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18年度)
甲方:中共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政府2008年11月19日下发《关于转发泉州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和农房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8】244号),《关于继续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保险工作的通知》(泉民救明电〔2017〕49号)精神,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政府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做好通过保险方式补偿我市居民因自然灾害带来的人身损失,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石狮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统保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障对象
石狮市户籍人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及持
石狮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并实际在石狮居住的外来人口。(包括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新石狮人、持公安局有效期暂住证的外来人口。)
二、保险期限
壹年,即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二
十四時止。
三、承保方式
采取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由市政府授权甲方统一与乙方签订统保协议。以石狮市统计局对外公布的最新人口统计数据为准核定投保人数。
四、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赔偿处理规定予以赔付。
1、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
2、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森林火灾;
4、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的配合部队军事行动;
5、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
6、见义勇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
7、因居民住宅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死亡或残疾,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经甲方书面确认,保险人支付救助金。
8、转移费用:因1,2,3,4,5款保险责任发生,实施转移受灾人员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
9、残骸清理费用:因发生1,2,3,4,5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要清理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
五、责任免除
1、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2、渔工由于意外事故引起伤亡;
3、消防队员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伤亡;
4、交通事故;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六、保险费
以石狮市统计局对外公布的最新人口统计数据为收费计算基础,每人每年保费1.5元。
全市投保人数568792人,保险费共计853188元(其中泉州市级财政承担170637.6元,石狮市财政承担682550.4元),由甲方财政预算安排,于协议生效后7天内支付给乙方。
七、赔偿限额
1、死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2、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万元,每人医疗费限额1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包括在每人人身伤亡限额责任限额内。
3、失踪:期满30天,经公安部门确认,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限额100000元。若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全额退还赔付金额。
4、残疾:按人身残疾程度分五个等级予以赔付(详见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第一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第二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5000元;
第三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
第四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000元;
第五级:赔付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
5、非石狮籍人员(特指未办理暂住证者)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伤亡,由发生灾害所在地的镇(街道)出具确认书,按对应的约定赔偿限额的70%进行赔付。
6、凡由石狮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非因本保险责任事故出现的人员伤亡及实施抢险、抢救过程的非医疗性支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保险公司可参照上述赔付标准给予补助;但每年累计补助限额最高不超过年总保费的20%。
7、预支伤亡人员住院抢救、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承诺预支并向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提供担保函,以确保伤员得到必要的及时救治;预支最高限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对象承担。预支部分届时在赔付结算时扣除。
8、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
9、转移费用:全年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台风在泉州市登陆,实际产生的转移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10、残骸清理费用:全年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八、赔偿处理和定义
1、灾害发生后,所在镇(街道)应指定人员拨打95518报案,同时应通知所在镇(街道)的民政助理员,以便在第一时间协助当地保险公司办理预支医疗费用的相关事宜。
2、造成人员死亡的,须提供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亡确认书(列表式,不必1人1份)。
3、造成人员伤残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的残疾相关鉴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灾害发生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员受保险公司委托,协助办理索赔申请以及相关手续。
5、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二)定义
1、暴风:风速在17.2米/秒以上。
2、暴雨: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
3、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九、实施要求
石狮市人民政府指定民政局具体负责该项目保险日常工作,并落实与乙方联络沟通、协调等相关事宜。乙方要主动迅速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减少因自然灾害对群众人身伤害导致的损失。
十、协议修改和争议处理
x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进行补充或修改。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诉讼处理。
十一、其他
x协议正本壹式貳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为凭。
甲方:中共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最高给付限额(单位:元人民币)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
10万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
7.5万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6万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
4.5万 |
第五级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3万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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