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gTLD 协议
新 gTLD 协议
提案 (v2)
本文件包含的注册协议草案涉及新 gTLD 的《申请人指导手册草案》(RFP 草案)。(注意:本文件是协议提案的第 2 版。)
gTLD 申请人应在授权新的 gTLD 以前与 ICANN 签署本注册协议以完成申请。有关这一版的协议提案和上一版的协议提案(请参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00-xx.xxx) 有哪些不同的背景信息,可以查阅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hanges-base-agreement-18feb09-zh.pdf。
必须注意,本协议草案不代表 ICANN 的正式立场,并且未经 ICANN 董事会批准。发布协议是为了评审和供社群讨论,ICANN 鼓励大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本文件只是供讨论使用的草案。潜在申请者不必依赖任何关于新 gTLD 计划拟议的细节,因为此计划还有待进一步的协商与修正。
为了扩大受众群,本文档是从英语翻译而来。
虽然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已尽力验证译本的准确性,但英语是 ICANN 的工作
语言,本文档的英语原件是唯一有效力的官方文本。
注册协议
x《注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以下简称 “ICANN”)与 (以下简称“注册运营商”)共同签署,自 (以下简称“生效日期”)起生效。
第 1 条 顶级域的授权和经营
第 1.1 款 域名与指定。本协议适用的顶级域为 (以下简称 “TLD”)。自生效日期起,直至第 4.1 节中定义的条款结束之日止,ICANN 根据 TLD 授权以及进入根区域的要求和必要审批,指定
为该 TLD 的注册运营商。
第 1.2 款 字符串的技术可行性。尽管 ICANN 一向鼓励并且还将继续鼓励对互联网上所有顶级域字符串的普遍接受,某些顶级域字符串还是有可能会遇到 ISP 和网络主机提供商难以接受和/或 Web 应用程序难以验证的问题。注册运营商应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负责确保其满足 TLD 字符串的技术可行性。
第 1.3 款 注册运营商的声明。注册运营商声明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材料中的信息、与注册 TLD 应用程序相关的声明以及在本协议谈判期间所做的声明在所有相关材料中在提供时均真实准确,并且保证自生效日期起,这些信息和声明在所有相关材料中继续保持真实和准确(除非注册运营商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ICANN)。
第 2 条 注册运营商约款
注册运营商与 ICANN 达成协议如下:
第 2.1 款 遵守合意政策和临时政策。注册运营商应遵守并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现有的所有合意政策和临时政策,自这些政策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并按 ICANN 章程将来可能制定和实行的政策继续执行,前提是这些合意政策和临时政策按程序执行、主题相关并遵守 [请参见规范 1]* 中规定的限制。
第 2.2 款 数据托管。注册运营商应遵守 [请参见规范 2]* 中公布的注册数据托管程序。
第 2.3 款 每月报告。在每个日历月结束后的 20 日之内,注册运营商应以 [请参见规范 3]* 中公布的格式向 ICANN 提交一份报告。ICANN 可通过提前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随时审核与注册运营商每月报告中包含的数据相关的登记和记录,但此类审核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任何此类审核的费用均由 ICANN 承担,除非此类审核发现,注册运营商提供的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一致,并给 ICANN 造成了超过审核费用 5% 的损害。在后一种情况下,注册运营商应向 ICANN 赔偿与此类审核相关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这些赔偿 应在此类审核成本声明发送之日起的下一个注册机构费用支付日,与注册费用一起支付。
第 2.4 款 注册数据的公布。注册运营商应根据 [规范 4]* 中公布的规范提供对注册数据的公共访问。
第 2.5 款 保留名称。除 ICANN 另行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外,注册运营商应保留来自首次(即并非续签)注册并在 [请参见规范 5]* 中公布的保留名称时间表中出现的所有字符串。
第 2.6 款 功能和性能规范。用于运营 TLD 的功能和性能规范在 [请参见规范 6]* 中规定。注册运营商应遵守此类规范,并保留足以证明遵守此类规范的技术和运营记录至少一年,ICANN 可以通过提前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随时审核这些记录,但此类审核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任何此类审核的费用均由 ICANN 承担。
