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安联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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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安.联.安.行.万.里.境.外.旅.行.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责任免除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字体加粗的内容 2.2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释义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投保范围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1.4 保险期间 6.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1.5 保险的自动延期 6.5 合同内容变更
1.6 合同终止 6.6 法律法规
6.7 争议处理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国家和地区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支付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释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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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境外
境外旅行生效日 投保年龄周岁
离开境内满期日 返回境内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体育休闲运动基本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6. 合理的
17. 合格的医师
18. 医院
19. 未成年子女
20. 直系家庭成员
21. 恐怖活动
22. 战争
23. 毒品
24. 医疗事故
25. 非处方药
26. 酒后驾驶
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8. 无有效行驶证
29. 机动交通工具
30. 潜水
31. 探险
32. 武术
33. 特技
34. 现金价值
35. 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4. 公共交通工具 | 附录 | |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 15. 突发急性病 | 1. | 保障计划表 |
2. | 救援机构 |
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行万里境外[1]旅行[2] 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并特别关注加黑字体部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1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本《安联安行万里境外旅行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 | ||
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
效 | 保单生效日[3]在保险单上载明。 | |
1.3 |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4]在出生满六十天(含)至八十五周岁[5](含)之间的,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 |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您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 ||
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 | ||
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 ||
以上约定同样适用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 |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 |
我们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本合同 2.1 条约定的保险 | ||
责任;但是对于 365 天保险计划,我们将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承担以下之一种相应的 | ||
保险责任: | ||
(1) 仅对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 45 日或 90 日的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 ||
(2) 对保险期间内每次出境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 ||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境外旅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时间中在后者为准: | ||
(1)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零时; (2)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境内[6]。 | ||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或变更后的生效日应不晚于被保险人的历次实际离境日。 | ||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境外旅行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时间中在先者为准: (1)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所载的满期日[7]24 时; (2) 被保险人每次返回境内[8]; | ||
(3) 365 天保险计划中,受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 45 日限制的,每次出境时间连 |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续达到 45 日之日 24 时(45 日含始日与终日);
(4) 365 天保险计划中,受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过 90 日限制的,每次出境时间连续达到 90 日之日 24 时(90 日含始日与终日)。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1.5 保险的自动延期 如果因以下原因中的一项或多项导致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时间推迟,那么本合同将自动延期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日:
(1) 被保险人乘坐的公交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或铁路运营公司的交通工具[9]发生延误;或者
(2) 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延误。保险的自动延期不超过 72 小时。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承担以下相应保险责任:
一、境外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10](包括在中国境外旅行从事体育休闲运动[11]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12]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13] 评定伤残等级,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上述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境外公共交通工具[14]意外身故及伤残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境外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另按前款约定给付的境外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境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境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实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总额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限。
境外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境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额外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境外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15]必须住院救治时
(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必须住院救治),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合理的[16]住院医疗费用,但相关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必须由合格的医师[17]提供,并以其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承担保险责任。
四、境外门诊医疗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
费用 (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进行合理的门诊治疗),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合理的门诊治疗费用、手术费用,但相关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必须由合格的医师提供,并以其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境外门诊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承担保险责任。
五、境外牙科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需要进行牙科治疗(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需要进行牙科治疗),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合理的牙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但相关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必须由合格的医师提供,并以其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境外牙科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承担保险责任。
