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T2015024
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ZT2015024
1
二O一五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或“计划”)运作,明确《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 本合同: | 指《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主席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本计 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所设立的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说明书》,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代销服务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其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其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业绩报酬: |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超过一定水平 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共同营业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Ai 类份额或优先级份额: | 指本集合计划 A1、A2、A3„„An 等份额的统称 |
B 类份额或次级份额: | 指本集合计划的 B 类份额 |
推广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存续期: |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也称管理期限 |
开放期: | 本计划 A1、A2、A3„„An 类份额由管理人在计划存续期间根据需要安排募集(即开放参与),各 Ai 类份额开放参与的期间也称为该类份额的开放期 |
开放日: |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特定开放期: | 本计划管理人有权灵活设置 B 类份额的参与日期,该期间称为特定开放期 |
Ai 类份额的运作期: | 本计划 A1、A2、A3„„An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由管理人公告该类份额的起息日、到期日等规则,自 Ai 类份额起息日(含)至到期日(含)的期间为该类份额的运作期,Ai 类份额在其 运作期内不开放,封闭运作,运作期也称为封闭期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 |
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计划 A1、A2、A3„„An 类份额由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根据需要安排募集(即开放参 与),开放参与日也称开放日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或集合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股票质押回购利息、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或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或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或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 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人信息请见本合同签署页。
管理人
机构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 xxxxxxx 000 xxxxx 00 x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 (021)00000000
托管人
机构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人: xx
注册地址: 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 200002
联系电话: (021)00000000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
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
(1)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2)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可以为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投资比例限制
(1)股票质押回购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3)在任一时点,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Ai 类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通过风险与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成 A1、 A2、A3„„An、B 等级别,为表述方便,A1、A2、A3„„An 统称为 Ai 类份额、或优先级份额,B 类份额也称为次级份额。各类份额资产分别募集,合并运作。
A1、A2、A3„„An 类份额由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根据需要安排募集(即开放参与),A1、A2、A3„„An 类份额在该类份额运作期内不开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封闭运作。在该类份额约定的到期日全部自动退出,不得申请提前退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管理人可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起息日、到期日、参与上限与下限、预期收益率、参与安排等规则。具体开放参与日期和参与退出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B 类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
管理人在推广期或特定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管理人有权灵活设置 B 类份额的特定开放期。
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3、流动性安排
本产品根据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的到期和赎回情况进行流动性安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 Ai 类份额风险水平略高于货币市场产品、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基金,适合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属于高风险的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产品和货币市场产品。适合高风险偏好、熟悉金融市场的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代销服务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
管理人已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了代销服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及依照代销服务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作为本集合计划项下的推广机构。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资产提供代销服务并非推广机构对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推广机构不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请见本合同“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场所和时间
委托人以签署纸质合同的方式参与本计划。委托人应当至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场所办理参与手续。
如未来委托人可以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参与本计划,管理人将另行公告,电子签名合同的开展时间和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A1 类份额的起息日、到期日和开放参与安排参见本集合计划的发行公告。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1)Ai 类份额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应于 Ai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公告该类份额的参与开放日、起息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预期收益率、参与安排等规则。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存续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 Ai 类份额的开放时间,并及时公告。
2)B 类份额参与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或特定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B 类份额。管理人有权灵活设置 B 类份额特定开放期。
2、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一份 A1、A2„„An、B 类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每一份 A1、A2„„An 类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 元,每一份B 类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T 日)当日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3)B 类份额的参与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 B 类份额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5)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6)单个委托人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7)以“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原则,对推广期参与/存续期参与金额有效性进行确认。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在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推广期参与/存续期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4)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5)本计划具体的销售起始日和结束日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原则上销售起始日和结束日之间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6)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推广期参与/存续期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7)若推广机构 T 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某类份额募集总额超出该类份额目标规模,推广机构将于 T+1 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 T+1 日对于 T 日提交的参与申请,以“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原则对参与金额有效性进行确认,对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损益。
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1)Ai 类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Ai 类份额的存续期参与价格 2)B 类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集合计划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损益。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本合同“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六)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的利息不结转为份额,利息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场所和时间