第 2.7 款 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保护。注册运营商必须指定一个流程和程序,用于启动 TLD 以及在首次注册和后续过程中对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提供持续保护(以下简称“权利保护机制”),该流程和程序应至少包括 [请参见规范 7]* 中规定的条款。在生效日期后,注册运营商对权利保护机制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须经过 ICANN 事先批准。
第 2.8 款 注册商的使用。注册运营商只能使用 ICANN 认可的注册商来注册域名。注册运营商的附属机构可以是 ICANN 认可的注册商,这些注册商经授权可以在 TLD 中注册名称。但是,这些注册商在 TLD 中注册的名称总数不能超过 100,000 个。注册运营商自身不能通过提供注册服务的同一实体成为 TLD的授权注册商。注册运营商必须一视同仁地为所有 ICANN 认可的注册商提供注册服务访问,这些注册商 签订并遵守注册运营商的 TLD 注册机构-注册商协议。对于所有经授权可以在 TLD 中注册名称的注册商,注册运营商必须使用统一的协议,并且可以经常对该协议进行修订;但是所有修订事先都要经过 ICANN 的 批准。
第 2.9 款 注册服务的定价透明度。注册运营商至少应提前六个月就域名注册的任何提价举动发布通知,并应提供为期十年的域名注册。注册运营商不需要就收取第 6.4 款规定的可变注册机构费用发布通知。注册运营商应通过注册机构—注册商协议来确保 ICANN 认可的每个有权出售 TLD 中名称的注册商在注册时明确公布指向 ICANN 指定网页的链接,ICANN 在该网页制定注册人的权利和责任描述。[注意:尚需提交社群讨论。]
第 2.10 款 合同和运营合规审核。除第 2.3 和 2.6 款中规定的审核权限外,ICANN 还可以随时自费
进行合同合规性审核,以评估注册运营商是否遵守本协议第 2 条的相应约款。在任何合同合规性审核过程中,注册运营商应根据 ICANN 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相关文档、数据和任何其他信息,以证明注册运营商遵守了本协议。ICANN 至少应提前五天通知(或经注册运营商同意另行指定提前期),以便可以在任何合同合规性审核过程中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现场访问,以评估注册运营商是否遵守本协议第 2 条的相应约款。
第 2.11 款 [注意:仅限基于社群的 TLD] 注册运营商对 TLD 社群的责任。注册运营商应按照提交的关于TLD 的申请就以下各项制定注册政策:(i) TLD 中的命名规则;(ii) TLD 社群成员的注册要求;(iii) 按照基于社群的 TLD 的确定目标对已注册域名的使用。注册运营商的 TLD 运营方式应该是允许 TLD 社群讨论和参与 TLD 政策和做法的制定和修改。注册运营商应制定 TLD 注册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有关 TLD 注册政策合规性的争议解决程序,还应执行这些注册政策。
ICANN 与注册运营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3 条 ICANN 约款
第 3.1 款 公开和透明。ICANN 将按照其公示的使命与核心价值,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行使职责。
第 3.2 款 公平待遇。除非有实质性的正当理由,否则 ICANN 不得以武断、不合理、不公正的方式应用自己的标准、政策、程序或做法,也不得对注册运营商区别对待
第 3.3 款 TLD 名称服务器。ICANN 将通过合理的商业行为确保由注册运营商提交给 ICANN 的对 TLD 名称服务器指定的任何变更(使用 ICANN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指定的格式并包含所需的技术要素),都会由 ICANN 在技术验证后七天之内或尽快实施。
第 3.4 款 x区域信息的公布。ICANN 在公布注册机构 TLD 的根区域联系信息时,应包括注册运营商及其管理和技术联系人的信息。注册运营商修改联系人信息的任何请求,必须始终以 ICANN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指定的格式提出。
第 4 条 期限和终止
第 4.1 款 期限。本协议的期限将自生效日期起持续十年。
第 4.2 款 续签。在上述第 4.1 款中指定的终止日期和各个后续期限到期后,本协议都将进行续签,
除非仲裁机构或法庭裁定注册运营商已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第 2 条中规定的约款或者没有履行第 6 条规定的付款责任,并且在接到 ICANN 发给注册运营商的通知以后仍然没有纠正这种违约行为。