六、境外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必须住院救治时,在境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 24 小时(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
病在境外住院治疗连续超过 24 小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保险凭证上对应的每
日(每满 24 小时为一日)境外住院津贴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1、我们对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及境外住院津贴,进一步约定如下:
(1) 境外住院医疗费用、境外门诊医疗费用及境外牙科医疗费用的累计赔付金额以附录中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累计达到该项基本保险金额时,境外住院医疗费用、境外门诊医疗费用及境外牙科医疗费用的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须住院救治或门诊和牙科治疗费用总额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的,必须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告知有关治疗情况。如果有关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的住院、门诊、牙科等治疗费用提供担保,并直接与医院[18]或其他服务机构结算费用,但该费用支付以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救援机构无法安排住院、门诊、牙科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将把被保险人的报告记录在案并就住院、门诊、牙科治疗提出建议,当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后,经我们确认,我们将向被保险人以保险凭证上对应的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的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合理的住院费按照合格的医师提供医疗咨询和治疗服务时通常收取的医疗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急救车辆费、住院床位费、医药费、X 光检查费、护理费和医疗用品费为准;以上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并且不得超过在没有任何保险保障时可能产生的费用总额;
(4) 合格的医师提供的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5)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相应的补偿,则我们仅负责给付剩余部分的境外住院、门诊或牙科医疗费用。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予给付境外住院、门诊、牙科医疗费用或境外住院津贴:
(1)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支出的境外住院治疗费用;
(2)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支出的紧急门诊和意外牙科费用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
(3)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到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建议;
(4) 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回到中国后再进行医疗治疗的建议,而救援机构当时合理地认为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回到中国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5) 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原始书面病历和原始医疗费凭证;
(6) 常规定期发生的治疗或护理的费用索赔;
(7) 非在中国境外产生的费用;
(8) 自被保险人首次治疗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的费用;
(9) 因矫治性辅助措施、屈光异常产生的治疗费用,除非因意外伤害引起并且有必要治疗;
(10)因慢性牙科疾病需要进行的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的费用索赔,包括但不限于龋齿和牙周炎。
七、未成年子女[19]住院陪同
1、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境外住院连续超过 24 小时以上,并且合格的医师建议被保险人陪同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保险凭证上对应的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予给付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 救援机构合理认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回到中国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3) 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书面病历和医疗费凭证;
(4) 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格的医师出具的书面病历,证实当时有必要的医疗原因确实需要被保险人陪同未成年子女住院接受治疗;
(5) 未成年子女住院进行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而该牙科疾病并非因意外事故引起;
(6) 未成年子女因接受常规定时发生的治疗或护理而住院;
(7) 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境内住院。
八、紧急医疗救助 1、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援时(包括因从事体育休闲运动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援),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进行救援,包括提供车辆将被保险人从意外事故发生地或者急性病发病地运送到医院,并在运送的过程中对被保险人进行必要的救治,然后承担前述被保险人的境外住院、门诊及牙科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和送返、送返未成年子女、遗体送返等援助时,我们将在您所选择计划的对应责任限额内,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
(1) 医疗运送和送返
如果救援机构从医学角度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出发,认为最适合的处理是将被保险人转运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或将被保险人送返回中国境内的医院接受治疗,则将在所选择计划的对应责任限额内实施医疗运送和/或送返。
(2) 送返未成年子女
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与被保险人同行,但因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医疗送返回国或死亡,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直系家庭成员[20]、朋友或被保险人的其他随行人员陪送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回国,并在所选择计划的对应责任限额内,承担陪送人员回程途中的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如果救援机构认为境外没有适合陪送的人员,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国内直系家庭成员接送上述未成年子女并立即返回中国,我们将在所选择计划的对应责任限额内,承担该名成员往返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及旅行签证费用。
(3) 遗体或骨灰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死亡,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将被送返中国原住地,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境外安葬或火化时,灵柩费和丧葬费分别以保险凭证上对应的该两项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1) 自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返回中国之日起或者被保险人已经实际返回中
国之日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本条规定中享有的权利终止;
(2)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上述 1、中(1)、(2)、(3)项规定的救助服务费用,但各项的赔偿费用以保险凭证上规定的各项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保险凭证上规定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行承担;
(3) 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之费用;
(4) 具体采用的医疗运送和送返交通工具将由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而定,包括安排必要的运输工具、必要的医疗护送人员以及其它必要的医疗物品。必要的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陆地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列车或其他适合的交通工具;
(5) 救援机构安排有关医疗运送和送返服务并支付运输费用时,其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自行决定采用列车头等包厢、经济舱航班或出租车等合适的运输方式;
(6) 送返遗体的费用包括尸体防腐处理、尸体储存、火化、运输和骨灰盒等费用。 3、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
(1) 当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救助支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在此同意以下提供救援服务的条件,同时救援机构有权自行决定并采取适当必要的救助支援措施;
(2) 救援机构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作出决定;
(3) 在任何情况下,救援机构均不能代替当地急救组织的工作,也不予支付届时发生的费用;
(4) 救援机构的医生将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并在必要时与被保险人平时就诊的医生取得联系,以便收集有关信息,从而作出最适合被保险人当时健康状况的决定;