(1)Ai 类份额退出
本集合计划的各类优先级份额(A1、A2„„An)在各自封闭期内不办理退出(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各类优先级份额(A1、A2„„An)委托人默认在每个封闭期截止日自动退出,无需自行提出退出申请,由管理人代为提出退出申请。
(2)B 类份额退出
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先进先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本集合计划的各类 Ai 类份额(A1、A2„„An)默认在每个封闭期截止日自动退出,委托人无需自行提出退出申请,由管理人代为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在各类 Ai 类份额到期日规定时间代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可在各类 Ai类份额到期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退出款将于到期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4、退出费用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即退出费率为 0。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日集合计划该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本合同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六)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5、退出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 Ai 类份额采用强制退出方式进行,无其他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安排。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单独设置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安排。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
8、集合计划退出日的提前或延后
(1)集合计划退出日提前或延后的情形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提前购回申请的,或因该期委托资产(Ai 类份额)拟
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取消或无法交易时,管理人有权决定将 Ai 类份额对应的退出日提前。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延期购回申请的,管理人将在征得该期委托资产(Ai类份额)委托人同意后将 Ai 类份额对应的退出日延后。具体退出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集合计划退出日提前的处理程序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提前购回申请的,管理人将安排该期委托资产(Ai 类份额)提前退出,退出金额应在按本合同“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二)集合计划的退出”和“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六)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基础上按该 Ai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加计 30 天收益,退出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具体退出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日集合计划 Ai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Ai 类份额初始参与金额
×Ai 类份额预期收益率×30/当年天数
退出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当 Ai 类份额拟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取消或无法交易时,管理人将安排该期委托资产(Ai 类份额)提前退出,退出价格为 Ai 类份额的参与价格。
(3)集合计划退出日延后的处理程序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延期购回申请的,管理人将在网站进行公告向该期委托资产(Ai 类份额)的委托人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同意的或未回复的,管理人将安排其持有的该 Ai 类份额延后退出;委托人不同意的,其持有份额仍按原退出日退出或可通过份额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份额。延后退出的退出金额计算方法按“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二)集合计划的退出”和“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六)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以不低于集合计划募集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拟参与部分)的 10%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存续期内,管理人在特定开放期以不低于每个运作期集合计划新增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拟参与部分)的 10%的自有资金参与 B 类份额,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参与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3、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当参与本计划 B 类份额的自有资金资产净值超过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且持有期限不低于 6 个月时(未来监管机构对自有资金持有期限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的自有资金可以办理退出,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Ai 类份额委托人公告并通知托管人。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持有的 B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在发生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情形时,管理人以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对应的资产对 Ai 类份额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直至补足Ai类份额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或者B 类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
6、为应对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7、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该条件下自有资金退出不受前述“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的限制。。
8、风险揭示: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不会对其他委托人造成利益侵害。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 B 类份额,不能构成对 Ai 类份额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承诺。
9、信息披露:管理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比例等情况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管理人将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日当日做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集合计划该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通过风险与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成 A1、 A2、A3„„An、B 等级别,为表述方便,A1、A2、A3„„An 统称为 Ai 类份额,或优先级份额,B 类份额也称为次级份额。各类份额资产分别募集,合并运作。
(二)份额配比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需满足:一般情况下,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全部 Ai 类份额( ∑ Ai )
≤9 倍 B 类份额。如因流动性安排等原因,导致比例不满足上述要求,管理人可在 20 个工
作日进行调整。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三)Ai 类份额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在 Ai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管理人公告 Ai 类份额的开放参与日、起息日、到期日、参与上限与下限、预期收益率、参与安排等规则。Ai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为该类份额收益的封顶值。
管理人特别声明,本集合计划项下的 Ai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并非管理人对 Ai 类份额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四)风险承担
本集合计划扣除全部 Ai 类份额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按实际计息天数计算)之后的全部剩余财产归 B 类份额所有。B 类份额以其资产为限承担优先保障全部 Ai 类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责任。
(五)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Ai 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Ai 类份额设立时的初始资产净值×(1+Ai 类份额预期收益率
×Ai 类份额自设立起的计息天数/当年天数)
(1)如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Ai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i =1,2…n)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Ai 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
B 类份额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Ai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i =1,2…n)
(2)如∑(Ai类份额×1.00元,i =1,2…n)≤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Ai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i =1,2…n)
首先按照面值 1.00 元计算各 Ai 类份额委托人本金占比,并按该占比优先偿付各 Ai 类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在 Ai 类份额委托人本金已足额偿付的情况下,剩余资产按照计划 Ai类份额已计提的收益计算各 Ai 类份额委托人收益占比,并按该占比计算各 Ai 类份额委托人的收益。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1.00×Ai 类份额份额数+剩余资产(分配本金后)×Ai 类份额已计提收益/ ∑(Ai类份额已计提收益,i =1,2…n)
B 类份额资产净值=0
(3)如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Ai类份额×1.00元,i =1,2…n)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各Ai 类份额总份额数×Ai 类份额份额
数
B 类份额资产净值=0
(六)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Ai 类份额净值=T 日日终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T 日日终 Ai 类份额份额数
B 类份额净值=T 日日终 B 类份额资产净值/T 日日终B 类份额份额数上述 Ai、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具体以管理人确认为准。