第 4.3 款 ICANN 终止协议。如果注册运营商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了本协议第 2 条中中规定的注册运营商约款或本协议第 6 条中规定的付款责任,并且在收到 ICANN 就此违约行为发出的书面通知(应详细说明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后三十 (30) 个日历天内未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则在仲裁机构和法院作出相应裁定下,ICANN 可以终止本协议。如果注册运营商自生效日期起 12 个月内未能完成根区域中 TLD 授权所需的所有测试和程序,则应视为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了下文规定的注册运营商义务,因此 ICANN 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双方对此没有更多责任。如果注册运营商能够证明自己正为完成 TLD 授权所需步骤而勤奋并且诚实地工作着,则注册运营商可以请求延长授权期限,最多可以延长 12 个月。在此终止日期之前由注册运营商向 ICANN 支付的所有费用,应由 ICANN 全额保留。
第 4.4 款 协议终止时的注册移交。根据本协议的任何终止条款,注册运营商还应同意向 ICANN 或任何可能指定的 TLD 后续注册机构提供与 TLD 注册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这些数据是维持运营和注册功能必需的,关键注册功能是除了按第 2.2 款托管的数据以外合理请求的功能。
第 5 条 争议解决
第 5.1 款 合作约定。在任何一方依据下文第 5.2 款之规定发起仲裁之前,ICANN 和注册运营商应该开始诚恳的沟通,然后,双方必须以诚恳的态度进行至少十五 (15) 个日历天的商讨,以尝试解决争议。
第 5.2 款 仲裁。属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包括针对具体履行的申请,将依据国际商会
(以下简称 “ICC”)国际仲裁法院的规则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加以解决。仲裁将以英语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进行,由一位仲裁人作出裁决。仲裁中胜诉一方有权要求就其成本和合理的律师费用作出补偿,仲裁人应在其裁决中包含此项补偿。在任何诉讼程序中,ICANN 均可向指定的仲裁人申请,就注册运营商一再蓄意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作出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的裁决,或对注册运营商进行运营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限制注册运营商出售新注册的权利)。在涉及 ICANN 且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中,此类诉讼的辖区和唯一审判地点将是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的法院;但是,协议双方均有权通过任何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来强制执行上述法院的审判结果。
第 5.3 款 责任限制。ICANN 在违反本协议时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运营商根据本协议在前十二个月期限内向 ICANN 支付的注册机构费用的金额(如果有第 6.4 节中规定的可变注册机构费用,则不包括在内)。注册运营商在违反本协议时对 ICANN 的总赔偿金额仅限于在前十二个月期限内向 ICANN 支付的费用的金额(如果有第 6.4 节中规定的可变注册机构费用,则不包括在内),以及第 5.2 节规定的惩罚性或警告性赔偿(如果有)。
第 6 条 费用
第 6.1 款 注册机构费用。注册运营商应向 ICANN 支付注册机构费用,支付金额等于:(i) 每个日历季度 6,250 美元的注册机构固定费用;加上 (ii) 注册机构交易费用。注册机构交易费用等于:在适用的日历季度内首次域名注册或续签域名注册(一级或多级注册,包括从 ICANN 认可的一个注册商转让给另一个注册商的相关续签,各为一个“交易”)时每年递增的数量乘以 0.25 美元。但是,只有在 TLD 中注册的域名超过 50,000 个以后才应支付注册机构交易费,并且此后每个交易都应付费。
第 6.2 款 RSTEP 的成本回收。注册运营商要求批准新增注册服务或修改现有注册服务的申请,将由 ICANN 审核,必要时应根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规定的流程,交由注册服务技术评估小组(以下简称 “RSTEP”)处理。注册运营商在从 ICANN 收到 RSTEP 发票副本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应按发票所载金额向 ICANN 汇出 RSTEP 审核注册服务新增或修改申请的费用。
第 6.3 款 付款时间表。如果适用,注册运营商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第 20 天(即 4 月 20 日、
7 月 20 日、10 月 20 日和 1 月 20 日分别对应于日历季度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支付第 6.1 节和第 6.4 节中规定的注册机构费用,即全年向 ICANN 指定的账户支付四笔相等的款项。