(5)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我们将不予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且当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救援机构作出的决定之时起,被保险人将丧失本条规定下享有的一切权利;
(6) 救援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医疗运送和送返时采取的运输工具、最终的目的地以及被保险人所需的治疗;
(7) 救援机构应根据当地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运送和送返过程进行适当介入。救援机构提供救助支援服务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机关的授权或批准;
(8)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暴动、内乱、自由行动或活动之限制、怠工、恐怖活动[21]、内战或对外战争[22]、因辐射源或任何其它天灾事件所引发的后果而导致约定的服务发生延迟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则救援机构和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 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未使用的交通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救援机构,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届时将未使用的交通票证寄给救援机构,或者被保险人从发售交通票据的机构获得退款后,将补偿救援机构因此支付的费用。为提供本条规定中所述的救援服务,救援机构有权对相关的交通票据进行适当更改或升级。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予给付医疗运送和送返、送返未成年子女、遗体或骨灰送返或境外丧葬费:
(1)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2)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的旅行费用中已经包括的费用;
(3) 救援机构未批准同意的丧葬费用;
(4) 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
医疗运送和送返、送返未成年子女、遗体或骨灰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的赔付金额以附
录中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各项保险金给付一次达到或累计达到该项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境外意外身故或伤残、境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3];
(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或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役;
(6) 被保险人猝死,或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或患性病、癫痫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
(7)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24];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25]者除外;
(9)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7]、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8]的机动交通工具[29];
(11)使用人工空气呼吸器潜水[30]、狩猎、跳伞、滑翔、探险[31]活动、武术[32]比赛、摔跤比赛、特技[33]表演、非徒步的速度竞赛、赛马、马球、马术表演、赛车、拳击、室外滑雪、室外滑冰等运动(但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包括人造潜水中心、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最大潜水深度以 18 米为限)、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或骑马等项目不在此列),或从事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 暴动、内乱或任何恐怖活动或图谋的恐怖活动;
(13)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1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5)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16)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或化工业、采掘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航空摄影、爆炸物处理、交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7)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或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或者受雇从事离岸作业,或者前往、离开离岸作业现场途中,如油井、矿井;
(18)被保险人出境从事劳务输出或援外工程等工作;
(19)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运动;
(20)被保险人未服从当地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官方在公众媒体上的警告和禁令而引起的理赔,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传染性疾病、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3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
或伤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2、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伤残或身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境外住院、门诊或牙科医疗费用、境外住院津贴、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医疗运送和送返、送返未成年子女、遗体或骨灰送返或境外丧葬费的责任。
1) 一般责任免除: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和/或内乱引起的保险索赔;
(2) 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3) 因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或企图发动的恐怖活动引起的保险索赔;
(4) 被保险人本人实施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5) 因精神正常或失常时的自伤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未遂、自损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6) 因打架斗殴、故意挑衅导致他人攻击或谋杀引起的保险索赔;
(7) 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无原始凭证或收据的费用;
(11)因牙齿或义齿的镶补、修复所产生的费用。
2) 医疗责任免除:
(1) 因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35]提出保险索赔;
(2) 因慢性病及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提出保险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任何部位的结石,癌症(包括白血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颈椎及腰椎部分的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除外),扁桃腺切除手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白内障,甲状腺机能亢进,卵巢囊肿和/或子宫肌瘤的手术,结缔组织疾病,肝硬化,肺结核等;
(3) 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提出保险索赔;
(4)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提出保险索赔;
(5) 因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提出保险索赔;
(6) 因精神疾病、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等提出保险索赔;
(7) 因一般身体检查、康复疗养、监护、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中暑或屈光不正等提出保险索赔;
(8) 因不孕、怀孕、流产(意外事故导致者除外)、分娩等提出保险索赔;
(9) 因药物过敏提出保险索赔;
(10)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治疗或其它医疗服务;
(11)因酗酒、服用或滥用非法药物、违禁药物提出保险索赔;
(12)因罹患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其它形式或变异的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HIV)而直接或间接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3)因服用、施用或注射由非合格的医师开具的药方,或者因未完全遵守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嘱咐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4)违背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建议,自行决定旅行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
赔;
(15)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目的是到境外接受医疗服务;
(16)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原因是此前合格的医师已经诊断被保险人身患绝症;
(17)有关损失已经根据其他保险取得相应的赔偿;
(18)接种疫苗费用;
(19)提起保险索赔时,未能向我们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实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证明(仅适用于遗体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用的索赔);
(20)提起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病历报告。
3) 高风险运动责任免除:
(1) 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2) 使用人工空气呼吸器潜水、狩猎、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非徒步的速度竞赛、赛马、马球、马术表演、赛车、拳击、室外滑雪、室外滑冰等运动(但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包括人造潜水中心、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最大潜水深度以 18 米为限)、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或骑马等项目不在此列)。
4) 职业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或在陆军、海军或空军服役;
(2)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用船舶或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受雇从事离岸作业,或者前往、离开离岸作业现场途中,如油井、矿井、航空摄影;或者受雇处理爆炸物;
(3) 被保险人出境从事劳务输出或援外工程等工作;
(4)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运动;
(5)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或化工业、采掘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航空摄影、爆炸物处理、交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2.3 国家和地区 一、全球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内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阿富汗、白俄罗斯、布隆迪、柬埔寨、中非共和国、古巴、刚果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前南斯拉夫、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海地、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马里、摩尔多瓦、缅甸、尼加拉瓜、朝鲜、俄罗斯、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及其他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或因正在遭受联合国的或其他应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经济或贸易制裁而导致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
二、欧洲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内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北美地区包括美国(包括夏威夷和阿拉斯加)、加拿大和墨西哥;
2、阿富汗、白俄罗斯、布隆迪、柬埔寨、中非共和国、古巴、刚果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前南斯拉夫、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海地、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马里、摩尔多瓦、缅甸、尼加拉瓜、朝鲜、俄罗斯、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及其他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或因正在遭受联合国的或其他
应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经济或贸易制裁而导致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三、亚太保障
只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内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蒙古。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支付 对于本合同,您应在保单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1、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或骨灰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或骨灰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或骨灰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或骨灰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遗体或骨灰送返费或境外丧葬费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意外伤残保险金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1、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境外意外身故或伤残、境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时,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境外住院医疗、医疗运送或送返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通知救援机构。
3、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境外门诊医疗、境外牙科医疗、境外住院津贴、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送返未成年子女、遗体或骨灰送返或境外丧葬费索赔时,被保
险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尽快通知救援机构。
4.3 保险金申请 1、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伤残,向我们申请伤残保险金时,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三级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第三方见证报告、警方报告和医疗报告。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身故,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被保险人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除上述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供其享有继承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3、医疗或救援费用保险金
(1) 索赔申请表
提交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必须尽快(从事件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填写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的索赔申请表,然后将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寄回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
(详细地址见索赔申请表)。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完整地填写索赔申请表,我们则无法通过救援机构处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但我们会通过救援机构将索赔申请表再寄给被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全部内容。
(2) 有关证据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合理要求的能够证明索赔理由成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警方报案记录、医疗费用单、医疗病历报告和/或证明、死亡证明、法医报告、公共承运人报告(包括旅行延迟)、旅行支票签发当局报告、住宿费和交通费凭证、第三方证词、丧葬费发票。被保险人必须向我们提供上述文件和凭证的原件(经提出请求并向我们说明返还原件的理由后,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返还上述文件和凭证的原件)。此外,被保险人还需要提供保险凭证、护照(包括签证和旅行印章)以及住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据必须充分提供详细情况,以支持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理由。
(3) 体检
理赔期间如果我们认为必要,则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如果当地法律法规允许,
体检还可包括尸体解剖或验尸。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1、如果您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签证申请已被拒绝或者签证已过有效期而被保险人并未出境,可向我们申请撤销该被保险人的投保。在收到您的书面申请以及返还的该被保险人保险凭证原件和审核所需必要材料之后,经我们同意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2、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及时核定,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合同订立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或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本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无息将本保单年度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6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6.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 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者中国台湾地区旅行的,参照本合同的“境外旅行”处理。
2. 境外旅行 指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发生的,从被保险人离开中国海关前往境外目的地起,至返回中国境内结束的旅行,包括其在境外目的地停留的时间。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节点以本合同正文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准。
3. 生效日 保险凭证所载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所承担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
4. 投保年龄 保险计划书所载的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当天的年龄。
5.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依此类推。
6. 离开境内 指被保险人离开中国海关。
7. 满期日 保险凭证所载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所承担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终止日期。
8. 返回境内 指被保险人进入中国海关。
9. 交通工具 指持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大客车、轮渡、气垫船、水翼艇、轮船和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和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以及任何在固定路线和按既定时间运营的机场豪华班车。
10.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1. 体育休闲运动 指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潜水(包括人造潜水中心、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最大潜水深度以 18 米为限),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骑马。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于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标准及代码》
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14. 公共交通工具 本合同承保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
(1) 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海陆空机动公共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轮渡、轨道交通、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但不包括缆车、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和包车;
(2) 出租车: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四轮机动客车。
15.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16. 合理的 对于医疗费用而言,是指您所在国家的普遍接受的标准,或者对于其它费用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已预定的剩余行程的旅行标准或者由我们确定的标准。
17. 合格的医师 指被保险人接受服务的国家内已经注册的合格医师或牙医,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
18. 医院 指持有当地合法医疗机构许可证,拥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能够每天二十四小时提供住院医疗和护理服务的经注册登记的医院,不包括康复疗养中心、诊所、护理机构、治疗机构、戒酒或戒毒场所。
19. 未成年子女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未满 18 周岁、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子女、孙子女和/或外孙子女。
20. 直系家庭成员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1. 恐怖活动 指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民族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称上述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失、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为了私人利益的犯罪活动,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活动不应视为恐怖活动;但是,恐怖活动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活动的任何行动。
22. 战争 指宣战或未宣战的、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经济目的、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发动的各种战争或军事行动。
2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4.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5.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2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
2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2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29. | 机动交通工具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交通工具。 |
30. | 潜水 | 指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无论是否使用辅助呼吸器材)。 |
31.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32.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
33. | 特技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
34. | 现金价值 | 保险费×(1-(保险责任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35. | 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 | 指: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最近一次旅行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牙病,或相关的并发症,并且您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知道有关症状,或者投保前合格的医师、护士、医学顾问、牙医、按摩师或理疗医师正在或已经开始检查的有关症状;或者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五年内,曾出现合格的医师、护士、医学顾问、牙医、按摩师或理疗医师已经提出建议、进行治疗或配制药方的任何疾病或牙病;或者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五年内曾出现的任何疾病或牙病,该疾病或牙病是足以使健康而审慎的人向合格的医师、护士、医学顾问、牙医、按摩师或理疗医师寻求诊断、建议、治疗、医护或配制药方等医疗服务的疾病;或者 4、怀孕。 该定义适用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随行人员、直系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或其它人员。 |
附录:
1. 保障计划表:
保障计划类别 | 基本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
亚太一 | 亚太二 | 亚太三 | 欧洲一 | 欧洲二 | 欧洲三 | 欧洲四 | 全球一 | 全球二 | 全球三 | 全球四 | |
境外意外身 故及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300,000 | 500,000 | 100,000 | 500,000 | 800,000 | 1,000,000 | 100,000 | 500,000 | 800,000 | 1,000,000 |
境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额外保险金 | 100,000 | 300,000 | 500,000 | 100,000 | 500,000 | 800,000 | 1,000,000 | 100,000 | 500,000 | 800,000 | 1,000,000 |
境外住院医 疗费用 | 50,000 | 100,000 | 300,000 | 300,000 (或 3 万欧元) | 400,000 | 600,000 | 1,000,000 | 300,000 (或 3 万欧元) | 500,000 | 600,000 | 1,000,000 |
境外门诊医 疗费用 | |||||||||||
境外牙科医 疗费用 | |||||||||||
每日境外住院津贴 | 无 | 100/日 (20 日为限) | 200/日 (20 日为限) | 无 | 100/日 (20 日为限) | 200/日 (20 日为限) | 200/日 (20 日为限) | 无 | 100/日 (20 日为限) | 200/日 (20 日为限) | 200/日 (20 日为限) |
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 | 无 | 600/日(5 日为限) |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200,000 | 400,000 | 500,000 | 8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5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无限制 |
送返未成年 子女 | 无 | 8,000 | 8,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 | 50,000 | 100,000 | 200,000 | 200,000 | 500,000 | 800,000 | 1,000,000 | 300,000 | 800,000 | 1,000,000 | 无限制 |
灵柩费 | 无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丧葬费 | 无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 救援机构:安联世合国际救援服务(北京)有限公司(Allianz Partners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Services (Beijing) Co., Ltd)
安联伙伴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旅行救援服务公司。安联世合国际救援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该公司具体联系信息如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南路 1 号院 7 号楼 A 区,邮编 100123。安联世合国际救援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是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所有紧急救援和相关服务。
当被保险人需要取得海外紧急救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联系安联世合国际救援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服务。当被保险人需要提出非紧急事件索赔请求时,被保险人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联系安联世合国际救援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中提供了安联世合国际救援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详细联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