(七)份额折算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份额折算。
本计划存续期内均可进行份额折算,具体折算基准日由管理人在网站发布公告确定,但需提前 2 日通知托管人。折算对象为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次级份额。在折算基准日终,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折算基准日参考净值对次级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 / 1.0000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 折算前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折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九位,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份额折算前,管理人应在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管理人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
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发布折算情况公告。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并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不含推广期利息)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不含推广期利息)或委托
人的人数少于 2 人,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推广
期参与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即可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产品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托管账户名称应当是“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中银国际证券-中国银行-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
3、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
《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负责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并非托管人对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托管人不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计划 Ai 类份额净值和 B 类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本合同“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六)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上一日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本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2、本计划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3、本计划持有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主要依据中央结算公司等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4、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方法
(1)初始交易日日终,本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根据质押率,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出借给融入方,在质押期间按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2)购回交易日日终,由资金融入方将本金及期间利息一并归还本计划,本计划冲减初始交易的融出本金和应计利息。
(3)待购回期间,本计划无需对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权益变动业务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4)当融入方发生违约时,被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本计划)。若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融入方的欠款(包括融入本金及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收益、延期利息和违约金)时本计划应当在偿付发生当日将欠款金额暂时
计入应收账款,同时本计划有权继续向融入方追讨。若该部分欠款最终确认无法追讨时,再冲减待回购期间内计提的收益。
(5)待回购期间本计划不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托管人对估值结果的复核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Ai 类份
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等。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Ai 类份额净值和 B 类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H=E×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该计提日的前一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为自然季度,以下同)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本季度结束后的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将累计计提的本季度托管费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1.00%】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 K=E×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K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该计提日的前一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本季度结束后的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将累计计提的本季度管理费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3、管理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审计费和注册登记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集合计划的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6、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7、其他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开户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银行
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股票质押回购利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它孽息等合法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Ai 类份额在各封闭期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在封闭期结束后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一并分配。如出现特殊情况,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B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经托管人复核,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质押回购以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现金管理类工具,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
(1)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
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2)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可以为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投资比例限制
1、股票质押回购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3、在任一时点,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股票质押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标的证券选择标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产业政策等动态分析,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
同时,管理人在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并结合融入方财务状况、资产状况、风险偏好、资金用途和以往信用状况等有关信息综合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选择资质良好的融入方进行交易。
最后,管理人依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担保品资质等情况,明确对应的履约保障机制和应处理措施。当融入方质押证券市值不足、资金交收违约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采取要求融入方补交担保品、处置质押的证券或者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等措施。如处置融入方质押证券后仍不足初始交易金额的,向融入方追索。
本计划每期Ai 类份额的委托资产不得投资于购回交易日在该Ai 类份额到期日之后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每期 Ai 类份额的委托资产不得投资于限售日在该 Ai 类份额到期日之后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的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政策环境;
3、利率变动和证券市场走势;
4、基于对收益/风险的度量和控制。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研究:投研团队依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宏观分析、货币及利率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等研究报告及公司内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进行投资论证,并组织研究人员开展进一步策划,并提出完整的投资计划,提交公司证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 “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集合计划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给出指令性意见。如遇重大或突发情况,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投资决策。
3、具体的投资实施:投资主办人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依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议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借助中银国际证券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和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4、独立的决策执行:中银国际证券产品与交易部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及时的风险评估:中银国际证券风险管理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动态的组合管理:投资主办人将跟踪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
