险保护义务的。
六、风险保护责任履行程序及责任分担
6.1、如果避险期到期日,可退出金额加上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计划份额累计分红金额、加上管理人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所获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后计算的总金额,低于避险金额的,由管理人在避险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保护人发出书面《履行保护责任通知书》,《履行保护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本集合计划应向委托人支付的风险保护责任金额以及风险保护账户信息。
6.2、风险保护人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护责任通知书》并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履行保护责任通知书》载明的风险保护责任金额的款项(以下简称“风险保护款项”)划入风险保护账户,由管理人支付给委托人。风险保护人将风险保护款项全额划入风险保护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风险保护义务,风险保护人无须对委托人逐一进行清偿。风险保护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管理人负责,风险保护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3、管理人最迟应在避险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保护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划入风险保护账户的风险保护款项支付给委托人。
6.4、如果避险期到期日可退出金额加上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计划份额累计分红金额、加上管理人以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所获份额与避险期到期日计划份额净值的乘积后计算的总金额,低于避险金额的,即:存在风险保护差额,风险保护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风险保护责任的,自避险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直接向风险保护人请求解决风险保护责任金额支付事宜。但委托人直接要求风险保护人承担风险保护责任的,仅得在风险保护期间内提出。
6.5、风险保护人履行完毕本条项下义务即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风险保护义务。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8.1、本合同是《资产管理合同》的附件,管理人应向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出示并随《资产管理合同》一同披露。《资产管理合同》中与本合同描述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风险保护人仅依据本合同承担责任。
8.2、本合同自管理人、风险保护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管理人、风险保护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8.3、避险期到期日后,管理人、风险保护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以下无正文,为《华泰紫金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保护合同》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