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3,836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63号)。
证券代码:301185 证券简称:鸥玛软件 公告编号:2021-007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4号),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836.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5,571.68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3,710.7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860.93万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26,343,008.00元(承销及保荐费共27,343,008.00元,本次发行新股前鸥玛软件已支付1,000,000.00元,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26,343,008.00元)后的余额429,373,792.00元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3,836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6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了《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 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 429,373,792.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 5319 0205 3210 657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19
0205 3210 657,截止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429,373,792.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 AI 技术的无纸化考试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数字化网上评卷智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智能题库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36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63 号)。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