第 6.4 款 可变注册机构费用。对于 ICANN 没有从所有注册商征收可变委任费用的财政季度,自收到 ICANN 的书面通知起,注册运营商应向 ICANN 支付可变注册机构费用。该费用将由 ICANN 计算,由注册运营商根据第 6.3 节中的付款时间表向 ICANN 支付,注册运营商则应向与自己签订《注册机构—
注册商协议》的注册商开具发票,并征收相应的费用。只要向一家注册商收取该费用,就要向 ICANN 认可的所有注册商收取该费用。将为每个注册商指定可变注册机构费用金额,这笔金额可以包括特定于注册商的部分和交易部分。可变注册机构费用的交易部分应由 ICANN 根据 ICANN 董事会每个 ICANN 财政年度执行的预算指定,但不应超过 0.25 美元。
第 6.5 款 延迟付款的附加费用。根据第 6.3 节的规定,如果付款延迟三十天或更长时间,注册运营商
应以每月 1.5% 的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附加费用;如果付款延迟少于三十天,则按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附加费用。
第 7 条 变更和修改
[注意:第 7 条还需要经过社群讨论。在 v2 版的协议提案中,第 7.1 款和第 7.2 款体现了
对 2008 年 10 月版协议的变更提议,相应更改采纳了公众对提议条款的意见。这些变更包括:采纳公众意见,允许经受影响的注册运营商投票表决并以大多数(超过 50%)获得通过以后对变更予以否决;禁止利用第 7 条对本协议某些条款的变更施加影响;就变更提议为注册运营商提供“事先商讨”期。]
第 7.1 款 期限和规范的演变。在本协议期限内,本协议所含的某些规定和规范可能会根据变化的标准、政策和要求,依照本第 7 条中规定的流程得到修正、修改、补充或更新。但是,ICANN 不会利用本第 7 条中的规定对本协议第 3 条、第 2.1 款或规范 1 进行变更、修改或修正,一般也不会利用本条规定对实行新的或修改后的合意政策或临时政策的流程进行更改。
第 7.2 款 变更流程。根据第 7.1 款允许本注册协议的变更、修改或修正,相应的流程如下:
i. ICANN 将提供不少于三十 (30) 天的期限,以便与受变更影响的注册运营商进行商讨,并考虑这些运营商的意见;
ii. 如果本注册协议有任何提议的变更、修改或修正,ICANN 将在其网站上公开张贴正式通知,时间不少于三十 (30) 天;
iii. 在公共通知期过后并且在 ICANN 董事会批准协议材料的变更以后,ICANN 将在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修正和/或并入本协议的要求、规范或流程生效之日前至少九十 (90) 天,通过在其网站上张贴生效通知的形式,将最终条款通知注册机构运营商;
iv. 在发出变更生效通知之日后六十 (60) 天内,经受变更影响的注册机构运营商投票表决并以半数以上通过,可以否决任何此类提议的变更、修改或修正;
v. 如果受影响的注册运营商按照此处规定的流程否决了此类变更、修改或修正,ICANN 董事会经投票表决并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可在三十 (30) 天内推翻此类否决动议,条件是与互联网或域名系统的安全性或稳定性有关的重要和紧迫的需求使该修改或修正有正当理由。
第 8 条 杂项
第 8.1 款 ICANN 的保障。如果注册机构运营商对 TLD 注册机构的运营或注册机构运营商提供的注册机构服务引发任何第三方索赔、损害赔偿、债务、费用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注册机构运营商应为 ICANN 及其董事、官员、雇员和代理人(通称为“受保障人”)提供保障和补偿;但如果索赔、
损害赔偿、债务、费用和开支是因 ICANN 违反本协议所含任何义务而产生,则注册机构运营商对任何受保障人均无保障或补偿义务。本节不适用于任何与各方之间的诉讼或仲裁有关的律师费用请求。
第 8.2 款 保障程序。如果发生属于以上第 8.1 节保障范围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此类索赔的被诉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注册机构运营商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迅速向 ICANN 发出通知而即刻接管此类索赔的辩护和调查,并雇用 ICANN 理应接受的律师进行处理和辩护,有关费用和开支全部由注册机构运营商承担;但无论是什么情况,ICANN 都可以自费控制与 ICANN 政策或行为的合法性或阐释有关的问题的诉讼。在注册机构运营商承担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ICANN 应该与注册机构运营商及其律师在此类索赔和由此产生的任何申诉的调查、审判和辩护中进行一切合理的合作;ICANN 也可以在自费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律师或其他手段参与此类索赔和由此产生的任何申诉的调查、审判和辩护。未经 ICANN 同意,不得达成任何涉及影响到 ICANN 的赔偿的索赔和解,除非需要支付的金额完全由注册机构运营商补偿。如果注册机构运营商没有按照本节规定对此类索赔辩护取得完全控制权,则 ICANN 有权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对索赔进行辩护,费用和开支由注册机构运营商承担。