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部门、岗位和其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相互制约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形成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的制衡体系。
(3)防火墙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自营、经纪业务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隔离机制。
2、风险控制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结构,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2)风险识别: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
(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
(5)监督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有效性,在必要时适时加以修正。
(6)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1、股票质押回购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3、在任一时点,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Ai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即每周一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Ai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查询, 网址: www.bocichina.com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
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管理人网站方式查询方式向委托人提供查询对账单服务,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 管理人网站查询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9)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1)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技术条件成熟的条件下,本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指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通过中银国际证券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安排如下:
转让平台、转让时间、暂停转让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事宜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转换
集合计划的转换指委托人按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集合计划和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进行转换。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通告。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或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4、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终止的;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参与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7)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公司领导、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
投资主办人员;
(9)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10)管理人自行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3)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4)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5)依法对托管人、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6)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托管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专用账户等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及时要求管理人纠正;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合规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质押回购,将面临如下风险:
(1)信用风险
风险主要是指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融入方未能履约而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融入方在交易期间违背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及融入方在购回交易日未履约购回,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集合计划资产可能仍面临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1)股票持有人违约后,因标的股票流动性差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股票的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
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
1)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2)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融入方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风险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提前购回,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获得既定投资的风险。
融入方延后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发起延期购回申请,管理人将在征得该期委托资产(Ai类份额)委托人同意后将 Ai 类份额对应的退出日延后。
(5)司法冻结风险
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其价值损失,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或者因市场利率大幅变化,客户融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要求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7)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8)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风险
目前市场没有通用的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对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但当发生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届时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收益水平为负,从而对投资者产生风险。
2、份额分级的特殊风险
(1)Ai 类份额的极端损失风险
虽然 B 类份额以其资产为限承担优先保障全部 Ai 类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责任。但 B 类份额的资产是有限的,管理人也不保证 Ai 类份额的本金或收益不受损失。本集合计划并无保本或保证收益的承诺,存在出现的极端情况导致集合计划投资品种到期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本金也可能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Ai 类份额,表明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该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2)Ai 类份额之间的投资要素差异风险
本集合计划有多个 Ai 类份额,每个 Ai 类份额具有单独的预期收益和存续期限,因市场环境变化,存在同时存续的两个具有同等期限 Ai 类份额预期收益不同,或具有同等预期收益的两个 Ai 类份额的存续期限不同。这一般是由于发行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同导致的,因此委托人存在不一定能获得最优 Ai 类份额品种的可能性。
(3)Ai 类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各 Ai 类份额只能在对应的退出日由管理人强制退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非对应退出日,投资者将不能退出。因此 Ai 类份额有可能出现流行性风险。
(4)Ai 类份额退出日提前或延后的风险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提前购回申请的,或因该期委托资产(Ai 类份额)拟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取消或无法交易时,管理人有权决定将 Ai 类份额对应的退出日提前。
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发起延期购回申请的,管理人将在征得该期委托资产(Ai类份额)委托人同意后将 Ai 类份额对应的退出日延后。
(5)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 Ai 类份额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情况对每类 Ai 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6)B 类份额的杠杆损失风险
本集合计划扣除全部 Ai 类份额本金及其预期收益(按实际计息天数计算)之后的全部剩余财产归 B 类份额所有,B 类份额以其资产为限承担优先保障全部 Ai 类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责任。因 B 类份额对 Ai 类份额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因此具有相当高的风险,在集合计划出现投资损失时,B 类份额损失比例将大大超过集合计划整体损失的比例,甚至面临本金完全损失。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签署
(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
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管理人将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当日做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集合计划该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当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集合计划该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
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壹式肆份,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执壹份,另一份用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 16 号第七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如委托人采用纸质签署合同的方式,请签署以下信息: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
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参与份额代码: 参与金额: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参与份额代码: 参与金额:
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公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