第 8.3 款 禁止抵销。不论注册机构运营商与 ICANN 之间有无悬而未决的纠纷(金钱或其他方面),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付款应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时付清。
第 8.4 款 控制权变更;转让和分包。如果预计有任何事件或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注册机构运营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直接或间接变更,注册机构运营商应至少提前十 (10) 天按第 8.8 节通知 ICANN。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转让本协议,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无理地拒绝批准。尽管有上述规定,如 ICANN 发生重组或再合并,ICANN 可将本协议转让给另一家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目的而组建的非营利性公司。注册机构运营商必须将所有材料分包安排通知 ICANN,有关 TLD 的分包运营部分的所有协议都必须符合注册机构运营商在下文中的所有约定、义务和协议。
第 8.5 款 修正和放弃。除第 7 条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正、补充、修改或这些改动中的任何条款均无约束力。尽管有第 7 条之规定,ICANN 和注册机构运营商可随时通过仅在双方之间进行的谈判,达成对本协议的双边修正和修改。除非放弃遵守条款的一方出具已经过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弃权方另外明确表示,否则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放弃或未执行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事实,均不应视为或构成对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也不应构成持续的弃权。
第 8.6 款 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不应解释为,ICANN 或注册机构运营商会给本协议之外的任何一方
(包括任何注册商或已注册名称持有人)施加任何义务。
第 8.7 款 一般通知。有关本协议的所有通知的发送形式为:(i) 按照下面列出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发往相应当事方;或 (ii)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除非相应当事方已通知变更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否则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有关本协议的所有通知。如一方要更改下文的通知联系信息,必须在此类变更发生后 30 天内通知对方。本协议下发出的所有通知、任命、决议和说明均以英语书写。在下列情况中,本协议要求的任何通知都将视为已适当提供:(i) 如果是印在纸上的通知,当面递送或通过快递服务递送并收到送达确认;(ii) 如果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的通知,收到接收方传真机或电子邮件服务器的送达确认。只要本协议指定了 ICANN 提供的用于某些协议或通知的 URL 地址,当任何此类信息以电子形式发布在该指定的 URL 上时,就应认为注册机构运营商收到了有关通知。如果有切实可行的其他通知手段,例如通过安全网站通知,双方将按本协议合作实现此类通知手段。
ICANN 的通信地址如下: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4676 Admiralty Way, Suite 330 Xxxxxx Del Rey, California 90292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收信人:总裁兼 CEO
同时必须将副本送至:总法律顾问 电子邮件:(按当时的指定地址。)
注 册 机 构 运 营 商 的 通 信 地 址 如 下 : [ ]
[ ]
[ ] 电 话 :
传真: 收信人:
同时必须将副本送至:
电子邮件:(按当时的指定地址。)
第 8.8 款 不可分协议。本协议(包括通过引用本协议中的 URL 地址而并入的规范和文档)构成双方就 TLD 的运营而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在该问题上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谈判和讨论。
第 8.9 款 英语语言控制。虽然注册运营商可能会收到本协议(和/或规定)的翻译版本,但本协议
(及其所有引用规定)的英语版是约束协议双方的正式版本。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翻译版本和英语版本存在冲突或差异,则以英语版本为准。有关本协议的所有通知、指定、决定和规定均为英语。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签字人:
[ ] 总 裁 兼 CEO
日期:
[注册机构运营商]
签字人:
[ ]
[ ]
日期: